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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汤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汤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8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汤红【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汤红【当事人-个人】汤红【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志军【代理律所】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被告】汤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汤红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汤红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再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社保局作为北碚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汤红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认为158号文是经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仍然有效,其根据158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158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能否作为上诉人处理汤红投诉事项的依据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
吴东峻吴宇等与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东峻吴宇等与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9民初7101号原告:吴东峻,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吴宇,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王美琼,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因,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69号、月亮田月牙村、北温泉街道双柏树华光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450388583N。
法定代表人:阳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渊,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东峻、吴宇、王美琼与被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九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宇、王美琼以及吴东峻、吴宇、王美琼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因,被告市九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郑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东峻、吴宇、王美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市九院赔偿吴东峻、吴宇、王美琼医疗费4474.31元、救护车出诊费350.81元、死亡赔偿金592200元、丧葬费31045.5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631070.62元的70%,即441749.43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8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5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1日晚10时20分,吴德全突发胸痛到6905厂医院就诊,该院22时26分做心电图检查后考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予以“氯吡格雷75mg,阿司匹林肠溶片75mg”嚼服后,6905厂医院认为患者病情危重,联系上级医院市九院请求转诊治疗。
同日22时45分救护车到6905厂医院接诊吴德全,于23时10分到达市九院,心内科23时39分心电图考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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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航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8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玉婷景象李娅【审理法官】师玉婷景象李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航;王姣姣【当事人】陈航王姣姣【当事人-个人】陈航王姣姣【代理律师/律所】马红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红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红梅【代理律所】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航【被告】王姣姣【本院观点】陈航与王姣姣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均无异议,且王姣姣二审中认可陈航已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故对于陈航要求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航与王姣姣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均无异议,且王姣姣二审中认可陈航已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故对于陈航要求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陈航称律师费非必然支出、王姣姣在还款期限未到之时即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陈航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现二审审理中,陈航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陈航应当向王姣姣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于律师费,陈航也在借条中承诺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王姣姣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其承担,而王姣姣主张的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故应由陈航予以承担。
北碚法院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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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事项
1、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本确认书的内容保密。
2、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当事人填写详细送达地址资料并签章后,须在开庭之日前(含当日)将本确认书交回或寄回,否则将视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代收人:
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
年月日
(四)送达情况
(五)备注。
安华美与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美与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7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美;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当事人】安华美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安华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邓成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成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成芳许江林【代理律所】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华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本院观点】安华美举示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应认定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不应适用该案由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建筑物赔礼道歉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应认定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不应适用该案由规定。
本案系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道路坑槽致人损害,故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符合法律规定。
万天福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天福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8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桦谭秋勤刘佳佳【审理法官】张桦谭秋勤刘佳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天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万天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万天福【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万天福【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经审查,本案系万天福请求北碚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即具体要求北碚区政府履行查清于2016年交付的安置房闷顶层平屋面由石膏板代替钢筋混凝土板面等违法事实,并要求确认北碚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但是,万天福并未举示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北碚区政府具有其所称的查清安置房质量问题的法定职责,且北碚区政府亦否认其具有该法定职责。
故,万天福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万天福对北碚区政府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故,万天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7:28:23【二审上诉人诉称】万天福上诉称,2010年至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1)81号、108号、110号、151号征地批复征收了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等六个社的全部集体土地。
肖伟强与隋戴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伟强与隋戴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5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伟强;隋戴天;赵高【当事人】肖伟强隋戴天赵高【当事人-个人】肖伟强隋戴天赵高【代理律师/律所】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代理律所】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肖伟强;赵高【被告】隋戴天【本院观点】有关短信经本院核对原始设备所载信息内容,有关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作为二审新证据。
本案二审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并确定肖伟强是否系案涉4万元债权的适格债权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并确定肖伟强是否系案涉4万元债权的适格债权人。
经查,肖伟强、隋戴天均确认案涉争议款项系赵高银行转账与隋戴天。
肖伟强虽然主张该款系其向赵高所借并由赵高直接转账给隋戴天,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相应时间向赵高借款4万元并委托赵高转账给隋戴天。
一审法院追加赵高参加本案诉讼,但赵高并未认可肖伟强主张的事实。
案涉争议款项既系赵高转账,在当事人无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赵高有权就有关款项向肖伟强主张权利而非由肖伟强起诉。
肖伟强虽二审中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隋戴天主张过权利,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案涉争议款项的合法债权人,故肖伟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周文静与邓章隶、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文静与邓章隶、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向川【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向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文静;邓章隶;郑莉【当事人】周文静邓章隶郑莉【当事人-个人】周文静邓章隶郑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文静【被告】邓章隶;郑莉【本院观点】郑莉、周文静向邓章隶出具两份借条,均明确载明系借款关系,并未记载该款系支付生活费或医疗费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莉、周文静向邓章隶出具两份借条,均明确载明系借款关系,并未记载该款系支付生活费或医疗费的内容。
郑莉、周文静亦认可收到了邓章隶支付的借条载明款项。
郑莉、周文静虽主张借条载明款项是郑莉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邓章隶亦不予认可。
郑莉、周文静主张案涉款项在另案工伤赔偿案件中已经一并处理,该主张与一审查明的另案劳动争议案件事实不符,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文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文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42: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邓章隶与周文静、郑莉之间原系雇佣关系;周文静、郑莉系夫妻关系。
徐势钦与王天成、黄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势钦与王天成、黄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渝01民终8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颖赵青李菊霞【审理法官】李颖赵青李菊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势钦;王天成;黄志东【当事人】徐势钦王天成黄志东【当事人-个人】徐势钦王天成黄志东【代理律师/律所】冉怡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郑富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郭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怡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郑富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郭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怡君郑富文郭霜【代理律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势钦【被告】王天成;黄志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是否为徐势钦。
首先,王天成在与徐势钦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胡小利为实际借款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是否为徐势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徐势钦与王天成未签订借款合同,王天成系依据其向徐势钦转账的银行流水提起本案诉讼,徐势钦抗辩其系代为转账,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胡小利,徐势钦并未与王天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
重庆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
重庆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04•【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并指定我市辖区全部法院为试行单位先期试行。
先期试行期间,重庆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创新机制、规范程序,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队伍在保障审判执行秩序中的作用。
为总结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司法警察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能力,现将《重庆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发布。
向某某辱骂威胁法官被制裁案基本案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向某某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未果。
2020年12月2日,承办法官按照诉讼程序通过微信向被告向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并重点提示案件开庭时间。
向某某通过微信语音方式明确表明本人身份后,以“我晓得你住在哪点,我直接去找你媳妇和细娃”、“老子脾气不好,我爱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莫子事情都做得出来”等语言辱骂、威胁承办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多达15条,态度十分恶劣。
处理结果向某某辱骂、威胁法官事件发生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启动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以“司惩”案件立案。
2020年12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4司惩1号决定,对向某某拘留7日。
典型意义对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履职,是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本案中司法警察部门及时对辱骂、威胁法官的违法行为人提请拘留,是司法警察履行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职责的具体体现,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合法权益,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了有效震慑,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申长松、王晓琴与李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长松、王晓琴与李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长松;王晓琴;李方友【当事人】申长松王晓琴李方友【当事人-个人】申长松王晓琴李方友【代理律师/律所】梅航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航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航【代理律所】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申长松;王晓琴【被告】李方友【本院观点】申长松、王晓琴提交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执行笔录、(2019)渝05民终5063号民事判决、(2017)渝01执2201号《结案通知书》等记录与文书不能证明曹平是否清偿了李方友受让的相应债权乃至申长松、王晓琴有无清偿案涉债权,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作为二审新证据。
申长松、王晓琴向李方友借款30万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20年4月29日,曹平向李方友银行转账支付2000元。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长松、王晓琴向李方友借款30万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申长松、王晓琴逾期未清偿借款,李方友与申长松约定将申长松对案外人曹平享有的债权中的30万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李方友收取,并约定如该债权执行下来乙方收到人民币30万元,甲乙双方的债务就此抵消,还约定“如借款债权执行下来乙方收到人民币30万元,甲乙双方的债务就此抵消;如借款债权执行下来乙方未收到或未收足人民币30万元,乙方都存在还款责任,在扣除甲方收到的金额后继续还款",现李方友的债权仍未获清偿,故申长松、王晓琴仍应就对李方友所负债务向李方友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龙万田与龙波、唐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万田与龙波、唐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当事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当事人-个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代理律师/律所】唐晴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晴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晴【代理律所】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龙万田【被告】龙波;唐国凤【本院观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补偿款项的归属,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龙万田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龙万田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本院的处理意见及具体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案涉借款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上诉人龙万田以案涉款项为龙波与唐国凤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唐国凤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万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龙万田负担。
雷国武祝关英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国武祝关英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当事人】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当事人-个人】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代理律师/律所】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宏渊【代理律所】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祝关英;雷国武【被告】周小燕【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自己并代老公雷国武向周小燕出具的借条是否真实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自己并代老公雷国武向周小燕出具的借条是否真实有效。
首先,该借条载明,“为工程项目投资,2012年3月1日向周小燕借到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50000元。
双方约定2%月息。
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日。
后因资金困难,本息均没支付。
现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累计144000元。
双方再次约定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2%计利息。
”该借条与周小燕持有的2012年3月1日祝关英出具的借条原件时间、金额吻合,另外,该借条载明了借款用途,对出借方式即以现金出借进行明确,对利息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内容具体详细,应为祝关英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祝关英称雷国武已经超额归还了案涉借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本案借条,雷国武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本案借条形成于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与雷国武为夫妻关系,其陈述缺乏真实可信性,也与雷国武在2018年与周小燕的微信聊天中表明自己负有还款义务的说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刘大智在北碚区法院的判决书
刘大智在北碚区法院的判决书引言刘大智是北碚区的一位居民,因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北碚区法院审理。
本文将对刘大智在北碚区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背景刘大智被控在北碚区犯下了某起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碚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判决书的重要性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正式宣布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也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意义。
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判决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引言、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判决结果、裁判人员签名、日期等。
下面将对判决书的每个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标题判决书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例如,本判决书的标题为”刘大智在北碚区法院的判决书”。
引言引言部分是判决书的开头,用于介绍案件的背景和审理过程。
在刘大智的判决书中,引言部分应当包括对刘大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概述。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用于陈述案件的事实。
在刘大智的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应当详细描述犯罪行为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涉及刘大智的其他相关事实也应当进行认定。
证据分析证据分析部分是对案件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的过程。
在刘大智的判决书中,法院应当列举出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对其可信度进行评估。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部分是判决书中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在刘大智的判决书中,法院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其适用范围,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部分是判决书的结论部分,用于宣布法院对刘大智的判决结果。
在刘大智的判决书中,法院应当明确刘大智是否犯罪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裁判人员签名和日期判决书的末尾应当有裁判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以保证判决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判决书的影响和意义判决书的发布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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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档案密集架技术参数
一、设备总表
二、手动型档案密集架功能及技术要求
1、手动型档案密集架总体功能、技术和要求
1.1主要技术性能
(1)手柄摇力:≤12×h(N) (每载重2500公斤,每列手柄摇力不大于12牛顿)
(2)空间利用率:≥87%
(3)层板均匀载荷:≥80/Kg
(4)架体载荷能力:≥680Kg/m3
(5)运载噪声:≤50dB
1.2、技术执行标准
《DA/T6-1992》档案装具行业标准
《DA/T7-92》直列式档案密集架行业标准
《GB/T 13667.3-2003》手动密集书架技术条件
2、手动型档案密集架基本配置、功能和特点
1、密封装置:密集架顶部采用防尘板密封,节与节、列与列之间采用密封条密封,结构为架体式结构,节与节之间为单封闭立架,满足防火、防尘要求,底部设有防潮、防鼠装置,光盘柜不能用有磁性的密封条。
2、制动装置:每列密集架体均装有制动装置,于侧面板中侧,开闭方便。
开架查询资料时,只需按下制动把手,架体便可固定不易移动,有效地保证了查阅人员的人身安全。
3、安全装置:每列柜均装有固定装置,边列装有锁具,具有存取安全、方便的作用。
4、刹车装置:每列均设有安全限位及防倾倒装置,均可随意止动,防止轧伤。
5、锁定装置:边架装有锁具,用于整体锁闭,柜锁优质。
6、制动及防倾倒装置:每列密集架均有制动装置,边列有防倾倒装置。
7、传动装置:传动装置采用三次以上分力装置,机构式全自动拖挂驱动装置。
三、密集架主要部件材质、参数及标准一览表
投标样品:不小于10CM长度的轨道1块,不小于10CM*10CM(长*宽)的钢板[3MM厚,1.5MM,1MM厚]各1块,标准尺寸防纸蛀搁板1块,轮子1个,底盘轴承1个,链条1条, 链轮1个,摇手总成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