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1条法律适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6.30
•【文号】法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实际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温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温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温习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2020年北京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测试题(第244套)
【单选题】-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 ,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 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 确的是哪一项?( )
【单选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 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制度人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下哪一 项不包含在内?( )
A.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B.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C.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D.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 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 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 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
【答案】A
【解析】 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 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单选题】-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 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卷一48题,单选)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 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 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单选题】-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 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 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5题,单选)
机动车致损赔偿案件中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财产范围
浅论机动车致损赔偿案件中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财产范围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从近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看,对《解释》出台的法律和社会意义的上述评价客观。
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始终理性、深入分析规范的法律适用,关注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实际损害填补。
本文主要针对《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机动车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和责任财产范围作一评介。
一、对共同侵权致损连带责任纯洁性的突破《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挂靠运营车辆侵权致损赔偿义务主体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从规范层面对共同侵权致损连带责任纯洁性作出了突破。
这既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又有近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作为支撑。
(一)既有规范的演进梳理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可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的主观要件、损害结果的客观要件、侵害行为违法性的可归责要件、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依据文义解释,二人以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满足上述要件,才构成共同侵权,也才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涵摄对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对机动车挂靠入户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实际车主肇事后的侵权责任,“收取挂靠车辆营运利益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在第3条第1款弱化了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限制,第4条引入了“共同危险行为”,拓宽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涵摄范围。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10(总分58,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某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吊销B 注销C 撤销D 撤回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故选择C。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SSS_SINGLE_SEL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 受他人挑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故本题选C。
3.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SSS_SINGLE_SELA 行政赔偿发生的基础以违法为前提,行政补偿发生的基础以不违法为前提B 行政赔偿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偿C 行政赔偿只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补偿只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D 行政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行政补偿以直接规定的损失为限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研讨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本研讨会对近期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讨。
本次研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以下为案例简介,具体案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因张某在自家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的车辆被砸坏。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但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研讨内容(以下为研讨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法律适用问题1. 《侵权责任法》适用:与会人员就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展开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并无过错,且李某的车辆被砸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 《物权法》适用: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本案也可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房屋周围的安全。
本案中,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据认定问题1. 高空坠物证据:与会人员就如何认定高空坠物证据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现场勘验、目击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具有突发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合理认定。
2. 损害赔偿证据: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李某需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损失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程序正义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与会人员就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研制、生产机动车,需要有很高的技术水平。
而拼装车辆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和机动车的修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诸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实施这部法律应当解决的其他法律效力问题,殊值关注。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效力关系问题实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之间的关系问题。
提出的疑问是,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从法律的位阶上,民法通则的效力应当高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
从这个立场上观察,如果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然都有效力,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既然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那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是无效的。
假如按照这样的理解,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没有必要制定了,因为一旦其规定的内容与民法通则不同,就是无效的,制定侵权责任法还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立法机关制定侵权责任法,就是要用这部法律代替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编”,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发挥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功能,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与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同,那也不存在冲突的问题,而是要服从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因此,我的看法是,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之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除非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其他的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具体而言,民法通则第七章关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侵权法规范,应当继续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予以适用。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交通事故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1、机动车驾驶⼈与登记车主不是⼀个⼈的时候,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致有四种,(⼀)判决挂靠⼈与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挂靠⼈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承担补充责任。
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四)判决被挂靠⼈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判决的⽅式也不能最⼤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个统⼀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与被挂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定。
第⼀种,仅⼀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来承担,第⼆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大体法,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基础上,从头立法,从头制定条文,因此该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数作废。
因为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解释方式上叫历史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还有规定”,不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审理侵权责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将组成法律适用错误。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单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物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这40多部单行法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若是其他法律还有规定,法院仍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将组成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国家补偿法是不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学术界存在不合,主如果民法学界之外的一些学者不同意将国家补偿法视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立法机关对此亦未明确表态。
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在介绍了国外关于国家补偿法与民法关系的三种立法例以后特别指出:国家补偿在很多方面与侵权责任具有相似性,如保护法益、责任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补偿的计算、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时效等,试图将国家补偿法与民法完全分离,是很难做到的。
这样的熟悉足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应当肯定,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固然包括国家补偿法,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凡国家补偿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补偿法没有规定的,仍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甲向乙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还款。
乙向甲主张的权利属于()A.请求权B.形成权C.支配权D.抗辩权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甲欠乙500元,后乙对甲表示不用偿还。
该债务消灭的原因是()A.提存B.混同C.抵销D.免除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
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
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
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
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
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
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
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
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
”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本题解析:(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
由《侵权责任法》想到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改革
司法 者要 更好地 执行 《 侵权 责任 法》 , 不 精通 该法是 绝对不 行 的。要首 先解 决 好各级 司法 者 的主 观 问题。 对这样 ~部 关乎数 以万 计老 百姓权 益 的重要 法律 ,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应三 申五令 , 规
则方 面 , 都基 本 能够遍 及 诸多领 域 , 解 决复杂 的侵 权法 律 问题 。
认 为该法 由全 国人 大 常委会通 过 有违 《 宪 法》 之嫌 的。 , 也 有认 为 适 从 的被 动 局面。 。 “ 只要 法律 的内容 符合老 百姓 的利 益 , 那么 法律 是 由全 国人大 大
对待 其他 法律 , 司法者主 观上不 能避重 就轻 , 要 坚持“ 一视 同
会 还 是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通 过 也就 不太重 要” 的 。 笔者 认 为 , 仁” 的司 法态 度和 司法理 念 , 才能 更好 、 更全 面地 司法 。
点。
一
举一 反三 , 对 该法 了然 于心 。省 级法 院 ( 检 察院 ) 要 积极 主动学
、
提高司法者对《 侵权责任法》 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的认识 习 , 充分 利用现 有 网络 资源 , 召开 专题培 训学 习会 , 联 系审 判 、 检
因为《 侵权 责任 法》 不是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通 过 的, 广大 司法 察实际 , 对照案 例逐 一详细 讲解 , 使 各级检 察官 、 法 官对该 部法律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l O 0 9 _ 0 5 9 2 ( 2 0 l 4 ) 1 . 2 9 7 - 0 2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侵权 责任法》 ( 以下 简称 《 侵 权责任 法》 已由 提 供 了全方 位保 护 。其 中许 多 内容是法 律上 第一 次作 出明确 规
《侵权责任法》第51条法律适用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51条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林慧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51条是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从文义上看,仅限于以转让方式而使用,仅适用于拼装、报废机动车,如何理解其内涵,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试从立法目的和规范体系的角度进行考量以明晰此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转让方式拼装报废机动车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林慧娟,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4-02一、法条的文义解读及存在的困惑《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条的文义规定可以看出,本条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责任形态以及责任主体。
而适用情形即本文试图研究的部分。
要适用本条,除满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一般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外,最关键的在于对交通工具的特殊要求,即必须存在拼装、报废机动车一方,且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使用是基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层法律关系。
那么,这就存在以下几点困惑:首先,如何界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行为。
这种列举加概括的立法形式,并不能很明确的指引司法实践。
关于“买卖”的内涵,在法律术语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从《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中得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偿;二是所有权让渡。
那么,是否意味着此条中的“转让”一定要是有偿和所有权让渡呢?其次,如何界定“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报废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侵权案例适用法律错误(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设备上进行技术研发,并约定了研发成果的归属。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技术资料泄露给了丙公司,导致原告的技术秘密被泄露。
原告发现后,将被告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泄露原告的技术资料,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判决被告和丙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侵权法律适用错误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泄露原告的技术资料属于侵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时,未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泄露原告的技术资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 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仅考虑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而未充分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商业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损失。
四、对侵权案例适用法律错误的反思1. 法官专业素质的重要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甲委托乙运输建材,但未依约支付运费。
乙遂将该批建材扣留,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支付运费,遭拒。
2个月后,乙将建材变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运费。
问:(1)乙扣留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变卖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本题解析:(1)合法。
因为乙享有留置权。
(2)合法。
因为符合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3.堆放物品发生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A.堆放物品人承担责任B.对方协商解决C.受害人责任自负D.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堆放物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甲私下将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私家车卖给乙,乙违章驾驶该汽车将丙撞伤。
丙的损害应由()A.甲独立承担全部责任B.乙独立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乙承担按份责任D.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王某在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后在开箱饮用该啤酒时,其中一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左手手指炸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300余元。
王某到商店要求赔偿,商店声称此啤酒是从某批发商张某处购得,应向张某索赔。
2023全国辅警招聘考试模拟题及解析
2023全国辅警招聘考试模拟题及解析1、(单选题)当生产硫酸的车间发生火灾时,不能用_____灭火。
A、干粉灭火剂B、水C、二氧化碳D、砂子答案:B解析:生产、贮存硫酸的车间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由于硫酸与金属反应时可释放出氢,氢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在维护硫酸储槽时,要特别注意检测储槽内的氢含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维修动火引起火灾爆炸。
万一发生物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切忌用水流冲击物品,以免硫酸遇水会放出大量热量发生喷溅而灼伤皮肤。
故本题答案选B。
2、(单选题)不一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是_____。
A、徇私枉法罪B、非法拘禁罪C、挪用公款罪D、介绍贿赂罪答案:B解析: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要立案侦査的,而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中C和D属于贪污贿赂罪,A属于渎职罪。
3、(单选题)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下面对纳税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
A、只要负有直接纳税的义务,就是纳税人B、纳税人包括所有法人和自然人C、纳税人是由税法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D、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答案:B解析: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是.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故AC选项正确。
在中国,纳税人包括:(1)全民所有制企业。
(2)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5)私营企业。
(6)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7)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的个人。
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纳税人。
D项正确,B项错误。
4、(单选题)光纤通信是利用光波在光导纤维中传递各种信息。
以下不属于光纤通信特点的是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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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2(中)
《侵权责任法》第 51 条法律适用研究
林慧娟
摘 要 《侵权责任法》第 51 条是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从文义上看,仅限于以转让方式而使用,仅适用于拼装、报废机动车,如何理解
其内涵,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本文试从立法目的和规范体系的角度进行考量以明晰此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转让方式 拼装 报废机动车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林慧娟,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592(2013)02-064-02
一、法条的文义解读及存在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 51 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 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 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法条的文义规定可以看出,本条分别 规定了适用情形、责任形态以及责任主体。而适用情形即本文试 图研究的部分。要适用本条,除满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 一般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外,最关键的在于对交通工具的特殊 要求,即必须存在拼装、报废机动车一方,且对拼装、报废机动车 的使用是基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层法律关系。那么,这就 存在以下几点困惑: 首先,如何界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行为。这种列举加 概括的立法形式,并不能很明确的指引司法实践。关于“买卖”的 内涵,在法律术语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从《合同法》对“买卖合 同”的定义中得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偿;二是所有权让渡。 那么,是否意味着此条中的“转让”一定要是有偿和所有权让渡 呢? 其次,如何界定“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 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 2 条的规定,所谓“报废车”,包括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 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 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所谓“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通常统称为“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 的机动车。从其概念中可知,衡量标准有两个:安全标准和环保 标准。那么,这两种标准的拼装、报废机动车是否一视同仁呢? 二、法律适用的立法考量 (一)立法目的上考量 在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其原因不仅仅在 于运行过程中驾驶人的行为,还在于机动车本身不符合国家机动 车上路运行的强制标准。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物,其处于静止状 态时是普通物件,并不存在任何危险,而在其处于运行状态时,即 机动车与人力结合时才被法律视为高度危险活动,道路交通事故 是机动车在运行时发生的。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条件的机 动车而言,只要人力得当,这种高度危险活动是可控的、是安全
的;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条件的拼装、报废机动车而言,即使人力得 当,也极容易导致危险发生,这种危险活动是难以控制的、是不安 全的。因而,拼装、报废机动车对于交通运行安全来说,相当于一 个不定时的炸弹,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且后果通 常非常严重。而这种不定时炸弹的存在,源自市场上存在这种炸 弹的流通,流通的主体则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同样是机动车买卖行为,一般机动车 的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拼装机动车的转让人则要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在于机动车本身安全性问 题,后者提供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且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机动 车。根据确定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危险责任理论,后者正好符 合危险责任理论,将其控制下的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机动车投入流 通市场,既开启了其不可控的危险,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转让利 益。一般情况下,转让人是危险源的提供者和制造者,从中享有 了转让的利益;而受让人则是危险源的开启者,从中享有了运行 支配和运行利益。两者行为的结合,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 生,缺少任何一方,也就不存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报废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所以,本条从交易环节的视角,明文 规定责任主体为交易环节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提 供危险机动车的主体和进行人力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主体纳 入到了责任主体范围,这不仅有利于机动车的管理和道路安全的 维护,而且也有利于及时全面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此规 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 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二)规范体系上考量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用了 6 个条文来规制“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分别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的原则性规定(第 48 条);租赁与借用机动车(49 条),以买卖 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50 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51 条),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52 条)四种特殊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 责任的问题;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责任承担问题(52 条)。而
2013 · 2(中)
◆法律经纬
第 48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指向的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有关归责原则的规定,该条作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 任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 事故之责任承担问题。从整个规范体系上来看,如果机动车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是合一的,即未发生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分离, 则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即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一种是如第 49 条规定的使用权合法让渡, 一种如第 50 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形式上分离,一种是如第 52 条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非法行为而实质上分离的,分别适用法律规 定即可。以上法律规定情形,是否适用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呢?尤其是像拼装、报废机动车这种本身即存在不合理危险、为 法律所禁止上路运行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