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与中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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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影子银行(Shadow Bank)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执行董事麦卡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这一概念出现后,被广泛地引用和阐发。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国际定义:广义地描述为“由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狭义的影子银行则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 可能因期限/流动性转换、杠杆和有缺陷的信用转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国内定义:正规银行体系之外, 由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 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可能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其实,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是一种信用中介(credit intermediation),其在经济体系中提供三种转化: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从而将全社会的借款人和融资人联系起来,但方式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机制,而是以与现代金融市场联系非常紧密的各种金融工具形式出现。影子银行概念的核心是:充当储蓄与投资之间的融资中介的职能,却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其一,说明其“银行”特性,其二,说明其“影子”特性,这一特性从表面上看是不能接受存款,更深层的含义则是不接受官方的监管,因此也无法享受官方的保护。
但是,由于对“信用中介”一词的内涵及口径不同,导致了狭义及广义的影子银行概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从事的是债权型融资而非股权型融资,所以,狭义上的影子银行指从事债权类业务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将股权投资也算上的话,那么像PE、VC、投资基金等机构就将纳入广义的影子银行范畴。纽约大学的“末日教授”鲁宾就认为,影子银
行体系包括证券经纪自营商、对冲基金、私人股本集团、结构投资工具和渠道、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非银行抵押贷款机构。可见,如果按照广义的影子银行定义,几乎可以将绝大部分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都划归到影子银行的范畴。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来,欧美国家股权融资及债权融资的边界日益模糊,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结构化投资工具等都同时参与到股权与债权活动中,甚至商业银行也开始了混业经营。如果商业银行这一概念自身都难以界定清楚的话,那么影子银行作为其对立面,就更难界定了。因此有必要对影子银行的层次进行细分,以全面把握银子银行的特点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二,影子银行在中国
影子银行即使在国外也是非常盛行,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起步比较晚,但是从08年金融危机后,08年-12年,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扩大了三倍,总量达到了28万亿元,占GDP 的%,增长速度确实是非常快的。(关于国内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这里采用海通的说法。链接:
理性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适度予以监管。影子银行的发展对经济金融发展而言是一把“双
刃剑”,金融监管部门可遵循“适度监管、分类排查、总量控制”的原则,在梳理业务规模、交易结构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由以往侧重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与微观监管并重的模式转变(曹凤岐,2012),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防范金融风险。
2. 完善配套金融制度安排,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资金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影子银行的成因之一便是利率管制。与传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影子银行动辄高于贷款利率数倍的收益,使得诸多资金趋之若鹜,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为引导影子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府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完善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解决当前国内金融约束问题,确保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以低成本的融资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周冰,2012);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改善宏观金融发展环境,为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做好制度性铺垫。
3. 强化金融资产服务管理,规范内部影子银行业务发展。在当前金融“脱媒”以及国际加强金融监管的新形势下,中国商业银行以信贷为核心的传统业务模式和以利差为核心的传统盈利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为有效满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在深刻认识金融资产服务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基金、租赁、保险、信托等领域以及既有内部影子银行业务的整合,形成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