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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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关于2012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正式:关于2012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2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统计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及锦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安排,为提高统计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统计事业的发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2年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一)考试培训对象1、各单位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含兼职)的人员中,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2、凡准备进入统计岗位和其他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培训。

(二)组织形式各单位要按照日常统计报表单位信息,并结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考试培训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支持、动员符合条件和准备上岗的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特别是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统计人员(含兼职),必须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报名登记、资格认定的初审等工作及统计继续教育工作均由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和各县区统计局负责实施和承办。

培训辅导由签约学校负责。

(三)考试培训考试时间及收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培训辅导内容与考试科目相同。

培训采用自学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

培训时间安排在8月或9月,培训地点和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职改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报

南京市统计局职改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报

南京市统计局职改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统计局职改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8]134号)文件精神,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为帮助考生做好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单位)对2008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接到通知后派专人尽早尽快安排所属单位考试报名工作,做好报名的宣传工作,要负责通知到每个统计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同时还要宣传新的《江苏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让广大考生知道,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
员,在申报晋升高级统计师资格中具有优势,增强考试的吸引力。

二、考试时间:
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19日一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宁人社[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宁人社〔2012〕200号)为全面反映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水平,现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二日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统计局 2012年5月)2011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以构建“和谐社会”、“幸福都市”为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在推进城乡就业创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综合2011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145.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0%。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63.61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760.99亿元,增长12.3%,其中工业增加值为2390.51亿元,增长13.0%;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220.91亿元,增长12.3%。

三次产业比重为2.7:44.9:52.4。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为39.8%,比上年提高0.20个百分点。

全年全市实现财政收入1298.77亿元,比上年增长20.8%。

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35.00亿元,增长22.4%。

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665.99亿元,比上年增长22.8%。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一套表”改革中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一套表”改革中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一套表”改革中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宁统办字[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一套表”改革中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通知(宁统办字[2011]66号)各区县统计局,市局队各专业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实施以来,在规范统计行政行为,推进统计法治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统计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对统计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统计部门自身的依法统计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在“一套表”改革中要切实加强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方式由各区县、市局各专业处在摸底确认为“一套表”调查单位后,及时分别以区县、市局的名义下发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确认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建立相应工作网络。

二、告知要求(一)送达。

实施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由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按照法定送达的要求、方式送达调查对象,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直接送达。

由统计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及回执、开展一套表工作有关的文件(企业一套表专业报表目录、相关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等),交给调查对象,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2、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并在邮寄底单上记明送达资料名称;或者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由调查对象签收后寄回。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

统计机构直接或邮寄送达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的,可由统计人员邀请见证人(社区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事由、日期,由统计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置受送达人处。

关于2012年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红头)

关于2012年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红头)

关于2012年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红头)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成都分院文件成统院〔2012〕1号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成都分院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武侯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川统计函〔2012〕23号)、《关于开展2012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统计办发〔2012〕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1〕43号精神和要求,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成都分院决定2012年在全市开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调查分析师考前培训有关事项(一)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考调查分析师证书的对象:1、在武侯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在2012年- 2 -3月前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参加2012年继续教育的统计从业人员。

2、未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3、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专、兼职统计人员方可报名参加调查分析师初级证书的培训、考试。

(二)培训内容:今年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继续推行继续教育与调查分析师初级证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1、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12年统计继续教育学习科目为《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2、调查分析师证(初级)课程:《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学习时间不少于40课时。

(三)收费标准: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短期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6〕223号)要求,收取培训及资料费每人120元/人;如要参加初级调查分析师培训,初级调查分析师收费为300元/人,报名时一次性交清。

2011年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1年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1年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无忧考网整理“2011年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更多关于统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请访问无忧考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近一次的修订时间是(C)。

A.1983年12月8日B.1996年5月15日C.2009年6月27日D.2010年1月1日2.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属于(B)。

A.法律B.部门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3.下列调查项目中,调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的是(B)A.经济普查B.某公司发起的日常支出项目调查C.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成本费用调查D.人口普查4.我国统计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A)。

A.政府统计活动B.涉外统计活动C.民间统计活动D.企业统计活动5.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

A.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受法律保护B.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C.企业可以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D.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公布单个企业统计数据6.下列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可以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B.可以隶属于其他机构设置C.必须独立设置D.可以不设置7.商务部拟对大型家电卖场设立销售情况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是(B)。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国家发改委D.无需审批8.下列周期性普查项目,每5年进行一次的是(B)。

A.人口普查B.经济普查C.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D.农业普查9.依照《统计法》,政府统计调查方法的主体是(B)。

A.周期性普查B.经常性抽样调查C.全面调查D.行政记录10.国家统计数据,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该部门是(A)。

A.国家统计局B.国务院授权的部门C.最先公布的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法律要件的是(D)。

A.不为公众所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D.已申请专利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统计资料的是(C)。

萧统[2011]23 号

萧统[2011]23 号

萧统〔2011〕23号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在萧的中央、省、市属单位: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24号)以及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杭统〔2011〕6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统计队伍素质,适应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我区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从事统计工作,但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和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应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

- 1 -二、报名办法及要求考试报名以属地原则进行。

在萧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各镇街、部门所属各单位的统计人员请到各镇街、部门报名,镇街、部门汇总后到区统计局集体报名,无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直接到区统计局报名。

报名时需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一份(表格可以在中“下载专区”下载),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归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各镇街、部门集体报名时,需上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汇总表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各一份。

三、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2011年5月23日至6月3日(双休日除外)。

报名地点:区统计局办公室(区行政中心综合楼四楼423室),联系电话:82898971。

四、考试科目、时间2011年考试时间全国统一定为9月18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将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时间、地点- 2 -报考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苏人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49号)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9号)、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1]2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合格标准1、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2、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高级统计实务》科目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为150分)。

二、合格人数经核准,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数见附件1,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

有关参考人员的成绩情况将通过电子信箱传输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三、成绩查询1.声讯查询电话: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68839352.短信息查分:档案号或身份证号短信发送的查询号码如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066556620038(移动)或10665566020038(联通)3.网站查分:江苏人事考试网站:http://.cn四、考后管理请各市通过适当方式尽快将考试结果通知到考生本人。

对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1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各市应认真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的准备和登记建档等后续管理工作。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宁财会[2011]4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2011]4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内容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行政事业两个类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1、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由持证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内容:(1)网络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共24小时。

其中必修课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共8小时;选修课程由学员自主选择,共16小时。

(2)面授培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共24小时。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分期培训方式。

2、内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政府采购政策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政策、财政会计改革相关制度等。

共24小时。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做好全市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做好全市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做好全市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字号】宁统工[2010]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做好全市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统工[2010]2号)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新《统计法》,夯实基层统计基础,促进全市工交、能源依法统计工作上新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学习统计法,高度重视依法统计的重要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工作。

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工交统计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依法做好工交、能源统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部分乡镇、企业统计基础还很薄弱,依法统计能力不强,统计数据质量与“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有差距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

为进一步确立统计工作原则,完善统计工作基本制度,强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职责,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统计法》为此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因此,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推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

工交、能源统计工作是否规范,数据质量能否得到明显提高,是各级统计人员依法统计能力的检验标准。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执行新统计法,切实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全面规范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依法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统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将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德水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南京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南京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南京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南京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0]4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级别、科目及时间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方法》(财会[2000]11号)执行,详情可登陆南京市财政局网站(网址:)。

考试报名规程按《江苏省会计考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苏财会[2005]31号)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31•【字号】宁政发[1999]66号•【施行日期】199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统计工作是优化宏观调控、微观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当前国内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面向全球化,统计工作越显重要,统计任务日益繁重,但是统计工作的支撑环境仍然十分脆弱,与统计工作的高要求、重任务很不相称,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现根据省政府近期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意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统计重在服务,统计部门在快、精、准地完成上级统计调查任务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地方党政的政治、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服务工作。

在实行统计服务中,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准。

统计部门要从统计角度,对量化指标值、考核指标体系、统计口径等方面进行论证,增强考核办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实施指导性计划管理等提供服务。

在实施计划目标、监测等决策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的优势,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宏观和微观情况进行预警、预测,开展热点课题研究,提出更多更好的对策建议。

在总结、评比、监测工作中,必须用数字说话。

要坚决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真实性,反对虚夸瞒报,有效地打击和抵制统计数字上的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职能,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按照《统计法》及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本地区的统计工作要依法履行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能,对本地区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公布等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国统字〔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于2016年2月3日公布,在取消审批事项目录中第47项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原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指定(中央指定),并由省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实施)。

据此,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为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执法检查今后,关于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执法检查,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不得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关于地方继续开展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指出:“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关于地方继续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否合法,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形而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宁政办发〔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参谋助手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南京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性我国现行的政府统计体系是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共同组成。

政府在管理和决策中使用的各类统计信息很多都来源于部门统计,部门行政记录和财务指标统计资料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进一步巩固部门统计基础、强化统计标准的规范、实现调查范围的全覆盖、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仍需要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改进完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升部门统计规范化水平,是科学管理和提高统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夯实与部门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统计基础部门统计承担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为保证各项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统计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努力达到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宁统人[2011]5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1.05.13【实施日期】2011.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统人[2011]50号)各区、县统计局、省、市各主管局及驻宁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和《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统[2009]25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做好全市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工作2011年是统计系统“四大工程”实施第一年,积极推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努力提高广大社会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是其中“强基固本工程”和“人才兴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统计工作“三个提高”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认识,全面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统计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在辖区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各有关单位要对系统内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摸底和梳理,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使有关各方及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1、考试时间。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8日举行。

具体考试科目和时间如下:上午 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2、报考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劳动统计年报、2008年定报和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劳动统计年报、2008年定报和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劳动统计年报、2008年定报和私营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统办字[2007]7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7.11.08【实施日期】2007.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劳动统计年报、2008年定报和私营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改革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79号)各区县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劳动统计年报会议精神和推进劳动统计改革的要求,认真实施国家、省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报制度,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劳动统计数据质量,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法制化、规范化要求贯穿于年定报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是依法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和统计改革,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南京市统计局年定报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工作文件和通知精神,加大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将法制化、规范化要求贯穿于年定报工作和私营单位抽样调查工作全过程。

要继续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培训会议要将统计法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规范统计行为。

各区县统计局要以正式文件布置相关工作,在召开年定报会议时,佩带合法证件。

年定报会议结束后,统计年定报会议签到及统计报表签领和会议所发材料要及时装订,以备查阅。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京市统计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对各单位参加统计培训、领取统计调查任务和统计报表上报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进行统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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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苏人社发[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及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教材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统计局人教处委托省统计教育中心负责。

(二)考试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共同负责。

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报名资格的终审。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日期均为10月16日(周日)。

统计中、初级资格考试原则上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

三、科目设置、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仍设《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2科,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设《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科,中、初级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科目仍设《高级统计实务》1科,试题题型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统计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统计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团体(个人):根据《统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统计局10号令与《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办字[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和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二、申办统计从业资格证的条件及办法凡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即将准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和正在从事统计工作(或兼职统计工作)且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人员,都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报名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一寸彩色照片2张、小2寸照片1张。

三、从业资格报名办法、时间、培训内容1、报名工作按隶属关系组织报名,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报名点报名。

2、报名时间:即日起至7月20日止。

3、报名地点:保定市凌鹰会计培训学校地址:东风路地道桥桥东电话:3019111 、2019393 、3228111;裕华东路27号(一宫三楼)电话:5030111;朝阳北大街658号发展大厦(图书馆对面)电话:3157555。

4、培训内容: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内容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②统计法基础知识。

5、培训时间:2014年8月15日----9月10日期间适时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10号令)和河北省统计局办字[2012]39号文件精神,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要实行统计继续教育(每两年至少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将实行百分考核制,由到课情况、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并计入《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项目内。

继续教育的申请时间及地点同上,培训内容为《基层统计报表填报指南》、《统计热点问题解读》、《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三十问》及其他相关知识,培训考试时间待定。

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统计局、人事局:为促进统计服务科学发展和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省统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主题词: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2009年4月1日印发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统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是统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统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统计人员;(二)中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统计人员;(三)初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统计人员。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统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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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宁统人[2011]5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统人[2011]50号)
各区、县统计局、省、市各主管局及驻宁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和《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统[2009]25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做好全市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2011年是统计系统“四大工程”实施第一年,积极推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
作,努力提高广大社会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是其中“强基固本工程”和“人才兴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统计工作“三个提高”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认识,全面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统计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在辖区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各有关单位要对系统内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摸底和梳理,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使有关各方及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1、考试时间。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8日举行。

具体考试科目和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2、报考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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