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已收款最高院发票是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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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公司】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英【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财税[2003]158号通知现行有效,财税[2003]158号通知、[2008]83号批复的规定,旨在限制企业为投资者个人出资购房。

上诉人在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审理的近两年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问题。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收据和发票都是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作为财务人员很有必要了解清楚二者的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发票与收据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是橙子整理的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收据样本发票样本收据和发票的区别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

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

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

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一、关于收据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

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

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

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

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民事案件中发票相关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及裁判规则评析作者|王国聚*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在涉发票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于发票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存在争议的,地方各级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亦不尽相同。

本文从该问题出发,分析整理了最高法院、部分高级法院及个别中级法院的相关案例,以期通过对涉发票纠纷案例的分析,抛砖引玉,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提供参考。

(注:由于篇幅所限,相关规定、部分法院名称等均采用了简称,部分案例仅载明案号。

)•问题一:诉请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判决支持当事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甚至在当事人仅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判决另一方开具发票?观点一:诉请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案例1】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观点: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最高法院2015年5月13日二审判决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

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在该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当事人关于该方面的诉请应予审查。

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争议 问题之~。 对于票、 款之 间的关系 , 审判 实务 中有三种 不 同意见。 绝对肯定说认为 , 如果未付款 , 销售方就不可能 开具发票 , 更不可 能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发票 是付款 的 凭据 , 购货方持有发票就证 明发票的金额 已全部付清 , 购货 方可 以发票作为付款请求的抗辩 。 。 一般肯定说认为 , 一般 来讲发票具有证 明款项 已付的作用 , 但在 国际海运货运代 理业 务中, 货主 向境内货代 公司支付 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
( 一 ) 发 票是 应 收 应付 款 的凭 据
《 发票管理办法》 第 3条规 定: “ 本办法所称发票 , 是指
①汪 洋: 《 货代发 票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证明力问题》 , 载《 国际商报2 2 0 0 7 年4 月 2日第 B 0 3 版。
②李 增强 : 《 拿到发票不能表示付清货款》 , 载《 中国贸易报》 2 0 0 5年 l 2月 2 9日第 8版。相近 观点参见洪梅 : 《 先 开发票 后付款 发生 纠纷难 了断》 , 载《 中国工会财会2 2 0 0 5年第 3期。
③ 颜梅生: 《 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据》 , 载《 甘肃法N ̄2 2 0 0 5 年1 O 月2 4日第 3 版; 蒋 红萍、 陈洪 : 《 如何 认定发 票的证据 效力及无履
行期限债权 的诉讼 时效》 , 载《 人 民法院 ̄2 2 0 0 5年 8月 2 3日第 C 0 3版; 周凯 、 张 志刚: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证 明力》 , 载《 人 民司法2 2 0 1 0年
2 0 1 3 年 1 1 月 第 1 1 期 总第 1 4 6期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开票信息专业术语

开票信息专业术语

开票信息专业术语一、发票类型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于记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全额税款发票。

2.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于记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记录机动车销售的发票,由车辆销售单位开具给购车人。

4.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具给承运人或委托人的发票,用于记录货物运输服务的收费。

5. 电子发票:采用电子形式开具和管理的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生成和传输。

二、发票基本信息1. 发票代码:唯一标识一张发票的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的发票。

2. 发票号码:发票的唯一编号,用于区分不同的发票。

3. 开票日期:发票开具的日期,记录在发票上,用于确认发票的有效期。

4. 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用于标识购买方的身份。

5. 销售方信息:包括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用于标识销售方的身份。

6. 项目明细:记录每一项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

7. 税率和税额:记录商品或劳务的税率和税额,用于计算税款。

三、发票开具流程1. 填写开票信息:根据购买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发票的代码、号码、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填写项目明细:根据销售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信息,填写项目明细,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3. 计算金额和税额:根据项目明细,计算每一项商品或劳务的金额和税额。

4. 核对信息:核对填写的发票信息和项目明细,确保准确无误。

5. 开具发票:将填写完整的发票信息打印或手写在发票上,并加盖发票章。

6. 保存发票:销售方应妥善保存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也要保存收到的发票作为凭证。

7. 报税申报:销售方需要将开具的发票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使用。

四、发票管理1. 发票库存管理:对发票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会计干货-“发票由谁开具给谁”非常重要的“三个原则”

会计干货-“发票由谁开具给谁”非常重要的“三个原则”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发票由谁开具给谁”非常重要的“三个
原则”
为了让我们的企业和财会人员不再在发票应该由谁开具给谁方面吃亏,为了不再有企业仅仅是因为不懂得发票该由谁开具给谁而被认定为虚开,为了不让无辜者手里呀捧着窝窝头菜里没有一滴油,希望看完本文的朋友能尽量转发该文。

发票由谁开具给谁,很多时候是个问题,有时也是一个难题,稍有不慎,就被以虚开定性;读者只要真正这三个原则,实务中通常不必担心税务局找你麻烦,即使税务局找你麻烦,通常法院也会为你撑腰的(笔者更相信法院的智慧)。

实务中,发票的开具问题认定极其混乱,主要在于有个别税务工作者缺乏基本的权利义务思维,也不明白现代交易行为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基础上而不是金钱和产品的直接交付基础上;另外,部分法检人员对于增值税基本原理的缺乏了解和税务局结论的盲从也可能让企业蒙冤。

将现代交易行为理解为金钱和产品的直接交付,不但会产生极大的混乱和荒谬的笑话(比如直接交付的三流一致),甚至会严重冲击现代金融制度和民商事法律制度。

1、特殊规定和处理优先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定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该专门规定。

比如,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产品;又如,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最近一则法院关于发票的判决传遍了微信朋友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宗诉讼案中判决认定:收到对方发票代表已经支付款项。

中国的法官们葫芦仙判葫芦案的很多,这个判决只是其中之一,实际生活中与法院的判决不符,法院的判决也令人啼笑皆非:开具发票就表示已经收款了,以后也就没有应收款项的。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法官为什么错了?案情焦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方)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因工程纠纷引发法律诉讼。

双方争辩的焦点之一是:发包的房地产企业声称取得了工程方开具的发票,有发票就证明已经向工程方支付了工程款项。

负责终审的最高院审理认为:发包方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房地产企业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开具的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款项已支付。

发票究竟是什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不是已收到、已付款项的凭证:法院的法官们不了解发票,根据字面意思,简单地将收款凭证等同已经收讫款项的凭证,付款凭证等同于已经付讫款项的凭证,导致做出令专业人士根本不认可的判决。

发票是收款方自己认为已经符合约定的收款条件,向付款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而已,付款方收到发票,可以认为对方并不满足约定条件,可以拒绝付款;2、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通常由收款方开具,向对方发出付款通知;在特殊业务中,发票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例如收购农副产品,收购方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该发票是向销售方发出的收款通知书。

所以,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中的收付不一定是你收我付的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是付款方发出的付款凭证;3、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与是否已经收到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

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

龙源期刊网 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35期2000年7月31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有人表示,最高院认为发票是收款证明,现实中企业可能就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先给票,如果对方事后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又坚决不付款。

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

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定的。

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

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

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培训机构日常运营如何管理

培训机构日常运营如何管理

培训机构日常运营如何管理培训机构日常运营如何管理培训机构是怎么做到日常的运营管理的?培训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是怎么进行的?小编为你带来了培训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七招搞定培训机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数据管理运营数据是分析运营问题的基础,常言道,人会撒谎,数据不会,所以,建立完善的经营报表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数据化、精细化管理。

客户群体分类二八定律是人尽皆知的客户管理服务法则,都知道,把80%的精力用来服务好 20% 的重点客户群,让这20%的人群创造 80% 的效率,需要对对客户进行分层次、分类管理和开发,才不会造成客户资源浪费。

服务流程设计要想做好服务,必须要考虑服务的五大要素,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落地这些,都需要从客户的角度,从细节上去思考和设计建立完善服务体系。

完善工作配合机制团队是发展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配合体系,才能让团队更紧密,包括:1)建立教师与运营部门的配合机制;2)建立教师与客户(学生家长)的有效沟通配合机制;3)建立运营人员与客户(学生家长)的沟通机制;4)建立基层人员与管理部门的配合机制;5)建立各部门岗位的指标量化,从工作的每一细节、程序、方法规范管理执行体系。

教学规范化教学质量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要对老师的授课细节进行规范,包括:1 )要求教师有严格的备课记录。

2 )要求老师对学生家长有直接的沟通互动。

3 )要求老师必须遵循:备课、授课、再总结的工作原则。

4 )要求老师有计划地把内部营销工作引入课程售后服务流程。

目标责任精确没有目标的团队就是一盘散沙,只有坚持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责任,才能保障执行力。

重点培养骨干团队机构管理做起来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首先要理清团队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才不会造成经营工作的混乱,其次是培养重点岗位人员能力,包括:1、培养策划人员对机构整体状况的规划运作能力及市场洞察反应能力;2、培养营销人员对教育培训市场的营销策略,市场动态的操控能力;3、培养运营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全局意识、前瞻意识、管理规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管理运作思维等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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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一、收款时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二、解释1、销售商品已经将货物交给对方,并开出发票,无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确认销售收入。

货款尚未收到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权,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回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减少,记入贷方。

分录如上所述。

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但是实际的在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商务付款方式,付款方往往以财务入账为由,要求收款方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再付款,但这种付款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先看两则案例:案例一: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1X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发票风险有哪些

发票风险有哪些

发票风险有哪些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后,很多人会不会吓出一身冷汗?以前我们都认为发票只是和税收有关系,和是否收到钱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先开发票后收款,而最高院的一纸判决让我们惊醒,小发票,大风险!第一类风险:发票与付款的顺序问题1、有发票=已付款法院认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解决办法:一方面完善合同,如果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法院支持这种约定。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那就请对方在签收发票时写明款项未付,避免事后的纠纷。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区别,其实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只是在税收上有所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履行着发票的相同职能,而只注重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必然忽视了它的其他作用。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还要考虑到交易习惯的问题,对于交易习惯,《合同法》是认可的,法院也会加以考虑。

一般商业活动中,先票后款的行为还是比比皆是,发生纠纷,要注意交易习惯对判决的影响。

2、“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法院认为: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

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

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发票是商事主体在日常交易中接触最多的凭证之一。

在通常意义的理解中,发票兼具证明付款、交易事实以及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作用。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商事交易中。

实务操作中,发票能否证明交易双方之间有无发生付款事实?本文结合最高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释义,结合现行针对发票的法律规范,以期探讨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这一法律问题。

文/吴江南发票可以根据销售项目和记载的具体内容,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对付款事实的证明力应有所区别。

一、普通发票用以证明付款事实的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19条、第21条,发票的定义包含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应的“收付款凭证”,同时开具发票之义务与经营活动中的收款行为密切相关。

因而可以说,从法律规范的应然性角度看,发票自然是商事主体交易过程中与收款行为相伴随的收付款凭证,合法有效的发票具有证明相应收付款行为事实上存在的证明力。

然而另一方面,上述法律规范之字面含义并未禁止“先开票,后付款”行为的存在,即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出发,无法得出立法者企图禁止“先开票,后付款”行为的意图。

因而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精神,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无可能引用上述条文(及其他可能相关的条文)来证明具体纠纷中可能存在的“先开票,后付款”因违反法律所鼓励的状态而应受到否定评价,即如果我方作为收款方在付款方出具发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抗辩称:发票确实是双方之间的收款凭证,但是没有约定必须先付钱后开票,在这次交易中双方就是先开票后付钱,对方仅提供发票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付款之义务。

又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先付款后开票,此时对方除提供发票外还需要提供其他付款证明或者证明我们之间有先付款后开票的约定,否则举证责任还在对方。

有鉴于此,《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普通发票证明付款行为之“效果”设置了一个“前提”:“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干货】最高院法官:关于发票的5个经典案例

【干货】最高院法官:关于发票的5个经典案例

【干货】最高院法官:关于发票的5个经典案例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

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且看法官说:一、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目录一、总则 (3)二、财务报销原则 (3)2.1 合法合规 (4)2.2 实报实销 (5)2.3 严格审批 (7)2.4 预算管理 (8)三、报销流程 (9)3.1 报销申请 (10)3.1.1 填写申请表 (10)3.1.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1)3.2 审核阶段 (12)3.2.1 初步审核 (13)3.2.2 多部门联合审核 (14)3.3 审批阶段 (15)3.3.1 逐级审批 (16)3.3.2 会签制度 (18)3.4 费用支付 (19)3.4.1 银行转账 (19)3.4.2 支票支付 (21)3.4.3 现金支付 (21)四、报销标准 (22)4.1 交通费 (24)4.2 住宿费 (25)4.3 办公用品 (26)4.4 其他费用 (28)五、报销审核 (29)5.1 审核内容 (30)5.1.1 审核票据真实性 (31)5.1.2 审核票据合法性 (32)5.1.3 审核票据完整性 (33)5.2 审核方法 (34)5.2.1 核对发票 (35)5.2.2 检查附件 (36)5.2.3 询问相关人员 (36)六、报销时限 (37)6.1 报销时限规定 (38)6.2 逾期处理 (39)七、附则 (41)7.1 解释权归属 (41)7.2 修订说明 (42)一、总则为规范本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报销制度。

本协会财务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

二、财务报销原则合规性原则:所有报销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报销过程合法合规。

发票业务真实性说明

发票业务真实性说明

发票业务真实性说明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发票作为交易凭证和税务管理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不当利益,可能会使用伪造的发票进行欺诈和偷漏税行为。

为了维护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文将对发票业务真实性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发票业务的真实性概述发票业务的真实性是指发票的开具、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不出现伪造、篡改、重复开具等行为,确保发票的准确、完整、合法和可靠。

三、发票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性1. 法律合规性:发票业务真实性是企业诚信经营和合规纳税的基础,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要求。

2. 经济秩序稳定性:发票作为交易凭证,其真实性直接影响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3. 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发票业务的真实性有助于促进商业伦理的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四、确保发票业务真实性的建议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开票环节的透明度和监控性。

2. 使用电子发票: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的防伪性和可追溯性。

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风险和管理成本。

3. 加强信息共享与核验:税务部门、企业之间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实现发票信息共享和核验的高效便捷,提高发票真实性的监管水平。

4. 深化税务机关合作:税务机关可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执法,打击发票伪造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5. 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发票进行独立审核,提高发票真实性的可信程度。

五、结论发票作为商业交易的关键凭证,其真实性对于税务管理和经济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发票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和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推广电子发票、加强信息共享与核验、深化合作,以及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等措施。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发票业务体系,促进诚信经营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在生活中,发票是很常见的,而发票也是很重要的东西。

那么,法律上对发票都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发票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发票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检查的相关条例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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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已收款?最高院:发票是收款证明
来源:元素说税微信号
前言
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

但是,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
案情回顾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

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观点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实阶段完全相同,但对支付款项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新疆高院认为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没有相关转账或现金支付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而最高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已支付。

这里就必须讲到发票的功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看看,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那么,企业就可能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地步:先给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

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那么,编者试着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

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

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当然了,这种官司未必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最高院的判决也未必代表着所有的基层法院的意见,毕竟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

总之,风险只是风险而已,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还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吧。

延伸阅读:
会计工作常见87项失误及对策
征管法角度:记帐凭证与会计凭证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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