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章程非一人公司执行董事
章程1.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不设经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如下: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批监事的报告;(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内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内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1、。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最新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修正版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
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执行董事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4. 遵守公司章程;5. 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2. 实物出资;3. 工业产权出资;4. 非专利技术出资;5. 其他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第十条股东出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6.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7.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9. 审议公司的中期报告;10. 对公司给予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其他待遇作出决议;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执行董事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清远市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包管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不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清远市〔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本钱第八条公司注册本钱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本钱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打点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典质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政打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政会计陈述;〔五〕在公司打点清算完毕后,分享残剩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应当依法打点其财富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身的财富,否那么,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打点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奥秘。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留。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择和更换公司打点者,决定有关公司打点者的报答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陈述;〔四〕批准监事的工作陈述;〔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吃亏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闭幕、清算或者变动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点窜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前言执行董事是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决定了公司的核心战略,制定了业务计划并协调公司的管理。
因此,执行董事的角色在公司的成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执行董事团队的有效运作,公司必须制定一部详细的章程,以规定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本文将提供一份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以便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
第一章:执行董事第一条:执行董事的职责1.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机构的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运作;2.执行董事应制定公司的业务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等,提出战略和管理建议,并协调公司内的管理和决策;3.执行董事应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定、内部制度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和风险负责;4.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重大经营决策,并对公司的投资、资产、财务、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5.执行董事应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划,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条:执行董事的任命和辞职1.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任命;2.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一年,连任不超过两次;3.执行董事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4.执行董事应根据规定提交担任职务的书面申请,辞职应提前30天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执行董事的报酬1.执行董事的报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执行董事的报酬应根据公司的业绩和规模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执行董事的权利1.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发展的建议和管理决策;2.执行董事有权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派驻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人员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3.执行董事有权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第五条:执行董事的福利待遇1.执行董事应享受和公司员工一致的福利待遇;2.执行董事因为公司的工作出差,由公司支付差旅费。
第二章: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总体规划、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应当定期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并及时决策。
内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四川外交人员免税商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四川外交人员免税商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路1号第四条公司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商品批发与零售,商务服务业。
营业期限:永久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xx有限公司章程模板(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德阳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的技术研究、销售;净水器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须取得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环保设备、电气设备、空调设备、通用设备、气体发射器、水处理设备、化工专用设备、采矿专用设备、实验设备、厨房设备、五金产品、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长期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镇江市悦源酿造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镇江市悦源酿造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长期。
第五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
本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公司法及本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本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0 万元。
第八条:股东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应当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但公司法规定可以由章程自定且本章程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二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有多名股东要求优先认缴出资时,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按公司法执行.其他人依本条规定受让本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为公司股东会成员。
公司应当签发出资证明,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
内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外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内资公司章程(非一人公司)(执行董事)
1
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 。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2、3、……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元)1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者委派产生。
内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内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1.。
2.。
3.。
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非一人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宜的有关条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公司一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请求登记材料。
因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纠纷、诉讼由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应该修订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宜变更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订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第九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间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该修订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
未获批准前不得从事相关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一定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走出决议执行。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安排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安排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董事会的职权安排。
在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安排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规定。
一、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的组成是公司章程中关键的一部分。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董事会的构成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而言,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公司管理层的一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例如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管。
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运营情况。
非执行董事是由公司的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
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董事的工作,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他们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形式的沟通与执行董事保持密切联系。
董事会的组成在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并根据公司类型、规模和业务特点进行合理设置。
一般来说,董事会的规模不应过大,以便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同时,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选举程序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二、董事会职权安排董事会在公司章程中的职权安排是确保公司有效经营和决策的基石。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公司战略和重大政策: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这些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取得多数成员的支持方可生效。
2.监督公司经营活动: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管机构,有责任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应当审核和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和业务扩张等事项,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3.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CEO、CFO和COO等。
这些人员的选拔和绩效考核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人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公平透明。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2、3、……1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执行董事监事)
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国籍:第二章外资公司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全部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一年内投入完毕。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自行筹措。
第七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由公司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股东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请求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股东姓名,通信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车辆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资产管理、小额贷款,不适用上述条款,请选用下述条款:)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份、债权转股份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已于年月日前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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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1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九条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第十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第十一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第十二条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第十三条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第十四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十五条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5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6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7 产。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十六条1、遵守本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4股东会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八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2 2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章监事与经理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3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九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4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5第四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其它事项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