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管增值税56号文落地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点担忧【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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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虽然对于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56
号文,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时间再次推迟至2018年1月1日,给资管行业应对这一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带来了半年的缓冲期。
但是,通过我们对整个资管业务模式的研讨,结合中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还是存有一点担忧。
基于各地政府、税务机关对税源转移问题的考虑,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于“非保本”性质的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担忧,资管56号文在落地实施后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这种重复征税最终会转嫁到金融体系内部,增加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所以,基于对税源转移的担忧以及对于“非保本”性质把握的不确定性,构成56号文资管增值税新政落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担忧的两大因素。
第一:基于对税源转移担忧的重复征税问题
(一)债权类资管计划
我们以这种通道类贷款为例(当然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其他嵌套方式形成的最终结果基本差不多):
一家西安当地的银行A要发放一笔贷款给西安当地的企业B。
如果直接发放,则银行A取得的利息应该在西安按照6%缴纳增值税。
现在银行A通过上海的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资金信托计划,银行A购入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给企业B发放信托贷款:
(1)在140号文下发之前,信托计划取得利息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此时,对于银行A从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大部分银行还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