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二七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病区秩序管理制度
病区秩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病区,所有在病区工作和就诊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病区秩序管理1. 出入管理(1)病区出入口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人员都需出示有效证件或工作证明方可进入。
(2)病区设置专门的值班护士进行门岗检查,对于无证件或不明身份的人员,坚决不准入内。
(3)患者的家属朋友需提前向医护人员登记,获得探视证方可进入病房。
(4)严格控制病区的物品携带,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尖锐物品、违禁药品等进入病区。
2. 病区卫生管理(1)病区内保持干净整洁是每个人的责任,医疗人员和患者家属要合理分工,共同维护病区的环境卫生。
(2)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
(3)定期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严禁随意乱扔垃圾或废弃物。
3. 杂物管理(1)病区内不得摆放或储存不相关的杂物,如家居用品、食品、饮料等。
(2)医疗用品、药品等应按规定的位置和方式存放,不得私自拿取或擅自使用。
4. 病区安全管理(1)医疗设备和用品的使用应有专职人员进行操作,避免患者或家属私自操作,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2)对于患者可能产生自伤或伤害他人的情况,医务人员应严密监控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5. 病区用电管理(1)病区内的电器设备应按规定使用,定期检查电线、插头,确保用电安全。
(2)家属和患者不得私自带电器进入病区,并遵守医院规定的用电时间。
6. 病区纪律管理(1)医务人员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接受礼金、吃请客等影响专业医德的行为。
(2)患者家属要遵守病区的规定,不得干扰医疗秩序,不得在病区内打扰医护人员工作。
(3)医疗人员不得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冲突,如遇纠纷需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协调解决。
7. 病区急救管理(1)病区应设置急救箱并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对急救设备和药品的配置要确保及时有效。
医院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秩序管理,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工作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二、秩序维护人员职责第三条秩序维护人员负责医院内部秩序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负责医院出入口、走廊、电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2. 监督医院内部安全设施的使用,确保消防、报警、监控等设施的正常运行;3. 对医院内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4.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引导,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5. 对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6.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整改;7. 参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秩序维护管理制度第四条医院秩序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佩戴统一制服,保持仪容仪表整洁;2.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3.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馈赠;4. 对患者及其家属保持礼貌,耐心解答疑问,不得态度恶劣;5. 对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6.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7. 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医院出入口、走廊、电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医院内部安全。
四、应急处理第七条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秩序维护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奖惩措施第九条对在秩序维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秩序维护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秩序管理制度
医院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正常运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相关人员,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访客等。
全部人员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管理。
第三条医院秩序管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率。
第四条医院秩序管理重要措施包含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奖惩等,具体内容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
第二章医院门诊管理第五条医院门诊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5:00,具体科室依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时间。
门诊时间外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医院管理部门申请。
第六条患者应提前预约门诊,如遇急需就诊情况,可由医院相关部门派遣医护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和患者分类。
第七条患者就诊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缴纳就诊费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排队等待。
第八条医院门诊为临床医生门诊制,患者应依照医院规定的次序进行就诊,不得擅自插队。
第九条医院门诊窗口应设立专人负责引导就诊流程,妥当保管患者的个人隐私,维护医疗秩序。
第十条医院门诊服务结束时,患者应自动离开就诊区域,不得滞留或乱扔垃圾。
第三章医院住院管理第十一条患者入院前应供应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并按规定缴纳住院押金。
第十二条患者入院后应依照医院要求进行入院登记和体检,接受医疗安全教育,并按医生的嘱托和护士的搭配完成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患者在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和护士的医疗管理,定时服药,搭配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患者家属应保持住院区域的乾净和安静,遵守医院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不得干扰医疗秩序。
第十五条患者及其家属应敬重医护人员的工作和人格尊严,不得辱骂、羞辱或恐吓医务人员。
第四章医院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服务窗口,供应便捷的服务咨询和办理业务,确保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医院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拒收礼品等行为。
医院秩序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医院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保障患者、医护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范围1. 维护医院公共秩序,确保医院环境整洁、安静、有序。
2. 监督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 协助医院保卫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医院安全。
4. 负责医院内外的交通秩序,引导患者及家属合理停放车辆。
5. 接待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引。
6. 负责医院内部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三、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1. 每个科室、楼层、部门设置至少一名秩序员。
2. 秩序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3)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4)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工作职责1. 秩序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 秩序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 秩序员应严格执行医院出入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医院安全。
4. 秩序员应负责医院内部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如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
5. 秩序员应负责医院内外的交通秩序,引导患者及家属合理停放车辆,确保医院停车区域整洁有序。
6. 秩序员应协助保卫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盗窃等,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7. 秩序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引,维护医院形象。
8. 秩序员应定期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医院对秩序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秩序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秩序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就诊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秩序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关注人员安全,保障患者权益。
3. 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安全秩序管理职责1. 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对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秩序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3. 安全设施(1)完善医院安全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 消防安全(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5. 医疗秩序(1)加强医院诊疗秩序管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6. 交通秩序(1)加强医院内部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畅通。
(2)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引导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五、安全秩序管理奖惩1. 对在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确保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内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秩序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秩序管理内容第七条医院环境安全管理1. 保持医院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灭虫、灭鼠工作。
2. 确保医院设施设备安全,及时维修损坏设施。
3. 加强医院消防设施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医院人员安全管理1. 医院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医院设施,维护医院形象。
2. 医院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3. 医院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医院患者安全管理1. 医院应设立患者服务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指引等服务。
2. 医院医护人员应关注患者心理需求,提供心理疏导。
3. 医院应加强患者安全教育,提高患者安全意识。
第十条医院车辆安全管理1. 医院内部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2. 医院停车场应设有明显标识,便于患者和工作人员停车。
3. 医院应加强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被盗。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十二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对全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医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秩序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确保患者、医护人员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保卫组织1.医院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保卫科,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消防、门卫、巡逻、监控、报警等。
三、安全保卫职责1.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职责。
2.保卫科负责:(1)制定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
(2)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确保医院出入口安全。
(3)加强巡逻,维护医院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监控,确保医院内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5)加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医院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3.医院各部门、科室职责:(1)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科室安全。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保卫科。
四、安全管理制度1.门卫制度: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进出医院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审查,确保医院安全。
2.巡逻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及时报告保卫科。
3.监控制度:确保医院内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防止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
4.消防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5.应急处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迅速、有效地处置。
五、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保卫科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保卫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医院秩序与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秩序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院内部秩序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医院患者、员工和资产的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各类职员。
第三条医院内部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
第二章医院秩序管理第四条医院全体员工必需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禁行为不端、语言粗鲁、态度恶劣的行为。
第五条医院内部禁止吸烟,员工严禁在医院范围内吸烟,必需在设计的吸烟区域内吸烟。
第六条员工必需遵守医院工作时间规定,定时上班,不得擅自外出或早退,必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第七条医院内部禁止携带和使用非法药品、毒品,如员工发现其他人使用非法药品,应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院内部不得私自组织和参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宴请、聚会、集会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组织活动,必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医院内部设有医院监察部门,定期对医院秩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医院安全管理第十条医院全体员工要加强对医院安全的意识,自发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医院设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对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等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需立刻向院方报告,并乐观搭配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培训,确保医院的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四条医院内部严禁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对于发生的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并乐观搭配公安机关的调查。
第十五条医院内部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医院内部的患者信息、病例资料等紧要信息的安全,禁止泄露和窜改。
医院内部要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本领。
医院公共秩序维护制度
医院公共秩序维护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医院内部秩序良好、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订立本《医院公共秩序维护制度》。
第二章医院内部秩序维护第一节员工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医院纪律,听从管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散布谣言或者擅自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2.员工在岗位上要持有有效证件,不得戴有影响职业形象的饰品或服饰。
3.员工需定时参加晚审及早会,不得迟到、早退、请假未报备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4.员工要乐观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更改医疗记录等行为。
5.员工需维护医生、患者和其他员工的权益,不得使用鄙视性言语或涉及暴力行为。
6.员工需保持工作环境乾净,学习公共卫生常识,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乱扔垃圾、饮食、吸烟等。
第二节患者权益保护1.医院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并严格遵守有关患者隐私保护的法规和规定。
2.医院要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病情保密权和行为敬重权等基本权益。
3.医院要供应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做好医院内部设施的维护工作,保障患者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4.医院要加强对患者投诉的管理和处理,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三节安全管理1.医院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消防演练的开展,确保医院消防安全。
2.医院要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流程掌控和使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3.医院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医院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4.医院要加强对紧要区域和敏感岗位的安全防范,确保医生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医院公共秩序维护第一节医院门诊规范1.患者需提前预约,依照商定时间到达医院门诊大厅,不得提前或延迟就诊。
2.医院门诊大厅内不得高声喧哗或聚集,保持安静有序的就诊环境。
3.医院对门诊大厅进行管理,保证患者就诊秩序,不得私自占用或转变座位布局。
4.医院门诊处供应取号、咨询、挂号和付费等服务,患者需按规定流程,不得插队或违规操作。
医院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正常运行,维护患者、医护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秩序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 明确责任,协同配合;4.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秩序维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秩序维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秩序维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 制定和修订秩序维护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秩序维护培训和宣传教育;3. 调查处理秩序维护事件;4.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秩序维护工作;5. 向医院领导报告秩序维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设立秩序维护小组,负责本部门、科室的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秩序维护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医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秩序维护措施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包括门禁系统、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确保医院安全。
第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巡逻检查,设立巡逻路线,确保医院各区域安全。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逻,如急诊科、病房、药房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医患沟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秩序维护能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秩序维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2. 私自改动、破坏医院安全防范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3. 阻碍秩序维护工作,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舌LM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三脂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解口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I,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医院秩序管理制度
医院秩序管理制度
一、为维护良好的医院秩序,保证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医院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者除批评教育外,还将按医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院医疗区、宿舍等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禁止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废物等。
(一)随地乱倒垃圾、粪便、污水者,令其就地清扫干净并罚款。
(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者,令其就地清除、擦洗,并罚款。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院内摆摊设点。
四、不准在院内主要通道、病区大厅等场所躺睡,以免影响医院管理和正常工作。
五、禁止在门诊诊室、病房等医疗区吸烟。
六、禁止在院内公共场所互相追逐、攀爬、损坏花木。
七、自行车、外来汽车必须停放在代管站或规定的停放点。
禁止在院内随意停放。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医院管理条例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医院管理条例**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条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安全秩序制度范本
医院安全秩序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和医院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由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医院安全防范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安全防范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门急诊、住院部、药房、财物科等重要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安保值守,确保患者和医院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的规定,防止危险物品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医患纠纷处理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院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医院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身份验证制度,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医院实施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对就诊患者、探视人员等信息进行登记,便于追踪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巡逻制度,加强医院内部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病房内部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
病房内部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确保医院病房内部秩序的有序和患者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各个病房,全部工作人员、患者以及陪护人员必需遵守并执行。
2. 病房巡察和安全检查2.1 病房负责人每天进行定时巡察,确保病房内部秩序良好,并督促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2 病房负责人应每天对病房进行安全检查,排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及时上报上级。
如发现问题应立刻采取措施处理,确保患者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2.3 巡察和安全检查记录应认真记录在巡察、检查表中,并保管一年以上。
3. 患者和陪护人员管理3.1 患者入住病房前,应办理入院手续,并按病房调配的床位留宿。
3.2 患者应自动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病房内部秩序,不得扰乱病房秩序,不得随便出入病房。
3.3 患者和陪护人员应遵守医院的访客管理制度,严禁私拉私闯、滞留病房内部以及未经许可外出等行为。
3.4 患者和陪护人员不得在病房内吸烟、酗酒、吵闹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和治疗的行为。
3.5 患者和陪护人员不得随便携带武器或其他不安全物品进入病房。
4. 病房工作人员管理4.1 病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医疗职责。
4.2 病房工作人员应穿着乾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并保持个人卫生和形象。
4.3 病房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患者的基本情况,并为患者供应必需的照料和护理。
4.4病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敬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患者的相关信息。
4.5 病房工作人员应乐观搭配医院开展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绝提高自身素养和业务水平。
4.6 病房工作人员应严禁在工作时间或病房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得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
5. 病房设备和物品管理5.1 病房设备和物品应依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改设备。
5.2 病房设备和物品应保持清洁、整齐,并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场所,其安全秩序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医疗设备使用安全、药品管理、感染控制等。
一个综合性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覆盖这些方面,形成一套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流程。
消防安全是医院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医院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医院还应制定紧急疏散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安全。
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检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
所有操作医疗设备的医护人员都应接受专业培训,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操作安全。
药品管理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医院应建立科学的药品流通和使用体系,从药品采购、存储、分发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对于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有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医院感染控制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另一项重要工作。
医院应制定详细的感染控制方案,包括手卫生、消毒隔离、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定期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医护人员的感染控制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医院管理者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高效的治疗环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应根据自身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提到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个性化的调整和完善。
只有这样,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完善医院秩序与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医院秩序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防备和掌控各类医疗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病区服务人员等,全部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医院管理层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并负责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二章医院秩序管理第一条医院秩序管理是指对医院内部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清洁整齐,禁止在工作区域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不得随便更改办公区域布局。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应定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岗位,要保证工作时间的充分利用,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患者事务时应敬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保持礼貌和耐性,不得辱骂、恐吓或鄙视患者。
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接受或索取患者及其家属的任何形式的回报或礼物。
第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应乐观自动地帮助患者解决问题,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推诿、拖延或滥用权力。
第七条医院工作人员在与其他同事的沟通和合作中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相互敬重,不得进行恶意诽谤、诋毁或造谣。
第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严禁吸烟、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禁止带宠物进入医院。
第三章医院安全管理第一条医院安全管理是指对医院内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确保员工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应依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和岗位标识,进入医院时必需通过刷卡或者其他身份认证方式。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设备时,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擅自操作或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不安全物品时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急救和突发事件时应保持冷静,快速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医院人前秩序管理制度
医院人前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加强医院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和来院就诊的患者,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以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医院人前秩序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文明、礼貌、秩序、安全。
第四条医院人前秩序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医院内部秩序管理、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医护人员之间的关系管理等。
第五条医院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科室和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医院内部秩序管理第六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秩序和纪律管理。
第七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要求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合作,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攀比、排斥、抢功。
第九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规定了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私自接受患者礼物等。
第十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要求医院员工在工作中遵守纪律,不得擅自决定医疗方案、随意更改医嘱等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医院内部秩序管理规定了医院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乐于助人的原则,不得恶意攻击、中伤同事。
第三章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管理第十二条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管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第十三条医护人员应保持与患者的良好关系,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提供专业、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应保持专业的距离,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严禁与患者发生肌肤接触。
第十五条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应当真诚、耐心、细致,不得对患者发表不当言论或表现出轻视、不尊重的态度。
第十六条医护人员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使用尊称和礼貌用语,不得恶意挑衅、威胁或侮辱患者。
第十七条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信息。
维护医院公共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院公共秩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医院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谐,维护医院公共秩序,提升医院患者、员工及访客的就医体验,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的,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工作人员及到访者。
第二条医院公共秩序是指医院内部的文明、安全、有序以及良好的工作和医疗环境。
第三条医院公共秩序管理的原则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重视防备为主,依法整治,并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医院公共秩序。
第二章医院公共秩序维护措施第四条医院公共秩序维护的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设置安全检查岗位,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完善医院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面、有效;3.加强行政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4.合理布置医院内部布局,确保通道畅通,防止拥堵和意外发生;5.设立公共区域秩序管理岗位,维护公共场合秩序;6.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资产的保护,防止损坏和偷窃;7.打造和谐医患关系,加强沟通与互动;8.加强对医院周边环境的整治,营造良好的医疗氛围;9.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医院公共秩序维护措施的执行由医院管理负责人统一组织,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帮助搭配。
第六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干扰医院公共秩序的正常维护和工作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院工作人员及患者进行辱骂、威逼、侵害人身或资产安全。
第七条医院公共秩序维护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
第三章医院公共秩序执法措施第八条医院管理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干扰医院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批判、劝阻和制止。
第九条当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干扰医院公共秩序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上报,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需的执法措施,确保医院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医院公共秩序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执法程序,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医院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必需佩戴明显标识,保持文明礼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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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二七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条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医院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从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监控视频全覆盖。
医院应当设置安全监控中心。
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应当设置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巡查制度,加强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
医院保安人员巡查时发现可能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警务室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有效管控,防止发生伤害医务人员和其他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第十四条医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
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平息事态。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通过现场预约、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完善实名挂号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挂号凭证。
发现倒卖挂号凭证的,医院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就医流程指导图和导诊标识,提供导诊服务,方便患者就诊。
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医患矛盾。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提高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和与患者沟通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碍医院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
(二)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
(四)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
遗体;
(五)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
(六)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
(七)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引导公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引导患者合法维权。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职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聚众滋事、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新闻出版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