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机关制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工信部安[2010]227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现就民爆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为核心,通过提升技术标准及准入条件,限制落后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动民爆行业技术进步。
二、技术发展方向(一)鼓励开发应用安全环保、节能低耗、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发展安全环保型工业炸药及其制品,无雷管感度、散装或大直径包装工业炸药产品,胶状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重铵油炸药。
采用液体硝酸铵代替固体硝酸铵制备工业炸药,利用再生材料等制作工业炸药包装物,小直径包装炸药采用复合塑料膜或再生塑料筒包装。
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电雷管向导爆管雷管方向发展。
研制电子雷管及智能起爆系统。
工业导爆索向安全可靠、环保型、系列化方向发展。
研制柔性、防滑导爆索。
(二)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工业炸药生产方式由固定生产线向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发展,研制应用井下现场混装作业方式,炸药制品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方式。
工业雷管产品组件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危险作业工序无人操作,最大限度减少在线存药量和固定作业人员。
(三)加强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提高工艺、装备可靠性,完善生产在线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成品检验方式,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登记表
安 全 检 查 内 容
4.是否建立并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5.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是否设置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7.是否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一次针对 性演习 8.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9.库房值班值守情况 10.安全培训情况
其 他 安隐患 受检单位印章
受检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登记表
检查人 爆破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炸药库核定 库存数量 雷管库核定 公斤 库存数量
1.是否存在无证购买和运输情况 2.是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3.是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检查时间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发 现库 存量 有效截止期 有效截止期 有效截止期 炸药 公斤 雷管 发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02.18【实施日期】2013.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一、附件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企业在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表
储存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入库、领取、清退、销毁处理)
1.炸药、雷管储存数量是否超过核准容量;性质相抵的是否按规定分库储存;库房内是否存放有其它物品
2.库内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设置明显的标牌,爆炸物品堆码是否符合规定
3.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帐物是否相符
4.台帐、各种业务表格填写是否规范(使用公司规定格式的申请单和退库单)
4.委托民爆公司名义建设的储存库,保管员和值守人员配备要求每座库至少有1名库房保管员为公司正式职工担任
5
培训教育
情况
1.项目部是否编制有涉爆人员培训方案,培训计划
2.涉爆人员岗前教育不少于4学时,每年日常教育不少于20学时,培训内容、考试试题是否具有针对性,签字记录是否齐全
6
爆破方案编制、审批及交底
⑵.露天岩土爆破:①裸露药包爆破法不小于400m;②浅孔爆破不小于300m;③浅孔药壶爆破300m,④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⑤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⑥孔底扩壶50m
4.爆破后检查、处理
⑴.爆破后是否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查;⑵.发现盲炮是否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盲炮;⑶.对现场残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收集退库
民用爆炸物品专项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xxx公司xx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民爆—专检04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
备注
1
爆破作业单位资证情况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满足本项目爆破工程施工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证照
2
民用爆炸物品申购、审批情况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建立了问题库,并及时整改、验证、闭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工信厅安全〔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现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决定于2020年5月至2022年在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到2022年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民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100%,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10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进一步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工信厅安全〔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有关要求,带动行业安全生产、质量保障、服务水平全面升级,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为更好地实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引导基础研究为民爆生产提供理论基础,促进民爆产品适应爆破作业多样性及系列化要求,推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向安全可靠、绿色环保、智能制造方向发展,现明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如下:一、发展方向(一)工业炸药1.基础理论(1)加强工业炸药形成、燃烧转爆轰、热爆炸反应的机理研究,为关键装备的设计、选型和工艺的本质安全夯实安全理论基础;(2)鼓励开展生产和使用条件下工业炸药及半成品的危险特性及稳定性研究(感度、临界直径、传爆长度及爆轰传导、殉爆条件、衰减规律,以及受磁场、电磁场的影响规律等),指导工艺设计。
2.产品与服务(1)发展安全环保节能型工业炸药及无雷管感度的散装工业炸药;(2)进一步推进工业炸药生产方式由固定包装生产线向现场混装生产方式发展,鼓励现场混装采用乳胶基质集中制备、远程配送的生产方式,鼓励推广地下矿山、大型硐室、公路铁路隧道等工程应用现场混装炸药技术;(3)鼓励民爆企业由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向民爆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方向发展;(4)鼓励开展退役火(炸)药在工业炸药中的应用研究,鼓励开展特殊用途炸药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工信安函[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修订)》的通知(2014)(发布日期:201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工信安函[201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监管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同时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民用爆炸物品1.1级生产工房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设置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其他危险生产工房可参照执行。
二、各民爆企业应根据本安全技术条件完善相关建设和改造方案,保证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如期安装与应用。
同时,企业要制定并健全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现场定员定量管理水平。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一、系统构成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门禁系统”)是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统计、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主要应用于民用爆炸物品1.1级生产工房(以下简称“工房”)。
门禁系统可运用接触式智能卡、红外探测、视频监视、智能视频分析等技术组合实施系统功能。
门禁系统要符合民爆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
门禁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传输设备、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构成。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_656号
工信部安[2009]65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
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1.15•【文号】工信部安[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面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
《通则》是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评价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依据,今后要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核内容,对未达到通则要求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检查表(销售企业)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检查表(销售企业)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情况一主体责任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宣传教育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海西安全发展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等活动。
5、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
6、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严格落实安—1 —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风险分级管控7、落实《福建省民爆物品行业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及《实施细则》,推动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重大安全风险无法有效管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机制。
四职业健康8、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工作。
深化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落实《福建省民爆物品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
五应急管理9、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导的应急演练。
六存储管理12、是否寄存民爆物品,是否存放零散民爆物品。
13、是否严格落实流向管理制度和“四防”制度。
14、是否按规范实施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堆放等操作。
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2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检查表
销毁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主管人签字,上报公司备案,并提交销毁施工总结。
61
监控管理(50分)
在每月25日前上报民爆物品台账,特殊时段根据要求上报。
62
专用车辆安装有GPS等设施。
各项监控记录、报表清晰有效。
63
应急管理(100分)
建立应急组织,落实职责和应急物资,制定应急预案。
64
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本专业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汲取及纠正措施落实情况。
(4)民爆物品装卸、装枪,放射性源装卸规程制修订及执行情况;
(5)2015年上年集团、公司、DNV审核及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6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7
库区内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安全标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供水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3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每间库房门前应设放静电装置,放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人员入库前应先触摸放静电装置释放静电;
65
单位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保持相关记录,对培训和演练效果进行评价。
其他方面
(1)重点核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五落实五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业务部门直线责任落实情况。
(2)公司“十二大风险”以及专项重点风险防控方案、风险分级防控责任、风险辨识活动开展、防控措施制度及落实情况。
验证:防护屏障高度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根据土质条件决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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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实际生产量
本年度实际
销售量
市、县级民爆
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盖章)
省级民爆物品
行业主管部门
பைடு நூலகம்意见
年月日(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
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2.“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委托有初审机关的,由初审机关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未委托初审机关的,直接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年
检
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条件
变化情况
发生一般及
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情况
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行业
有关规定情况
序号
安全生产
许可品种
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
生产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