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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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01 文件来源
03 第六条 05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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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总 则 04 第七条 06 第九条
07 第十条
09 第十二条 011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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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十一条 010 第十三条 012 第十五条
013 第十六条
015 第十八条 017 第四章
Hale Waihona Puke 目录014 第十七条 016 第三章 018 第五章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随之产生的问题更不可轻视,为了加强期货行业和对期货公司的规范管理和 指导,国家特出台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这有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期货公司风险控制。
文件来源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3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 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 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 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六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七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进入期货交易所。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第十一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有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定本绩效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目标导向原则。

以公司战略目标和部门、个人工作目标为导向,确定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绩效指标既包括定量指标,也包括定性指标,全面评价员工绩效。

(4)沟通与反馈原则。

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反馈,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员工绩效提升。

二、绩效指标体系1. 公司绩效指标公司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财务指标、客户指标、内部运营指标和学习与成长指标等。

(1)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收益率等。

(2)客户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客户留存率、新客户开发数量等。

(3)内部运营指标:如交易执行效率、风险管理水平、合规经营情况等。

(4)学习与成长指标:如员工培训覆盖率、员工满意度、员工晋升率等。

2. 部门绩效指标部门绩效指标根据公司绩效指标和部门职责进行分解确定。

每个部门的绩效指标应包括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3. 个人绩效指标个人绩效指标根据部门绩效指标和个人岗位职责进行分解确定。

个人绩效指标应包括工作业绩指标、工作能力指标和工作态度指标等。

三、绩效评价1. 评价周期公司绩效评价周期为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周期为季度,个人绩效评价周期为月度。

2. 评价方法(1)公司绩效评价采用关键绩效指标法(KPI)和平衡计分卡法(BSC)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2)部门绩效评价采用目标管理法(MBO)和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3)个人绩效评价采用360 度评价法和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3. 评价等级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1)优秀:绩效表现卓越,显著超出预期目标,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突出。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期货公司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责任。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监管指标的分类: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指标分为市场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几个方面。

2.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各类风险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

通过这些指标的计算,可以客观地评估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

3.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对各类风险指标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对市场风险指标的要求包括持仓市值占净资产比例、持仓集中度、风险暴露比例等。

4.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提示、限制交易、追加保证金等。

三、意义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期货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减少潜在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办法的要求更加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投资安全。

3.预防系统性风险:通过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的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行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结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通过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同时,也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而期货公司居间人在连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期货公司居间人。

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促成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他们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信息传递者和业务推广者的角色。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活动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试行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熟悉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同时,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这一资格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居间人,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居间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和业绩挂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居间人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居间人的身份和报酬情况,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其与居间人的关系。

居间人在介绍业务时,也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投资者。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的复杂生态中,期货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期货公司作为连接投资者与期货市场的桥梁,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能够为期货公司的运营划定明确的边界,引导其健康发展。

首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应涵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批准设立期货公司时,必须对其股东的资质、资本实力、信誉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只有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规范的治理结构的主体,才有资格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

这一环节的严格把控,能够从源头上确保期货公司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在业务范围的规范方面,监督管理办法需要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并对每种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制定详细的规定。

例如,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必须如实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不得误导或欺诈客户。

对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资质,提供的咨询建议必须基于客观、准确的市场分析。

风险管理是期货公司运营的核心环节,监督管理办法应着重强调这一点。

期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

同时,要规定期货公司必须保持充足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对于风险指标的监控应当实时、动态,一旦触及预警线,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整改、限制业务开展等。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运作,对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信息披露也是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一、定义
1.1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是指对期货公司及其运营活动中潜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通过监督风险及其关联性来实现风险的接受和保护的监管管理措施。

二、准入
2.1 根据期货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市场上可以承担的最大风险水平,确定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并调整其管控规范指标。

三、总体要求
3.1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形成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期货公司资本安全管理指标的相关规定;
3.2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定形成应当具备足够的可伸缩性;
四、内容要求
4.1 资本安全管理指标:
(1)有效资产:有效资产应当至少达到实际总资产的30%;
(2)资本充足率:期货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至少保持在20%以上;
(3)贷款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置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控制贷款的投资范围、有效期限和授信总额;
(4)投资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置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控制其所投资的最大风险,并严格实施资产准入许可和证券活动的前置审批;
4.2 交易流动性管理指标:
(1)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其交易所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商业风险;
(2)抵押物认定:期货公司在抵押物认定当中应当签署抵押物认定协议,明确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包括抵押物的实物、状况、权利的转让方式等;
(3)财务报表审计:期货公司应当规范财务报表审计,对资产负债表计算和准确性、现金流量表合理性等进行审计;
(4)实际交易流动性: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实际交易流动性情况,确定可用流动性余额,并根据可用流动性余额情况设定适当的交易合约限额。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期货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有效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保持公司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期货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应当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监事会是期货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监事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审核能力。

第八条管理层是期货公司的执行机构,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分设财务、风控、市场营销等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法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计划,及时发现和化解公司的交易与市场风险。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监察部门,对公司的操作行为、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保持市场透明度。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司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权益,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加强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确保客户充分知情、自主选择。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XX期货经纪公司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

XX期货经纪公司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

XX期货经纪公司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一、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

闲置自有资金的运用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避免将资金全部投入高风险投资品种或项目中,应根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适当分散投资,控制不同投资品种间的相关性。

2.收益稳健。

闲置自有资金的运用应以稳健收益为目标,要谨慎选择投资标的,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周期进行适时的调整,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略风险。

3.流动性充分。

闲置自有资金的运用应保持流动性充分,确保随时可以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不宜将所有闲置资金都投入长期、无法快速变现的项目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4.合规经营。

闲置自有资金的运用应符合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在运用资金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确保合规经营。

二、闲置自有资金的运用方式1.短期货币市场工具。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入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债、商业票据、短期银行存款等,以获取较稳定的收益并保持流动性。

这些工具的风险相对较低,适合用于闲置自有资金的短期投资。

2.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取长期投资收益。

在选择具体投资标的时,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风险评估,同时控制投资比例,避免风险集中。

3.期货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期货交易,通过套利、对冲等操作获取收益。

期货交易相对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具有更高的杠杆效应,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但也伴随着更高的风险。

三、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策略1.资产配置。

期货经纪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规模、风险偏好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将闲置自有资金合理分配到不同的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中,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2.风险控制。

期货经纪公司在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监控等措施,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1.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收取。

期货公司应根据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按照收付款标准和规定的收付款日要求会员收取保证金。

2.期货公司保证金的使用。

期货公司保证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期货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期货会员支付保证金结余。

3.期货公司保证金的分配。

期货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保证金的分配结果及时通知期货会员。

4.期货公司保证金的代收。

期货公司应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和期货会员的协议,设立专户,代收会员的保证金。

5.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托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把期货会员的保证金托管到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或期货公司收付款账户中。

三、申报和审批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实施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四、违规处罚
凡违反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的,期货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处罚结果及时向有关会员通报,由有关部门对处罚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咨询
有关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的咨询,有关部门和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做出回应,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咨询结果。

总之,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是期货交易中保证金管理的重要规定,可以保障期货会员的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确保期货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资金账号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资金账号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资金账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期货公司资金账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期货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账号设立1. 期货公司针对客户资金需设立专门的资金账号,禁止混用客户资金和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2. 客户资金账号应当在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设立,且应当随时可以查询和监管。

3. 期货公司应当在客户资金账号名称后面加以解释说明,以区别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号。

第三章资金账号管理1.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账号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存取、监管、核对、调拨等流程,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资金存取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任何资金存取均需经过相关审批流程,不得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3. 资金账号监管应当由专人负责,对账、监控客户资金账号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上级。

4. 资金账号调拨应当由两名以上授权人员共同操作,且需经过严格流程审核批准,确保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合法合规。

第四章客户资金保护1.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资金隔离制度,将客户资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严格隔离,确保客户资金不会用于其他用途。

2.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资金监管,对客户资金账号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避免因期货交易风险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第五章资金账号监管1.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账号监管制度,包括资金流动监控、账户核对、风险预警等监管机制。

2.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资金账号进行定期核对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员工滥用职权或操纵资金账号的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金账号管理制度的行为,期货公司应当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停职、开除等处罚措施。

2.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

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

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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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一 合并 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合并、 (二)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二 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业务范围; 三 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注册资本;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 以上的股权; 变更5%以上的股权 五 变更 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设立、 六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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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 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另有 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 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5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 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 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 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 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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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 案调查的情形; 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 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50%, 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 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 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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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 执行; 执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 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 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 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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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三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四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 监督管理。 构实行监督管理 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 律管理。 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 监控。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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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 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 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 活动的情况报告;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 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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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注意事项 其他注意事项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 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 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 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 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 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14
6.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 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 规定; 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 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 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相适应; 相适应; (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6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 不得对外担保。 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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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治理
治理原则:
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
19
1.公司与股东 公司与股东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 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 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 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 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公司章程草案; (二)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三)经营计划;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 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场地、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场地 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2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 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 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 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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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 6.2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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