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新)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定1)
(新)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定1)自治州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本级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是指: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四)改善民生的投资项目;(五)编制规划、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等;(六)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
第二章政府投资及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第五条申请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投资政策、专项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发展改革委或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立项报告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申请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审核、立项。
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伊州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5〕3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州直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加快自治州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直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用主导、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自治州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解决州直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解决州直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伊政办明电〔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关于预防和解决州直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伊政办明电〔2015〕42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今年以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下,州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和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为做好预防工作,保证农民工及时领取工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自治州在建工程项目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当前清欠工作形势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前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特别是随着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工程款支付困难,给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了新的压力;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原因上访时有发生;个别县市往年的积案因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处置不当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群体事件;部分工程项目违规转包、分包,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工程量核算和工程款支付纠纷,势必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以上问题务必引起各县市、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使矛盾和隐患解决在第一现场,防止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现象发生。
二、扎实开展摸排,做好风险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要由分管建设、信访领导牵头,抽调人社、住建、发改、国土、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清查小组,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生产企业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拉网式摸排,切实把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清楚,列出详细的拖欠工资隐患用人单位清单并进行风险评估,对重点欠资单位进行约谈和规范,对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要限期缴纳,一个一个跟踪抓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伊州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1〕6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3日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下列情况除外:(一)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人员;(三)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或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人员。
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者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于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缴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商品房和单位公用房。
第四条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1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自治州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族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呈现出干部职工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局面。
为解决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和《自治州党委2008年第十八次常委会议纪要》(伊州党常纪〔2008〕18号)的要求,并结合州本级的实际,制定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集资建房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分级推进、区别对待的原则。
分期分批的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避免对伊宁市房地产业的冲击。
三是坚持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分批推进。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领导,成立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州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集资建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组长:万水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叶尔肯自治州副州长赵克军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叶尔麦克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戴武军州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军州建设局党组书记张伟州发改委主任王新犁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李新军州财政局党组书记朱新生州林业局党组书记马伊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宋得华州财政局副局长任志国州审计局副局长袁士海州建设局副局长曹鲁胜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王立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罗通礼州房改办副主任兰军伊宁市副市长甫尔哈提伊宁市建设局局长田凯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李晓龙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虎伊宁市规划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下放伊犁州直项目招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下放伊犁州直项目招标投标审批权限规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下放伊犁州直项目招标投标审批权限规
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3〕1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简化招标投标审批环节,切实加快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环境,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下放伊犁州直项目招标投标审批权限规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关于调整下放伊犁州直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权限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简化招标投标审批环节,切实加快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环境,就调整下放州直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权限规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审批权限规模
(一)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及口岸负责,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及口岸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上报自治区或自治州审批的项目除外。
伊犁州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伊犁州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正文伊犁州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4年5月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明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职责,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伊犁州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租赁房屋、公共租赁房屋、单位自管房的租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应该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州直商品房屋租赁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商品房屋租赁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县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租赁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屋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及监督,负责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品房屋租赁实行治安管理,负责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商品房租赁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商品房屋租赁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街道(乡镇)、社区依法依规履行开展消防宣传、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商品房屋租赁从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商品房屋租赁市场非法金融行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26号)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召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
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将制定出台《伊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和相关政策文件。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拟定实施意见细则分工要求,参照新政发〔2010〕92号、新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起草拟定有关细则内容。
二、请各成员单位对2011年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存在的问题)和2012年将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国家、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请各成员单位收集整理本部门近年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起草和政策的收集,具体细则成稿经主要领导开会研究确定后,将具体细则、工作总结和收集汇总的政策一并于2012年3月27日前将纸质版(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409室。
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自2003年底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清欠工作的指示精神,伊犁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布署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
近三年里,全州上下深入开展了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截止2006年底,国家清欠数据网中伊犁州直内范围2003年之前拖欠工程款355个项目,拖欠工程款22527.83万元中已偿付工程款22194.01299万元,总偿付比例为98.52%。
已基本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清欠工作任务。
在三年的清欠工作过程中,我们看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大方针指引下,国家对伊犁州直文教卫生、水利、交通等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入,地方政府不断的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为伊犁州经济、文化、社会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由于伊犁州仍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是吃财政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方财政资金短缺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显突出,尤其是国家投资占主体,地方配套部分建设资金的工程项目,存在着建设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出现上述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工程建设超概算、部分项目存在结算时间长等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使2004年之后新开工项目中仍然存在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州建设局对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展了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工作。
截止到2007年1月8日,共采集到70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信息,工程合同金额55925.24万元,已结算金额24563.23万元,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6912.4万元。
在70个工程项目中,经业主认可,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项目有17项,工程合同金额6173.84万元,已结算金额4813.93万元,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686.9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法函[2005]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法函[2005]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干预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扩大招标范围,擅自降低招标规模标准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建设市场,营造有利于建设各方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推动自治区建设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新政办[2001]79号)。
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招标范围,对使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或私营、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要不属于新政办[2001]79号规定的法定招标项目,不得强迫业主招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02年4月3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州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职”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
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1、重点地区。
主要是伊宁市、奎屯市、霍城县(含霍尔果斯口岸)、新源县,其中伊宁市、奎屯市是重中之重。
2、重点市场。
主要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商品交易额超过千万元的集贸市场和较大的专业市场以及沿国道、省道设立的集市进行整治,特别是对国道218线清水河至东麻扎路段沿线集市占道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以确保道路畅通。
伊犁州建设局关于印发《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州建设局关于印发《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伊州建勘[2007]01号•【施行日期】200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州建设局关于印发《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伊州建勘[2007]01号)州直各县、市建设局、霍尔果斯口岸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规范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保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将《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伊犁州建设局二○○七年三月二日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伊犁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州本级及按规定进入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伊州政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5〕3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9日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34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伊,围绕完善州县政府功能、强化州县政府责任,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划清权责界限,充实基层基础,完善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工商、质检体制调整,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简政放权,优化结构,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完成工商质检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三、主要任务(一)调整管理体制。
根据自治区意见,将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列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任免程序执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原定主要职责、机构规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0【实施日期】2011.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全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完善管理措施,严防质量安全管理漏洞,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自治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要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党委农办,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党委农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引导农村发展现代物流和新型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设立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市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建设以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功能为主,重点支持大中城市物流配送、外向型农产品基础市场建设、肉类战略储备库建设和乡镇农产品农贸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县级农贸市场,兼顾地州级农贸市场。
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四条农村市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市场场地硬化、交易厅棚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仪器配套、市场安全保卫监控设备购置、购置经营设施设备、市场生活服务及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市场信息收集、发布、设备购置等,自治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国家、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自治州加大了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力度,有形建筑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促进伊犁州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杜绝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营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伊犁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伊犁州直属县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定场所。
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伊犁州直属县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均为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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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参与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管线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修善、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直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州直各县(市)、都拉塔口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二章工程招标与发包第七条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和管理人员,并取得工程管理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建设工程招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勘察、设计发包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3、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4、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施工发包1、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已经批准;2、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及规划红线图;3、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取得图纸审查意见合格书;4、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度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基本落实,或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银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信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提倡对分包工程应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允许该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该工程验收(或者出具委托书委托别人参与),各专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现场服务。
第四章工程承包与施工许可管理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主体工程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
第二十一条承揽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应当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定分包合同。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季度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质量安全生产协议,同时,应当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制度,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知识培训,保证施工现场人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岗位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工程投资额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m 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否则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招标限额以下应当进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定后7 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
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
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第三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
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完成量项目价款的60%,不高于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材料及其它文件;(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采取涉密、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手段,损害委托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以回扣、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八)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以承诺、协议或其他方式承担中标后的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专家评审费和招标公告发布费等相关费第三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州住建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其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严禁施工单位送样。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当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章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担保和保险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
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职责配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合法利用。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对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一)工程价款在500 万元以下的,按照合同价款的4%预存;(二)工程价款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按照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价款在1000万元以至5000 万元以内的,按照合同价款的2% 预存;(四)工程价款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价格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合同价款8%预存。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四十七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违约担保,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额度相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