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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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1)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出借未投保车辆,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未投保车辆,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未投保车辆,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车辆出借已经不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

有时候,朋友借车去外地玩耍,亲戚借车去处理一些临时的事情,这些情况屡见不鲜。

但是,随着车辆的交通数量日渐增长,事故也悄然出现了。

这时候,出借车辆未投保,是否还会承担连带责任呢?在法律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出借未投保车辆没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而车辆未投保,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并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来的,所以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必须清楚地告知借车人车辆没有投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这是车主的法定责任。

如果车主没有履行这一责任,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二、出借未投保车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虽然车主出借未投保车辆不会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车主在借出车辆时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借车人超载、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但仍然予以借出,则车主就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车辆未投保但仍然上路行驶,并且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这时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没有履行法定责任,直接导致了无法保证参与事故方的合法权益。

车主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出借车辆时应注意的事项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车辆应保养良好,保证行驶安全。

2.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保养。

3.借车人应有合法驾照或驾照可信度高的代驾人员。

4.车主应清楚地告知借车人车辆未投保,并告知车辆系辅路运输或临时驾驶路线等。

5.车主可以要求借车人提前缴纳押金,从法律角度保证借车人的安全和利益。

总的来说,车主出借未投保车辆承不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出借时车主是否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如果车主在借车时就告知借车人车辆未投保,借车人仍然借车并造成事故,则车主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车主没有告知或者自身责任造成事故,就要承担在此之内的经济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摘要: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于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同乘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释为第49条中的“使用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意在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同乘人作为赔偿主体的问题,提出利益共同体说加以进一步论证说明其作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性。

关键词:同乘人;赔偿主体;共同利益体一、出借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提出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借用车辆的事常有发生,然而出借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承担就显得很重要。

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还会出现另一种特殊情况:五个人利用周末时间一同自驾出游,a借的车,但并没有向车的所有人说明和其他人共同使用出行,并请朋友b开车,还有其他三个乘坐人一同坐车出行,在途中发生了车祸,无人员伤亡,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此车人承担责任向其他车辆赔偿,因而产生了损失费用,这个费用应由谁分担?除借车人a和司机b外其他乘坐人是否也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本案中可能的责任人范围第一顺序是机动车所有人、第二顺序是使用人、第三顺序是非借用人的驾驶人、第四顺序是同乘人。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对于责任主体法律只规定到第二个层次:借用人就是车辆的使用人。

对于第三顺序而言,一般情况下当借用人与驾驶人分离时,应当由驾驶人承担。

本案中使用人包括借用人a,驾驶员b。

但是第四顺序的乘坐人是否属于第49条中规定的“使用人”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同乘人是否为责任主体的争议(一)同乘人是否为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第49条法律规定,机动车除驾驶者之外的同乘人相对于驾驶人来说对车辆如何行驶没有直接的控制,不用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使用人理应包括乘坐人,因为乘坐人与借用人、驾驶人就共同出游享有共同利益。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购买热线:87927015)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规定如下: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搶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借车给朋友或者亲人开,当别人真的需要车的时候,你又不好拒绝,有些车主就会担心如果车子发生事故怎么办?那么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吗受害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但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被起诉人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肇事方,都是有资格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诉,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诉状的,在此诉状之中,必须要说明起诉的理由,然后需要提交能佐证自己理由的证据。

三、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

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

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 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被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即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

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

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

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支配机动车运行,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出租人、出借人间接支配车辆,要么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要么享有人情回报等利益。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1)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论坛“看”法】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

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

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

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案情分析】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车主的过错内容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谁赔偿如何赔

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谁赔偿如何赔

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谁赔偿如何赔交通事故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不但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还会引起纷争和责任的归属问题。

如果是因为借他人的汽车引发交通事故,更是会让人感到困惑和无助。

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时,肯定要先判断事故责任。

如果是借车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事故,那么他本人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事故,那么就需要看看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先赔偿被撞车辆的所有损失,在这之后,保险公司会向借车人追究赔偿责任。

如果借车人有购买车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比如如果借车人全责,保险公司会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如果借车人部分负责,那么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借车人没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借车人没有购买保险,那么他本人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这些赔偿责任可能包括修车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多种费用,甚至可能会因为法律责任而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在借他人车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自己有车辆保险,这样即使发生意外事故,也可以得到保障。

另外,如果被借车人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借车人可以选择购买临时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之,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考虑很多责任和赔偿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要确保自己购买车辆保险,以免遇到意外时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

针对借他人汽车引发交通事故而需要进行的赔偿责任,最主要的是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并在法律框架内尽快解决问题。

首先,按照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当车辆在路上发生事故时,一定要向当地车管所报案。

这是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证据得到及时应用,而且可以对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

同时,还可以通过引进公证机构的方式,来保护借车人、被借车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河北IH EBEINONGJI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竝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借用机动车;归责原则;受害者利益保护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陈省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我国机动车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在我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交通工具,平均每3户家庭就拥有一辆私用车辆,借用他人机动车也就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无论是轻微的刚蹭还是严重的多车连环相撞都必然会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必不可少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并且充分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至关重要。

2出借机动车的法律属性机动车出借事实具有两个法律层面上的属性。

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学术上称之为“运行支配”。

另一个则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学术上称之为“运行利益”。

立足于当前学术界,关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这两种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运行支配”包含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间接控制。

“运行利益”包含宜接的实际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实际利益或收获的在情感上得以满足、精神上得到快乐的收益。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教学内容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教学内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1)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律师维权网-手机版问题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要点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

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0)洛开民初字第10号(2010年8月11日)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2011年3月7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刘益欣原告(被上诉人):刘彦龙被告(上诉人):张国营被告(上诉人):王姝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12时20分,原告刘益欣驾驶原告刘彦龙的豫C -N7258号轿车,行驶到洛阳高新开发区翠微路丰华路口时,遇被告张国营驾驶被告王姝琰的豫C - K6735号轿车,由于双方均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导致双方车辆碰撞,造成原告刘益欣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刘益欣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国营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到解放军150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支出医疗费7989元。

住院期间需陪护,陪护人为原告刘益欣之母刘素霞,其工资收入为每月2000元。

原告刘益欣月工资为1800元,依据医嘱,原告刘益欣出院后需继续进行肩部锁骨带外固定六周。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情简介】在珠海当司机的贵州人杨某和郑某一家是朋友,2004年春节前,郑某出于朋友关系将面包车借给杨某作为回老家贵阳的交通工具。

杨某回家途中在宜州发生车祸,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杨某和妻女当场死亡,杨某的儿子和另3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宜州交警认为,事发时杨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杨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杨某垫付杨妻、杨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47万余元。

【案件焦点】郑某将车辆出借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租车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租车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现在经济条件好了,买车也更加⽅便,不过有的⼈⽤车的时间不多。

因此,每当需要⽤车的时候租车就是最好的⽅式,不过交通事故是⽆法预测的⼀个因素,当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车发⽣车祸谁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租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即:机动车的所有⼈与使⽤⼈不是同⼀⼈时,赔偿责任应按⼀下顺序来看:(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2)不⾜部分,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坐出租车发⽣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你乘坐出租车就与出租车公司建⽴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就有义务将你安全送到⽬的地,若发⽣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就没有完全履⾏义务,其存在违约⾏为,你就可以起诉它违约。

你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证明你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及你的损失,就可以了,举证责任相对简单。

但你不能向出租车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向肇事⽅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你乘坐出租车发⽣交通事故,肇事⽅(包括出租车⼀⽅和导致交通事故发⽣的另⼀⽅)侵犯了你的⼈⾝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时你要证明肇事⽅存在过错、你的损失及肇事⽅的过错与你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相对困难⼀些。

但你可以要求肇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租车发⽣事故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租赁车辆发⽣事故,租车⼈要⽴即通知交管部门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会协助⽤户在24⼩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续。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外借车辆问题也在困扰着广大车主。

借与不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车容易出事怎么办,车辆借出车主是否担责。

本文将通过对郭彪借车一案的调查分析,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险理赔等各个方面,深度剖析借车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实际车主过错认定内容:一、案情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轿车从距地20米高的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上坠落,车内6人,4死2重伤。

事故因其惨痛的伤亡和知名艺人郭彪的涉入,而备受关注。

当警方公布事发监控,家属确认沃尔沃轿车驾驶人张某为醉酒驾驶后,郭彪发声明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下将其车开出。

5月6日,随着死者家属的陆续抵长,最后两名女性死者身份得以确认,她们是15岁的小芳和小林。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称,4月29日凌晨5时许,由于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车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中途与立交桥中层、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造成张某、小琪二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车辆后座邓某、小丹二人当场死亡,王易、龚芳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和《车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书》和4位死者的尸体检验意见书,以及酒精测试、血液中毒品测试等,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车超载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警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对于承担责任的驾驶员,即便因故身亡也应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家属应从其生前财产中赔偿受害方。

如是夫妻或其他关系共有财产,原则上提取该驾驶员所占部分进行追偿。

借出去的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借出去的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借出去的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耿强柱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22()8
【摘要】■导读之声朋友向自己借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暂且不论,一旦出现了人员伤亡还会扯上一大摊子事,自己当冤大头还得赔偿.那么机动车所有权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总页数】1页(P42-42)
【作者】耿强柱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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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免责协议

借车给别人免责协议

借车给别人免责协议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知到车辆作为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双方均同意以此协议来明确各自在本次借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出借车辆: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合法拥有的车辆,该车辆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具备有效的行驶证件。

2. 告知义务: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车辆的基本操作、性能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车辆。

3. 保险责任:甲方应保证该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保证安全:乙方应保证在借车期间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 爱护车辆: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该车辆,不得随意改动车辆结构或拆装车辆零部件,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

3. 归还车辆:乙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并确保车辆归还时处于与借出时相同的状态。

三、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四、争议解决
如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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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随着车辆的不断普及,生活中借车也变得很常见,借用车辆肇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一但出现交通事故,出借双方的责任划分在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很多人一度认为车主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对此类案件,车辆出借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过错责任是指以下具体情况下:1、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2、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报废车辆;
3、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
4、借给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员,明知对方醉酒而出借车辆;
也就是说,在借车给别人时,出借人对出借车辆与借车人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在保证出借车辆可以安全使用和借车人符合驾车资格的情况下,一但出现交通事故出借人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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