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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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号)、《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京发改规〔2021〕9号),我们近期组织了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等领域相关申报技术的专家评审和部门合议,形成了《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7月17日-7月21日。

如有意见,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传真号为55590794,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附件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注:以上技术主要技术特点和应用效果源自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28
•【文号】发改环资〔2024〕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241号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27号)有关要求,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做好指导支持。

北京市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
履行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并加强与河北省的协调合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高效、科学实施项目,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信委”)立项,由区财政支持的项目。

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三条区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

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1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主要面向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类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六条区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类项目、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非初创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科技创新类项目中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项目适用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的立项管理(一)区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等。

(二)建立区科技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项目储备库中进行选择和支持。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01—04【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答记者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高质量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部署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总体设想、目标方向和实施步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指示,赋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调整北京空间格局、治理大城市病,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模式闯出一条新路”的重要使命。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时指示要求,站在当前这个时间节点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要有21世纪的眼光,规划、建设、管理都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落实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

2018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明确要求北京城市副中心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有效治理“城市病”作出示范。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京科发[2012]39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京科发【2012】39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推动“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

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北京市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成为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全力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构建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推动“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现提出《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本工作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

一、发展基础和优势(一)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服务经济主导的产业结构,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北京经济新的增长点。

2011年,北京市服务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119.8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75.7%,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92.6亿元,金融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55亿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30亿元;服务业增量达到1519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新增量1886.8亿元的80.5%;2011年,北京市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总收入约29563.1亿元。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日期:2010年06月0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ﻫ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ﻫ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ﻫ第六条重大专项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审核工作小组、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联席会议统筹重大专项实施及资金配套工作,审定项目资金配套方案、政府股权投资方案,审定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调整,确定出资部门和额度。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平衡各专项配套工作,汇总各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批准及承诺、推荐情况,汇总各专项牵头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股权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等工作。

ﻫ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在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获得批准的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配套管理机制,提出政府股权退出的时机和具体方案,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精品文档项配套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审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等决算工作。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最新公文】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最新公文】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京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本市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2.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3.强化为国家科技发展服务的职责,做好本市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

4.加强本市实验动物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北京市科委副主任伍建民调研石景山实验区建设

北京市科委副主任伍建民调研石景山实验区建设

名 ,优质 奖 9 。大 赛采 取 现场 检测 、现场 名 打 分 的 方式对 参加 评 审 的4 份样 品进 行 了 1
精细 的打 分 ,按 照 得 分从 高 到 低 的顺 序 排 出金 、银 、优 质 奖 ,最 终 前 庙 村 的 张 进 元 选 送 的黑 奥林 葡 萄 、蒋 记 海 选 送 的 美 人指 葡萄 、 蒋 进 秀 选送 的红 地 球 葡 萄 夺 得 了 金
奖。
西城 区
( 李春 凤
牛 小林 )
东城 区
新西城研讨科普新方 向
近 日,北 京市科 普基地 ( 西城 区 ) 作 工
原 西城 区和 原宣武 区合并 后召开 的第一 次科
科普干部科普基地感受科技 惠民
近 日 ,东 城 区 科 委 率 先 组 织 十 七 个 街 道 科普 干 部 、 1 个 北 8 日游 活 动 ,这 是 为 了 Ⅱ 北 京 市 科 委 在 全 市 开 展 主题 为 “ 向应 创
北 京
县科 委 北 京 市 科 委 农村 发 展 中心 协 办
北京市科 委副主任伍建 民调研石景 山实验区建设
1 月2 0 0日,北 京市 科 委 副主任 伍 建 民就 国 家可持 续 发展 实验 区建 设到 石景 山区调 研 。在 先后 考
察 了搜狐 畅游 、 中国动 漫游戏 城和 石景 山环境 监控 中心 ,听取 了石景 山区建设 国 家可持续 发展 实验 区
学 习考 察 科 普 干 部 认 为很 受 启 发 、 受益 匪 浅 ,科 技 旅 游 活 动 是
各科普基 地围绕 如何 有效 利用 科普 资源、如 展 示 区域 科 普 资 源 、 普 及 科 学 知 识 的 良好 途 径和 方 式 ,增 进 了 何 开展青 少年科 普活动 及下~ 步工作 重点等 大 家做 好 科 技传 播 工 作 、创 新 开 展 科 普 工作 的信 心 。

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博士后工作站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聚和培养的重要平台,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有力抓手之一。

近年来,大兴区持续加大博士后工作力度,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园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站,聚焦生物医药、新媒体等重点产业领域“高精尖”企业,加强申报设站“一对一”服务指导,全区设站总量达到40家。

为进一步推动大兴区博士后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后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兴区实际,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大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投入力度,一方面是支持和鼓励大兴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搭建高层次人才研究、科研创新、产学研转化平台载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是支持和鼓励设站单位加大人才招生引才和科技研发力度,吸引和培育符合大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激发博士后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科研创新水平,促进大兴区产业转型,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涉及范围申报设站面向大兴区属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和本区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招收培养及相关支持,面向经批准在大兴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经批准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四、政策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一)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职责。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京科院科发〔200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科研院的意见》(京科院发[2007]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基发字[2002]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7]第52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本院在首都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支撑,是依托优势学科和优先发展领域实施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本院创新型科研院建设的整体战略需求,在优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研究、公益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院属研究所(中心、馆)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院科研开发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二)审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三)监督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四)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五)组织协调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对实验室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科研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本院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本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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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京科发[2011]7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2.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可持续实验区发展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试点区域。

在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等特定的区域内,旨在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制度建设和政策突破,探索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推进实验区的发展与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和实施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批准实验区的建立、撤销,开展实验区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作为实验区建设主体,负责推进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实验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区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内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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