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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
【发文字号】京科政发[2002]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8日
附件: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