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3.11
•【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
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3.17
•【字号】市科管字[1996]70号
•【施行日期】1996.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3月17日市科管字(1996)70号
京财行(1996)367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
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构性调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京科发〔2017〕64号
•【施行日期】2017.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7〕64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2]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
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国家重点
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在北京市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北京市科技攻关能力,推进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制定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请有意向的单位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与方向
1. 信息网络
2. 生物医药
3. 新能源与低碳节能
4. 汽车与交通运输
5. 新材料
6. 高端制造业
7. 资源与环境
8. 空间和海洋科学
9.现代农业
10. 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
11. 公共安全
12. 文化创意产业及其他
二、申报条件
1.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为在京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 依托单位必须长期从事本领域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3. 必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
4. 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对外开放使用。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可适当放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目录
一、把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使命
(一)形势需求
(二)发展基础
二、开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征程
(一)总体思路
(二)发展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速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一)构建国家实验室体系
(二)加速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三)持续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
(四)充分发挥高水平高校院所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
(五)积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
四、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勇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重任
(一)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
(二)推动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引领
(三)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四)推动其他前沿领域布局
(五)适应科学研究范式变革趋势
五、聚焦“三链”融合,加速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
(一)支撑“双发动机”产业领先发展
(二)支撑“先进智造”产业创新发展
(三)开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实验动物许可证办理流程
附件1:
实验动物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验动物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5]454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条件、方式及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北京地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获得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具体条件如下: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
(6)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7)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经考核合格。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开展涉及公共安全的感染、放射、化学染毒等动物实验,或直接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8)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12.27
•【字号】京政发[1988]121号
•【施行日期】1988.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京政发[1988]121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生产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经过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
(2)经过生产考验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测试方法;
(3)经过实践,并有一定数量病例证实其安全有效的新的疾病诊疗和防治技
术;
(4)经过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已投产的新药和生物制品;
(5)经过三年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证明比原有品种显著增产或有特殊的优良性状,且能提供相当数量种子、种苗,进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
(6)经过试验,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并经较大面积、较大规模生产考验的农、林、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
(7)科学论证严谨,有一定创见和可靠数据,对有关部门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资源考察、勘探新成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5.18
•【字号】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
•【施行日期】200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
2001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
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16
•【字号】京政发〔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
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
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
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5.25
•【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
•【施行日期】200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
市科委)。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
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03
•【字号】京科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科发〔201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
建设的意见
正文:
----------------------------------------------------------------------------------------------------------------------------------------------------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国家创新战略,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制定实施《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深入实施“科技奥运”行动计划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大量聚集,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创新环境日益完善,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篇一:《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XX]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
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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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
【发文字号】京科政发[2002]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8日
附件: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