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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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海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5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把海口建设成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一)成立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查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等。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区政府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区常务副区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城市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考核城市管理责任制、目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各区和街道(镇)应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四)各区是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主体。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公共卫生,维护城市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养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市民养犬意识,加强犬只管理。

第四条从事执法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处理违反本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养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市民文明饲养犬只,文明养犬。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养犬者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养犬行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环境。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工作的督导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罚款、拘留或者其他刑事处罚。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九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接受养犬登记管理。

第十条养犬登记管理是指对犬只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养犬人信息登记和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管理实行实名制,养犬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并签署养犬承诺书。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养犬登记信息系统,对养犬人和犬只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明是养犬人合法养犬的凭证,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并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人和犬只进行检查,并对有违规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养犬人变更户籍、地址或犬只性质时,应当及时向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依法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养犬登记管理义务、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犬只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障犬只的饮食、生活和卫生。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3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倪强
2015年10月19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行政管理事项37项。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
的原则,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顺利实施。

(说明:依法下放的方式包括:依法界定、依法委托、依法授权;采取依法下放方式的事项中,具体项目及其相应的下放方式由原实施单位另行公布予以明确。

)。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

1987年 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该法条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而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存在差异,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

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登记上牌、流浪犬捕送、收容留检等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海府规[2020]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海府规[2020]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海府规〔2020〕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海口市辖区范围,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陆域面积为2289.09平方公里。

二、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七)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16年)(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九)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十一)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术语与定义(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城市养犬成为城市发展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它之所以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问题已经不是单一事物发展的结果,恰恰是各个因素综合产生的。

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传染病防控正文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治安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7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4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在海南养狗要注意什么

在海南养狗要注意什么

在海南养狗要注意什么在海南养狗要注意以下几点:1. 注重狗狗的饮食和健康:为了确保狗狗的健康,饲养者应该给它们提供均衡的饮食,不要过度喂食或喂食不当的食物。

同时,还需要定期带狗狗到兽医处接种疫苗,进行体检以及驱虫等,并根据兽医的建议给予适当的保健措施。

2. 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在海南养狗的饲养者需要了解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包括狗狗的登记、必要的疫苗注射、行走时使用牵引工具等。

合法合规地养狗不仅有助于维护社区和谐,也能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3. 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狗狗是活跃的动物,需要足够的活动空间和适当的遛狗时间。

海南有许多美丽的公园和海滩,可以提供狗狗活动和散步的场所。

同时,在室内也要为狗狗提供充足的活动空间,并为其准备合适的玩具和狗床。

4. 防止走失和盗窃:在海南养狗,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狗狗走失或被盗窃。

首先,要确保狗狗有牢固的颈圈和牵引绳,可以使用安全扣的项圈,以防止狗狗不慎逃跑。

同时,可以给狗狗安装微型芯片或佩戴身份标签,以便发现时能及时联系到主人。

5. 注意热带气候的影响:海南属于热带气候,气温较高,饲养者需要特别关注狗狗的防暑降温措施。

在高温天气中,避免将狗狗暴露在阳光下的长时间活动,提供清凉的水和合适的避暑场所,如空调房间或阴凉的户外环境。

此外,还要注意防止狗狗中暑,如与狗狗一起外出时,不要将它锁在车内。

6. 社交化和训练:狗狗是社交动物,需要与人和其他动物进行良好的社交。

饲养者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社交机会,与其他狗狗和人互动,并在早期进行基本的训练,如简单的指令和基本的行为规范。

可以选择参加狗狗社交活动或请专业训犬师进行培训,以确保狗狗的社交和行为习惯良好。

7. 耐心和责任心:养狗是一项需要耐心和责任心的任务。

狗狗需要定期的喂养、梳理、洗澡等常规护理,同时还需要主人定期带它们去兽医处检查身体健康和进行必要的治疗。

此外,还需要给予狗狗足够的陪伴和关心,以确保它们身心健康。

总之,在海南养狗需要注重狗狗的饮食和健康,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防止走失和盗窃,注意热带气候的影响,进行社交化和训练,以及具备耐心和责任心。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海府规备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海府规备字〔2010〕2号)为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区域进行畜禽养殖活动:1、海口市中心城区;2、南渡江龙塘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二、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1、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海文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3、沙坡水库距岸边500米范围内;重要水域廊道,即南渡江、五源河等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4、美舍河、秀英沟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白石溪两侧各100米范围内;5、一般水域廊道,即主城区范围内其他所有河流、沟渠两侧100米的范围内;6、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雷琼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7、海口生态防护林带和沿海岸线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0米的范围内。

三、位于上述禁止养殖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辖区政府规定的时间提前关闭并拆迁。

四、在上述禁止养殖区域范围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到市环保、农业部门补办手续。

逾期未补办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依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海府[2018]140 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 年12 月 5 日海口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若干措施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程,规范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关停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禁养区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海府〔2018〕61 号)所划定的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区域。

第三条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必须于2018 年12 月31 日前全面关停。

所有关停补偿或补助工作必须于2019 年 6 月30 日前全部完成。

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在规定时限(2018 年12 月31 日)内主动关停,积极配合各项关停实施工作,并于《资产评估报告》审核通过后60 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完毕的,给予相应补偿或补助;在规定时限(2018 年12 月31 日)内不愿实施关停,拒不配合各项关停实施工作,而被依法强制关停和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或补助。

自《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海府〔2018〕61 号)印发后,禁养区内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发改审批[2008]152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9月24日琼发改审批[2008]1520号)
海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根据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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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1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1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疫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全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海口狗和人-海口---禁止饲养犬只品种和标准

海口狗和人-海口---禁止饲养犬只品种和标准

海口狗和人-海口禁止饲养犬只品种和标准抓起狗儿跳海草舞狗耳朵比脸大,主人根本闲不住,抓起狗儿跳海草舞!耳朵是狗狗的特点之一,而狗狗也正是因为这个特点,所以它的身价才会比较高,这种狗狗和柯基差不多吧,腿短,就是在耳朵方面有区别而已。

狗狗被玩耳朵的时候,特别的享受,看它都半眯着眼睛,这就是一种享受的表情,而狗狗比较喜欢和人玩,人越是玩它,它就越开心,只要是主人身边,随便玩。

这个耳朵被拎起来,就像是一个假的耳朵一样,无力,很软很软,随便甩都可以,夏天热的时候,还可以用来扇风,功能是挺好的。

海口禁止饲养犬只品种和标准根据规定,禁养的大型犬标准为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如下:1、藏獒(英文名:TibetanMastiff)3、阿根廷杜高犬(英文名:DogoArgentino)4、巴西菲勒犬(英文名:FilaBrasileiro)5、土佐犬(英文名:TosaInu)6、中亚牧羊犬(英文名:CentralAsianSheepdog)7、川东猎犬(英文名:ChineseChongqingDog)8、苏俄牧羊犬(英文名:BORZOI)9、德国牧羊犬(英文名:GermanShepherddog)10、牛头梗(英文名:BullTerrier)11、英国马士提夫(英文名:Englishmastiff)12、意大利卡斯罗(英文名:ItalianCaneCorso)13、大丹犬(英文名:GreatDanes)14、俄罗斯高加索犬(英文名:CaucasianOvcharka)15、意大利纽波利顿(英文名:neapolitanmastiff)16、斯塔福犬(英文名:Staffordshireterrier)17、阿富汗猎犬:(英文名:Afghanhound)18、波音达犬(英文名:Pointer)19、威玛猎犬(英文名:Weimaraner)20、雪达犬(英文名:EnglishSetters)21、寻血猎犬(英文名:Bloodhound)22、巴仙吉犬(英文名:Basenji)23、英国斗牛犬(英文名:Bulldog)24、秋田犬(英文名:Akita)25、纽芬兰犬(英文名:Newfoundland)26、贝灵顿梗(英文名:BedlingtonTerrier)27、凯利蓝梗(英文名:KerryBlueTerrier)28、中华田园犬(英文名:Chineseruraldog)29、大白熊犬(英文名:Greatpyrenees)30、罗威纳犬(英文名:Rottweiler)31、马里努阿犬(英文名:BelgianMalinois)32、杜宾犬(英文名:DobermanPinscher)33、拳师犬(英文名:Boxer)34、沙皮犬(英文名:Chinesesharpei)36、松狮犬(英文名:ChowChow)37、大麦町犬(英文名:Dalmatian)38、伯恩山犬(英文名BerneseMountainDog)39、灵缇犬(英文名Greyhound)40、坎高犬(英文名:kangal)41、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海府[2018]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海府[2018]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精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现决定在海口市辖区内分类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特通告如下: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规划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陆域面积为平方公里(不包含填海岛屿部分,填海岛屿区域一律视为禁养区,但不纳入禁养区面积统计中)。

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其中禁养区面积为1041.44平方公里;限养区面积为平方公里;适养区面积为526.07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见附表1、及附图。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区域。

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禁养区包括如下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

现行城镇规划区、文教、医疗等人口聚集区。

县级以上(含县级)非农牧业产业园区范围内。

主要河流两岸河堤外延400米范围内,大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依法限定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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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8.03.28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第九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

第二章养犬的登记
第十条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第十一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登记前,应当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注射疫苗,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超过3天的,应当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三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办证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三)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的办证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办证场所的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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