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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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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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谭结敏1,王晓虎2,陈晶2*(1.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广东佛山528500;2.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摘要∶狂犬病致死率高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只能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发病和死亡率。

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在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建设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的构想。

佛山市处在即将颁布《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之际,通过大力加强狂犬病免疫、监测、规范犬类饲养、宣传教育等措施,争取全市犬只免疫覆盖率早日达到70%,实现狂犬病的有效防控。

各项工作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

关键词∶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珠三角;免疫覆盖率中图分类号:S852.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码:1005⁃8567(2019)06⁃0026⁃03收稿日期:2019⁃07⁃19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17A030310091,2017A030313094),广州市科创委(201707010153,,201909020001)作者简介:谭结敏(1987⁃),女,广东佛山人,大学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

E⁃mail:aggiemin@ *通讯作者:陈晶(1982⁃),女,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兽共患病。

E.mail :chenjing19827@狂犬病(Rabies ),亦称恐水病、疯狗病,是一种古老的、人兽共患的、世界性、自然源性疾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 )感染温血动物和人引起,临诊特征为患病动物出现极度的神经兴奋、狂暴、意识障碍,继之局部或全身麻痹而最终死亡。

带毒犬是家畜和人的最主要传染源[1]。

狂犬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一旦发病,致死率高达100%。

只能依靠对犬、猫进行免疫,以及暴露人员规范处置伤口、疫苗接种和注射抗体制剂进行预防[2]。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和公共环境。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第一部分对犬类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犬种的功能和用途,将犬类分为家庭犬和工作犬两大类。

家庭犬包括娱乐犬、伴侣犬和看护犬,工作犬包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

在规定中对不同犬类的养殖、销售、饲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合法饲养犬只,并履行犬只的养护义务。

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健康,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养犬人还应该定期给犬只进行驱虫和体检,保证其身体健康。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将犬只申报登记,并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遵守规定,保护公共安全。

规定对养犬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环境给犬只居住,确保其有充足的空间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不得将犬只固定在一处不得移动的地方,也不得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场所。

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车库等狭小或危险的地方,确保犬只不受伤害。

规定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约束。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由养犬人或经允许的人员牵引,并使用束犬器。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也不得乱扔犬毛。

对于一些咬人或攻击行为严重的犬只,规定要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养犬单位、犬舍犬场、诊疗机构等进行了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养犬资质。

总的来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犬类管理的有益规定。

通过明确犬类的分类、对养犬人和养犬环境的要求,以及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约束,该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提高社会环境质量,保护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同时,该规定也对养犬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约束,提升了犬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养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居民养狗行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养狗人员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狗的健康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第二章狗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将其养狗情况登记在当地居民户籍管理部门,并领取相应的养狗证件。

第六条养狗证件包括狗的登记号码、品种、性别、年龄、体格特征等信息,并应附带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任何未登记的狗,不得允许上街、公共场所或出租屋等地方活动。

第八条公共场所可以凭有效养狗证件进入,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整。

第九条狗在公共场所内应当使用狗链,并由犬主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第十条狗的犬主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犬只管理规定,对狗进行定期疫苗注射和体检,并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狗的管控管理第十一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纵容、放任狗咬人、扑倒或者造成其他危害行为。

第十二条凡发现狗扑倒行走的行人、攻击其他犬只或其他动物、或犬主不能控制时,安全责任在狗的犬主。

第十三条养狗人员不得将狗带入公共交通工具,除非狗是服务动物,并持有相应的服务动物证明。

第十四条犬主发现狗患有疾病或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就医或征求专业人士意见,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或危害他人。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养狗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狗等措施。

第十六条养狗人员发现他人遗弃狗或虐待狗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举报,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修改内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通告修改稿

通告修改稿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府告〔2003〕5号)
为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区清洁卫生,根据《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二、从2003年3月1日起,严禁一切犬类在市区内任何公共场所活动。

三、严格犬类的粪便管理,犬类在室外拉粪便,犬主或有关人员必须随拉随清除。

四、如发生犬类咬人致死、致伤事件,犬主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由犬主或有关部门负责,立即捕杀肇事犬。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违规犬类,并对犬主予以处罚。

六、以上规定由公安部门会同城监、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执行。

××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为标准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安康和人身平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__市城市养犬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7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和《__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_政办字〔2022〕_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施行方案。

一、工作目的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标准市民养犬行为,逐步进步全区城市建成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实在保障公民人身平安,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

二、工作任务从2022年4月份开场,集中5个月时间,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标准治理三个阶段进展,2022年9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1.公布养犬初次登记、年度签注管理效劳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公布《__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__分局〕3.由市公安局__分局牵头安装__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富国街道办事处、富街道办事处〕4.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我区统一设置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效劳点,并将效劳点设置情况报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农业农村局〕5.按照市公安机关要求,由市公安局__分局组建民警〔辅警〕10人管犬队伍,承当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6.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采取自建或者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承当本辖区漂泊、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临时留检、收容任务;成立犬只捕捉专业队伍,装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当漂泊、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公共卫生,维护城市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养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市民养犬意识,加强犬只管理。

第四条从事执法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处理违反本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养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市民文明饲养犬只,文明养犬。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养犬者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养犬行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环境。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工作的督导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罚款、拘留或者其他刑事处罚。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九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接受养犬登记管理。

第十条养犬登记管理是指对犬只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养犬人信息登记和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管理实行实名制,养犬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并签署养犬承诺书。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养犬登记信息系统,对养犬人和犬只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明是养犬人合法养犬的凭证,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并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人和犬只进行检查,并对有违规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养犬人变更户籍、地址或犬只性质时,应当及时向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依法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养犬登记管理义务、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犬只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障犬只的饮食、生活和卫生。

养犬条例实施情况汇报

养犬条例实施情况汇报

养犬条例实施情况汇报自养犬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在加强养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以下是对养犬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一、养犬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养犬登记制度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我市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加强宣传和推广,市民的养犬登记意识有所提高,登记率有所上升。

但仍有一部分市民对养犬登记不够重视,导致部分养犬信息不完整,需要进一步加强登记工作。

二、养犬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针对养犬环境卫生管理,我市加大了巡查力度,对养犬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地区进行了整治。

但由于养犬数量庞大,一些地区仍存在养犬环境卫生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提高市民的养犬环境卫生意识。

三、养犬行为规范管理情况。

针对养犬行为规范管理,我市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文明养犬、合理遛犬。

但仍有一些市民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如随地大小便、不使用牵引绳等,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提高市民的养犬文明意识。

四、养犬安全管理情况。

养犬安全管理是养犬管理的重点之一,我市加强了对养犬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对养犬攻击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理和处罚。

但仍有一些养犬安全隐患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养犬安全意识。

五、养犬法律法规宣传情况。

针对养犬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市民对养犬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但仍有一些市民存在对养犬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忽视,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养犬法律法规意识。

六、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我市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养犬登记不完善、养犬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养犬行为规范不符合要求、养犬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养犬登记宣传,加大养犬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加强养犬行为规范宣传教育,加强养犬安全管理监管和宣传等。

综上所述,我市在养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养犬管理工作,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养犬环境。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治安管理正文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三章免疫检疫第四章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199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8.06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1992年8月6日粤府〔1992〕111号文)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佛山市南海区动物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动物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动物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动物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一日佛山市南海区动物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源传染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成品的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养殖的卫生、环境、安全、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成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废渣,是指动物养殖场的动物粪便、尸体、动物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是本区内动物防疫、养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动物养殖、防疫、检疫、疫情控制及处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委托区动物防疫监督所、镇(街道)农办、畜牧兽医站实施本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控制及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健全区内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

任何动物养殖场、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批量死亡或发现传染性动物疫病,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农办,再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采集病料,分析疫情,提出控制和处理疫情的方案,并经区农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如发现疑似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禁止疫点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成品、相关物品流出。

对患病的动物,必要时对同群动物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封锁、隔离、消毒、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对动物养殖业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制度。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

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

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增长,年为万人次。

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

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

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

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

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治安管理正文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5•【字号】粤府办[1994]34号•【施行日期】199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危害极大、病死率高达百分之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急性传染病。

省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修订为《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7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基本控制了狂犬病流行,狂犬病死亡人数从1980年的1628例下降到1993年的37例,下降了97.72%。

但是,近一、两年来不少居民在禁养区内违章养犬,犬类伤人和犬声扰民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犬类排泄物影响市容卫生和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严重。

据广州、惠州、中山、佛山、韶关等市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在禁养区内被犬咬伤者3000多人,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大市民的不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养犬只来自四面八方,加上没有作免疫注射,潜伏着狂犬病的传染源,一旦咬伤人,后果不堪设想。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畜牧、公安、工商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犬类管理工作,把狂犬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养犬(含家犬、狼犬和玩赏犬等);不得携带犬只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违者除没收犬只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佛山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

佛山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对于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1、免费强制免疫实⾏狂⽝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

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幼⽝出⽣之⽇起三个⽉内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病疫苗,取得⽝只免疫证明。

⾸次免疫后,须每隔⼀年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进⾏⼀次强化免疫,并记录⽝只免疫情况。

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只免疫证明上应当注明⽝只是普通⽝还是危险⽝。

2、狂⽝病⽝只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病或者其他严重⼈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即向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病的⽝只应当⽴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病的⽝只,应当依法采取⽆害化处理措施,并将情况向区公安机关通报。

患病⽝只经⽆害化处理的,由区公安机关注销养⽝登记。

3、经营者防疫职责从事⽝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赛的⽝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对伤⼈⽝只患狂⽝病的处理⽝只伤害他⼈的,养⽝⼈应在⼆⼗四⼩时内将伤⼈⽝只送到动物卫⽣监督机构进⾏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监督机构应当将⽝只伤⼈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只登记电⼦档案。

5、疫情处置发⽣狂⽝病疫情的,市、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划定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等防治措施,养⽝⼈应当予以配合。

办证期限:1、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齐申请⼈的全部申请材料之⽇起⼗个⼯作⽇内作出是否准许养⽝的决定,符合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颁发《养⽝登记证和⽝牌2、不符合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说明理由。

登记费⽤和有效期:严格管理区内领取《养⽝登记证的单位和个⼈,免收⽝只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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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

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

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

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

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

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

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

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六)《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七)《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八)《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九)《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年月下旬至月上旬,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局,以下统称市司法局)与城管、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南京、徐州、杭州、广州、深圳、珠海学习调研养犬管理经验;并走访了禅城、南海、顺德三个区了解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现状。

期间,调研组就养犬立法、管理模式、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执法难点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

另外,市司法局还委托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通过网络问卷、实地抽样等方式开展关于全市犬只数量、饲养情况以及养犬存在问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
工作。

月日,市司法局与佛山电台、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南海区中海环宇城举办“阳光立法直通车”之“佛山养犬管理大家谈”政民互动论坛,现场听取市民对养犬管理的意见建议。

月底,市司法局起草了调研报告。

月初,市司法局组织调研组成员召开部门协调会,组织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

月底,市司法局将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于月日召开了市政府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住建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月初,《条例》纳入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年度法规计划建议》(建议稿),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月日,市城管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成立了《条例》联合起草小组。

月底前,《条例》联合起草小组收集了全国各城市养犬立法资料,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和养犬管理做法,市城管执法局也征求了各区城管执法局意见。

年月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汇报协调会,会上听取了《条例》起草进度情况,明确了立法起草具体计划,分析了存在问题,指明了立法方向。

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养犬管理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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