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引入有限合伙制探讨
要 求 ; 另 一方 面使 决 策 过 程 成 为 外 减 少 道 德 风 险 行 涉 ‘ 行 的 过 程 。 而 在 有 限 台 内 ( 】 置 高 强 度 的 激 动 机 制 、 公 三 内 在
、
有 限 台 伙 制 及 其 优 势
冉 限 音 伙 制 是 一 种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伙 制 下 , 限 合 伙 人 , 一 般 投 资 人 , 司 制 下 . 投 资 者 和 公 司 经 理 人 的 关 系 有 即
孽入蠢曩食佚薯黑讨 I
定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我 国 经 济 特 别 是 高 科 司 制 的 形 式 存 在 , 本 文 多 公 司 制 为 人 即 普 通 台 伙 ^ Ⅲ 变 成 唯 一 的 正 限 故
任 承 担 者 公 司 理 ^ n 仃 ¨ 竹 议 决
( 】 现投资^ 与专业 管理 人员 一 实 策 都 有 可 能 导致 公 一n j 资 机伙 人 组 成 , 普 通 不 负 责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的 经 营 5 湎 即 理 , 对 完 全 是 雇 佣 和 教 雇 佣 的 关 系 , 在 分 配 台 伙 ^ 和 有 限 台 伙 』 普 通 舍 伙 人 是 外 亦 无 权 代 表 台 伙 从 事 活 动 ; 一 旦 有 方 式 上 公 司 制 往 往 只 照 顾 到 出 资 者 的 、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的 专 业 管 理 』 员 , 统 管 限 台 伙 ^ 参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将 教 利 益 , 常 常 忽 视 公 司 经 理 』 的 贡 献 , 、 而 、
但 而 投 资 机 构 的 业 务 , 并 投 ^ 一 定 比 例 的 视 同 普 湎 台 伏 人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 普 瀚 动 机 制 尽 管 有 , 强 度 往 往 不 够 = 而
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探讨
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探讨摘要:从国际惯例看,风险投资主要的企业组织模式有3种: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和有限合伙制。
本文分析了几种组织模式的利弊,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相比较具有特殊优势,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应改变以公司制为主要模式的现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组织模式向有限合伙制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一、几种组织模式的利弊分析(一)公司制的企业组织模式的弊端公司制是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组织模式。
如同以政府为主要的投资主体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样,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存在不少问题。
此种模式不能避免双重征税,盈利时先交公司所得税,分红时股东再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公司制模式的不利因素。
然而对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存在问题的分析,还不能停留在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这样的层面上。
因为,绝大部分风险投资公司不仅采取了公司制组织形式,而且风险资本的出资者代表尤为特殊——出资者代表多为政府部门官员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代表。
这种特殊的董事会结构所组成的公司制较之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来说,其先天固有的制度缺陷暴露的更加明显。
(二)基金制组织模式的优势及特征由于基金不缴公司所得税,实行基金制应是比采用公司制模式更加有利的选择。
信托基金制的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券变现方式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
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都是适应不同的市场特征及满足不同的投资者的需求而产生的,开放型基金对人才、技术设施、市场环境等要求较高,也更加完善,是目前国际上基金类型的主流,也同样是我国基金的发展方向。
尽管封闭式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但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增强,封闭式基金终将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退出基金舞台,届时原有的封闭型基金就存在一个向开放型基金转换的问题,而转换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价格回归可能带来的基金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现金资产增加需要调整基金投资规模和组合可能引起的经济波动问题。
论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制
根据美 国风 险投 资协会( c 的定义 , Nv A) 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
家 投 入 到 新 兴 的 、 速 发 展 的 、 巨 大 竞 争 潜 力 的 企 业 中 的 一种 权 益 迅 有 资 本 。
有 限 合伙 是 相 对 于普 通 合 伙 而 言 的一 种 合 伙 形 态 , 指 合 伙 人 根 是
经济活动领域 的一种投 资。狭 义的风险投 资是指 资金投 向高新技术 产业的一种投 资。本文采用 的足狭义 的风 险投 资概 念。 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科技政 策委 员会 19 9 6年发表 的《 风险投 资与
创 新 》 究 报 告认 为 : 险 投 资 是 一种 向 极 具 发 展 潜 力 的 新 建 企业 或 研 风 中小 企 业 提 供 股 权 资 本 的投 资 行 为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5 2 2 0 )21 7 4 10 - 9 ( 0 90 . - 0 20
点 。 新 技 术 具 有 独 创 性 和 开 拓 性 , 也 因 此 具有 不 成 熟 性 和 不 稳 定 高 但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 2 9 2
一
合 伙 或 全 体合 伙 人 从 事交 易活 动 , 其 损益 结果 由全 体 普 通 合伙 人 承 且 担 , 此 , 通 合 伙 人之 间具 有 相 互 忠 诚 、 互 信 任 、 互 合 作 的 要素 , 因 普 相 相
1 有 限 合伙 的概 念 .
风险投资( e tr Cai 1 又称创业投资, V nue pt ) a, 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一
般而言 , 广义 的风 险投 资, 是指资金投向一切具育开拓 性与创新 性 会 带来投 资决策 和管理上较大 的盲 目性 , 因而增加 了市场 的风险性 。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弊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弊篇一:有限合伙制的其优点极为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严格意义上来说,有限术语合伙是一个来自商法系的概念。
英国颁布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都对有限合伙作了类似多种多样的规章。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伙的定义来说,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界定大同小异。
2.1有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企业金融机构制度的比较有限责任是章程的基础,等机构它能够实现资本的有机联合和集中,对推动经济的推进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方式的不断不断发展,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了,有限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手段。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法律工具。
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极难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上所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形成第六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从而不利于大宗交易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传统上认为有限合伙是由立法创设的,”[3]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正是在于保障有限人安全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避免企业成员利用的借口规避责任,从而如何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2有限合伙能够如何有效债券融资的吸引外来融资从经济学上来说,除了借助行政或者财力的垄断企业外,高投资高回报率的一般都存在高的亏损风险,由于风险投资的低收益的特性特征,使得普通合伙方式无法适应其要求。
对于一般合伙来讲,由于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出现永恒带来的无限债务,在企业实际产业发展中,这种合伙方式一般会规避高的风险项目,而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同时多个合伙人的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保证企业平常发展的关键,外来的融资在避开风险的动机下也会尽量避开这种形式的投资,因此这些特点都使得企业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至于在经济快速产业发展的大潮中显得力不从心。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有限合伙是⼀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并且优先合伙的最⼤优势便是可以积累最⼤的财富。
那么,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具体有哪些?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资⾦充裕的企业或者⾃然⼈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
有的⼈资⾦实⼒越强⼤,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的⼈资⾦实⼒越强⼤,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股东利益,谋求⼀⼰之私。
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经营者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起,这就为普通合伙⼈殚精竭虑、提⾼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的动⼒和压⼒,从⽽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的道德风险。
因为,普通合伙⼈很清醒:如果由于⾃⼰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要对此承担⽆限责任,甚⾄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
这也是有限合伙⼈信赖普通合伙⼈的原因之⼀。
此外,由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伙,从⽽筹集更多的资本。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的出⼒。
富⼈的最⼤财富在于⾦钱资本,⽽智者的最⼤财富在于智慧资本。
⾦钱资本的联合未必产⽣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钱资本的⽀撑,智慧资本⾃⾝也不会⾃动创造财富。
⼀⽅⾯,资⾦实⼒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
另⼀⽅⾯,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实⼒的经营专才对于投资者的资⾦望眼欲穿。
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比较
第3 6卷 第 4期
20 0 2年 4月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V0 _ 6 No _ 3 .4
Ap 2 0 r 0 2
J】 [UR A L 0F S HANGHAIJAoTo G I UNI VERS TY I
文 章 编 号 :0 62 6 ( 0 2 0 5 80 1 0 —4 7 2 0 )4 0 7 3
在 风 险 投 资 发 展 初 期 较 多 地 采 用 套 司 制 目前 则 以 有 限 台 伙 制 为 主 . 于 对 两 种 组 织 结 构 的运 作 但 基 机 制 运 行 的 简 要 分 析 , 用 委 托一 理 理 论 , 风 险 投 资 家 期 望 收 入 最 大 化 时 投 资 者 所 能 获 得 的 期 运 代 从 望 收 入 的 角度 , 别 建 立 了 两 种 制 度 安 排 下 的 规 划 模 型 并 求 解 . 两 种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了 与有 限合伙 制 的 比较
金 永 红 , 张 列平 , 奚 玉芹
( 海 交通 大学 安 泰管理 学 院 , 海 2 05 ) 上 上 0 0 2
摘 要 : 风险投 资 的发展 进 程 中 . 险投 资机构 所采 用 的组 织结 构主要 有公 司制和 有 限告状 制. 在 风
} N n ho I Yo g ng 、 ZH A N G e pi g . X I Yu— i Li n qn
( t aS h o fM a a e n ,S a g a io o g U nv Ae n c o l n g me t h n h i a t n i.,S a g a 2 0 5 ,Chn ) o J hn h i 00 2 i a
论有限合伙制度与风险投资的契合
无 限 责任 。 限合伙 人 , 常 为机构 投 资者 , 有 通 类似 于公 司的股 东 ,
金来源 , 限合 伙人 以 出资承 担责 任 , 能够 获 得企 业 的利润 分 有 却
几 点原 因: 一 , 限合 伙 的产生 能够 很好 地调 整风 险投 资所 产 第 有
在风 险投 资企 业 中, 资人 有 资金但 是又 不愿 意 投 实 际上是一 种两 合性质 的合伙 。这 样 的合伙 , 以消除大 多数投 生 的法律 关系 。 可 于是选 择有 限合 伙 , 就可 以避 免承 担 资人 对投 资失败 后债 务承 担的顾 虑 , 而吸纳 更 多的资金 。与普 承担 高新 技术 带来 的风 险 , 从 通合伙 以及传统 意义上 的公司相 比较 , 限合伙主要有 以下特征 : 有
一
新 领域 , 以期成功 后取 得高 资本 收益 的 一种 商业投 资行 为 。 险 风 投 资作 为实现 资本市 场与 技术市 场结 合的 重要机 制 , 无疑 是促进
、
有 限合伙 的概 念和 特 征
有 限合 伙是 指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合伙 人根 据有 限 合伙 法 的规 技 术商 品化和 产业化 , 推动 科学技 术 向实 际生产 力转化 的重 要形
( ) 限合 伙 与普通合 伙 的联 系 一 有
合 伙是现 代商 事主体 中 的一个重 要 的组成 部分 , 而作 为其 分 支 的有 限合 伙和 普通 合伙 之间 也具 有一 定 的联 系 。 一 , 通合 第 普
伙 和有 限合 伙都 属于 合伙 , 都要 受 到合伙 企业 法 的调 整 , 能 因 不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有两类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简称LP),他们是基金的出资人,一般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简称GP),他们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并承担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职责,他们的责任是无限的,即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更大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Members),他们既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
与有限合伙制不同,所有成员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即只有他们所投资的金额才会被追偿。
此外,LLC也有经理(Manager),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无论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有一个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由基金管理团队成员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与投资者签署有关基金运作等方面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体而言,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旨在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并提供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会。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结构,但它们都追求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机构来实现投资项目的规划、运作和管理。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注于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投资工具,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其运作和管理至关重要。
除了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常见形式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如兼并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简称SPACs)和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等。
几种风险投资公司模式的利弊分析
合伙组织 的结 构简单 、 理费用低 、 管 内部关系稳定及决 策 而且还 可使 作为 投 资对象 的知 识型小 企 业成 为 自己 的
月 刊 ・
・
( o 2年 第 0 期 2 0 年 0) (2 第9期)l 金 与 险 - 2 o 9 I 融 睡 l 0 肥保 目
维普资讯
让 给 它 的 发 明 者 . 励 他 们 去 创 业 , 企 业 也 可 以 以技 术 制机构实际上 是政府 的一 个部门 。由于多年来政府一 直 鼓 大 人 股 和部 分 资 金 投 入 的方 式参 与 到 创 新 企 业 中去 ,一 旦 是权力和信息最集 中的地 方 , 而且信誉较高 , 以事业制 所
誓 ;膨 E 彰 雾学 弗 彰 舶 盛蕾 蕾 嬲
0 蕊 嗍@ 匡 蕊嗍 @ 0 ¥ 喃蕊 嗍@ 匡 嗍
“ 术 窗 口 ” 为 自己 的技 术 创 新 注 入 新 鲜 活 力 ; 二 , 技 , 第 将 业 管 理 局 的控 制 , 投 资决 策 仍 由私 人 做 出 但 本 企 业 无 意 直 接 经 营 的 R&D研 究 中 的有 价 值 成 果 ,转 在我 国 , 种 类 型 主要 是事 业 制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 业 这 事
资的支持 , 风险投资是一项 专业性 、 合性 很强的经济活 开 资金来 源 , 大企 业规模 。因此 , 综 扩 有限合伙 有利于在保 动 ,要使风险投 资活动成为一个顺畅 的资本循环和增值 持 合 伙 企 业 原 有 内部 关 系 稳 定 的 前 提 下 吸 收 新 的 投 资 ,
过 程 , 须 有 中 介 机 构 的 参 与 。 一 般 而 言 , 险 投 资 除 少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鼓 励 那 些 不 愿 意 承 担 无 限 必 风
论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 , 对 于高新技术 企 业 的形成 和发展 , 风险投资起到了促进和推动 的功能 。风 险 投资行业具 有 高风 险和 高 收益 的双重 特性 , 将 风 险 降到 最 低, 最大程度地获取 收益是 风险投 资机构 不断追 求 的 目标 。 因此 , 风险投资机构 在选择 投资项 目时 , 会对 目标企 业 的发
关键词 : 有限合伙制 ; 风 险投资 ;融资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0 . 5 9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6 8 1 ( 2 0 1 5 ) 0 4— 0 0 2 1 —0 3 策意见 , 减少 企业 的创业风险 , 使之 不断发展壮大 , 以便其退
发展所亟需 的资金 支持 。而风险投资基金 可以参与 创业 , 对
二
有 限合伙 与风 险投 资 的 内在 联 系及 其作 用
有限合伙 ( L i m i t e d P a r t n e r s h i p ) 是相对 于普通 合伙而言 的一种组织形态 , 是指合 伙人 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 定 , 由普通
一
风 险投 资 的本质 及意 义
出时能得到更多投资价值 的增值 。 风险投资 ( V e n t u r e C a p i t a 1 ) , 又称 创业 投资 , 美 国对其 定 义是职业投资者将 资本投 入到发 展迅速 的未上 市 的新兴 企
风险投资行业 的发展 程度 主要是 由国家 的政 策、 法律、
第2 9卷
第 4期
长
沙
大
学
学
报
VO I _ 2 9 NO. 4
J u 1 .2 0 1 5
2 0 1 5年 0 7月
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摘要: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在知识经济时代,有限合伙是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本文针对有限合伙的涵义、特征、价值等相关做出探讨,并指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
关键词: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价值一、有限合伙的涵义与特征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这种合伙形式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是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限合伙中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二者缺一不可。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
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在有限合伙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还要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
还是公司制 , 其根本的利益在于 如何才 能使其 投人 的风险 资金效益 最大化 而对 于专
业的风险投资家而言 , 其所要考虑的则是 , 如何募集 到更多的资金 ,并 最大 限度地 利用
自己专业的投资经验为 自己赚取利益 。二者考虑 的出发点 固然有 异 , 但是其共 同追求
群 , 将其 中成功 的项 目进行 出售 或上市 , 实现所有 者权益 的变现 , 从 中为投 资者获 得高 额 回报 。 ①
首先 , 风险投资 的对象 主要 是具 有 高成长 性 的 中小 型高新 技术 企业 或项 目 , 大多 数是处于初创时期或快速成 长时期 的高科技企 业 。如通信 、 半 导体 、 生物工 程 、医药等
证投资者的收益可能 。 当然 , 在帮助投资人减少 信息不对 称发生 的 “道德 风险 ”和 “逆
向选择 ”可能性的同 时 , 风 险投 资家 本身也 存在 着 与投资 人之 间信 息不 对称 的问题 。 这正是前面提到过 的风险投资过程 中双重委托代理关 系所带来的问题 。 又次 ,风险投 资虽然通常是 年或者 年以上的长期投资 ,但是 风险投 资所期望 的 投 资收益绝不是企业 的利润分 配 , 而是 待所 投资 的事业发 挥潜 力和股权 增值 后 , 通过 上市 、 收购兼并或其他股权 转让方 式撤 出资本 , 实现投 资利 益 。 这就决 定与一 般企业
誉和信 用要求 较高的风险投资行业来说 , 是适 宜的 。
提高 了道德风险发生 的几率 。 再 次 , 正是 由于这一信息不 对称 和道德 风 险加剧 的局 面 , 为处 于高新 技术 拥有 者
和投 资人 中介的风险投资家 和风 险投资 机构创 造 了生存 空 间 。 与空 有大 笔资 金而 缺
有限合伙的利弊
有限合伙的利弊篇一:合资经营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
实际上,很多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成功进行合伙经营。
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有用的。
现在总的来说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针锋相对。
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所,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1、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是因为合伙形式不具许多优点:(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审批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市场总监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扩张性组织的信用。
(4)合伙是非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涉干扰和法规限制。
实践证明,合伙是孵化器的最好形式。
美国的波音公司目前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
比如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
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2、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
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会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则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构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文艺活动。
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其他工作,可以实施相当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资产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3、当然,合伙经营也有痼疾其不可避免的顽疾:首先,由于是一两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统称,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合伙投资的优点和缺点
合伙投资的优点和缺点?合伙投资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合伙投资的优点和缺点如下:优点:1. 分散风险:合伙投资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投资者之间。
当一个项目或企业面临风险或失败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减轻个人的损失。
2. 共享资源:合伙投资可以使投资者共享彼此的资源和优势。
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提供不同的技能、经验和人脉,从而为项目或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3. 分工合作:合伙投资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分工合作。
每个合伙人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回报。
4. 合作决策:合伙投资可以实现合作伙伴之间的共同决策。
通过合作决策,可以减少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缺点:1. 分配纠纷:合伙投资可能会导致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纠纷。
当项目或企业获得收益时,合伙人可能会对收益的分配产生争议,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
2. 合作风险:合伙投资存在合作风险,即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出现问题。
合作伙伴可能存在合作不力、不诚信、不稳定等问题,导致项目或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受到影响。
3. 信息不对称:合伙投资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合伙人之间可能对项目或企业的信息了解程度不同,导致决策的不公平和不准确。
4. 限制灵活性:合伙投资可能会限制投资者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合伙人需要遵守合伙协议和合作规则,可能无法自由决策和操作。
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合伙投资的优点和缺点:小明和小李是两位投资者,他们对某个项目感兴趣,但是单独投资的风险较大。
于是,他们决定以合伙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这个项目。
优点方面,小明和小李可以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一旦项目失败,损失也会减少。
同时,小明擅长市场推广,而小李擅长财务管理,他们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优势,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此外,小明和小李可以共同决策,避免了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缺点方面,小明和小李在项目收益的分配上可能会产生争议。
论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优势
[ ]刘 晓 纯 , 珍 . 风 险 投 资 领 域 的 有 限 合 伙 制 [ ] 科 技 信 息 , 3 赵 论 J.
2 0 ( 3 4 4 0 9, 1 ): 1 .
F ]张 茜 . 限 合 伙 制 度 研 究 [ ]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 0 9 (0 : 6— 4 有 J. 2 0 , 2 ) 24
议 中 的 “ 告 制 度 ” “ 资 者 优 先 回 报 ” 款 , 仅 保 证 有 报 和 投 条 不 限 合 伙 人 的 知 情 权 , 有 利 于 约 束 管 理 者 的 权 限 使 用 。风 也 险 投 资 中存 在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 资 活 动 信 息 可 能 只 在 投 合 作 的 一 方 掌 握 。而 激 励 机 制 和 约 束 机 制 的 结 合 , 定 普 规 通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和 获 得 高 额 利 润 分 配 , 其 带 给 来 压 力 的 同 时 也 带 来 了 动 力 , 大 程 度 上 降 低 了 信 息 不 对 很 称 造 成 的 “ 德 风 险 ” 避 免 一 些 职 权 滥 用 现 象 , 投 资 活 动 道 , 使
更顺畅 。 ( ) 低 运 营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本 , 免 双 重 纳 税 。 4降 避
1 有 限 合 伙 在 风 险 投 资 中 的 应 用 优 势
() 业 设立程序宽 简 , 1企 内部 组 织 形 式 灵 活 。 我 国对 于 公 司 设 立 具 有 严 格 要 求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注 册 额 为 3万 元 , 次 性 缴 纳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低 注 一 册 额 为 5 0万 元 , 求 首 次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0 要 2 , 余 部 分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日起 两 年 内 缴 足 ( 资 公 司 为 O 其 投 5年 ) 法 律 还 规 定 无 论 公 司 规 模 大 小 , 须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 必 织 机 构 , 立 董 事 会 、 东 会 、 事 会 等 。 而 这 些 都 不 是 合 设 股 监 伙企 业 所 要 求 具 备 的 。 首 先 合 伙 企 业 没 有 最 低 注 册 额 , 符 合 风 险 投 资 投 资 周 期 长 、 金 需 要 量 大 的 要 求 ; 次 我 国 资 其 《 伙 企 业 法 》 规 定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得 以信 用 和 劳 务 形 式 出 合 在 资以外 , 许合 伙人 以货 币 、 物 、 识 产权 、 地 使用 权 、 允 实 知 土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等 有 形 或 无 形 的 财 产 作 为 出资 。 最 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没 有 要 求 必 须 设 立 董 事 会 、 东 会 等 机 构 , 立 程 序 股 设 的简 易性 以 及 运 作 机 制 的 灵 活 性 使 其 进 入 市 场 受 到 制 约 少 , 所 当然 成 为 风 险 投 资 的 首 选 。 理 () 宽 融 资 途 径 , 善 退 出体 制 。 2拓 完 风 险投资的 资金 来 源一 般有 : 老 基 金 、 赠 基 金 、 养 捐 银 行 信 贷 、 府 支 持 等 。普 通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不 仅 政 使 原 有 的 融 资 渠 道 更 畅通 , 拓 宽 了融 资 途 径 。例 如 : 业 还 商
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方式——有限合伙
发展 风 险投 资 的重 要 方 式
— —
有 限 合 伙
孙 佳 雷
( 河北 司法警官职业 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08 ) 5 0 1
摘 要: 国风险投资业虽然有一定 的规模 , 我 但发展 很缓 慢, 本文提 出了我 国现有 的有 限合 伙制度对 于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险投资 ; 风 组织形式 ; 限合伙 有
现 代 社会 是 知 识 经 济 的 时 代 ,而 知 识 经 济 的 支柱 产 业 就 是 高 通合 伙人 ,提 供合 伙企 业 的管理服 务 ,享 有合伙 事务 管理权 , 新技 术产 业 。 国 外 , 高 科技 企 业 融 资 紧 密 相 连 的 是风 险投 资 , 虽 然 出 资 较 少 ,但 按 照 数 倍 于 出 资 比 例 的 标 准 分 取 投 资 回 报 , 在 与 风 险 投资 是 对 技 术 专家 发起 的 、缺 乏资 金 的 、不 成 熟 的 技 术 密 集 但 作 为 交 换 条 件 ,对 合 伙 债 务 负 无 限 责 任 。 这 对 经 营 专 才 来 型企 业所 做 的 小 规模 投 资 。风 险投 资 在 我 国 发 展 的 时 间不 长 ,是 说 也 是 求 之 不 得 的 。 由 于 自 身 财 力 的 不 足 , 经 营 专 才 对 于 设 2 纪 8 年 代 初 才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 风 险 投 资 是 一种 创 业 性 投 资 立公 司缺 乏激 情 和冲 动 。又 由于 普通 合伙 中的所 有合 伙人 都 0世 0 活动 。风 险 投 资 由于 投 资 时机 、投 资 对 象选 择 ,以 及 资本 额 的大 有权 参与 合伙 事 务管 理 ,这 些经 营专 才不 愿对 其 他合 伙人 的
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存在哪些优势
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存在哪些优势合伙企业是⽣活中常见的⼀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在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时存在哪些优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优势1、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中的代理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者⽆法在事前准确地甄别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和机会主义倾向,⽽以事后投资收益来甄别其能⼒更不是有效的⼿段;有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现象,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企业经营者为谋私利⽽损害投资⽅的利益。
有限合伙制公司正是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
2、通过与风险相对应的权利分配,优化管理决策机制。
作为投资者与风险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有限合伙制公司与股份制公司中以股东⼤会-董事会-⾼级管理层为主的基本治理构架不同,它是依据相关法律由⼀个或多个没有经营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和⾄少⼀个有经营权并负有⽆限责任的⼀般合伙⼈组成;有确定的⽣命周期(通常为10年)且延长⽣命周期须征得有限合伙⼈的同意(通常为1-3年);合伙基⾦的股份不能⾃由流动并在⽣命周期结束之前不能单⽅⾯撤出股份等。
尽管作为主要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不直接参与风险资⾦和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但通过⼀系列合约来约束风险投资家的投资⾏为。
3、在利益分配中不仅以货币资本为依据,更多地考虑到“贡献”与“风险”的因素,并且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适合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的运⾏规律。
风险投资家的“资本”是其专业知识和能⼒,⽽其主要收⼊来源为投资业绩,⼀旦投资成功⼀个项⽬并实现公开上市,其资本收益可能使他⼀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
但风险投资实践中,投资的成功率并不⾼,⽽且⼤多数有限合伙合同都有限制性利润分配⼿段,通常⼀般合伙⼈的利润分成要等有限合伙⼈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分配,或者规定达到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般合伙⼈才能得到其收益分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摘要在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对中国经济尤其是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和有限合伙自身的优势,对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从两大方面阐述了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优势,简要说明了西方风险投资选择有限合伙的理由。
关键词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对于中国目前市场经济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言,明显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立法的滞后。
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有限合伙的雏形或变异形式,只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引导,使得融资行为很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该法的实践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尝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但是这种地方先于国家立法的变通方式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得依据地方性法规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伙人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严重影响了投资人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为了适应了实践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弥补了公司制度与合伙制度的不足,填补了企业法律形式的明显李白。
可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拓宽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使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形式和进行经营活动时自由度更大。
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必将成为中国今后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逐渐成为西方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美、英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结构形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由公司制到合伙制的发展过程。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部《中小企业投资法》,并由此引发了设置得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许可和资助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高潮。
但是这种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制并不十分适合风险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在经历了一个阶段的快速发展后,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就陷入了困境,到1977年,仍然在运营中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仅剩下了276家。
但是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历程未能实现美国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转化的初衷。
60年代末、70年代初。
在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教训以及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中,孕育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
从70年代开始,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得到r迅速发展。
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在美国风险投资业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许多大银行和大企业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也纷纷改制成有限合伙制。
至此,有限合伙制已成为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美国私人
合伙风险投资公司实际是一种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基本组织方式为: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l%左右,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约占总投资额的99%左右,往往是保险公司、大公司、养老基金等基金组织和富裕的个人投资者,最低出资限额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最低限额往往为1000-2000万美元。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实际运作,对投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在项目产生收益时,一般可分得利润的20-30%。
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对公司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经营管理,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每个基金合伙年限通常为10年。
统计资料表明,1980年,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封闭式E市基金等其他形式在整个风险投资的比例还仅为40:29:3l,到1988年这一比例就已经变为80:7:13。
二、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主要优势
自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有限合伙制便始终占据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
在以股份制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选择有限合伙制,主要是基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决策和分配机制的灵活性及税收优惠两大原因。
(一)特有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风险投资主要通过持有股权,投资于在创业阶段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
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既激励了管理者全力创业,降低决策管理的成本,提高了投资收益,又使得资金投入机构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风险投资企业都是采用有限合伙形式,1980年美国有限合伙制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这一比例达到r81,2%。
风险投资企业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
有限合伙制是内生于风险投资企业自身特殊融资方式的要求,能通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规定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用。
因此,有限合伙不仅是一种适宜于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是一种适宜于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有效的治理制度安排。
其适合风险投资的特有机制主要有:
1、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效降低了出资者的风险,同时又比投资于公司具有更太的灵活性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资金的真正出资人,他们提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基本资金来源。
在投资比例上,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一般占资金总额的99%。
而风险投资家在合伙中投入的主要是他们的科技知识、管理经验、会融专长等无形资产,但是他们一般也会投入资金总额l%的现金。
因为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的风险只存在于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这大大减少
了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恐惧。
2、有限舍伙制提供了一个经营者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
降低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制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经营者,其勤勉程度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收益水平。
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一般由管理费(佣金)和附带权益两部分构成,在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和主导风险投资的决策权,同时也对企业的借贷和负债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其个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密切相关。
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其采取的实际上就是“控制取向型”的融资方式。
这种经营者既是企业的决策者,是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又是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
也就是说,作为一般合伙人的经营者拥有完整意义上的企业产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高度匹配的,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是高度匹配的。
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自然有利于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更内生出对经营者的自我监督。
因此,有限合伙制的实施大大制约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
(二)为风险投资机构减轻了税收负担
各国征税一般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能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国和日本等国,则以两合公司发挥有限合伙的作用,视其为公司法人,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
而德国则视两台公司和无限公司为台伙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因此,只对出资者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德国,以公众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特定经营活动还享有其他免税优惠。
英美法系则认为合伙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不是税法上的主体,只有当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时,才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认有限合伙的国家一般将合伙作为非法人经济组织,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生效,基于以上两大优势,有限合伙必将成为中国今后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