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 规定的通知(2010年发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毕署办通[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8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4日召开的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49号)的部署和要求,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全面排查排除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环境。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
组长:王祺(行署副专员,地区安委会主任)副组长:郭凯(地区安委会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谢培午(地区安委会副主任,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树山(地区安委会副主任,毕节煤监分局局长)陈恒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成员:毕节煤监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安全监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根据督查情况的需要,在区内国有煤矿企业抽调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督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一、毕署办通 [2011] 4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风门、密闭设臵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9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9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毕节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毕节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防灾预案。
一、2010年度地质灾害概况2010年,全市发现6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未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全市41个镇乡办事处中,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70处,其中滑坡194处、崩塌44处、地面塌陷19处、地裂缝10处、泥石流3处,受威胁人数约17390余人,受威胁财产约1.2亿元。
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共32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238处。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一)危险区预测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是:市东办事处(政通社区)、市西办事处(环南社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灵峰村)、大新桥办事处(小河村、天生桥村)、长春堡镇(阳鹊村、垭关村、河庄村、干堰村、犀牛村、松营村、水营村、王官村、三道水村、裸依村)、撒拉溪镇(西方村、永丰村、沙乐村、永兴村、水箐沟村)、杨家湾镇(照壁村、大山村、发达村)、放珠镇(法桥村、海螺村、木桶沟村、邵家村、永安村)、青场镇(大山村、初都村、火冲村、鲍家村)、大河乡(双桥村、官房村)、野角乡(天星村、大麻塘村)、鸭池镇(草堤村、小寨村、河坝村、蚂蝗村、银中村、下坝村、八十村、石桥村)、梨树镇(小屯林村、车坝村、保河村、水牛屯村)、朱昌镇(青岗村、发启村、花厂村)、阴底乡(先锋村、大丰村、高朝村、路朗村、阴底村、治中村)、千溪乡(沙垮村、千朗沟村、法郎村、兴荣村)、岔河镇(戈乐村)、何官屯镇(利民村、阿拉寨村、新华村、龙汉村)、对坡镇(沟脚村、沙寨村)、水箐镇(流水村)、大银镇(石银村、半林村、丰林村)、燕子口镇(新村、石街村、海子村)、林口镇(青山村、渭河村、年丰村)、团结乡(柱钟村、新中村、银山村、团结村、草坝村)、生机镇(坡上村、葛浦村、耿丰村、谢家村、峨丰村、庆坪村、联合村、大寨村、镇江村)、清水铺镇(后山村、大地村、蓝田村、太平村、小垭村、民族村、宁家村、李家村、橙满园村、红岩村)、亮岩镇(裕民村、飞轮村、核桃村、官沟村)、海子街镇(大湾村、梅子村、平桥村、丁家寨村、安山村、彭家寨村、十三亩村、张家寨村)、田坝桥镇(十二湾村、高桥村、弯腰树村、田桥村、臭水井村)、小坝镇(公鸡山村)、层台镇(光辉村、向阳村)、小吉场镇(红旗村、新建村、双林村、高兴村、南丰村、永桥村、吉丰村)、阿市乡(团胜村、柳湾村、麻富村、草坪村、丫口田村、尖山村)、普宜镇(龙家村、道角村、双河村)、龙场营镇(黄金村、穿洞村、飘儿井村、安顶村、元岩村、卧牛村)、大屯乡(雅木村、三官村、大河村)、田坎乡(青岗村、田坎村、兴隆村、田坝村、白沙河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2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一、总则(一)为切实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及《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函〔2015〕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按照《毕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府办通〔2012〕65号)要求,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
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成因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3•【字号】毕府办函〔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现将《毕节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3日毕节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规定》(毕府办通〔2013〕111号)、《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毕府办通〔2015〕24号)及《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府办通〔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全面做好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隐患特点。
毕节市是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山区,山高坡陡,峰峦重叠,沟壑纵横,河谷深切,土地破碎,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多发,是全省地质灾害的重灾区之一。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对象及范围。
全市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1269处,共涉及27310户127905人及部分学校、公路、铁路、村委会、村卫生室和施工建设等场所临时活动人员,潜在经济损失约42亿元。
(三)类型分类及隐患点主要分布。
近年来,受城镇化建设、工业化发展、采煤采矿及市政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因素影响,全市地质灾害频发突发,防治形势日益严峻。
按照诱发因素分类:人为因素诱发或加剧的隐患248处,占总隐患的19.54%,自然因素诱发或加剧的隐患1021处,占总隐患的80.46%。
按隐患规模分类:特大型9处,占总隐患的0.71%,主要分布在金沙、织金和纳雍等县;大型27处,占总隐患的2.18%,主要分布在大方、织金、纳雍和赫章等县;中型366处,占总隐患的28.84%,全市均有分布;小型867处,占总隐患的68.32%,全市均有分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毕署办通[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毕节实验区“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部署,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农发行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新农村建设、农村路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城边村建设、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毕节实验区建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借款人必需经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认可、规范整改到位,符合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
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行署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毕署办通[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2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7〕33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毕署办通〔2007〕283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毕署办通〔2006〕2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矿山企业及其法人应当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责任分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毕署办通〔2006〕23号)、《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规定》(毕府办通〔2013〕111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督查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检查和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一条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灾减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灾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是及早发现危险,及时采取措施,是成功防治地质灾害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小组,深入乡村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拉网式大排查,彻底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现状。
对发生变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提出处置意见。
及时组织专业单位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对排查发现的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及时划出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通讯联络、抢险救灾等措施。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通[2008]51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12.08【实施日期】2008.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毕署通〔2008〕5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第九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强化措施,确保预案及时有效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2 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2.3 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专业工作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预警级别与发布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信息报送与处理4.3 通信4.4 指挥与协调4.5 紧急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震后恢复重建5.5 调查和总结6 保障措施6.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6.2 通信与信息保障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4 技术储备与保障6.5 宣传、培训和演习6.6 监督检查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1 特殊时期戒备7.2 轻度地震应急7.3 矿山地震应急7.4 水库诱发地震应急7.5 平息地震谣言8 附则8.1 名司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 奖励与责任8.3 制定与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附录一: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附录二: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附录三:震情简报格式附录四:相关部门通讯录1.1 编制目的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毕署办通[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6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08年4月7日)为深入推进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的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前几年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和农村50户以上村寨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毕节试验区2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建“平安毕节”、“和谐毕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毕府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4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州)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灾害分级根据灾害种类、破坏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1.5.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毕府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发〔2017〕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2日毕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及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强化源头严管、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物,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让毕节市山更青、天更蓝、水更清、地更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毕府办通〔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停办、关闭时候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金代理银行各县(区)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共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到县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金代理银行各县(区)支行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缴存保证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毕署通[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毕署通〔2009〕34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
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
第三条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毕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毕节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毕节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毕署办通[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毕节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84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经行署同意,现将《2009年度毕节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2009年度毕节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一、2009年地质灾害简况2008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48起,其中滑坡36起、崩塌7起、地面塌陷4起、地裂缝1起,发生人员伤亡的有4起,死亡10人,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512.9万元。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4起,避免人员伤亡419人,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
据2008年底统计,全区有243个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点2303处,其中受威胁的人数大于100人或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的隐患点522处。
(一)危险区预测我区地质灾害多发区是,毕节市[主要是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三板桥办事处、大新桥办事处、青场镇、大河乡、鸭池镇、梨树镇、朱昌镇、水箐镇、大银镇、生机镇、田坝桥镇、层台镇、小吉场镇、田坎乡、阴底镇、海子街镇、普宜镇、阿市乡、林口镇、团结乡、岔河镇、撒拉溪镇、清水铺镇、放珠镇、大屯乡、杨家湾镇、千溪乡、梨树坪镇、对坡镇、亮岩镇、大银乡、燕子口镇、龙场营镇等36镇(乡)];大方县[主要是大方县城、高店乡、果瓦乡、核桃乡、理化乡、牛场乡、响水乡、兴隆乡、瓢井镇、小屯乡、羊场镇、双山镇、东关乡、达溪镇、鸡场乡、马场镇、文阁乡、竹园乡、大山乡、八堡乡、长石镇、六龙镇、三元乡、鼎新乡、黄泥乡、凤山乡、猫场镇、星宿乡、安乐乡、雨冲乡、绿塘乡、黄泥塘镇、沙厂乡等33个乡(镇)];黔西县[主要是金碧镇、五里乡、羊场乡、沙井乡、绿化乡、雨朵镇、新仁乡、大关镇、钟山乡、铁石乡、协和乡、素扑镇、重新镇、定新乡、中建乡、花溪乡、中坪镇、红林乡、林泉镇、锦星乡、洪水乡、永兴乡、谷里镇、甘棠乡、太来乡、城关镇等26个乡(镇)];金沙县[主要是城关镇、化觉乡、清池镇、茶园乡、沙土镇、新化乡、安洛乡、西洛乡、官田乡、桂花乡、马路乡、源村乡、太平乡、后山乡、石场乡、大田乡、木孔乡、平坝乡、龙坝乡、禹谟镇、高坪乡、长坝乡、安底镇、岚头镇、箐门乡等25个乡(镇)];织金县[主要是茶店乡、八步镇、实兴乡、鸡场乡、化起镇、板桥乡、珠藏镇、中寨乡、以那镇、三塘镇、白泥乡、上平寨乡、黑土乡、金龙乡、普翁乡、自强乡、营合乡、少普乡、后寨乡、纳雍乡、城关镇、绮陌乡、阿弓镇、龙场镇、官寨乡、牛场镇、熊家场镇、马场乡、大平乡、猫场镇、桂果镇、三甲乡等32个乡(镇)];纳雍县[主要是维新镇、阳长镇、王家寨镇、乐治镇、雍熙镇、百兴镇、鬃岭镇、张家湾镇、龙场镇、昆寨乡、姑开乡、锅圈岩乡、羊场乡、厍东关乡、董地乡、化作乡、寨乐乡、左鸠戛乡、猪场乡、新房乡、勺窝乡、曙光乡、水东乡、老凹坝乡、沙包乡等25个乡(镇)];威宁县[主要是东风镇、斗古乡、哈喇河乡、黑石头镇、猴场镇、金斗乡、龙场镇、么站镇、牛棚镇、石门乡、兔街乡、雪山镇、迤那镇、玉龙乡、草海镇、哲觉镇、炉火镇、海拉乡、中水镇、黑土河乡、岔河乡、观风海镇、炉山镇、盐仓镇等24个乡(镇)];赫章县[主要是城关镇、白果镇、水塘乡、妈姑镇、达依乡、财神镇、野马川镇、平山乡、威奢乡、古达乡、六曲河镇、古基乡、哲庄乡、罗州乡、朱明乡、结构乡、安乐溪乡、德卓乡、河镇乡、可乐乡、铁匠乡、辅处乡、珠市乡、雉街乡、松林坡乡、兴发乡、双坪乡等27个乡(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及处理制度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及处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毕署办通[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及处理制度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1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及处理制度》已经行署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毕节地区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及处理制度为了保证我区防汛抗旱灾情及时迅速上报,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统一核实和上报工作。
二、灾情信息上报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建立防汛抗旱灾情信息联络员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络员由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担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专职科室主任(科长)或副主任(副科长)担任,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行署应急办。
四、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灾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灾情报送的直接责任人。
汛期灾情由信息联络员负责上报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五、信息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上要切实做到雷厉风行,要保守秘密,凡涉及到要求保密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六、信息联络员必须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二日及时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报送汛期有关灾情信息。
如发生突发或重大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报行署应急办。
凡报送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有关领导签阅,待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行署应急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毕府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3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我市周边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市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组成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有关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防震减灾局、市教育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外事侨务办、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民族宗教委、市人防(交通战备)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毕节海关、市气象局、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铁塔毕节分公司、毕节供电局、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委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团市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中国石油毕节分公司、中国石化毕节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8]83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05.14【实施日期】2008.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8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1.1 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需由行署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地区行署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进处置。
出现超出行署处置能力的,需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时,由行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进行处置。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0]122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07.0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2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一日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6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因连续强降雨引发山体滑坡,造成该村两个村民组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为深刻吸取教训,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委、行署《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防汛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毕委明电〔2010〕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77号)要求,结合我区遭受数十年不遇的旱情,以及汛期局部性暴雨、大暴雨等强降水天气增多,极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加之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的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排查目的通过开展此次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各地进一步摸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各地县、乡、村、组群测群防体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范,使全区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时间安排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3日为排查准备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迅速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成立排查工作组,做好实地排查工作准备。
第二阶段:7月4日至7月30日为排查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直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和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指导整改。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16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1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相关工作部门:现将《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85号)精神,有效整合我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为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和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做好县级应急救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地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督导黔西县试点工作以及全区推广工作。
组长:王开俊(行署秘书长)副组长:郭凯(行署副秘书长)陈学银(毕节地区公安局副局长)丁翔(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孟吴恒(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智(中共黔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苏秀明(中共黔西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成员:雷旭升(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盖斌(行署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杨锣(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黄必开(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主任)李开华(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处长)肖调伟(黔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欧智(黔西县消防大队副教导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杨锣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地区行署应急办、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黔西县政府办抽调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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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0〕126号【适用区域】毕节地区【发布时间】2010-07-05【生效时间】2010-07-05【关键词】环境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发布)毕署办通〔2010〕12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7〕33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毕署办通〔2007〕283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毕署办通〔2006〕2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矿山企业及其法人应当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履职、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履职尽职、社会参与监督的层层管理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制。
第二章层级责任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地、县、乡、村、组、户和有关管理部门层级责任体系;县(市、区)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分解落实到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分解落实到组、到户。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县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具体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对部门职责范围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部门主要责任。
(四)矿山企业是矿区范围内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主体,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地区行署职责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
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采取措施,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不定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城镇、乡村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四)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五)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
在省、地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含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每年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所需资金,预算当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搬迁避让工程、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工作等。
(八)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落实。
(九)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乡(镇)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发督查整改意见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地区地灾办。
(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地质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地质灾害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一)建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报告、预警、应急指挥机制。
建立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县(市、区)有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害速报反馈、定期查询制度。
实行值班、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应急指挥机构,从人员、资金、物质等方面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查询制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非汛期每月查询一次,汛期至少每十天查询一次。
(十二)查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乡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并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三)建立健全乡村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
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的防灾包干责任制,确保受灾害威胁群众都有专人负责联系和组织紧急避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
隐患排查情况要逐一登记,汇编成册,并及时上报县地灾办。
尤其是斜坡地段、高陡坡、河沟边、山谷口、矿山、工程建设工地等是重点区域。
排查内容包括: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预兆特征、威胁对象、排查时间、排查人等。
对巡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明确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五)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发放工作职责明白卡;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的单位(户)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加强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六)严格值班制度。
要做好值班安排,汛期要做到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纪律,做好值班记录,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下传预警信息和上报灾情险情等情况。
值班电话应及时对外公布。
(七)落实监测巡查责任和信息月报制。
每个隐患点要明确专人监测(观测)和巡查,做好记录,适时分析。
发现灾情险情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八)预警预报。
对巡查监测发现的灾害预兆,要及时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预警预报,尤其要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级的预警预报信息,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九)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十)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紧急处置,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
(二)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三)指导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测和评价数据库。
(四)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开展对监测人的业务培训。
(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年度预算,经有关部门会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六)组织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参加责任单位组织的治理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