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的通告》,为配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申报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立项建议书,经省卫计委标准专家会议审核并上报国家风评中心予以了批复。
云南省卫计委下达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列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云卫〔2017〕DB003。
(二)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制定工作。
主要协作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参与单位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酿酒科学研究所。
参与起草人员:刘本军、詹伟、方海云、孙文通、谭平、张晓春、祝红昆、于国忠、柴剑波、李军明、潘章、李海山、鲁燕骅、赵迎春、梁丽、钟读波、魏伟、徐光明、缪锦辉、丁天发、王凌云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情况(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政府2016年10月17日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基本要求及发放登记证管理的方式,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中常见食品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渍菜(泡菜等)(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 腌菜(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面点、月饼(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面条、饺子皮(面粉处理剂)糕点(膨松剂,水品保持剂磷酸盐类,增稠剂,甜味剂) 馒头(漂白剂)油条(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肉制品和卤制熟肉(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鲜瘦肉(胭脂红) 臭豆腐(硫酸亚铁)蔬菜干制品(硫酸铜)面制品和膨化食品(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陈粮,米粉等(焦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叫亚硫酸,亚硫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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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 品;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 使用; (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三)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 (四)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五)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5.违反法规,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监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 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 吊销准许证。
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 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 、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继去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后,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食药监局又起草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登记的申办流程、登记范围、登记时限、证书样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免费办理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对去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目前正在推广阶段。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皆为免费。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5天内可办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即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年。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以及禁止伪造、变造。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也需要标明登记证编号。
且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登记证长这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由省食药监局统一制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了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2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5位登记流水号”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本规定 所称 网络交 易经营 者 ,是指通 过互联 网( 含移动互 联网)
销 售 、收 购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 以下
简 称 电商 ) 。
起 ,在 规 定 时 限 内转 至 有 管 辖 权 的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并 告 知 举 报
息 公 示 系统 查 询 得 知 的 地 址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确 实 无 从 查 找 的 ,
第 四 条 :受 理 、 办 理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遵 循 行 为 发 生 地 管 辖
原 则。网络交 易进行时 ,被举报经 营者所在地 即行 为发生地 。
被 举 报 的 网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系 电 商 实 施 , 由 电 商 所 在 地 价 格 主 管部门管辖 。 被 举 报 的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系 平 台 实 施 , 由平 台 所 在 地 价 格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管 辖 规 定 ( 试行 )
第一 条 ; 为 了 不 断 提 高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办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 切 实 维 护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价 格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定 、 《 价 格 违 法 行 为举 报 处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办 理 涉 及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的
当 在 收 到 举 报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 日内 ,附 转 办 依 据 和 证 据 ,报 请 共 同
上一级价 格主管 部门指定管 辖。
第十 条 :消 费者单 独提 出的 价格 投诉 ,由被投 诉经 营者 所在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小作坊生产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规模较小且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小作坊。
第三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是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准入条件,是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管措施。
第四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申领、使用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申领和管理第五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申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卫生条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经核查合格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规程的小作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补办,原证件作废。
第三章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其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生产、经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经营,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被挂靠、转让、出借、伪造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小作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
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方案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方案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压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DBS53/028-2018)三、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不实施许可。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四、监管重点白酒、米线、卷粉、豆制品等小作坊为监管重点。
五、监督检查内容(一)生产加工场所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
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1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2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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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20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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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变更的,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
延续换证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废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 2 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 【小作坊】”和“ 5位登记流水号” 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和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
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5.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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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小作坊名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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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填表日期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3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小作坊名称
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填
表日期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4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
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附件5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
编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
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和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明确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1、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检。
2、建立健全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采购索票索证、生产过程、食品检验、食品销售等四个记录,实现全过程控制及可追溯。
确保不合格的食品能及时召回。
3、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工艺合理,过程规范。
加工车间的卫生管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等的交叉污染。
4、生产卫生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5、不得使用受污染、不清洁、回收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
等包装、储存、运输食品;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认可标志等相关信息。
6、生产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非食用的原辅材料和过期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