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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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三政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在乡村建设上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省前列,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重点培育100个乡村建设示范村,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实施一批项目,确保乡村建设行动开好局、起好步。

到2025年,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乡村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建成一批美丽宜居乡村,有条件的村率先基本实现农村现代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政办[2004]63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4.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发〔2004〕18号),原三门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证券监管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以及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管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包装工业办公室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三政办[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三政办〔2004〕45号)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目标进一步明确、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方案,及早安排,认真落实。

下一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照此任务分工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二○○四年八月四日三门峡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材料整理:市爱卫办)1.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协助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3.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

协助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

4.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城(郊)区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三政办〔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三政办〔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6日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市场主体稳步增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补贴和贴息支持对2022年新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住所及正常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100元的误工补贴;给予每户5万元创业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2022年新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住所及正常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每户创业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对新开办入规纳统企业给予创业奖励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当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创业奖励。

其中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四、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同步免费领取4枚印章(企业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三政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三政办〔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做好2023年市政府各项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领导、主要措施,并从2023年1月起,每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当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12月25日前报告全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一、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分解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2个百分点。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3.研发投入强度超过2.4%。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5%。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7.进出口总值保持平稳增长。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以上。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9.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三政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门诊统筹第三章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五章附则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体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补齐门诊保障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建立居民和职工分类保障的门诊统筹制度,增强基金门诊保障功能。

第三条坚持互助共济、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坚持平稳过渡、动态调整,坚持建改同步、协调联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与缴费挂钩。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履行基金监管主体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三政办〔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1日三门峡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六稳”“六保”,聚焦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一体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着力解决我省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以完善药品“三统一”制度、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至2015年,基本实现50%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三统一”工作(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完善我省药品“三统一”集中采购制度,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弃标、价格倒挂、生产企业不供货以及中标品种不全等问题。

对独家品种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临床和基层必需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负责)(二)研究解决“三统一”药品招标中的空标问题,不断提高中标率,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三政办〔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决策部署落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梳理发布三门峡市第一批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编制三门峡市“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和办事通用工作规程。

稳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建设工作,上线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各县(市、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可结合实际进行拓展。

2025年年底前,按照省级统筹建设“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进度,在完成国家、省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和服务领域,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再造办理流程。

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在组织开展单一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基础上,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涉及的办理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合理调整前置后置顺序,依法依规整合环节、精简材料、统一表单、优化流程、压减时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积极推行联动审批、联合评审(勘验、验收)等联办机制,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三政办[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紧紧围绕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努力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促使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全面落实,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及合理用药水平得到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以有效监测;制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受到惩治,涉药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行政执法水平和技术支撑条件逐步改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违法药品广告得以整治,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三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0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食品药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等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从总体上看,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尤其是食品加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化程度较低,安全控制保证的总体能力不强,监督管理体制仍不完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现象屡禁不止,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影响了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各方面入手,以保障安全为目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现代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体系,健全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放心和用药安全有效。

二、主要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工业和医药经济的发展状况,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管。

积极推行已颁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建立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食品药品安全溯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符合我市经济展规律的安全监管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6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3【实施日期】2013.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3日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201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省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3年,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夯实基层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健全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及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确保新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基层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1.完善药物招采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

继续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将医用高值耗材纳入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招采。

二是确保重大疾病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

对于独家品种,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定点生产、限价备案采购等方式确保供应。

三是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履约表现和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三政办[2008]46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4【实施日期】2008.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药品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67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标准化战略实施意见(2007-2015年)的通知》(三政〔2007〕45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推进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食品和药品安全为目标,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标准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从源头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使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物流及销售环节有标准可依,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市食品药品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食品药品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原材料、生产、物流和销售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适应食品药品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用药安全。

具体目标是:--建立主导农产品、主要畜产品和特色药材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全过程的企业标准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以品种为单元的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进一步巩固和
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政办[2004]17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2
【实施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

(三政办〔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市政府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努力树立政府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现就2004年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科学和民主决策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利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的政务
公开工作,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目标和基本要求
今年政务公开的目标是: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行市级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提高县级和乡(镇)政务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1)转变机关作风。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三政办[2013]47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1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三门峡海关、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三门峡海关、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3年9月28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职责,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二、工作重点(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市直医药流通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市直医药流通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市直医药流通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0.10
•【字号】三政办文〔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10.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市直医药流通企
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政办文〔2014〕24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市直医药流通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三门峡市市直医药流通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赵中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战荣(副市长)
王振清(副市长)
成员:王明智(市政府副秘书长)
翟海燕(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聪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马萍(市信访局副局长)
侯功亮(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保民(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飞(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
刘同会(市财政局国资办主任)
于瑾(市财政局金融贸易科科长)
付志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医药总公司。

薛飞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三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三政办〔202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自觉将政府立法工作放到大局中谋划推进,确保及时准确将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政府规章,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作用。

二、落实立法计划。

对列入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做好人员选配和经费保障,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分歧协商、风险评估、集体研究等工作,按时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确保于2023年年底前制定出台。

对列入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责任部门要认真谋划,务实推进,形成调研报告,待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后,可申报列入今后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收到规章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深入研究,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要求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回复意见。

三、强化协调督导。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中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政[2013]56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9【实施日期】2013.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3-2015年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三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实基础和面临形势(一)现实基础2009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全力推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分别达到64.92万、157.89万,参保(合)率分别达到96.56%和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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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
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三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5
【实施日期】201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扩大医改成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3〕56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药品,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以县级卫生部门为主体,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共同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成交确认,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网上采购订单的中标价格可修改为重新确认的成交价格)等,实现
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空间。

(市卫生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察院负责)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

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方的药品配送工作。

基本药物采购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

各县(市、区)可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市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市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配合调整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根据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配合完善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

配合增补符合我市实际的目录外药品品种,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

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和儿童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市卫生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察院、市政府纠风办负责)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市卫生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五)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市卫生局负责)
(六)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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