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安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4月6日“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取得的进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反复告诫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整合11个部门的13项职责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监管监察能力得到加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建立。
以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稳步推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安委办〔2015〕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安委办〔2015〕9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联络员工作职责,推动联络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5年6月25 日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二)研究讨论拟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三)研究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和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书面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联络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的具体形式为联络员全体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和临时会议。
1.联络员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国务院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见第二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文号】安委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充分认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不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安委[200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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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5•【文号】安委[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安委〔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油气输送管线及城市燃气、隧道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专项整治。
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总体情况2014年2月下旬至4月上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马凯副总理和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审定督查方案、亲自动员部署。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力协作,16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采取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重点抽查检查了116个市(地)、600余家企业(单位),涵盖各重点行业领域,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和隐患1300余项,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甘肃、广东等22个省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机制的文件。
二是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
重点行业领域排查出一般隐患474.7万项,重大隐患4093项,打击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31.9万起,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66万起。
三是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五篇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各种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对于生产规模小、风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同时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文章5篇,欢迎品鉴!第1篇: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021年8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21〕5号),明确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这项新任务,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一)健全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屠宰企业等在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构建起“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 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宣传教育对象:国务院安委 会成员单位、企业、公众等
宣传教育效果:提高安全意识, 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减少事故 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应急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和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06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 产工作总结和展望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教育部:负责指 导地方教育部门 督促学校加强安 全教育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负责指导地方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加强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监管 等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 导地方公安机关 依法打击各类安 全生产犯罪行为, 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等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装备水平,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有效地进 行救援。
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氛 围。
考核评估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依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 要求,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明 确考核评估的范围、内容、标 准、方法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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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汇全报人: 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安委〔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8•【文号】安委办函[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函[200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6月份以来,你省连续发生两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月11日9时,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徐寨村委会马庄自然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
6月16日下午3时,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城关附近的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乳化喷粉车间发生爆炸,造成14人死亡,2人失踪,24人受伤。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你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请你省对上述两起重特大事故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明原因,找准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认真落实好你省6月16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抓好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每个员工。
二是督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活动。
三是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加大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企业安全管理滑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安委〔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一、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铁道部关于分解落实铁道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分解落实铁道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铁道部关于分解落实铁道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精神,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中铁道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明确铁道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五项:一、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拟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职责分解:铁道部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安监司及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运输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应急办、运输局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二、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职责分解:安监司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部属单位的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监察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运输局承担国家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职责分解:建设司拟订铁路行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运输局、安监司、建设司拟订既有线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设司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为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交叉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发[2017]29号1《关于贯彻落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委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监管职责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定期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对安委会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督办;(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九)依法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牵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2022〕2 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 2022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味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管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 按照职责分工,参预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辟、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材。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安委办明电[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监管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要认真分析国庆节日期间群众出行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路面巡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强化对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隧道的安全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3•【文号】安委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国土资源部。
(十一)环境保护部。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交通运输部。
(十四)水利部。
(十五)农业部。
(十六)商务部。
(十七)文化部。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
(二十一)质检总局。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十三)体育总局。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十)国家海洋局。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安监总局被撤销,央企安全管理部门会何去何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是并于到应急管理部,但是职责还存在,不会消失,只是以后没有单独的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国家还是很重视的,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权责很大,很广,应该是对安全生产的强化。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反应灵敏、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提高救灾减灾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方案提出,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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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发展改革委(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科技部(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公安部(一)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承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司法部(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财政部(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国土资源部(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担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民航局(一)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三)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