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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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改善中小企业支票流通环境,满足中小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中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统称“随时富”贷款)是指贷款人对中小企业法人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当中小企业客户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余额临时性不足时,同意在事先约定的账户内进行透支,以满足其临时性融资便利的一项垫支业务。

包括中小企业账户现金转账、支取和支票兑付。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实行授信额度管理,透支额度纳入对中小企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素第五条账户透支对象申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日常经营中支票使用频繁、资金出入活跃,历史结算交易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账户透支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贷款人所辖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贷款人网点办理正常结算业务,原则上,其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开办透支业务后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二)日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日常现金流丰富,信誉良好;(三)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四)已经贷款人核定统一授信额度;(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担保方式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或经贷款人有权部门审批,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八条透支资金用途账户透支业务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临时性资金的正常支付结算需求,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其特点是透支金额小、使用频率高、偿还时间短。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提高远程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的远程集中授权采取大集中模式,由远程集中授权中心对辖内各网点的授权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集中授权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要素、凭证影像、环境影像等信息传输至特定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主管授权相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四条远程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授权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的范围及其审查、审批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第五条远程集中授权业务范围包括综合业务、对私业务、对公业务和特殊交易业务等。

上述业务均指某某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下的各类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办人员是指某某银行辖内各网点的业务操作柜员,集中授权主管是指远程集中授权中心的专职授权人员。

第七条远程集中授权业务的类型、范围和起点金额,以省农信社CCIS门柜系统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远程集中授权应遵循全面、及时、连续的基本要求,科学配备远程集中授权主管,确保业务及时、有效处理。

第九条远程集中授权按照'先提交先处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但大额交易、授权拒绝后重提授权交易、时效性要求高的业务可优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银行办理远程集中授权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某某银行事后监督部为远程集中授权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远程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业务培训的组织,远程集中授权工作的管理。

远程集中授权中心具体负责远程集中授权业务的集中作业处理、操作风险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制定和系统优化需求提出等。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第一节会计核算基础规范1.1.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适应综合业务系统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和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核算是指从办理业务、审核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至轧平结清账务,打印日计表的全过程。

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时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1.3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支出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收入发生,记入贷方。

在账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平衡。

1.1.4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反映全辖经济业务状况,分析各项业务及账务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市农村信用联社辖内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是指系统中对农村信用社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会计、出纳、信贷、储蓄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权限的具体界定。

工作人员应在岗位职责权限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行事。

第四条授权要实行责任分离制度,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保持利害关系分离和监督制约。

主要是:(一)实行对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记录分离;(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三)资金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四)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分离;(五)损失的确认与核销分离;(六)业务经办与检查监督分离。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授权分为操作授权、系统授权和金额授权三种权限。

第二章权限规定第六条操作授权:每日营业开始时,必须双人输入各自口令,进入操作系统。

柜员进入操作系统需经换人授权。

第七条系统授权(一)系统设置只能由本机构业务主管操作,其他柜员不能进行交易的有关系统功能:(1)尾箱设置;(2)物品箱管理;(3)凭证入库;(4)凭证出库;(5)凭证核销;(6)现金入库;(7)现金出库;(8)凭证出入库撤销;(9)损益划转分录表维护;(10)损益划转。

(11)股金分红。

(12)机构科目调整参数设置。

(13)资产管理所有业务。

(二)系统设置必须经复核授权(不必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更换单折。

(2)凭证挂失。

(3)凭证解挂。

(4)凭证注销。

(5)通知存款登记。

(6)股金开户、入股、利息支出、挂失、解挂等业务,需复核授权。

(二)系统设置需要业务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在代收代发入账在一个月内做两次或两次以上以及代收代发批量入账的撤销,需要业务主管进行授权。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改革,信用社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以及农村居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信用社的规模和业务量的扩大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社授权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确保信用社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授权管理范围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监测与评估: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内部控制: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风险管理、业务流程、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规定。

3. 财务管理:信用社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要求信用社对资金运作、资本充足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

4.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用社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公众披露与信用社经营相关的信息,增强透明度。

信息披露要求信用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办法1. 授权管理机构: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主体为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等。

金融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授权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

2. 授权管理程序:信用社在执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检查、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环节。

3. 授权管理要求:信用社在获得授权后,应履行以下基本要求:(1) 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平衡和稳定运营。

(2) 执行合规性规定,履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透明度,便于监管和公众对信用社的了解和评估。

信用社(银行)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实施方案

信⽤社(银⾏)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实施⽅案信⽤社(银⾏)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实施⽅案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社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作,省联社会计部在综合考虑各县级联社营业部、信⽤社、信⽤分社及储蓄所等4类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种类、会计岗位设置等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案。

⼀、整体接管式检查的⽬的实施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的是全⾯检验全省农村信⽤社各级营业机构对省联社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具体执⾏情况,深⼊排查案件风险隐患,建⽴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并对基层会计基础性⼯作做出综合性评价,真实反映基层会计管理及核算⽔平,认真剖析、透视基层会计⼯作现状,进⽽提出改进意见,加强会计管理,全⾯实现全省农村信⽤社会计⼯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

⼆、整体接管式检查的依据实施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主要依据《农村信⽤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办法》(农信联〔〕413号)所规定的检查内容、检查⽅法、检查程序开展检查,检查的标准为省联社制定并下发的各项会计制度、管理(暂⾏)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三、整体接管式检查的原则实施会计业务整体接管式检查,除必须遵循独⽴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谁检查、谁负责”等原则外,还特别强调全⾯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和确保营业安全原则。

全⾯性原则,即整体接管式检查必须涵盖被检营业机构的全部会计业务,坚决不留检查死⾓;保密性原则,即所有接管检查⼈员在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过程中及检查结束后,未经检查组允许,均不得擅⾃向接管检查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提供检查信息;确保营业安全原则,即接管检查期间必须做好对外解释和客户维护⼯作,确保被检营业机构正常业务的营业安全。

四、确定检查对象接管检查对象的确定,原则上由检查单位的会计部门根据近阶段对本辖营业机构会计结算⼯作的考核情况,结合本单位当前会计⼯作任务要求,并在综合考虑检查层⾯、经营规模、业务种类、会计管理及核算⽔平等因素的基础上随机确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背景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信用社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授权管理和风险管控问题。

信用社银行需要采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的授权管理方式,以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和风险得到控制。

本文档旨在对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目标是确保授权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保证授权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达到以下目标:1.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降低内部操作失误和风险;2.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3.规范授权流程,加强对银行内部授权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步骤设计授权管理流程在制定授权管理实施办法前,信用社银行需要先制定授权管理流程。

授权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授权:业务操作人员向主管申请相应的授权;2.主管审批:主管对授权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批的内容、授权人角色和授权的有效期限等;3.授权操作:授权人通过系统或授权书对业务进行授权操作;4.授权结果:系统或授权书反馈授权结果;5.结束授权:业务操作人员在完成操作后,在系统或授权书上结束授权。

制定授权管理策略信用社银行需要制定授权管理策略,以确保授权操作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授权管理策略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点:1.业务操作人员应遵守授权管理流程,如何申请授权、主管如何审批、授权人如何进行授权操作等条款;2.控制授权人数和授权范围,减少授权操作的风险;3.统一规范授权文书,防止文书无法达到法律效力;实施授权操作系统信用社银行需要实施授权操作系统,对授权操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授权操作系统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点:1.与业务系统进行接口对接,确保业务操作流程的无缝连接和数据传输的实时性;2.人员授权的管理与监控,包括授权人员的身份验证、授权有效期的管理和授权结果的记录;3.日志记录和审计,对授权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以便后期监督、审计和呈现;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一、概述随着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崛起,信用社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业务环境和管理挑战。

为了更好地规范信用社的授权管理工作,提高授权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授权管理的重要性授权是指信用社将权限委托给特定人员或部门,允许其进行特定的操作或决策。

良好的授权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风险,同时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其重要性更加凸显。

不仅需要对内部工作进行合理授权,还需要与外部合作机构进行授权管理,以确保业务能够顺利开展。

三、信用社授权管理的原则1. 适度授权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进行适度的授权,避免过度或不足的授权,确保员工的授权范围与其能力和职责匹配。

2. 聚焦业务需要原则:授权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来进行,确保授权对象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能够胜任所授权的工作。

3. 分级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根据岗位等级和工作职责的复杂程度,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确保高级别岗位的授权权限更高,具备更大的决策权。

4. 审批制度原则:信用社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过程经过合理审批,并留下相应的审批记录,以便事后监督和追责。

5. 动态管理原则:授权管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业务环境和工作需要的变化,授权管理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

四、信用社授权管理的具体措施1. 岗位职责划分明确:信用社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岗位需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要求。

确保每个员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避免岗位职责的重叠和模糊。

2. 授权审批流程规范:信用社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审批流程,包括授权申请、审批和记录等环节。

确保授权过程规范、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3. 授权权限定期审查:信用社应定期对已授权的权限进行审查,确保授权权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授权权限,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对柜员授权监督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及所有交易实行级别管理,第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操作级别,每一个交易也都有一个确定的交易级别,柜员员只能办理交易级别低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

综合业务系统为每一个柜员的操作级别都指定了最大交易值(如金额、利率等),即使柜员的操作级别比该交易的级别高,也只能在系统设定的交易值内办理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柜员在办理交易过程中,当柜员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或超出该柜员操作级别所指定的交易值时,需经另一柜员监督、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授权包括对交易的授权和对交易要素的授权。

对交易的授权是指柜员的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时,柜员无法办理该交易,必须由高级别的柜员为其授予交易的操作权限而使其能够发起交易的一种授权行为;对交易要素的授权是指柜员能够发起交易,但交易的金额或利率等要素超出了系统对该级别柜员所定义的最大值时,需要由其他柜员就有关交易要素授予操作权限的一种授权行为。

第五条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各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六条授权时,由授权柜员根据被授权柜员提供的凭证,经认真核对后发起授权交易。

如果授权交易成功,授权柜员将系统返回的授权码抄写在被授权交易的凭证上,双方加盖私章,以示确认。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中,下列情况须经另一柜员的授权:1、所有存款种类的资料管理交易中对“浮动比例”、“存折已打印行数”的修改;2、密码管理交易中的“挂失密码”操作:3、普通活期中的退税、补税交易;4、普通活期中的转开交易;5、储蓄存款中的转账取款业务;6、定期一本通取款和定期结清帐户交易中选择“不征收利息税”标志的操作;7、定期一本通转开新户交易;8、贷款参数管理交易中的增加、修改、删除操作;9、10、贷款业务中涉及修改的操作;11、省辖联行往来报告表管理交易、汇出汇款报告表管理交易中的修改、删除操作;12、尾箱管理操作交易;13、内部帐的冻结、手工解冻交易;14、所有冲帐交易;15、凭证作废交易;16、备注信息管理中有关创建、修改、删除信息的操作;第八条授权柜员应以有关凭证为依据,严格审查凭证要素是否正确,严禁无凭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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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
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主任,负责对所辖单位的授权人员授权,授权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内容应包括:授权人员的级别界定,授权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期限等。

综合业务系统内4级(含)以上授权柜员须通过省联社或市联社(办事处)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行使授权职责。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均指综合业务系统内柜员。

第九条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省结算中心设置9、8级授权柜员,负责柜员建立、制卡等业务授权。

其中9级由省结算中心负责人担任。

县级联社结(清)算中心设置7、6、5授权柜员,负责柜员跨联社调动、柜员启用、柜员密码初始化等业务授权,其中7级管理柜员由县级联社结(清)中心负责人、或会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营业机构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同级别的授权人员,严禁柜员以任何形式为本人业务授权。

第十条会计业务的授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授权。

转授权是指当授权柜员短期离职时,经主任或会计主管批准后,授权柜员将自身权限临时授给其它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授权权限的业务行为。

特殊情况下,授权可以实行转授权,但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且不得向操作员或低于本身级别的授权人员转授权。

办理转授权应有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签章。

第十一条授权柜员特殊情况短期离职时,经主任或会计主管批准后,可进行转授权处理,同时由相应级别的管理员对被授权柜员情况进行基本信息维护。

第十二条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授权柜员行使相应授权职责,不得再对其它柜员做转授权处理。

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年累计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授权柜员回岗时,及时做好转授权的撤销工作,及时维护柜员基本信息。

办理转授权和撤销转授权时,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工作日志》上注明。

第三章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会计业务的授权,分为一般交易事项的授权和特殊会计事项的授权两种。

交易事项授权是指信用社为客户办理正常业务,但该业务事项超过了操作人员的权限,而进行的业务授权。

特殊事项授权是指信用社办理特殊业务(如挂失、冻结、扣划)等会计事项,而进行的业务授权。

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范围以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界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权限应遵循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界定,省联社应根据业务发展、会计内部控制要求及时变更和调整,具体需要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应以综合业务系统提示的为准。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加强大额款项支付管理,确保客户及信用社资金的安全。

(一)大额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严禁违规存取现金。

(二)客户转账金额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除需三级(含)以上柜员授权外,须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汇划凭证上签字确认。

(三)客户转账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需立即同客户财务主管或负责人(含
法人代表)联系确认,并将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时间,确认内容在汇划凭证上详细记录。

同时必须经四级柜员授权,并经信用社主任审批确认。

(四)客户转账金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还需利用传真的方式报请县区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

2000万元(含)以上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须经县级联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可采取传真方式)。

(五)信用社银行存款转账业务超过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必须经过信用社主任审批。

超过1000万元(含)须经县区联社分管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联社须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快捷”的原则,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建立适合本辖实际情况的大额资金汇划(包括大额提现)管理制度,报市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授权方式及操作
第十七条授权方式分为本地授权和异地授权两种方式。

本地授权是指会计业务经办员和授权柜员在同一终端授权操作的授权方式。

异地授权是指经办员和授权柜员不在同一终端上操作,或者须经二次授权,二次授权人员不在本地或不在同一终端上授权的
授权方式。

第十八条柜员办理相关交易超越其操作权限时,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授权人员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授权操作实行授权卡和密码双重控制。

柜员授权时,须首先插入授权卡,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后,提示输入密码。

特殊情况下,无法执行插卡授权时,应报上级社审批,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更高级别的授权人员,进行更改授权方式,授权人员实行无卡授权。

改变授权方式相关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志》上登记。

授权卡管理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综合业务系统未开通授权卡业务之前,执行密码授权方式。

第二十条柜员进行授权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认真的审核被授权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凭证是否合规有效、要素是否齐全,签章是否清晰、完整(凭印鉴支付的还需按规定验证印鉴);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输入要素及内容是否正确(涉及现金的业务要审核款项是否正确)等等,确保凭证及交易内容真实、合规,审核无误后插入授权卡、输入密码进行授权,严禁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授权柜员输入密码时须物理遮掩,经办柜员及他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授权柜员完成授权后要在相应业务批件、会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授权人对被授权人所操作的业务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授权柜员需在确认授权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

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员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

第二十四条授权必须由授权员亲自操作。

严禁将授权员的授权卡、密码交予经办柜员自我授权或交与他人代为授权。

第二十五条授权卡和授权密码为授权员的终身身份,授权员必须对本人授权卡和授权密码所授权的业务终身负责。

第五章授权责任界定
第二十六条经办柜员和授权柜员对实施授权的业务终身负责。

授权柜员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将授权卡和密码私自委托他人代为授权的,授权柜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审批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柜员负主要责任,被授权柜员负次要责任。

第六章授权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属机构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三十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调阅相关的授权
资料,对不符合授权要求的授权,有权要求辖属机构进行调整。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柜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授权业务,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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