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我国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号正式开始施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其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人们甚是关注,因为这条罪名本身就关系着大众的切身利益与安全。
据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而许多国家更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法规,在美国,规定酒驾最高可判死刑,而酒驾逃逸者数罪并罚;在日本,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之人、同乘者、供酒人都要予以相应处罚;在德国,最严重的,终身禁止驾驶,更重要的,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
我国每年的交通安全事故也触目惊心,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新修订的《道路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重的刑罚。
事实证明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映,道路安全违规现象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大为减少,而高晓松等名人的因酒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高晓松5月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
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
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
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判处6个月的拘役。
新法施行得到了执法者的高度重视,有消息称,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这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命与安全,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主观故意是毋庸置疑的,在现实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则需要区分,比如怎样判定驾驶人在追逐竞驶,再比如,一个人喝了酒,他认为自己喝的很少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而驾驶,但实际上他达到了酒驾的标准,难道判断他是故意酒驾吗?从客观方面来说,危险驾驶罪有两个方面:一是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3
醉驾入刑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严格约束和公平制裁,有利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醉驾入刑的现状分析
法律制裁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不断加大,醉驾入刑的 相关规定越来越严格。
社会认知程度不断提高
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社会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 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
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推广与实施
制定教育计划
多渠道宣传
政府应制定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规划, 明确教育目标和实施方案。
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 育,如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社区宣教等。
开展实践活动
加强学校教育
组织公众参与交通安全实践活动,如交通志 愿者活动、模拟驾驶等,让公众亲身体验交 通安全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强化了公众对醉驾危害的认识,提高了公 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社会反响
社会认同度较高
醉驾入刑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公众对这一政策持积极态度 。
有效保护了公共安全
醉驾入刑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对酒文化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入刑对酒文化产生了影响,改变了人们对 饮酒的态度。
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 安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安全 意识。
04
醉驾入刑的未来展望与建 议
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
醉驾入刑将更加严格
随着醉驾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可能会 更加严格,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醉驾入刑将更加人性化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醉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列为刑事犯罪行为,并对其实施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
对醉驾入刑进行思考,既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考虑公众安全和道德问题,也需要从司法角度出发,思考刑罚的宽严适度以及法律的实施问题。
首先,醉驾入刑的思考要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出发。
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驶不仅使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危及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严重的社会不良行为。
因此,立法对酒驾入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通过对醉驾者进行刑罚可以对其进行警示和震慑,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
其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考虑人性化的刑罚规定和社会帮助机制。
刑罚既要严惩犯罪行为,也要关注到醉驾者的社会适应问题。
对于一些初犯的醉驾者,可以通过刑罚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戒。
比如酒驾者可以通过强制戒酒、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其意识,改正其错误行为。
同时,对于累犯的骨干分子和严重肇事者,也可以加大刑罚力度,以达到嫌疑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再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注重刑罚的宽严适度。
刑罚的宽严适度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醉驾入刑,刑罚要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既要严惩罪行,也要对醉驾者进行教育和改造。
在刑罚量刑上,可以参考醉驾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司法前科等因素,进行刑罚的确定。
同时,也要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交通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刑罚政策,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最后,醉驾入刑的思考还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
刑罚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执法力量和手段。
加强醉驾的监测和检测技术,提高酒驾查处率,可以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醉驾者的惩处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另外,也要配套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共同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驾驶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活动。
然而,在现实的道路环境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车祸和交通事故的报道,其中不乏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伤亡事件。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法理学讨论。
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驾驶者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危险行为而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处罚那些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他人的人,并以此威慑其他潜在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的主要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和危险犯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法理学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事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绳。
在各国的交通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通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酒驾的酒精含量限制、闯红灯的界定等,因此可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次,过错原则是指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犯罪人的过错上,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者而言,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驾驶的范畴,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
醉驾、超速等行为是明显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而疲劳驾驶、闯红灯等则属于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驾驶者对于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危险犯罪原则也支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危险犯罪原则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
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使没有发生车祸或伤亡,驾驶者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潜在危害。
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对潜在肇事者进行处罚,并以此威慑其他驾驶者,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有人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一些法理学上的争议。
他们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范畴,可以通过处罚罚款、扣分等行政手段来维持交通秩序,而不必直接入刑。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因为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不慎,妨碍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又有利于对肇事者加以惩戒和警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中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一种特定刑事责任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肇事者驾驶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不慎,妨碍交通安全,或者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造成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应当从严惩处。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对其应当从严惩处。
依法对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从严的刑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应当依法进行司法教育和社会矫正。
对于首次犯罪或轻微违法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可以采取教育引导、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司法教育和社会矫正,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多次犯罪或严重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则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加强社会监管,严格执行刑罚,有效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应当采取法律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预防和惩治。
除了依法对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进行严格处罚外,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警示,提高人民群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法律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既可以对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警示,又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作用。
应当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罪, 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 节恶劣, 情 或者在 道 照危 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 但是另一方面, 即便在未造成严重 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 构成该罪, 法定刑为拘役, 并处 后果的情况下,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已经是三 罚金。 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 “ 醉驾” 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 期徒 刑, 远远高于危 险驾驶罪仅 为拘役的
要轻得多, 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 新法来改善 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 的立法本意。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
从 本 罪 的法 定 刑 来看 , 罪 的主 刑 为 拘役 , 于 比较 轻 的 本 属
刑罚。 刑法 修正案 ( ) 八 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中作为 个犯罪 是故 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 主要取决于行为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款项之一, 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
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规 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 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 定。 国刑法规 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 全罪是一个危险 的出现 , 我 因此构成犯罪。 同时, 在法定刑方面, 不发生实际侵害 犯, 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 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 结果时本罪设定 的法定刑仅 是拘役, 这也与交通肇事罪 的法
刑 设 置 两个 方面 来 入手 。
点相 对 较 高 , 常 要发 生存 在 实 际损 害 结 果 的交 通 事 故 , 便 通 即
本 罪所侵害的法益, 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即多数人或者 在行为人具有酒后、 吸食毒 品之后驾驶等情节时, 也要发生 致 不特 定人在公共道 路环 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 益 的安全。 于 人 重伤 的交通事故 , 对 才构成交通 肇事罪。 但时至今 日, 由于全 该法益的保护, 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 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 危险驾驶行为 交通肇事罪。 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 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 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罪及相 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 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 在此背景
醉驾入刑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
醉驾的鉴定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需要确保程序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醉驾入刑的执行问题
01
执行标准
醉驾入刑的执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对醉驾者的处罚
、刑罚执行等,需要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2
执行机构
醉驾入刑的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进行,
对于在非公共区域如企业内部、家庭院内等场所的车辆驾驶 人员,如果发生醉酒驾驶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的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的量刑标准包括:拘役、罚金、吊销驾驶 证、行政拘留等。
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醉驾的量刑幅度也有 所不同。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
上的,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02
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
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
1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
2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
醉驾入刑的适用对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人。
醉驾入刑的适用范围
醉驾入刑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 域内的车辆驾驶人员。
对于多次醉驾、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醉驾等情节严 重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03
醉驾入刑的实践问题
醉驾入刑的取证问题
取证标准
01
醉驾的取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标准,如血液酒精含量、驾驶
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需要严格遵守。
取证技术
02
醉驾的取证涉及到酒精检测、行为观察等多种技术手段,需要
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
2023
《醉驾入刑刑法中醉驾入 刑制度透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近年来,随着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违章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尤其是当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更加严重。
对于这一罪行的刑事处罚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慎分析,不能一刀切的处理。
在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事故中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的损害程度、驾驶人员的主观恶意、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事故,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既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能照顾到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的司法目的。
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和证据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结果、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
这就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证据调查和审理的规范化管理,以确保危险驾驶罪的审理工作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法律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要进行零容忍。
在当前社会,由于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管理的不断完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交通事故,需要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让肇事驾驶人员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达到法治的目的。
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进行加大,防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摘要]现行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文章拟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法定刑设置、致人伤亡时的处理模式等方面来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理规制;完善刍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入刑,对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刑法》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仅设有一种刑罚,是刑法条文中唯一只规定拘役一种法定刑的罪名,这种轻刑化的处理是否能达到打击危险驾驶的立法初衷还有待商榷;刑法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列为刑法规制的范畴,此种限定是否合理?而当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时,对该行为如何规制,《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也不尽合理。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并提出完善立法规定的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此看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限定在机动车的驾驶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性追逐竞驶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时所处环境及具体情节来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十类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因疲劳、酒驾、超速、违法竞驶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财产损失,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量刑细则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首先,犯罪情节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包括驾驶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驾驶车辆的速度、违反交通规则的种类和情节、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等。
一般来说,如果驾驶人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恶劣,会被认定为故意危险驾驶罪,其处罚会相对较重。
相反,如果驾驶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存在过失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则被视为过失危险驾驶罪,量刑则会相对轻一些。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后果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程度,都会对量刑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事故导致他人身体严重伤害或死亡,刑法规定会严惩犯罪行为。
而对于财产损失,刑法规定一般较为灵活,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断。
但无论是身体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会被综合考虑在量刑过程中。
此外,犯罪前科、驾驶证情况等也会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影响。
如果驾驶人曾经有过类似违法行为,或者已经被吊销或者注销驾驶证,那么其触犯危险驾驶罪,会受到更加重的处罚。
总体来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在定罪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证刑罚能够恰当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警示作用。
同时,法律也鼓励对犯罪人积极教育改造,以期矫正其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每日时评:“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三重意义
据悉,《刑法修正案(⼋)》的研究起草⼯作已经启动,恶意⽋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8⽉17⽇《成都⽇报》)。
此举可谓意义重⼤。
设⽴“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的诉求。
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死亡、275125⼈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
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为仍屡禁不⽌,设⽴“危险驾驶罪”,可谓⼤势所趋。
设⽴“危险驾驶罪”提⾼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
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般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
这样的处罚成本,不⾜以震慑肇事者和警⽰旁观者。
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的处罚公正。
去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为,但前者被法院
以“以危险⽅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
设⽴“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处罚的客观公正。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
一、摘要:为应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重大损伤,全国人大常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的罪名,一方面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以刑法的严苛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
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
二、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醉酒驾驶;追逐竟驶三、正文(一)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
虽然在本条文中未明确揭示犯罪客体,但是从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上表明危险驾驶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以此,反映了此罪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社会危险性较大。
(2)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醉酒驾驶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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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
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
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
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从本罪的法定刑来看,本罪的主刑为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中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款项之一,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失犯交通肇事罪。
刑法修正案的这样一种设置,说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
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起点相对较高,通常要发生存在实际损害结果的交通事故,即便在行为人具有酒后、吸食毒品之后驾驶等情节时,也要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时至今日,由于全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
在此背景下,立法对于交通肇事罪当中的一些特别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进行调整,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造成实际侵害结果改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现实的危险状态。
易言之,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其对于公共交通安全法益所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因此构成犯罪。
同时,在法定刑方面,不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时本罪设定的法定刑仅是拘役,这也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档次形成了衔接。
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
既然本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以及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①,本罪亦不例外。
按照过失犯罪的一般理论,过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②。
对于本罪而言,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是机动车驾驶员,通常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状态,因此本罪的行为人不是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而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如前所述,实际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都是可以支撑过失犯罪成立的犯罪结果,而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往往行为导致了危险结果就已经构成犯罪。
基于这种原因,如果说处罚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就应该根据危险结果的存在与否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本罪曾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而且如前所述,本罪是一个过失犯,对于缺乏危险结果的醉驾行为,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
就目前已经依照本罪所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考虑到了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状态的犯罪行为,才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例如,从“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农民郭术东案以及高晓松醉驾案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确实将刑罚处罚的范围从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进行了极大的延伸,有利于保障公民在公共交通当中的生命财产法益。
但是同样需要注意到的是,社会舆论和有些学者认为只要达到醉酒的标准,同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认为醉驾本身是很严重的行为,不需再作限制。
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行为人饮酒达到行政违法标准同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固然是具有危险的行为,但是是否当然地就具备了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益的现实危险,换言之,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值得克处刑罚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
本罪虽然不像交通肇事罪那样,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但是作为刑法
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应当具有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正如前述郭术东、高晓松的肇事,是以一定的交通事故或者非常紧急的危险状况体现出来的。
反言之,假若一个饮酒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但由于其本身体质对酒精不敏感,或者由于时间在深夜或者郊区,车速非常缓慢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这样的行为存在对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并对其定罪处罚,恐怕是有违刑法歉抑精神的。
危险驾驶入刑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表示,根据统计数据,在严查酒驾以及危险驾驶罪入刑等措施的压力之下,酒驾等不良行为在社会上大大减少,表明了通过严厉法治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法益的目标在逐步实现③。
但是需要注意到,本罪毕竟是一个过失犯罪,是对我国刑法中已经显得滞后的交通肇事罪的延伸与完善,从法定刑上看,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属于轻罪。
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和该规定出台之前,学者们所提倡的重于交通肇事罪的“危险驾驶罪”④,或者是作为结果犯的“危险驾驶罪”⑤大不相同,仅依赖这样一个条款和一个阶段性对醉驾的严查,并非治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长远良策。
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不过,一国刑事法律不是法律体系的全部,制裁措施也不仅限于刑罚,为了改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更不能以依赖刑事手段为主,但问题是现有的行政制裁手段与刑罚之间空档过大,如果只采取行政制裁手段就显得过于轻纵,而采取刑事处罚手段就显得过于苛刻。
因此,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固然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在行政处罚层面进行预防对于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意义更为重要。
同时,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在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即便造成的交通事故再恶劣,也只能判处行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利于对行为人形成威慑。
有学者认为一般过失犯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七年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之王”,突破这个界限并无不当之处。
因此,一方面以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和惩罚较轻交通事故为目的,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一方面以确保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形成足够威慑力为目的,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期限,才能做到既不让过多的人背上刑事处罚的负担,又不轻易放纵交通肇事者,实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②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9页,第234页。
③“准确适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新华网,2011年5月18日。
④张建中,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力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5期,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