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技师学院领导班子组成人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暨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暨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厦府办[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暨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3〕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精神,为支持和推动厦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加大内涵建设,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暨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顾问:蔡望怀(市政协原主席)吴凤章(市委原副书记)组长:黄强(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蔡伟中(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赖菡(市教育局局长)林守章(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副局长)成员:吴毅飚(市委编办副主任)杨琪(市发改委副主任)黄珠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康林斌(市科技局副局长)吴学香(市人社局副局长)许家坤(市公务员局副局长)王挹青(市卫生局副局长)卢海林(市国土房产局总规划师)郭耀宗(市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吴洪钦(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任国岩(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刘德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王斌(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王小如(厦门华厦职业学院院长)王豫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由林守章同志兼任主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4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厦人社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8号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7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38号)、《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厦府办[2019]112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厦人社[2019]129号),现就做好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项目、对象和标准(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1.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村劳动力、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在厦台胞),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个人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为:(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500元/人,鉴定补贴130元/人;(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培训补贴700元/人;中级工(四级)培训补贴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培训补贴1500元/人;技师(二级)培训补贴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培训补贴3000元/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补贴:150元/人。
(3)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3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人社[2016]3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6〕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规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切实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厦委办发[2012]30号)、《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精神,特制定《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2月23日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企业(或市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组织评审、确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由企业(或市级行业协会)提出设立申请。
劳动合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2007年12月版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部门备案、鉴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进乙方档案,另一份甲方须在和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保存两年以上)、乙方执一份。
二OO七年十二月版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乙方:员工姓名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厦劳社[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6]244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更好地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程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和稳定就业,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
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是依照新的就业形势而制定的,是“十一五”期间促进就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不仅是上一轮政策的延续和发展,而且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因此必须充分领会新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新一轮再就业政策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使再就业培训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计划,有落实。
二、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
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和指导下,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为确保新的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落实,使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培训服务和配套工作到位,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承担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机构及培训项目:一是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培训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二是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办学质量好、诚信度高的培训机构(2006年度再就业培训机构名单附后)。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厦委组[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委组〔2007〕111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做好我市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有关等次及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处室联系。
今后我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市直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直、镇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对市直机关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厦门技师学院:人社部原副部长王晓初来院调研等十则
厦门技师学院:人社部原副部长王晓初来院调研等十则作者:暂无来源:《职业(上半月刊)》 2016年第12期厦门技师学院:人社部原副部长王晓初来院调研近日,人社部原副部长王晓初就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到厦门技师学院调研。
福建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建民、厦门市人社局局长吴新奎一同参与调研。
王晓初参观了学院模具、数控、汽车等实训车间,观摩了实训教学,亲切地与师生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及参加技能竞赛的情况,勉励他们弘扬工匠精神,强化技能培养。
人社部《职业》杂志社副社长杨生文、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区域经理杜宁、福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罗永生、福建省技工教育中心主任林忠侯、厦门人社局副局长洪向新及厦门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一同参与调研。
广东省粤东技师学院:举行“茶林争霸赛”近日,“茶林争霸凤凰单丛”斗茶季赛在广东省粤东技师学院拉开序幕,从四面八方慕名而来的爱茶、乐茶之士用凤凰单丛茶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只有茶香的PK。
广东省粤东技师学院院长黄志出席活动并致辞,学院党委书记廖镇坑、副院长熊卫国等学院负责人出席本次比赛。
学院国家级茶艺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大师邦惠丰担任比赛裁判长。
赛后,学院负责人和与会嘉宾为获奖“茶主”颁奖并合影留念。
据悉,广东省粤东技师学院茶艺专业立足潮汕文化,以建设特色专业、服务地方产业为专业发展目标,依托国家级茶艺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形式,尤其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对外交流的拓展,为促进学院特色专业内涵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化工技师学院:90余家企业携五千岗位来“抢人”近日,山东化工技师学院组织举办了2016年毕业生(秋季)校园招聘会。
本次参加招聘会的企业共有90余家,提供涉及化工工艺、机械维修、仪表自动化、化学检验、市场营销、汽车维修等十多个工种的就业岗位五千多个,是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招聘会,共有六百余名毕业生参会,充足的就业岗位,又一次出现了“就业方市场”。
为保证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山东化工技师学院对报名参加招聘会的200多家企业进行了严格把关,优先选择了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待遇薪资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参会,其中既有与学院有着良好合作历史的石油化工、煤化工、医药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大型化工集团企业,可满足化工工艺、机械维修、仪表自动化、化学分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也有契合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满足电子商务、市场营销、汽车工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
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厦教综[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教综〔2010〕10号)在厦各高校、服务外包企业、相关培训机构: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在培育服务外包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实训是指在学校有效监管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服务外包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包括技能实训和岗位素质达标实训。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组织实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训教学过程且设施设备与管理达到一定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训练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的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认定。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中所指的“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领导下,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组成厦门市服务外包实训基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提出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的优惠政策建议,并加强对实训基地的评价、指导和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厦府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提高我市职工整体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并为今后我市职工技术比赛提供管理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进一步发挥职工技术比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职工技术比赛活动的方针是检验我市技术工人队伍的技能水平,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推动广大劳动者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比赛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构架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相关行业协会为成员,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区级职工技术比赛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提出年度比赛总体工作计划,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设竞赛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评委、专家组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1〕4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1〕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教育体系建设,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16日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四章资助管理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七章教学管理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监督与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及师生比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2002年6月3日)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
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保时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与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0.20【实施日期】2008.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都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这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是人员密集场所,目前,我市每月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场次平均在20场以上,加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十分必要。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0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10月21日—11月5日为自查阶段;11月6日—10日为检查阶段(具体行程安排见附件2)。
二、检查对象全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及以现场招聘或委托招聘为主、场所人员密集的单位。
重点检查定期举办交流会的固定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
三、检查内容(一)场地条件;(二)组织机构;(三)安全保卫;(四)安全消防;(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六)涉及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方式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材料,对照检查项目及实际情况进行考评。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厦人社〔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9〕129号各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27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技能培训课程(工种)、提高培训质量,精准服务我市产业企业发展,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特定群体、特定企业实施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出。
(二)列入政府补贴支持范围的企业或群体,可自主选择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三)凡依法举办的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项目,接收列入政府补贴范围群体人员培训。
(四)有意愿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五)人社部门定期汇总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名录、群体情况和有意愿承接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信息,向社会发布。
(六)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的施训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厦劳社[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7〕51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指具有假肢和矫形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应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闫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玛客(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闫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玛客(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敏【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玛客(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庄妍【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闫敏;新玛客(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本案查明事实看,赵某租住地点在公司外,2019年2月3日18时其下班回租住处吃晚饭,中途外出与他人吃饭,后到公司保安宿舍躺在其他保安床上,于次日8时许被发现昏迷不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从市人社局对刘某、彭某、张某、鲍某所作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赵某2019年2月3日上白班,2019年2月3日晚上至2月4日赵某并没有上班,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案第20190207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厦人社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13日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在厦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其内设职能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民办技工院校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第五条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应当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一)设施设备情况。
院校开设的理论和实训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施设备在后续办学过程中应配置到位,保障学生的日常使用。
(二)办学场所条件。
院校内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各类建筑应符合建设、环保、应急、卫生等相关规定,容量大小应与招生规模相匹配。
(三)依法办学情况。
院校应依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学活动,并向人社部门报备年度和学期教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