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特点和查办对策论文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对行贿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侦查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低于受贿犯罪。
对此,应当采取提高对行贿罪危害的认识、完善立法和提高侦查能力等方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打击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如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的惩治亟待加强。
一、我国打击行贿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每年“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由此来看,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行贿者当“污点证人”处理的占大多数,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的只是少部分。
(一)社会心理存在错位社会各界普遍痛恨腐败,憎恶受贿,认为受贿者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罪当罚,而对行贿者的态度比较宽容,认为行贿者是送他人钱,有求于人,情有可原。
殊不知,行贿者不会做亏本的“买卖”,“送钱”的目的是为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正是行贿者对各路国家公职人员的“慷慨解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霸占更多的社会资源,使不愿行贿的人丧失了机会。
(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为行贿犯罪的构成条件,增加了行贿犯罪查处的难度。
“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不确定性。
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难点及对策
【 关键 词 】受贿 行 贿 案 件
中 图 分 类 号 :D9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0 7பைடு நூலகம்2 0 1 1 - 2 0 9 4 6 ( 01 ) 970l 1
告 人有 着 某种 特 殊 关 系 , 去有 求 于 被告 人 , 在要 “ 过 现 出卖 ” 告 人 , 子 被 面 上过 不 去 。由于 以上 种种 原 因 , 使我 们 在 侦查 中获取 证 据 非 常 困难 。 3 法律 有 疏 漏 , 究法 律 责任 难 。 、 追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 几 个方 面 : ①混 淆贿 赂行为与民间馈赠、借用的界限,以送礼、馈赠 、 借用为名 , 行贿赂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是有些干部利用婚丧嫁娶过生 日之机, 大量收受价值 昂贵 的高 档 礼品 和 高额 礼金 , 以后 工作 中再 “ 在 回报 ”有 些 人借 举行 剪 彩 庆 } 典 活 动 进行 贿 赂 , 有些 人 以 “ 也 借用 ” 为名 收 受 索取 贿 赂 : 年不 赖 , 年 千 万 不 还 , 的还 一本 正 经 地 打 下 了借 条 , 付检 察机 关 的 侦查 ; 有 对 ②利 用 “ 间 时 差” 受贿 , 使检 察 机 关无 法 对 照法 律 追 究 其责 任 。 主要 有 事 前受 贿 和 事后 受 贿 。 前受贿 是 指将来 任某 项 职务 的公 职人 员 承诺请 托任 职时 为请 托人 谋取 事 利益 , 向请 托 人 索取 或 者收 受 贿赂 的行 为 ; 受 贿是 指行 为 人在 任 职期 而 事后 间, 利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为请 托 人 谋取 利 益 , 时 过境 迁 后 或 约定 在 转职 、 等 离退 职 后 再受 贿 ; ③贿 赂 的 内容 从 “ 财物 ” 展 至提 供 免费 旅 游 、 发 免费 装璜 住房 、 除债 务 等 “ 免 财产 性 利 益” 为 其亲 属提 供 任 职机 会 , 和 进行 留学 担保 , 提 供 色 情 服务 等 “ 财 产性 利 益 ”等 等 。 非
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
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论; 文; 摘; 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成之一,却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地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贿赂犯罪做坚决的斗争,笔者针对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特点对策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
如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贿赂犯罪约占案件总数的37%。
仅200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不满35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①。
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在已制定的法律中,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法律之间有衔接,有的不具体,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证其贯彻实施②;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
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行贿是指在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成员进行交往或处理有关事务时,给予对方或者以其他方式贿赂对方,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对于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分析、成因分析以及对策思考。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1.高发性:当前行贿行为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地区具有较高的普遍性。
一些存在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的领域,如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等,容易成为行贿行为的重灾区。
2.多样性:当前行贿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行贿形式不断改变,从直接的资金贿赂发展为虚假合同、关联交易、回扣、礼品送钱等多种形式。
行贿手段更加巧妙、隐蔽,难以被查处。
3.腐蚀性:当前行贿行为的腐蚀性明显增强。
行贿行为通过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方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侵蚀了社会信任和公共责任意识,导致腐败犯罪问题加剧。
二、当前行贿行为的成因分析1.利益驱动:行贿行为的根源在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利益驱动。
一方面,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资源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行贿者对行贿行为的风险认知不足,认为通过行贿可以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2.缺乏制约机制:当前行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加之行贿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行贿者自认为可以逍遥法外,从而鼓励行贿行为的发生。
3.道德沦丧:当前行贿行为彰显了一定的道德沦丧现象。
一些行贿者缺乏道德约束,片面追求个人利益和私欲满足,将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导致道德观念淡漠,法治意识薄弱。
三、对策思考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提高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
建立健全行贿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2.强化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_刑法论文(1)
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_刑法论文(1)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
在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行贿与受贿,尤如一条毒根上孽生的两个毒瘤,除索贿的情况外,有受贿必有行贿。
行贿行为不仅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而且其本身就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直接、典型和具体的表现。
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
因此,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就必然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只有这样,才能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
一、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根据刑事立法和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与公开交叉。
行贿犯罪在贿赂犯罪中一般居于主动地位,是诱发受贿犯罪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行贿犯罪却只占极少一部分,这不仅在客观上放纵了一批犯罪分子,而且给行贿者造成了这样的错觉:即司法机关查处的一般是受贿者,行贿是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行贿犯罪不仅具有一般贿赂犯罪隐蔽的一面,如行贿人往往以送礼、捐赠、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等看起来合法、正当的名义行贿赂之实,他们与受贿人搞所谓“一对一”、“无声交换”、“送礼带发票”等战术,以对抗侦查,逃避惩罚。
而且,行贿犯罪也具有公开的一面。
一些人以能够进入某某领导家行贿送礼,买通其为自己办事为荣耀,大肆吹嘘,而受贿者却绝不可能向别人吹嘘自己收到多少金钱或礼品。
可以说,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导致了行贿的公开化,行贿的公开化又对受贿犯罪的猖獗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个人与集体并存。
当前,行贿犯罪除个人为谋取私利而行贿外,较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以单位名义行贿。
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特点及治理对策范文
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理由1、遏制与治理日益严重的行政腐败问题,是我国法治国建设的要求。
2、腐败使社会资源无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导致贫富不均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二、选题意义有利于深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全面梳理行政权力、经济成长与预防腐败之间的关系,推动新形势下惩治与预防腐败理论的创新。
一是有助于对市场经济背景下行政权力运作的内在特点、价值理念和变化轨迹进行深入挖掘和整体勾勒;二是有助于厘清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产生的机会和激励结构,科学衡量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程度对腐败的影响以及腐败对经济成长所造成影响;三是有助于更深层次地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产生的机会和激励结构,探讨行政权力如何在根源上减少腐败的产生机会。
三、设计思路首先,浅析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现阶段我国行政权力腐败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腐败现象在我国的三个阶段时期。
其实结合社会现实和一些案例分析我国行政权力腐败对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各种危害及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然后从经济、政治、历史三个方面阐述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的根源所在。
最后综合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的成因,结合我国法制体制及体制的不健全,提出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一些对策,从而起到遏制腐败更深入恶化。
四、写作提纲(一)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对社会的危害1、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2、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危害(二)行政权力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2、政治根源3、历史文化及主观意识根源(三)行政权力腐败现场的遏制对策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机制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论:尽快完善经济体制,推进政治改革,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同时加大干部思想教育,从而实现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现象。
反对行政权力腐败既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又具有紧迫性;既要坚决地、持久地进行下去,又要重视阶段性成果,一步一步地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特点及治理对策【内容摘要】行政权力腐败及整治问题是政治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腐败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领域加大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
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腐败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一)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正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
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
说明立法体制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
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贿赂行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追赃工作是打击和消除贿赂犯罪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追赃工作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定罪和追回资产。
然而,贿赂行贿犯罪往往存在隐秘性和复杂性,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涉案人员可能采取掩饰手段,使用非常规渠道进行行贿,难以留下明确的证据。
2. 跨境追赃障碍贿赂行贿犯罪往往涉及跨境行为,追赃工作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限制和差异。
国际合作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可能导致追赃工作的滞后和阻碍。
3. 资产隐藏与转移贿赂行贿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藏和转移贿赂所得的资产。
例如,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海外账户,或通过操纵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转移。
这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策建议为了应对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对贿赂行贿犯罪的调查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证据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有助于发现和确凿证据的获取。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反贿赂合作,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提升跨境追赃的效率和成效。
3. 加大资产追回力度通过加强资产调查和追踪技术,发现和追回涉案人员所隐藏的资产。
加强对财产转移和变更的监管,防止贿赂所得资产的转移和藏匿。
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资产冻结和扣押措施,确保追回资产的成功。
结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但通过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大资产追回力度等对策,可以提升追赃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贿赂行贿犯罪问题,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合力。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分析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贿赂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但相对于严惩受贿行为而言,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部分行贿分子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诱发腐败行为,带坏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受贿行为,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理解,对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粗浅分析,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期能寻求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途径,从而为全面打击贿赂行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和特点1.潜规则盛行,行贿行为的涉及面广。
在当前查处的贪腐案件中,权力寻租是一方面,行贿公关是另一方面,它们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可以说,只要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其背后必然有行贿行为的存在。
同样行贿行为跟受贿行为一样,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尤其在经济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
谁不遵守其中的“潜规则”,谁就为自己的正直付出代价,从而被动地加入行贿者的行列。
2.手段形式多样,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强。
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人因势而为,花样不断翻新,简直是无孔不入。
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给予回扣、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送钱、高卖低买、合作投资、色情贿赂等各种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
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贿赂行为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行贿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行贿犯罪的蔓延,对腐化社会风气有重要影响,对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
本文通过对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发生原因、预防对策的思考,对有效预防行贿犯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点原因对策;分析近年来,行贿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本文结合本院近年来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情况,对其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如下:一、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2011年至2012年,本院共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6件6人,行贿犯罪金额共达(人民币)32.3万元,(港元)10万元,(加拿大元)22万元。
从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从行贿的主体上看,私营企业公司的经理、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和个体工程承包者居多。
在构成行贿犯罪的6人中,私营企业公司经理1人,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和个体工程承包者4人,其他1人,分别占行贿犯罪人数的16.6%、66.6%和16.6%。
2、从行贿者职业上看,集中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征地拆迁等领域。
在6件行贿犯罪案件中,建筑工程领域2件、房地产领域1件、征地拆迁1件、其他2件,分别占行贿犯罪案件数的33.3%、16.6%、16.6%和33.3%。
3、从行贿的手段上看,①主动性,脚手架配件 ths 在多数情况下,行贿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主动找行贿目标的软肋,投其所好,送其所需,很少行贿人是被索贿的。
如个体建筑商胡某为达到虚增“广福园”小区商品房分摊面积,多收售房款的目的,两次送给县房管局产权户籍所所长付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为少缴商品房的办证契税,送给县地税局房地产股饶某10000元。
②隐蔽性,大多数行贿人以现金为主,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现钱权交易,作案时,排斥第三者参与,外人很难知悉内情。
行贿、受贿双方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共同隐瞒相关的事实真相。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范文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合规制度逐渐成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重要规范。
单位行贿罪作为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述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会导致受贿人受到惩罚,企业或单位的声誉受损。
三、当前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现状1. 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对单位行贿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执法机关在打击单位行贿行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行贿行为。
3. 企业合规意识提高。
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主动预防和避免行贿行为的发生。
四、单位行贿罪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法律法规在打击单位行贿行为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单位行贿的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等。
2. 执法力度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打击单位行贿行为方面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进行行贿行为。
3. 企业合规意识参差不齐。
虽然部分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但仍有大量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五、完善单位行贿罪规制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责任认定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应加强跨地区、跨行业的执法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单位行贿行为。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范文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刑事合规是每个单位必须遵循的准则。
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单位行贿行为已经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
然而,如何通过刑事合规制度有效规制单位行贿罪,仍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述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三、当前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单位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此外,一些单位在行贿过程中采取隐蔽手段,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四、完善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处罚幅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执法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形成打击单位行贿行为的合力。
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素质。
(三)推进信息公开与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单位的行贿行为及其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鼓励媒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对单位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单位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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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贿赂犯罪案件侦办治理探究【引言 1.1】贿赂犯罪的定义、特点及危害【1.2】贿赂罪治理的途径与困境【第二章】贿赂犯罪发现机制的完善【第三章】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第四章】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完善【结论/】贿赂犯罪的有效治理论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贿赂犯罪作为一类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对国家公权力不可收买性的侵害还表现为破坏公权力威信,扰乱司法公正。
与我国的本质和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悖,应该通过多种手段予以预防和打击。
十八大的召开,党中央将矛头指向了腐败分子,反腐败成为了国家生活的主题之一。
反腐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好成绩,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这一决策拍手称快。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阶段反腐难度大、阻力多,对于反腐,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
对于贿赂犯罪的治理应从多方面入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对于贿赂罪的犯罪分子,我们应该及时发现,及时侦办,及时查处,违法必究。
治理贿赂犯罪重在案件线索的发现和侦破工作的顺畅,实践中,贿赂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单一,主要是靠检察机关主动获取或者查办经济类案件时牵扯出部分官员贪污受贿,这样极大的限制了侦办案件的数量,也使得部分贪腐分子有恃无恐。
建立广泛的案件发现机制,捋顺案件线索的分配机制以及及时案件线索反馈机制对于高效率利用案件线索都是很有效的。
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公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切实的落实才能发挥其功效,贿赂犯罪的侦查中面临的侦查手段落后、特殊侦查有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在本文中,都将有所论述。
近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贿赂犯罪的侦查和治理工作,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对策,使得贿赂犯罪从根本上得到了遏制和改善。
但是仍然面临着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通畅、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够等问题,另外还有一部分贪官外逃,需要我们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并且要加强国家间刑事法律协助,才能治理好这一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
探讨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探讨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摘要: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
关键词:贿赂犯罪;原因;对策【正文】一、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一)贿赂犯罪的形式新1.贿赂媒介物新。
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的媒介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品种。
除了典型的金钱交易外,一开始时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资料,再后来是送收彩电、冰箱等高档生活资料,接着是送收钢材、电脑等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股权、股份、股票等资本性生产要素也成了权钱交易的新鲜媒介物。
2.行贿犯罪的主体在泛化。
社会中的许多人虽然痛恨腐败,但是自己办事时,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首选就是贿赂那些有权者,呈现出每个受贿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贿者的局面。
3.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
从法理上讲“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4.影响力交易盛行。
利用本人实际影响力或者想象中的影响力,来为相关人行贿或者索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增多,因为相应的行为并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斡旋受贿罪所包括,而在现实中盛行。
(二)贿赂犯罪的空间新1.贿赂的地域新。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贿赂的广度也随之加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的问题、中国公司海外贿赂的问题、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
2.贿赂犯罪的边界“新”。
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确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必然影响到刑事领域,比如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这两者的边界。
贿赂犯罪的边界,已经远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大量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不可估量。
行贿犯罪的特点和查办对策探讨
行贿犯罪的特点和查办对策探讨[摘要]笔者通过对深圳市检察机关2006年以来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统计调研,提出近五年来行贿犯罪的案发特点、发展规律,分析当前查办行贿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结合反贪工作实践积极提出对策,以期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点;问题;对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严重腐蚀党和国家的机体,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
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是诱发受贿犯罪的源头。
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使越来越多贪污贿赂案件得以制裁,但行贿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却相对较小,惩治不力,其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近五年来深圳市查办行贿犯罪的工作情况,对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问题及对策,为日后办案提供参考。
一、深圳市反贪局各侦查处、各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06年以来办理行贿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分析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深圳市反贪局共查处行贿犯罪案件192件232人,其中行贿罪141件,单位行贿罪33件,介绍贿赂罪17件,对单位行贿罪1件。
侦结涉案总金额14060.4万元人民币,提起公诉162人,不起诉34人,撤案1人,有罪判决128人(其中免于刑事处罚5人,缓刑78人),无罪判决1人。
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贿案件的查办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27件31人,2007年29件20人,2008年31件34人,2009年47件59人,2010年41件53人,2011年仅1—6月27件35人(如图1所示)。
图1 行贿案件办理走势图(二)涉案领域较为集中,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行贿犯罪集中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主,并逐渐向社会多行业渗透,如消防检查、公安执法、民政管理、国企商业往来等。
这些行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管理不够规范,往往容易成为权钱交易的高发部位及领域。
(三)行贿手段趋多样化、隐蔽化除了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易较为普遍的方式外,各类以购物卡、加油卡、招待旅游、公司干股、提供房屋装修等贿赂方式成为新宠。
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关键词: 贿赂犯罪原因对策内容提要: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一)贿赂犯罪的形式新1。
贿赂媒介物新。
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的媒介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品种。
除了典型的金钱交易外, 一开始时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资料, 再后来是送收彩电、冰箱等高档生活资料,接着是送收钢材、电脑等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 股权、股份、股票等资本性生产要素也成了权钱交易的新鲜媒介物。
2。
行贿犯罪的主体在泛化。
社会中的许多人虽然痛恨腐败,但是自己办事时, 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首选就是贿赂那些有权者,呈现出每个受贿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贿者的局面。
3。
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
从法理上讲“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 1]。
4. 影响力交易盛行。
利用本人实际影响力或者想象中的影响力,来为相关人行贿或者索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增多, 因为相应的行为并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斡旋受贿罪所包括,而在现实中盛行.(二)贿赂犯罪的空间新1。
贿赂的地域新。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贿赂的广度也随之加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的问题、中国公司海外贿赂的问题、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
2. 贿赂犯罪的边界“新”。
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确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必然影响到刑事领域,比如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这两者的边界。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刑法论文(1)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刑法论文(1)我国新刑法第391条第1 、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
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
如何理解刑法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呢?在我国1979年刑法第185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出现“不正当利益”的要求,这说明当时刑法的制定者对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并没有限制。
两高于1985年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第一次对行贿罪的主观故意作了规定,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中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185条第3 款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两高的这个解释已经超出了1979年刑法行贿罪本来的规定,是一种扩大解释。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又作了另一种解释,该解释“关于贿赂案的立案标准”中第2条第2 款规定,行贿罪是指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的行为。
对于利益的解释又没有了“非法”的限制。
这种前后矛盾的条文给执法带来了混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统一,该法“关于贿赂罪”中第7 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也是“不正当利益”第一次出现在关于行贿罪的正式立法规定之中。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关于行贿罪也是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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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特点和查办对策论文[摘要] 建立与行贿档案相配套的行政法律法规,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结合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党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增强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水平。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点;问题;对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严重腐蚀党和国家的机体,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
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是诱发受贿犯罪的源头。
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使越来越多贪污贿赂案件得以制裁,但行贿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却相对较小,惩治不力,其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近五年来深圳市查办行贿犯罪的工作情况,对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问题及对策,为日后办案提供参考。
一、深圳市反贪局各侦查处、各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06年以来办理行贿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分析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深圳市反贪局共查处行贿犯罪案件192件232人,其中行贿罪141件,单位行贿罪33件,介绍贿赂罪17件,对单位行贿罪1件。
侦结涉案总金额14060.4万元人民币,提起公诉162人,不起诉34人,撤案1人,有罪判决128人(其中免于刑事处罚5人,缓刑78人),无罪判决1人。
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贿案件的查办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27件31人,2007年29件20人,2008年31件34人,2009年47件59人,2010年41件53人,2011年仅1—6月27件35人(如图1所示)。
图1 行贿案件办理走势图(二)涉案领域较为集中,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行贿犯罪集中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主,并逐渐向社会多行业渗透,如消防检查、公安执法、民政管理、国企商业往来等。
这些行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管理不够规范,往往容易成为权钱交易的高发部位及领域。
(三)行贿手段趋多样化、隐蔽化除了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易较为普遍的方式外,各类以购物卡、加油卡、招待旅游、公司干股、提供房屋装修等贿赂方式成为新宠。
如2009年罗湖区院办理的行贿人为在工程发包和设备采购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宝安区城管局垃圾处理站某领导价值五十余万元人民币的免费装修;另如某科技公司李某为与深圳市福利彩票中心签订官方网站运营合同,行贿深圳市福利彩票中心员工邱某其公司20%的干股。
行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作案手段隐蔽,有的是“一对一”秘密交易,有的采取“夫办事妻收钱”,有的则假以“借款”之名收受贿赂,惯用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给发现和突破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一定困难。
(四)行贿者身份较为集中,且多头行贿突出非国有企业、公司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最多,总数达到214人,占立案的9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12人,占总数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人,占总数的2.5%。
二、行贿犯罪的案发特点及规律(一)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送出少许的钱财,换来的肯定是更多的不正当利益”这是多数行贿人所抱的心理。
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是诱发受贿犯罪的源头,行贿人通过受贿人得以谋私,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使社会失去公平公正的和谐环境。
(二)行贿犯罪多集中在权利集中的机关、行业部门随着特区一体化建设不断推进,重大项目陆续上马,优惠政策连续出台,在利益的驱动下,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频繁的情况下,少数掌握权力的党政机关、行业部门的人员腐败现象可能随之发生,同时某些不法分子将会千方百计为自己企业生存创造条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
(三)行贿案件呈多头行贿、连续行贿的特点,多区域跨行业、跨区作案日益增多行贿人为了铺路挖门巩固关系,往往进行连续行贿,一旦尝到“甜头”,便会大肆向权力所属部门或行业进行跨区、多头行贿。
如2007年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深圳市城管系统商业贿赂窝案中,行贿人刘某某为在政府采购中顺利中标,先后向罗湖区城管局、龙岗区城管局、南山区城管局等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先后立案侦查罗湖、南山、龙岗区等城管部门商业贿赂案件6件7人,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三、当前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行贿犯罪惩处不力是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行贿与受贿犯罪案件惩处的严重失衡,使行贿在事实上成为在经济活动中成本低、风险小、利润大的手段。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长期争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
以立法形式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把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外,然而,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长期以来理论界争论不休。
“两高”在1999年3月4日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此作为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依据,解释过于笼统。
政法部门也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理解,以致于侦查部门难以确定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的性质,而对某些行贿案想立而不敢立,担心立了又处理不了,从而对一些行贿人怠于处理。
(二)为获取受贿证据,过度适用从宽政策行受贿犯罪具有“一对一”的特点,单线联系,具有高度隐蔽性,行受贿双方通常订立攻守同盟,取证困难,侦查部门要确立受贿方的罪行,先突破行贿方口供成了查办贿赂犯罪的主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对涉嫌行贿人的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的双重身份把握不够准确灵活。
为取得受贿证据,往往采取“作证交易”,鼓励行贿方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然后依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减轻或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导致的后果是侦查部门在涉嫌行贿人双重性身份特点的把握上过于强调或夸大了涉嫌行贿人在受案中的证人身份的作用,担心追究涉嫌行贿人的责任会造成行贿人不配合或对行贿事实故意隐瞒而不利于受贿案件查证的后果。
以至于该立案的不立案,以调查代替侦查;以谈话代替讯问,大大降低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对行贿人的处罚较轻,缺乏对行贿人的财产性处罚在对近五年查办的行贿案件统计中,已作出有罪判决的为128人,占55%,其中缓刑的有78人,占有罪判决的61%,这些数据反映出对行贿人的处罚程度较轻,将导致在一定程度放纵行贿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法定刑并没有罚金,在有罪判决中受财产刑的处罚较少,例如近几年的行贿犯罪有罪判决统计中,适用罚金刑的仅为8人,占6.2%,不利于打击经济型犯罪,客观上造成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不力。
四、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为应对行贿犯罪的行业性、跨区性特点,单靠一个办案组或一个部门往往不能彻底深查,检察机关整合办案资源,开展市区两级院联合办案制度,加强市院与区院及区院之间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提升办案的整体合力。
此为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协作配合机制,营造有利于及时有效查处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当前社会经济生活错综复杂,利益横生多元化发展,“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用一个明确的规定进行区分。
况且从犯罪构成来看,行贿人给掌权者好处,必然是想得到“特殊待遇”,是具有犯罪故意的,正当与否只是行贿人主观恶意的大小,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故应该取消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
2.加强对罚金刑的使用。
鉴于目前对行贿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不足的现状,为行贿犯罪的个人增设罚金刑,有针对地遏制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发挥公正与效益兼容的作用。
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时,对那些企图通过行贿手段而获取利益的行贿者适用罚金型,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更能体现刑罚的相当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增加其犯罪成本。
3.充实对行贿内容的规定,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把提供免费服务或节日送代金券等行为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漏洞。
(三)建立健全对查办行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当前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过多应用“豁免规则”,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把关好立案环节,案件侦结移送不诉或撤案的,上级院可以通过通过调卷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法院在审理行贿案件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切忌量刑畸轻,放纵犯罪。
(四)恰当适用政策,严格行贿人的双重性身份特点行贿人在贿赂犯罪中,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受贿案件的关键证人或检举人。
对行贿人适用从宽政策,鼓励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揭发检举行贿对象,是侦查机关迅速查清事实,深挖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有力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适用过程一定把握“度”,不能对所有行贿人都是“谈条件”,一上来就承诺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要区分行贿人的主观恶性来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重点把握两点:(1)对于主观恶性小,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积极揭发检举被行贿对象的,给予适用从宽政策;(2)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数额大,范围广,后果严重的,当立则立,绝不能姑息。
(五)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加强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建立与行贿档案相配套的行政法律法规,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结合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党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增强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