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2、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劳动关系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调整的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与民法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和会关系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干预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互制衡,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劳动法在突出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2、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面向市场的主体,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择业自主、就业自愿的原则而成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要求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订立劳动合同程序:1.提出劳动合同草案2.介绍劳动规章制度3.商定劳动合同内容4.签名盖章。
用人单位知情权的限制:1.只能以合法手段而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劳动者信息。
2.只能了解法律允许了解的信息。
3.对获取的劳动者信息只能用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参考,而不得用于订立劳动合同之外的目的,对其中的个人隐私更要负保密义务。
4.对劳动者提交的记载个人信息的书面材料应当谨慎处理,个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返还给劳动者而不得扣押和超期留置。
试用期要点:1.试用期须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且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未超出法定的适用范围且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3.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法定的特殊基准。
4.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且用人单位应当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培训服务期要点: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有权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长度应当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相对称,且不得影响劳动者依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保密义务要点:1.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只限干其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可能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可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与其约定保密条款或订立保密协议。
2.保密条款或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3.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保密措施限制劳动权利4.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禁止要点:1.竞业限制仅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不以委任、代理等民事关系为前提。
2.竞业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秘密信息,其义务人仅限于对雇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为依据,虽然立法对竞业限制规定了强制性规则,但竞业限制只能因当事人双方的书面约定而启动,故属于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是法定竞业限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基本原则:就业平等,劳动保障,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和报酬、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管理性事务,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新型劳动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准法规效力、契约效力和组织效力。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的,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难、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按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鉴定。
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FX212009——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一、单选题1.孙某,男,国家公务员,现年56岁,连续工龄31年,则他()A.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B.无须批准即可提前退休C.不能提前退休D.不符合提前退体的批准条件答案:A2.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解除劳动关系B.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C.保留劳动关系D.双方协商保留或解除劳动关系答案:C3.职员(干部)的一般退休年龄是()A.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B.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C.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D.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答案:B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答案:B5.职工李某持公司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其所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应当()。
A.驳回起诉B.按照劳动纠纷受理C.不予受理,告知先行仲裁D.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答案:D6.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由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A.合并后分立后的实际B.合并前分立前的实际C.合并后分立前的实际D.合并前分立后答案:A7.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是()A.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B.厨师C.出租车司机D.推销人员答案:B8.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间隔(),给予探亲假次,每次20天。
A.2年B.3年C.4年D.1年答案:C9.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是()A.以货币或有价证券支付B.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C.以货币或企业债券支付D.以法定货币支付答案:A10.《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4、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6、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7、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9、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1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1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等行为人违反劳动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2、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1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15、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16、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17、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所生的争议..18、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和促进社会大众福利以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19、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使社会成员面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0、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保障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22、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哺乳而暂时中止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3、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难、失去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公民给予救济和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4、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5、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6、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简答题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1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监督劳动执法、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劳动力等方面的关系..2劳动关系: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没有特别规定的..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与劳动条件;劳务关系则是强调劳动成果;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是劳务费;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劳务价格;劳动报酬则是一种持续性、定期的支付..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4、有哪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6、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亍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7、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2分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使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个大概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分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2分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2分8、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1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2也可以直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3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5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9、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一般延长工时: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程序限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形延长工时条件限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0、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2签订方式不同..前者谈判;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须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布才能生效;后者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设定整体上的劳动标准..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4内容不同: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对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无效;6违约责任不同..违反集体合同之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可能会有区别;而且在工人违反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赔偿责任的产生..11、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答:1原因不同..赔偿的原因主要是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原因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所以;赔偿者肯定有过错;而经济补偿者不一定有过错..2承担者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只要违反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经济补偿者只是用人单位..3支付依据不同..赔偿金的支付依据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1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年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商业保险是指公民就人身或财产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当遭遇风险时获得救济..相同:属于保险的范畴;都具有抵御灾害、风险;转移风险的作用..区别:对象:前者以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对象..商业保险以自然人为对象;客体:社会保险的客体为劳动风险;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则是由用人单位、国家、个人三方负担;商业保险则是一般被保险人个人负担;机构的经营目的: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种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的目的;商业保险的运营机构为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原则: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原则;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劳动者和个人必须参加;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交纳保险费;商业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是否参加保险完全自愿;调整的法律: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和保障法调整;商业保险是由保险法调整..13、工资请求权的特征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的时间内;有效地完成用单位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过程;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2工资请求权的转让受到限制3优先支付工资的权利4工资请求权的救济程序特殊性;先仲裁;不服仲裁再诉讼..1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以下过错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答: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5、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关系答: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15、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6、简答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要件..1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2最低工资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③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17、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不的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知识点1、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是20世纪初2、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3、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5、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范围6、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天90天7、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8、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有毒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不必缴纳的保险费有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10、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1、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14、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16、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7、停止领取失业金的五个条件: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18、1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2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2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终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8、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9、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30、劳动法的劳动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1、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3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33、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4、劳动者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35、婚丧假期应支付工资36、劳动合同订立应双方平等协商;自愿37、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三种情形:劳动者过错、非劳动者过错、经济性裁员;也可以由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38、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但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39、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0、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见证与公正并不是其生效的必经程序..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部分效力..4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非过错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违法或者单位的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立即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42、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订立后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方可生效..2013..12.1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法复习要点第一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劳动法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内容:劳动过程(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是劳动行政机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前提、后果、伴随二、个别劳动关系(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第二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私法性质)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公法性质)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立法,倾斜执法)体现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现实拥有的主观权利义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的客观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过程,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的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简答:1.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劳动法与民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具体表现为:(1)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
具体表现为:(1)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2)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但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3)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2.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权利(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3.简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1)职业获得权、(2)工作自由权、(3)就业平等权、(4)就业服务权、(5)就业援助权、(6)职业保障权。
4.简述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5.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6.什么是试用期?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化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等特征。
就业促进是国家的职责,政府应扩大就业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同时,应该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此外,政府还应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措施。
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法定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订立程序合法。
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主体不合格、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三个方面。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但是形式瑕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补正来弥补,用人单位也有补签合同的义务。
对于内容瑕疵,只有欠缺法定必备条款才需要补正和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802,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4.间接性5.立法内容的弹性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权利: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重点
选择题:1.劳动法从民法当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禁止工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学徒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晚9点至凌晨5点从事夜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从属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用工单位)。
简答题:1、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灵魂和指导思想,也是对法的价值追求的表达。
(一)人权思想人权,是作为人依其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用差别原则防止基于社会平等、规则平等给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伤害。
(三)社会本位社会本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简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1)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2)二者的主体不同:民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二者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强调意义自治原则,劳动法强调国家干预原则。
3.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人)、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对象)三要素构成。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简述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有多种意义,在立法和实务中被称为劳动法,在形式意义上指专门的劳动立法,如劳动法典,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依据劳动法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
5、工会: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和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
6、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服务期条款: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此而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获得持续用工保障的期限。
8、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9、工资:工资指单位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各种物质补偿。
二、简答1、劳动法的特征在劳动法上,劳动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的提供给用人单位,而从事的集体劳动,特征:(1)劳动者以职工身份参加劳动,由此劳动法上的劳动区别于家务劳动,劳役劳动以及个体或合伙劳动。
(2)劳动者参加劳动是有偿并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由此区别于无偿劳动和义务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经过劳动法的调整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
2、劳动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双方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是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即用人单位。
(2)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他人劳动而非自己)。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既有等价交换的一面,同时又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4劳动团体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2、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3、处理机制不同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2、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法的适用第一;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第二;有利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的人有: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种类: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1人格从属性..2经济从属性..注: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1、年龄..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A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B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C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D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2、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3、智力职业资格考试..4、支配自由..5、就业愿望..6、其他要素注:劳动者可以兼职;不过是有条件的从事非全日制;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权是宪法性权利;应该允许但是需要限制..一般应该有一个本职单位;即名单列入其正式编制或为其提供劳动较多的单位;本职单位应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其他应该作为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者团体工会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特征:1阶级性..2群众性..3自愿性..3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团体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四、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二、特征:1、明显的不对称性..2、较强的法定性..3、适度的受限性..4、救济的复合性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一、劳动权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3.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劳动报酬权包括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报酬支配权..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宪法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四、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4定期健康检查权..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6拒绝权..五、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1平等权..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费用及其待遇;失业费用及其待遇;生育费用及其待遇等..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如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限;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医疗休息期限;女职工产假期限等..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3控告权..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给付2、提高职业技能3、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职业道德4、其他义务保密、忠诚等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1.招收录用职工权;2.合理组织调配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动奖惩权;5.辞退职工权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二、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1、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用人单位及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二、义务:1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2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3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4善意谈判5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差别待遇、黄犬契约、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干涉工会劳动合同的分类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1.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4.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与劳动合同不是直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应对询问;如果询问;劳动者也可以不予回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No.192.培训和服务期劳动合同法No.223.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No.23、24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No.75、76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1、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1第二职业条款兼职条款2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1歧视条款2生死条款3保证金条款押金条款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1、主体适格劳动者、用人单位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劳动合同的无效:一、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生老病死与用人单位无关”“禁止考研”的约定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确认机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期间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的命运——解除或存续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一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四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3、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医疗期满;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合理性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如怀孕女工不适宜从事夜班工作;有权要求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变更其工作内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关系1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而发生;解除的条件比较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劳动关系发生消灭;主要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的丧失..2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有的必须遵守一定的预告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总复习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总复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一、单选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交叉的部分主要是()A.住房福利 B.社会救济 C.社会保险 D.社会福利2.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A.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B.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C.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3.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是()A.调整劳动关系 B.处理劳动争议C.保护劳动者 D.劳动管理4.某公司欲与李某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A.6个月 B.3个月 C. 2个月 D.1个月5.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 B.签订集体合同C.领取矿山井下津贴 D.劳动检查6.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7.下列行为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某个体餐馆雇佣童工 B.乙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就业C.因身体原因甲与所在单位协议改变岗位D.劳动合同期满前,丙与某宾馆协议延期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B.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9.根据劳动法规定,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A.对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C.某厂的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不受延长时间的限制D.未履行合同,某厂在周末休息日安排工作,支付了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10.用人单位处分职工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A.要求予以重新处理 B.提出意见 C.予以改正 D.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1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A. 4日B. 3日C. 2日D. 1日12.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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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内容的根本性。
(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法的适用第一,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
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
第二,有利原则。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的人有: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
其内容主要包括:(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注: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1、年龄。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A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B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C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D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2、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
3、智力(职业资格考试)。
4、支配自由。
5、就业愿望。
6、其他要素注:劳动者可以兼职,不过是有条件的(从事非全日制;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权是宪法性权利,应该允许但是需要限制。
一般应该有一个本职单位,即名单列入其正式编制或为其提供劳动较多的单位,本职单位应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其他应该作为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者团体(工会)(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征:(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3)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团体(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四、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二、特征: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一、劳动权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
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3.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劳动报酬权包括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报酬支配权。
(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宪法》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四、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
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4)定期健康检查权。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
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