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前言压力容器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工业设备,它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焊接是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焊工的水平直接决定了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对压力容器焊工进行考试和资格管理非常必要。
本文将介绍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的制度,以保障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性。
一、考试制度1.1 考试内容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焊接原理、工艺和方法;•材料选择与预热;•焊接工具以及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焊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1.2 考试形式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由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焊接原理、焊接工艺和方法、焊接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要选择相应的焊接方法,根据图样和工艺规程完成焊接工作,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
考试地点由考试机构指定。
1.3 考试评分标准考试评分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理论考试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以上,未达到及格线即被视为不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按焊接质量、工艺操作规程等方面计算,及格分数线为70分以上,未达到及格线即被视为不合格。
二、资格管理制度2.1 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焊工可获得焊工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需再次参加考试并通过方可继续使用证书。
2.2 资格等级制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不同等级的资格证书要求的考试内容和实际操作难度不同。
证书等级可根据焊工的工龄、经验、技能水平等进行评定。
初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中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高级证书有效期为7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再次参加相应等级考试。
2.3 资格证书管理资格证书是焊工从事焊接工作的重要凭证,为保障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需加强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证书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检查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时进行证书更新;•焊工还应定期参加培训,并记录相应的学习内容和情况。
焊工考试规则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 受压元件焊缝;(二)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 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 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 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 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焊工管理制度
焊工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本制度对焊工的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和焊绩档案的要求做出了规定。
2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焊接焊工的管理。
3焊工的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3.1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3.2焊接责任人员应制定焊工培训计划,报质保师批准后由焊接责任人员与有资格的焊工考委会联系培训考试事宜。
3.3需要培训考试的焊工由上级批准的焊工考委会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并组织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焊工资格证,并给出焊工编号。
4焊工管理4.1焊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继续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应由焊接责任人员集中向所在考委会提出重新考试或免考的申请,并根据焊工考委会的决定安排焊工重新考试或办理免试手续。
4.2焊接责任人员应编制《焊工合格项目一览表》,列出每个焊工的合格项目,考试时间(或项目的有效期)发到有关车间、检验人员手中,以便生产部安排合格焊工施焊,检查员进行焊工资格的监督和检查。
4.3中断压力容器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再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4.4持证焊工的实际技能水平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焊接质量事故或者经常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质检部可提出暂时停止该焊工施焊的要求,经质保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焊工档案5.1公司应对每个焊工建立焊工档案。
焊工档案应记录焊工培训考试的情况和平时焊工的焊接业绩及焊接质量事故。
5.2焊工档案由焊接责任人员进行管理。
焊接责任人员负责把每个焊工的培训考试或免试情况进行登记。
焊工的平时焊接业绩有质管科负责统计,每月对该焊工所焊产品的制造编号、焊缝编号、合格项目代号进行统计和登记。
对发生的焊接质量事故由焊接责任人员进行登记。
6相关文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管理规则》7相关记录《焊工合格项目一览表》《焊工焊绩记录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不一样,从焊接工艺复杂程度出发而 将试件母材钢号进行分类,并制定出 替代规则,手工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 也相应分成四个等级。
表3 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 碳素钢 低合金钢 马氏体钢铁素 体不锈钢 代号 Ⅰ Ⅱ Ⅲ 典型钢号示例
Q195、Q215、Q235、10、20、20R、20G、 Q195、Q215、Q235、10、20、20R、20G、20g HP245、HP265、L175、L210、 HP245、HP265、L175、L210、S205 HP295、HP325、L245、L290、 HP295、HP325、L245、L290、
③F3 钛型、钛钙型 型号:(GB/T983) :(GB/T983) EXXX( )-16型焊条 EXXX(X)-16型焊条(G202),药皮可 以是碱性的,也可以是钛型或钛钙型。 适用于交流或直流焊接,为了在交流 施焊时获得良好的电弧稳定性,这类 焊条药皮中一般都含有易电离元素如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位置焊接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奥氏体不锈钢、 Ⅳ 双相不锈钢
表3中钢号都是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和气瓶现行标准中所列钢号。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打头, 例如HP245、HP365。 245” 例如HP245、HP365。“245”表示钢材屈 服点σ 服点σs 下限值。气瓶用钢的化学成分 都有控制范围。
完成与钢号无关,焊机操作工用某一钢号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所有 钢号都可免除考试。 表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图:
焊接工艺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表2-1 钢号分类组表
类别号 I
组别号 I-1
钢号
相应标准号
Q235-A·F Q235-A Q235-B Q235-C 10 20 20G 20g 20R
GB/T912,GB/T3274 GB/T912,GB/T3274 GB/T912,GB/T3274 GB/T912,GB/T3274 GB3087,GB6479,GB/T8163,GB9948 GB3087,GB/T8163,GB9948,JB4726 GB5310,GB6479 GB713 GB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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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缝”和“焊接接头”的概念
“焊缝”和“焊接接头”这两个概念是不 同的。“焊缝”是指焊件经焊接后所形 成的结合部分,而“焊接接头”则是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要用焊接组合或已 经焊合的接点。检验焊接接头性能应考 虑焊缝、熔合区、热影响区甚至母材等 不同部位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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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评定规则-母材
3、未列入表2-1 的钢号评定规则 a.己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号,根据其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确定归入相应 的类别、组别中,或另分类别、组别;未列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号,应分别进行焊接 工艺评定。 b.国外钢材首次使用时应按每个钢号(按该国 标准规定命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当己掌握 该钢号焊接性能,且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与 表2中某钢号相当,且某钢号己进行过焊接工 艺评定时,该进口钢材可免做焊接工艺评定。 可在本单位的技术文件中将此国外钢材归入某 钢号所在类别、组别内。
焊件: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或其零部件,焊件 包括母材和焊接接头两部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 名从事焊接工作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部分。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一、考试规则1. 考试资格: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包括焊工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科目包括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设备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可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则要求焊工进行实际焊接操作,同时需要能够独立完成相关的检验和试验项目。
4. 考试评分:考试评分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包括焊接工艺合格率、焊缝质量合格率、焊接工艺文件合格率等方面的评定指标。
二、考试管理1. 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指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考试计划:考试机构应按照需求制定合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方面的安排。
3. 考试报名: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计划和相关要求,公开接受考生的报名申请,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4. 考试监督:考试机构应设立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正、公平。
5. 考试结果公示: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考试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考生的复查和申诉。
6. 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作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工作的资格凭证。
三、考试考核与培训1. 定期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应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培训。
2. 培训机构:为了提高焊工的技能水平和知识储备,应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焊工考核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核实施细则一. 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焊工考核管理,有效开展焊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2 焊工技术考核工作由公司焊工考核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1.3 焊工技术考核必须在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焊接工艺卡进行。
1.4 依据《规则》要求,对须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予相关部件的焊接。
1.5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
1.6 本细则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SMAW)、气焊(OFW)、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埋弧自动焊(SAW)和螺柱焊(SW)等。
1.7 本细则适用的材料种类为《规则》规定的Ⅰ、Ⅱ、Ⅲ和Ⅳ类。
二.焊工考试委员会2.1 内蒙古焊工考试委员会委员组成2.2焊工考核委员会的职责2.2.1 审定焊工培训考核计划;2.2.2 审查焊工资格;2.2.3 审定考核内容;2.2.4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2.2.5 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监督考核过程,负责考场纪律;2.2.6 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核成绩;2.2.7 办理焊工合格证的延期和注销手续;2.2.9 发放焊工钢印;2.2.10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2.2.11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的焊接工艺。
2.3 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三.焊工3.1 满足下列条件的焊工,可申请参加技术考核:1)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焊接工作基本要求,无色盲或弱视,裸视力在5.0以上者;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3) 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
3.2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培训考试的企业焊工,应在所属单位同意后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考试委员会批准。
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档案管理规定
1总则1.1为提高焊工的素质,加强管理,保证锅炉、压办容器产品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凡在我公司从事焊条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板气体保护焊等的焊工,必须按照本规定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才允许担任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相应施焊项目的焊接工作。
1.3公司鼓励担任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焊工参加培训、考试取证。
1.4焊工考试工作安排在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之后进行,并保证考试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工艺评定的要求。
2焊工考试委员会2.1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焊接责任工程师负责。
2.2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审查持证焊工免试资格、发放焊工钢印以及负责与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联系等。
3考试的内容和方法3.1焊工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如下:3.1.1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3.1.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3.1.3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3.1.4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和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3.1.5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3.1.6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3.1.7焊接检验;3.1.8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3.1.9接头形式,焊接代号、图纸识别。
3.1.10焊接安全技术;3.1.1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2焊工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详见《考规》)3.3焊工考试委员会确定每名焊工的考试项目,以确保能够满足《考规》对其生产中实际施焊的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对应考试项目的要求。
3.4焊工考试委员会根据拟考项目,按《考规》要求准备焊材及试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1. 引言简要介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的重要性以及考试与管理细则的目的。
2. 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
3. 术语和定义解释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相关的专业术语。
4. 考试目的阐述焊工考试的目的,包括确保焊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5. 考试组织机构5.1 考试委员会描述考试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5.2 考试实施机构详细列出考试实施机构的职责。
6. 考试资格6.1 基本资格列出参加焊工考试的基本资格要求。
6.2 专业资格说明不同类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的专业资格。
7. 考试内容7.1 理论知识考试详细说明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7.2 实践操作考试描述实践操作考试的项目和评分标准。
8. 考试程序8.1 报名流程列出焊工考试的报名流程和所需材料。
8.2 考试安排说明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流程。
8.3 成绩评定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方法和标准。
9. 考试管理9.1 考试监督描述考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9.2 考试违规处理提供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0. 焊工管理10.1 焊工注册说明焊工注册的流程和要求。
10.2 焊工档案管理规定焊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方法。
11. 焊工培训11.1 培训内容列出焊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
11.2 培训周期规定培训的周期和要求。
12. 焊工考核与认证12.1 考核标准列出焊工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12.2 认证流程说明焊工认证的流程和要求。
13. 安全与质量管理13.1 安全规定提供焊工在焊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3.2 质量控制说明焊接质量的控制方法和标准。
14. 附则14.1 细则修订说明本细则的修订流程。
14.2 细则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15. 附录15.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5.2 考试报名表格提供考试报名的表格模板。
15.3 培训资料提供焊工培训的资料和教材。
压力容器 焊工 新考规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录
总则„„„„„„„„„„„„„„„„„„„„„„„„„„„„ ( 1) 考试机构„„„„„„„„„„„„„„„„„„„„„„„„„„ ( 2) 考试程序与要求„„„„„„„„„„„„„„„„„„„„„„„ ( 4) 附则„„„„„„„„„„„„„„„„„„„„„„„„„„„„ ( 7)
注 1:表 1 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 注 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掌握本细
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 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 即为该考试机构承
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工考试 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 E)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特种设备金 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见附件 F)和《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 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PE 管) 》 (见附件 G) (附件 F 和附件 G 以下统称焊 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 第二十二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部门并通知报名的焊工。 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
(四 )准备考试用试板(管) 、焊材、设备、设施; (五 )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负责试卷的评判和 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 )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 )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九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复审; (十 )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 (十一 )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并且按照特种设备 信息化工作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焊工考
焊工考核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核实施细则一. 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焊工考核管理,有效开展焊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2 焊工技术考核工作由公司焊工考核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1.3 焊工技术考核必须在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焊接工艺卡进行。
1.4 依据《规则》要求,对须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予相关部件的焊接。
1.5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
1.6 本细则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SMAW)、气焊(OFW)、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埋弧自动焊(SAW)和螺柱焊(SW)等。
1.7 本细则适用的材料种类为《规则》规定的Ⅰ、Ⅱ、Ⅲ和Ⅳ类。
二.焊工考试委员会2.1 内蒙古焊工考试委员会委员组成2.2焊工考核委员会的职责2.2.1 审定焊工培训考核计划;2.2.2 审查焊工资格;2.2.3 审定考核内容;2.2.4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2.2.5 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监督考核过程,负责考场纪律;2.2.6 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核成绩;2.2.7 办理焊工合格证的延期和注销手续;2.2.9 发放焊工钢印;2.2.10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2.2.11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的焊接工艺。
2.3 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三.焊工3.1 满足下列条件的焊工,可申请参加技术考核:1)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焊接工作基本要求,无色盲或弱视,裸视力在5.0以上者;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3) 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
3.2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培训考试的企业焊工,应在所属单位同意后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考试委员会批准。
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磨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区)两极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测验规那么劳人锅〔1988〕1 号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测验规那么,对提高焊工本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按照试行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定见和反复研究的根底上,我们对原规那么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测验规那么予以发布。
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那么同时废止。
焊工在新规那么生效之前,已测验合格的工程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各级劳动部分、各有关单元应当真贯彻执行本规那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然监察局反映。
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测验规那么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测验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焊工本质,加强对焊工的打点以包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然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庇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需按本规那么经底子常识和操作技能测验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以下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lkg/cm2〕〔不包罗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三条焊工操作技能测验应在测验单元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测验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尺度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测验的组织和监督第四条焊工测验由焊工测验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元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组织焊工测验委员会: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焊工测验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工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东西等;3·测验细那么和有关的打点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打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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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从事压力容器焊接工作的焊接材料电弧焊、钨极氩弧焊、进行考核及资格管理做出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要求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的焊工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
2.组织与职责
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由焊接责任人负责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a.审查焊工资格;
b.审查培训考试计划。
3.考试的申请与审批
3.1.焊工初次取证考试,增项考试或已取得资格但有效期将满需复试时,应由焊接工艺人员申请,填写《焊工考试申请表》。
参加复试的焊工提出考试申请的时间应在其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
3.2.申请考试的人员及项目,经焊接质控责任人审查后,编制焊工考试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批准后应提前通知参加考试的焊工。
4.考试内容
4.1.申请考试的焊工必须参加培训。
考试不合格者或生产流程中因质量低劣而被取消焊工资格者,应重新培训。
4.2.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时,如某焊工确系因技能以外的原因造成个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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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时,应查明原因并征得主考人同意,通知该焊工重考一次。
4.3.操作技能考试结果,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规定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
5.合格标准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
试件数量、取样位置及评定标准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6.考试档案、合格证及钢印
6.1.
焊工考试档案包括:理论考试试卷、焊工考试记录表、X 射线底片、检验报告、合格项目汇总表。
6.2.考试合格的焊工名单和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签发焊工合格证。
6.3.焊工的钢印号不得重号,对首次培训合格的项目,由焊接责任人指定一个焊工钢印号,钢印由生产部发给。
6.4.焊工合格证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
7.焊工资格管理
7.1.焊接责任人应将每次考试合格的焊工名单发至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保工程师、质检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及监检组等。
7.2.产品焊接所需的焊工资格由焊接工艺人员在产品焊接工艺中规定。
7.3.生产部应按焊接工艺的规定,指定有相应资格的焊工承担焊接工作,焊接检查员检查从事焊接的焊工资格。
7.4.焊工资格从签证之日起生效。
考试合格的焊工,中断受监检设备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则该焊工的资格失效。
7.5.焊工调动、调岗、退职、退休等变动情况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焊接责任人。
调入焊工如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合格证,经焊接质控责任人审查后可以免试,其合格的项目依然有效。
7.6.焊工的日常考核由焊工生产部负责建立焊工质量档案,每半年终总一次交焊接责任人并入焊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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