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8。孕产妇健康管理
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区、市)规定的相关要求。
(1)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2)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23.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达到本省(区、市)有关规定。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的病历数/年度病历总数×100%
服务提供
5。医疗质量和安全
24。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达到本省(区、市)有关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含有抗菌药物处方数/抽查处方总数×100%
25.静脉注射剂使用比例
达到本省(区、市)有关规定。
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实际开放的总床日数×100%
21。平均住院日
具体按省(区、市)规定的相关要求,没有病床的机构不考虑此项。
平均住院日=同期出院者占用总床日/年度出院人数
5。医疗质量和安全
22。医疗文书合格率
具体按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医疗文书合格率=病历、门诊日志、处方、各种申请单、报告单书写合格的文书数/抽查文书数×100%
36。预算管理
(1)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预算;
(2)严格执行预算。
37.资产管理
(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册;
(2)建立耗材专用账册;
(3)按规定开展各项设备的强检检查工作。
38。收支管理
依法取得的收入合理控制支出,收入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2•【文号】国卫纠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卫生计生系统工作面貌,关系到卫生计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是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纲要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使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
(二)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内容 九类 增加卫生监督协管等 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 不增加 增加结核病健康管理
经费 15 25 30 35 40
国核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四、考核方式
五、考核步骤
六、结果应用
七、保障措施
学习应用《指导方案》需注意几点
人均基本公卫经费提高至40元 农村地区新增5元全部用于村卫生室 增加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 体检黑白B超 加强宣传、强化绩效考核 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卫经费补助统 筹使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师资培训班的学习介绍
培训班概况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 方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 通知
历年国家考核概况
国家卫计委基层司委托 国家卫计委项目监管中心举办 云南卫计委协办
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推荐,的专家120余人
这套考核指标体系是经过几年考核实践的积累,经 过多次不同层面的论证,以及对各省现场考核的 校验而形成的,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和通用的 指标体系,在今后一段时间各省组织自查考核的 指导性文件,也是国家级抽查考核的基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的变迁
年份 2009 2011 2013 2014 2015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使项目考核更加标准化,在实践中不 断锻炼考核队伍,加强各级考核队伍 的能力建设,让各地在开展自查中有 明确的参考标准
指导方案中的指标体系是比较全面的,它的权威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对项目实施的内容覆盖更加全面 • 二是对基层地区项目实施的要求更加明确
支付汽油费 • 高血压糖尿病随访频次不足,血压血糖值两次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31•【文号】国卫基层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在扩大部分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为推动各地规范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7月31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
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
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三、服务流程四、服务要求(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
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国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2)分类干预(管理) 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 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不能按时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 反应引起的,则转诊,2周内随访;若其他原 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 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 构进行报告 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 行复诊
咳嗽习惯
是否了解并按照咳嗽礼 仪执行,是否会随地吐 痰 居住环境内是否使用消 毒水进行消毒,是否配 置带盖痰盂 是否包括5岁以下的孩 子和65岁以上的老人 共同居住
消毒情况
共同居住 的人员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4)告知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 应、并发症时,要及时就诊 (5)填写“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 表” (6)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 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家庭成员督导管理人员条件: 年龄在15岁以上 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经医生培训后,能够履行督导管理患者服药、 提醒复查等职责 志愿者督导管理人员条件: 年龄在18岁以上 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经医生培训后,能够履行督导管理患者服药、 提醒复查等职责
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告知督导人员“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填写方法 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二、培训不到位 1.初治及复治患者化疗方案理解不到位( 初治 2HRZE/4HR、复治2HRZES/6HRE) 2.治疗时长理解不到位(初治6个月、复治8 个月) 3.药品剂型理解不到位(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FDC) 建议:市县一级结防机构加大对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的培训力度
三、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内容理解 不到位 1.督导人员的选择(多数为家属督导) 2.随访次数不足(家属督导:初治患者应访 视11次、复治患者应访视13次) 3.随访方式多数为电话随访(要求强化期不 低于2次、继续期不低于4次上门随访) 建议:市县一级结防机构加大对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的培训力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国卫财务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现就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统一规范的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培养和选拔具有扎实专业理论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经济管理的高端人才,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10月27日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拓展,医院次均费用上涨幅度得到一定控制。
但总体上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部分xx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较快,药品收入占比较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的收入占比增加较快,不合理就医等导致的医疗服务总量增加较快等。
为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改革综合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xx,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
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
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
坚持立足实际、分层分类,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社[2015]26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
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资源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为抓手,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
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依法理财。
效益性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控制医院成本。
公益性原则。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
真实性原则。
公立医院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
公开性原则。
定期公开医院相关财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国家卫健委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组织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并形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邮编: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2021年11月15日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三条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四条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2-21国卫人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落实分级诊疗,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
坚持共享发展,着眼公众健康,通过加强和完善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注重放管结合,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
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的公信力。
坚持综合系统、分类分级。
建立综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按照管理层级和机构类型分级分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对负责人、职工分别实施人员绩效评价。
坚持激励约束、注重实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投入、管理调控及人员职业发展等相挂钩,采取综合措施,奖优罚劣,拉开差距,有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造条件。
浅析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因和对策邬丽艳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吴 洁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摘要:2015年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随即引发国人广泛关注。
从2009年至2015年间医药卫生总投入增加了两倍多,但未能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
国家对公立医院控费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分析公立医院医疗费不合理增长的原因,探索解决的方法,对改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原因;对象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60-02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随即引发国人广泛关注。
今年两会,医改的问题成为代表委员们共同关注的热点,全国政协常委、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直言,我国公立医院改革严重滞后,虽然从2009年至2015年间医药卫生总投入增加了两倍多,但未能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
国家对公立医院控费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分析公立医院医疗费不合理增长的原因,探索解决的方法,对改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
一、公立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因1.优良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均就全国而言,在城市公立医院集中约80%的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只有20%在农村,也就是说占总人口80%的农村只拥有20%的卫生资源,尤其是在医疗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也在增加,而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公立医院,这不但加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的矛盾,还增加医疗成本也加重城市公立医院的负担。
2.政府投入不足广西某市公立医院2013-2015年医疗支出18.38亿元,其中人员支出5.76元,政府投入2013-2015年2.67亿元,其人员工资补偿0.35亿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卫医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基层指导科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
基层指导科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一、人员设置:基层指导科科长:基层指导科成员:二、工作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免费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工作,开展学术讲座。
2.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3.分层分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对乡镇卫生院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
4.定期到各乡镇卫生院开展义诊咨询活动。
5.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规范中、西药房建设及规范标准处方书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是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途径,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实施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与中医医疗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益捐赠
正文
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联系单位、预算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鼓励公益事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已经第63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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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5]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一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
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35元提高至40元。
项目调整主要是巩固现有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项
目,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
稳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对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提高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覆盖率。
二是扩展和增加服务内容。
在老年人体检中增加腹部黑白B超检查。
新增加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三是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
加强健康教育服务,提高个体化健康教育补助水平;加强预防接种服务,完善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服务并给予相应补助,提高每接种剂次补助水平。
其他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项目暂不调整。
二、明确2015年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35%和30%以上,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0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0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全国管理人数达到400万人以上。
--各省(区、市)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全国管理患者90万人左右。
三、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
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将村医能够承担的尽量交由其承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绩效考核后拨付资金。
调动村医积极性,2015年通过调整任务分工,使用于村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均经费增加5元。
村医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任务。
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2015年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省级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县区级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五、加强项目管理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针对2015年多数地方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改革逐步到位后出现的人员变动情况,要重点加强县区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项目管理能力。
二是加大宣
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进展成效,提高居民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是完善服务模式,推广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服务、签约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效果。
四是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责任,在疾病监测、培训指导、绩效考核、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强指导。
五是切实做好项目进展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强化项目绩效考核
进一步强化县区级的考核主体作用,县区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
优化考核内容,将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省、市要对县区进行抽查考核。
2015年县区级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央对省一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