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精品工作总结

合集下载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泰州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8〕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本市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规划区范围外的建制镇按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1994]66号《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条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征收,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计算。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减免配套费:(一)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全额免收;限价商品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

(二)国防军事设施,全额免收。

- 1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全额免收。

(四)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全额免收。

(五)安置残疾人的民政福利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免收。

(六)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建设,全额免收。

(七)经批准属环境污染搬迁项目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全额免收。

(八)政府投资项目,全额免收。

(九)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工程,全额免收。

(十)工业项目,全额免收。

(十一)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全免或部分减免。

(十二)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全免或部分减免。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由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十二)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以下是对该年度工作的总结:1. 征收政策完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政策,确保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合理、公正。

政策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使征收政策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 征收过程透明:为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将征收相关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公众对征收工作全面了解。

并且,通过建立专门的征收管理平台,提供在线查询和申诉功能,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自己的征收情况,并进行相关申诉。

3. 征收效率提升:针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繁琐、耗时等问题,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征收手续,提高征收效率。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自动化扫描识别系统、智能化数据分析平台等,提高数据处理和管理的效率,减少人力资源消耗。

4. 征收质量监控:建立健全了征收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并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征收工作的最新动态,确保征收质量。

5. 征收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纳税人的主动配合程度。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纳税人对征收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综上所述,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工作在政策完善、过程透明、效率提升、质量监控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同时,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结汇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结汇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市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懈的努力和
持续的投入,我们已经完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首先,我们在道路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改造和扩
建工程已经完成,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此外,我们还对城市周边的高速公路进行了改造和修建,提高了城市与周边地区的交通便利性。

其次,我们在水利设施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要成就。

通过加大投入,我们已经
完成了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和扩建工程,确保了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和供应充足。

同时,我们还对城市内部的排水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有效解决了城市内涝的问题。

此外,我们还注重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

城市的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公共
设施得到了全面提升,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

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城市绿化的投入,使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总的来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提升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发展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2月1日起,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城建委统一负责,城市配套费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市城建委要严格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45号)文件要求,加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二、市规划局、市城建委要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移交工作。

对2014年1月31日前未缴或需要补缴配套费的,由市城建委负责追缴。

三、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城市配套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四、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2014年1月19日——结束——。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赤政办字[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9号)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

二、配套费由开发中心负责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开发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足额收取,对应收未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管理工作,将配套费的收缴情况和建设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中。

建设项目配套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五、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关于配套费的减免规定。

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减免。

经批准减免的,建设单位必须交纳应缴配套费总额20%-30%的保证金,在自行配套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引言公用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____年,我们实施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进行了相关的管治工作。

下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

一、配套费征收情况1.1 征收政策和标准____年,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和标准。

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买单”,主要征收对象为通过基础设施造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2 征收范围和项目我们根据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1.3 征收过程征收过程分为征收准备、公告和征收三个阶段。

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和解释政策,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建立了征收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征收效果评估2.1 财政收入增加通过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加。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2.2 资源配置优化征收配套费也可以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通过推动市场化的机制,可以使资源从高效率的领域流向低效率的领域,提高整体社会效益。

2.3 公平性改善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平的资源分配,让受益者和造福者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有助于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人民的福祉。

三、管治机制完善3.1 政策制定和调整在征收配套费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机制,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正。

3.2 征收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征收数据管理系统,我们可以监督和管理征收过程,确保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听取和解决各方面的相关问题。

3.3 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我们建立了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征收配套费的情况,并对征收效果进行评估,让公众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并监督征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3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3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3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和目标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其建设质量和运营效能,202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本文旨在对2023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治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征收和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了确保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征收和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征收标准,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征收,并监督使用配套费的使用情况。

三、征收标准和程序1.征收标准的制定首先,根据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的资金需求,配套费征收标准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

征收标准应该考虑到地区经济实力、公用基础设施的规模和需求等因素,以确保征收金额不过高也不过低,既能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又不给企业和居民造成过大的负担。

2.征收程序的规范在征收过程中,需完善征收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征收程序应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并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咨询机制,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的规范征收到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各个环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使用效能。

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资金或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透明度。

2.资金管理的加强为了加强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国家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和征收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征收成效和问题1.征收成效通过2023年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有效增加了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升了其规模和质量。

其次,征收和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模版(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模版(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模版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资源的巨大压力,本文提出了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政策和具体操作措施。

通过对____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规范、监管和管理等方面的总结和分析,本文得出了总结结论,为今后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一、引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资源的巨大压力,传统的财政投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发展需求。

因此,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1. 财政压力减轻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够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减少对财政的依赖,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其良性循环。

3. 提高民生福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提高民生福祉,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1. 征收政策的合理性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可以达到征收配套费的目的,保证其公平、合理和可行性。

2. 征收标准的明确性征收标准的明确性是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要保障,只有标准明确,才能打消纳税人的疑虑,提高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征收方式的多样性征收方式的多样性能够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需求,提高征收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操作措施1. 充实征收管理人员增加征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向纳税人公布有关征收政策和收费标准,提高征收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3. 加强征收监管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管,防止征收行为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

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收费监督处上半年工作总结5篇

收费监督处上半年工作总结5篇

收费监督处上半年工作总结5篇篇1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收费监督处作为单位的重要部门,上半年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本文旨在全面回顾和总结收费监督处上半年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二、上半年工作总结1. 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上半年,收费监督处共完成了XX项收费监督任务,确保了各项费用的顺利征收。

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点收费项目均实现了稳步增长,为单位的财政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

2.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1)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方面,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优化了收费流程,提高了通行效率。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有效缓解了高峰期拥堵问题。

(2)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面,我们严格依照政策规定,确保应收尽收。

对于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最大减免额度,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3)在收费稽查方面,我们加大了稽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内部管理情况上半年,收费监督处注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和要求。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了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上半年收费监督处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员工服务意识仍需增强,对待缴费人员态度生冷;二是收费稽查力度仍需加大,个别地方存在偷逃费现象;三是内部管理水平仍需提高,信息化手段应用不够广泛。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针对上半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收费监督处将制定更加细致和严格的工作计划,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具体工作计划如下:1. 加强服务意识培训通过举办服务礼仪培训、开展业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

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以热情、友好的态度对待缴费人员。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

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收取配套费个人工作总结

收取配套费个人工作总结

收取配套费个人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负责收取配套费的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经验,我做出了以下总结:
首先,我意识到收取配套费是一项需要细致认真的工作,需要对每一笔费用进行核对和确认。

我学会了如何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收费金额,并确保每笔交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我发现与客户沟通和协商的能力至关重要。

在收取配套费的过程中,我时常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解答他们的疑问,并且协商付费方式和时间。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协商技巧,更好地与客户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合作。

此外,我还学会了如何与各个部门和团队进行合作,协调不同岗位之间的工作,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了解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收费工作,为公司带来更多的价值。

最后,我意识到在这项工作中需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每一笔配套费的收取都关乎公司的经济利益,需要我高度负责任地完成。

因此,我努力保持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每一笔费用都被妥善处理和记录。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
努力,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收费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配套费情况汇报

配套费情况汇报

配套费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要求,我对配套费情况进行了汇报。

首先,我将对配套费的定义进行
说明,然后对公司目前的配套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

配套费是指为了配合某项业务、项目或活动所需而支付的费用,通常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

在公司的运营中,配套费是不可或缺的,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目前,公司的配套费主要包括人力成本、设备采购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等。


人力成本方面,公司已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安排,确保了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

设备采购费用方面,公司在最近一年进行了新一轮的设备更新和升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在宣传推广费用方面,公司加大了对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在人力成本方面,由于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了一定的用工成本增加,需要加强员工的留存和培训。

其次是在设备采购费用方面,虽然进行了更新和升级,但部分设备的利用率并不高,需要进一步优化设备配置。

最后是在宣传推广费用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加强宣传策略的创新,提高宣传效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员
工的忠诚度和工作效率;二是优化设备配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设备采购费用;三是加强市场调研,创新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降低宣传推广费用。

总的来说,公司的配套费使用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这些问题,并采纳我的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⑵中小学教育用房、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建设,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专用房屋建设项目,广播、电视用房建设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⑶规划审定的居住小区配套用房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⑷高层建筑物,六层(含六层)以下按规定征收,七层至九层减半征收,十层(含十层)以上免缴。
6、凡在镇建管所、镇房管所发出交费通知书限期内不按定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7、镇财政、建管、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减免范围及审批程序
1、减免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下列项目可减免部分或全部规费:
⑴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用房,公交、环卫、环保、人防、公安、消防、水利、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专用房屋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5、各建房单位或经批准建造私房的个人在向市房管局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出示市政配套费交费凭证和相关依据,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房管所代收补征,镇财政所按规定向房管所拨付征收经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市房管局不得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征收办法
1、市政配套费统一由镇建管所等部门征收,沿街建筑的个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次性交清,各建设单位在向镇建管部门申办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向建管部门交纳50%以上的规费,建管部门方可发给“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并缴清规费后发给“规划许可证正本”。凡已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发给正本的,也由镇建管所统一征收。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建管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⑸因政府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工程需要,拆除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执行货币安置政策的),被拆除房屋的单位或负责建设拆迁户安置用房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和安置房建设项目时,按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部分免缴市政配套费,被拆迁面积由镇建管所拆迁办负责将原房屋面积分单位、户登记造册,并附图说明,报镇财政所、建管所备案凡属上述减免范围1―4款以及征收标准中第2款涉及的居民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在办理减免手续时应填写《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报有关依据和资料,按程序规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填写后,送镇建管所签署意见,再送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建管所等代征规费部门在收费时予以减免。
⑵凡属上述减免范围第5款的项目,有关单位在办理减免时,应填写《镇市政拆迁安置用房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凭拆迁证明及有关资料,经镇拆迁办及建管所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所核实、镇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有关房产开发商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被拆迁房屋单位和个人的规费减免申请。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
1、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市政配套费全额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一、征收对象、范围
凡在我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的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沿街建筑的个人自建门店房、商品房、厂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收市政配套费。
2、经批准的老镇区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外)房屋原等量面积部分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性质分别对照标准减半征收,新增面积、扩建房屋面积按标准全额征收。
1、本办法自执行,以前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上级文件规定如有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镇建管所、房管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镇建管所收取市政配套费,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票据由镇建管所向镇财政所负责领取,按照《市非商事票据管理办法》(财综[]15号)进行结报和管理。
3、镇建管所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应全额直接解缴至“镇财政帐户”,并每月向财政所结报征收情况。
4、已在镇建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完毕,但尚未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单位,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审计、地税、房管、监察等部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应缴未缴的规费按原规定标准计算。
2、资金监督:征收监督管理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镇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分别对缴费单位、执收代收单位进行年度会算清交,交费单位不按规定交费、执收(代征)单位不按规定征收的,将按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关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