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适用(一)

合集下载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适用引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种,它的执行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如果把从古至今的各种刑罚来场排比的话,无论从其严厉性还是残忍性,死刑绝对都是稳坐榜首的。

随着文明的进步,当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当然也有不少国家仍然保留着死刑。

我国也是。

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在国内一直都是一个热门话题,无论是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还是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民俗来讲,都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废除死刑的。

(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应该废除死刑)然而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目的的刑种,(被学者们称为“合法谋杀”)不但具有不人道性,更具有无法改正的一次性的特点。

这就决定了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必须坚持少杀慎用的原则。

目前从我们的基本国情出发,在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持“少杀慎用”的原则是我国当极为重要的课题。

所以,我国目前应该坚决保留死刑,但应该严格限制,尽量做到能不杀的不杀,能少杀的少杀,尽量使死刑束之高阁作为一种形象存在。

一、死刑存废的起源和中国死刑的现状18世纪意大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了废除死刑论,自此以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过。

主张废除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而且它断绝了犯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事实证明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效果更明显。

1.曾有学者提出,重刑特别是死刑明显具有助长恶性案件发生的消极作用。

如果对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了“自由人”,因而往往会为了灭口继续杀人。

有人主张废除死刑,就一定有人会支持死刑。

(《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孔夫子曾经曰过: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虽然这句话放在这里又略显牵强,但也正是这个道理,比如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被判处终身监禁,而另一个因过激杀人也被判终身监禁,这样不就有些量刑不公了吗?有些人是可以悔过的,有些人却不值得,2.历史上朱厚照的宠臣八虎之首刘瑾,最终落得个凌迟,我一直认为凌迟是中国历史上最不人道、最黑暗的刑罚,但用在曾害得无数人家破人亡的刘瑾身上,我认为并不为过。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有特殊的威慑效果。

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极快,但仍与西方社会的管治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有一段距离,需要不断完善。

因此,中国必须暂时保留死刑,维持拥有13亿庞大人口的社会秩序。

近年,中国已逐步实现「少杀、慎杀」的政策,错杀良民的情况已尽力避免。

反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很多国家还保留或者部分保留死刑,要不要废除死刑一直是大家争论的话题。

人们从伦理学对死刑的道德意义展开了辩论。

主流的,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主要有下面一些观点。

1.违反生命价值此观点认为死刑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凶杀。

结束人的生命是错误的,是非人道的。

2.无法阻止犯罪通常大家都认为杀一儆百是一种有效的警醒、威慑和遏制犯罪的方法。

但是事情却不是所想的那么简单。

在李*瑾的著作《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李*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引用了一段记者与一名罪犯的对话,揭示这样一个事实:死刑对于一些一心求死的亡命之徒是毫无意义的。

以下是他们的对话:问:孩子都懂得“杀人偿命”,你没想到这一点吗?答:这我知道,我已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问: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答:是!几乎所有的故意犯罪,罪犯都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死刑的威慑力微乎其微。

很可笑的是,“死刑具有威慑力”的反对者们还抓住了拥护者的一条把柄,声称:既然你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但为什么死刑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让人们看呢?还有些情况是,罪犯犯罪之前,并不会想到他的行为对受害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的后果,死刑的威慑力此时也无法发挥作用。

对死刑的观点综合反对死刑的观点有如下几点:1)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2)要维护生命的权利,不管他犯的什么错,人的生命权利应该受到尊重;3)把犯罪分子留在这个社会,当作一个典型,这样有在的教育意义;4)外国基本都在废除死刑,美国没有死刑。

在我看来,这纯粹是用屁股想问题的典型。

我们看第一点,认为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但是反问一句,难道废除死刑就可以让犯罪分子良心大发都跑到自首然后改过自新了吗?死刑作为一个犯罪的震慑力量,起到了对犯罪分子的不可估量的震慑作用。

浅议我国死刑的适用限制

浅议我国死刑的适用限制

国刑法 典偏 重实 务之绩 效 , 分则 中呈 现 出死 刑刑种 繁 多、 罪名 分 心 的刑罚价 值理念 , 也与 现阶 段我 国国情 相适应 。
布广泛 的特 点。第 二 , 非 暴力犯 罪适 用死刑 比例 显著 , 死刑 配置
的罪 名多种 多样 , 其中, 经济犯 罪适 用死刑 的情况 更为 突 出, 第 三, 虽然我 国实行 死刑 保 留政策 , 死刑 立法上 , 坚 持“ 少杀 、 慎杀 ”
◆理论 新探
制 占乎 ▲ 金
2 0 1 3 ・5 ( 上)
浅议我 国死刑 的适用 限制

摘 要

死刑 是一 种最 古老 、 最久远 的刑 罚 , 处 于刑罚金 字塔 的顶 端。1 8 世纪, 近 代资 产阶级 刑法 学鼻祖 贝卡里 亚在( ( 论 犯
罪与刑 罚 中首 次公开 反对 死刑 , 主张严 格适 用并逐 渐废 止 , 拉 开 了反死 刑的序 幕。 而这一举 动也 引发 了几百年 来世界 范 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近年来,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 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 最终废 除的政 策 。我 国刑法修 正案 ( 八) 也 折射 出这一 理念 : 对 死刑加 以限制 直至废除 。废除 死刑是 一个循 序渐 进的过程 , 特别是 正处 于社会 主 义初 级阶段 的我 国。目前我 国还 不适 宜立 即废 除死刑, 但 应严格 限制 死刑 。 如何 走 适合 中国的废 除死 刑 道路 , 成 为 了社会 各界 广 泛关注和 政府 高度 重视 的司法课题 。本 文 旨 在 分析 当下 死刑适用 状况 , 探 寻 限制 死刑适 用的对 策, 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 ,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抛砖引玉, 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 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在死刑问题的存与废上,我国达成的理论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

在我国,死刑针对的是触犯刑法明文规定死刑适用罪名的特定人群。

此类犯罪者的行为大多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教化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实施极其严重罪犯的人有所惧怕。

况且死刑是刑法中最特殊的刑罚,我们不应要求所有刑法的目的死刑都要适用。

最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要求严格,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审判无误,为犯罪者留有申诉机会。

废除死刑是我国广大公民所不支持的。

2010年新浪网民意调查显示,有75%的中国民众支持死刑的存在。

我国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仍持有“杀人理应偿命”的朴素观念,一时很难转变。

这表明,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强行推之,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虽然现在世界上70%的国家已废除死刑,但是结合中国的现状考虑,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其现有的成形法律。

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先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国家的立法、普法工作仍有待改进的情况下,立法不够及时,贸然废除死刑,出现刑罚体系的断层,难免会引起普通民众的不安无措,也为不法分子营造了可乘之机。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我国采取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的基本态度是最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保留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同时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班级: 088111班姓名:黄沁雪学号: 081108045指导老师:王存光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摘要]作为引渡制度四原则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出现得比较晚,但其对引渡制度在各国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逐渐加强,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中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未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对我国在打击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全方位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在其他个方面与世界接轨的时候,法律也应与世界接轨。

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更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作。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现状:适用;展望引言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在国际上的刑事司法合作,也对我国打击贪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现在虽已有《引渡法》但却对引渡的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引渡中有四大原则之一便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引渡法》时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

但是,随着现在人权的发展,国际上对死刑倍加关注,这使得没有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我国在请求引渡时遇到了不少阻碍,对我国是十分不利的。

那么,死刑不引渡原则到底是一项怎样的原则?为何不在我国确立?在我国确立是否有其可能性?本文欲对以上问题加以探讨。

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和各国的立法模式1.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死刑废除运动密不可分。

上世纪中期,随着国际社会掀起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死刑的变革也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对各国国内刑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还影响到国际刑法领域,而在该领域中,引渡制度得到了突出的反映,死刑不引渡原则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
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作者:林子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有条件不适用死刑,标志着有条件废除死刑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层面的认可。

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所以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选择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关键词死刑死刑限制立法限制司法限制作者简介:林子皓,四川大学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1-03一、前言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兴起于奴隶社会,高度发展于封建社会,衰落于资本主义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死刑作为一种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手段,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杀人偿命”等血亲复仇的传统理念支配,其长期存在的意义是无法磨灭的。

所以,在传统封建社会中,死刑是除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最有保障、最有效果的刑罚。

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主义“觉醒”以来,人们开始对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杀人偿命”作为指导性理念的死刑做出思考,思考死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唱废除死刑的高歌后,人们慢慢开始接受现代人权主义,死刑则慢慢走向死亡。

在新国际形势下,根据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国情,我国还尚未到达全面废除死刑的阶段,正处于保留死刑刑种、限制死刑适用的阶段,也将长期处于这一阶段。

目前我国每年死刑案例数量虽然在逐年递减,但基数还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我国每年死刑犯数量处于“领先”地位的原因主要是由我国刑法关于处于死刑刑种的罪行数目众多以及和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具有较大自由材料空间。

因此,如何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措施来达到限制死刑、最后废除死刑的目标,就成为刑法学研究者必须正确对待和认真思考的现实课题。

二、我国死刑限制适用面临的问题(一)中华民族传统思维——杀人偿命在重刑主义的传统中国社会中,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杀人偿命”等血亲复仇的观念支配,死刑作为一种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手段,是除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最有保障、最有效果的刑罚。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死刑存废论文篇1:《浅析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摘要:对我国死刑的思考应着眼于两个层次,一是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是理性层次思考的问题。

二是死刑是否能够废除?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两个方面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除的条件,但中国死刑将必然走向废除。

关键词:死刑存废选择一、死刑的概念阐述与历史溯源死刑,又叫生命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同态复仇。

国家建立后,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权,包括死刑权。

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的生命价值也不断提高。

在西方,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①书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也由此挑起了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纵观历史,我国几千年连绵不断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苛酷至轻缓、由占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到在刑罚体系中地位每况愈下的发展历程。

但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似乎不容质疑,在当代中国谈废除死刑似乎为时过早。

然而,如果我们环视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废除死刑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回视国内,相对他国较高的死刑使用率日益显出其副作用和滞后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的问题。

我们从死刑的不合理性及局限性方面来进行思考。

二、死刑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杀人者死”,是死刑保留主义者从报应的立场出发主张保留死刑的强有力的理由。

但是,判处死刑在何国何地只是针对杀人者中的一部分。

”杀人者死”并非金科玉律,即使是对杀人者,死刑也并非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

1.死刑是不人道之刑,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美德”。

②”生命既然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人的一切权利丧失,那么,假使生命权是可以剥夺的权利,便不存在任何不可剥夺的权利。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浅谈我国的死刑适用与改革

浅谈我国的死刑适用与改革

这样 使死 刑具 有了预 防犯 罪的功 能 。 名 的绝对 数 量最 多的 国家 。 在1 9 9 7 年 新刑 法 中规定 的能适 用死 了再 实施 任何 犯罪 的能 力, 刑 的罪 名大大 增加 , “ 意 大利 反死刑组 织” 发表报 告称 , 2 0 0 6 年全 作为彻 底剥 夺了罪犯 再犯罪 的能 力的死刑 , 一定程 度上 打击 了犯
世 界有 5 6 2 8人被 处 决, 其 中中 国被处 决人 数达 到 5 0 0 0 人 。“ 国 罪, 也 起 到 了预 防 、 震 慑犯 罪 的作 用 。
际特 赦组 织” 统计 的 2 0 0 6年数 据为 1 7 9 0 人 被判 处死 刑 , 1 0 1 0 人 被执 行 ; 2 0 0 8 年 则至少 有 1 7 1 8 人 被执行 。我 国刑法 典分则 中有
( 二) 我 国 的死刑适 用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状
惧感 最 强而 具有 最大 的威慑 功 能 。死 刑具 有最 大 的预防 犯罪 的 功 能, 表现 为随着对 犯罪 人生命 的剥夺而 产生 的对 犯罪 人再犯 能
首先, 我 国是至 今保 留死 刑 的国家 , 也 是世 界上 规定死 刑罪 力 的剥夺 具有 彻底 性 。即是 说, 犯罪 人 因生命 被剥夺 而永 远丧 失
计, 截至 1 9 9 9年 2 月, 全 世界 完全废 除死刑 的 国家及地 区 已多达 建 设和谐 社会就 需要严 厉的打击 犯罪 , 而死刑 正是最有 威慑 力的 7 4 个 ,以不 同方式 在实 质上废 除死 刑 的国家 及地 区 的总数 已达 途 径 。 从古 至今 , 无论 是早 期的枭 兽示众 、 五 马分 尸 , 或 是当前 的 枪决, 注射, 死刑 都具有 最大 的威慑 功能 。 刑 罚的威 慑功 能 1 2 3 个, 而保 留并 执行 死刑 的 国家 地 区仅为 7 1 个, 废除死 刑 与保 绞 刑 、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第一,是没有充分强调死缓制度适用的对象就是罪大恶极应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人把死缓适用的对象理解为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实际上降低了死缓适用对象的规格。第二,是对于“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缺乏统一的理解,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各行其事。
建议
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实际执行死刑数量。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典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斟酌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对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立即执行。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三、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一)
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保留死刑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摘要”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三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3、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应切实贯彻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指针,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

深入并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执政党对死刑的性质和作用的理性认识。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和“严打”斗争的进行,有学者对于“少杀慎杀”是否仍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提出了异议。

他们针对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死刑立法不断扩展,死刑适用人数骤然增多的现状,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

1]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尽管自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确有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但据此反推我国的死刑政策有了根本变化并无充足理由。

应当说,实践中一度出现的死刑过度扩张的倾向是不正常的,它是“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结果,而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本身有了根本变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这一基本死刑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同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倡导各国应将废除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在一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将判处死刑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论当前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论当前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人道 主义 来看死刑 是应被 消灭 的, 但是 , 从 古至今 , 人 的价
在紧 急情况 甚至灾 难发 生 的时候 , 身 的法 律, 所 以我们 对他进 行 处罚, 在 理性方 面 正是尊 重他 的表 值还 没有 上升 到至 尊的地位 , 现。 ” 因此 , 罪犯们 的行 为本身就授 予 了国家对其实 施死刑 的权 利 ,
因此死 刑 是非常 公正 的 。 0
人们 还把 舍 己救 人和舍 命抢 救公 私财物 相提 并 论 。在 人道 主义
观念 如此淡 薄的情 况下 , 人 们对于 死刑 的不人道 的认识很 难达到
( 二) 保 留死 刑的价值
相 同的 高度 。 。 既然 如此 ,以死刑不 人道 废除死 刑 即使成 为中 国
是杀 了 自己。 ’ 这, 就是康 德所指 的报 复的权利 , 杀人 者被人 杀” 。 0 弃 的理 由的 。
而 黑格 尔则 这样认 为: “ 烦 人 的犯 罪行 为不光 是 犯罪本 身, 国家 应
主张 其权 利的 实现 , 不 管个人 是否 同意, 刑 罚是 同时包 含罪犯 自
2 . 从 人文 背景 看废止死 刑 的不现 实性
着死刑存与废的两难抉择 。 关于本问题的探究 , 与中国具体国情 被广 大人 民群众 所接受 , 会弓 { 起 社 会大 众的心 理恐惧 。
相 结合, 对与我 国 的死刑制 度 的完善 无疑是 有好 处 的。

( 三) 废 止死 刑 的不现 实性

死刑 的概念 与本 质
1 . 从经 济背 景看死 刑止 除 的不 现实 性
出废除死刑的呼声以来, 围绕着死刑的存与废, 主张保留和主张废 罪 的 目的 。 其三, 保留死 刑是 符合现 阶段 我 国的社会 价值观 念 的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一、本文概述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方式,历来都是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和极端的制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在中国,作为拥有悠久死刑传统的国家,近年来也在逐步推进死刑废止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可能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未来的死刑政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本文将概述死刑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及其现状,分析死刑废止的国际趋势和国内呼声,揭示死刑废止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逐步废止死刑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权保障、刑罚轻缓化、犯罪预防与矫治等方面,为逐步废止死刑提供理论支撑。

再次,本文将分析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实践探索,包括死刑复核制度、死刑适用标准的完善以及替代措施的推广等,评估这些措施在减少死刑适用、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将探讨逐步废止死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公众观念转变、司法公正与效率平衡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顺利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中国死刑政策的改革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中国逐步走向全面废止死刑的道路,实现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二、死刑废止的国际趋势与经验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增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死刑废止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显著趋势。

许多国家在经历长期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后,逐步废除了死刑,转向更为人道和文明的刑罚体系。

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国际层面,多个国际公约和宣言明确呼吁逐步废止死刑。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并且应当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下,经合格的法庭最后判决。

这一规定为国际社会的死刑废止提供了法律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适用(一)论文摘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中国古代称之为极刑。

在中外立法史上,死刑都曾经泛滥一时。

随着西方人权理论的提出及人权运动的兴起,死刑和死刑的存废问题成了中外法学界普遍关注和争论的一大焦点。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有关死刑存废的学派对立和激烈的争论,但在死刑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认识差距与分歧。

死刑存废之争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但这一争论本身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

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虽未一般地将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界的态度。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达70个之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地评价死刑功能,把少杀、慎杀政策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首先是要吃透死刑立法精神,严格掌握死刑的标准,做到慎杀,防止错杀;其次要坚持死缓制度,划清适用死刑与适用死缓的界限,把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做到少杀,防止滥杀。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中国古代称之为极刑。

在中外立法史上,死刑都曾经泛滥一时。

随着西方人权理论的提出及人权运动的兴起,死刑和死刑的存废问题成了中外法学界普遍关注和争论的一大焦点。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有关死刑存废的学派对立和激烈的争论,但在死刑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认识差距与分歧。

死刑存废之争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但这一争论本身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已经被普遍认同,其原则和精神早已载入《联合国人权公约》。

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都有类似规定。

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通过了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死刑和不处死刑的国家有85人,占全球国家总数的47%,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5个,占53%。

①据网易从2003年1月10日开始的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舆论调查显示,截至1月19日14时,共有15880人参加了投票,其中认为“照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废除死刑还不成熟”的共有6286票,占39.6%;认为“废除死刑是人类进步的表现,我们应当这样做”的有1382票,占8.7%;认为“中国人口太多,犯罪率太高,不能废除”的有3042票,占19.2%;认为“死刑并不是惩罚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要废除”的有984票,占6.2%;认为“有些手段太残忍的罪犯不判死刑不解恨”的有3926票,占24.7%;认为“不好说”的有260票,占1.6%。

虽然这个调查结果不具科学性与普遍代表性,但这个结果似乎已经可以说明,要废除死刑,在我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②一、中国保留死刑的主要原因(一)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中国“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

最近,在中国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方面,都发生了震撼全国的案件。

在社会治安方面的第一个案件是石家庄2001年3月16日发生的特大爆炸案,罪犯靳如超使用575公斤炸药,炸毁4座民用宿舍楼,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第二个案件是张君和李泽军故意杀人、抢劫案。

以张君为首组织了一个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集团,从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枪支和其他致命器械制造了一系列严重的犯罪案件,一共杀死了28人,抢走了价值536余万元国家和人民的财物。

在经济犯罪方面的两个案件,是原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案,成克杰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胡长清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

对于这种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国刑法还不得不依靠死刑所可能产生的威慑力,来承担保卫社会的任务。

(二)死刑符合民众心理死刑产生之初,人们并未过多考虑其存在的理由。

从表面上看,死刑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它可以消灭一个罪人的存在,并有很大的威慑力;二是基于原始同态复仇的习俗。

若为死刑的存在找出理由的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死刑存在的合理性:①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而存在的。

像“杀人者偿命”等思想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民众的刑罚观念。

②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

“趋利避害,向乐避苦”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的本能选择,死刑的存在会使许多人因畏死而不敢犯罪。

③死刑存在不违反宪法。

在各国的宪法中虽然均有禁止残酷刑罚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是针对行刑方式而言的,并非针对刑罚性质本身。

④错判难纠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

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往往是慎之又慎。

如果死刑因会发生错判就要废除,那么别的刑罚也会被错用,是不是也要废除?⑤死刑是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

“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定以平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仇恨等“私人司法”的出现。

⑥死刑具有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的效果。

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又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的两个弊端,因此死刑不可替代。

⑦死刑的存在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原则。

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可通约假如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否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①?这涉及到基本权利生命权和自由权的问题。

从刑法的角度看,生命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刑剥夺的是人的自由权,两者皆属人身权利;财产刑则剥夺人的财产权利。

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不可通约的,因此,对这三种权利的侵犯者的惩罚也是不能切换的。

第一,刑罚自身的回答。

刑罚的种类相互之问是不可互换的,从未有刑法明文规定司法当局可以和罪犯或其他相关人达成人身财产互换的协议,因为若此,必然导致法制的极度败坏。

第二,更为主要的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程度不同。

刑罚种类的不可置换实是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不同的要求。

从财产刑到自由刑到生命刑,反映的是刑罚不同的严厉程度,说明的是从财产权到自由刑到生命权,一个比一个更加基本。

生命是自由产生的前提,自由是财产产生的前提,这种基本的道理决定了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的差异。

既如此,基本权利难以切换。

这就要求不同人之问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历史上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不尽相同的例子比比皆是。

至当今社会,文明的发展已促使公民的权利平等,成了一种基本事实。

然而废止死刑,在一个有理性的人看来,相当于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切换,违背了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的要求。

更进一步,废止死刑,必然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同一基本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同一基本权利的丧失也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基础。

而且,既然刑罚规定排除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必要时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正当,那么,实难看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待危害行为巳经发生后,牺牲者己不可能再施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法律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不正当。

此时若以终生监禁代替死刑,实是一种牺牲牺牲者的做法。

而且,废止死刑,促使罪刑不相适应,不仅牺牲牺牲者,更主要的是伤害了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公正性,或者进而言之,法律的公正性,是以道德中的公正性为基础的。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罪行。

”①因此,同一基本权利不可切换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主要地应视为一项道德原则。

对这项原则的违背,无疑会伤害到人们的道德情感。

二、死刑的适用(一)严格掌握死刑标准,坚持慎杀1、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

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

少判处死刑,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同情,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有利于争取教育罪犯的亲属子女,而且可以保留一批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保留一批活证据,有利于持久深入地开展同犯罪的斗争,适用死刑应当是慎之又慎。

综观西方一些存置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宣告可谓是慎之又慎。

如美国在死刑司法中,即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死刑判决时不能漏过任何一个疑点,哪怕这一怀疑是非理性的,只是感情的、直觉的怀疑。

美国有学者统计,在美国以杀人犯罪被起诉者当中,其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仅为6%—15%。

在实践中,美国还通过司法上诉审程序减少死刑之宣告,如在1972-1980年间,一审死刑判决在上诉审中被废弃改判率高达60%;即使在加强死刑适用的今天,其死刑上诉审的改判率也在30%—45%左右。

在日本,1989年因杀人被判处刑罚的共有764人,被宣告死刑的只有2人,宣告无期徒刑的也仅有8人。

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死刑宣告率也不高,如在1989年因故意杀人既遂的402人中,只有14人被宣告死刑,1990年因杀人既遂被定罪判刑的共有462人,宣判死刑的只有19人;因抢劫故意杀人被判刑的有6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24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的为14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6人。

台湾学者认为,法官在判处死刑时都会有心理压力的,都会经过一番审酌,直到找不出其活的理由才判他死刑。

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某年某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死刑的比例则为48.99%。

显然,我们的刑事法官的观念急需更新,摒弃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增加宽容心是观念更新的重要内容。

而真正树立起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切实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则是减少死刑宣告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保证。

2、坚持死刑适用原则,努力限制死刑宣告。

死刑司法官员在死刑运作过程中必须真正做到谦抑性、公正性和合目的性,死刑只有在罪刑均衡、体现公正和合乎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后使用。

而从我国的死刑适用情况看,80年代初,死刑适用掌握较严,适用数量较少,死刑的最后手段性体现的较好;其后,死刑的适用即随着死刑立法的扩张和恶性犯罪的上升而数量增多,有的审判机关甚至把宣告死刑的多少作为“严打”中严惩犯罪的一个标准,似乎判的比以前少,就没有贯彻严打方针,从而导致死刑宣告越来越多。

甚至有些一审法院在“严打”时只严不宽,担心被扣上严打不力的帽子,违心地宣告了一些死刑。

如某省某地区中院,在某年“严打”时宣告的死刑在二审时被改判、发还重审率高达43%。

他们在总结经验教训时透露,正是由于担心地委一些领导同志说其打击不力,才把可杀不可杀的判处死刑。

他们认为,反正有二审把关呢,一审多宣告几个死刑也无关紧要,将来二审改判了,还不会被他人指责说打击不力。

应当说,现在死刑宣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考虑得少了,重刑惩罪的东西太多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