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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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篇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司法救助应遵循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为主,司法救助为辅的原则。

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信访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家庭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助申请条件,家庭又确实存在生活、医疗困难的,方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临时司法救助。

第二条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管领导组成北京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市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设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区县人民法院、区县财政局、区县民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组成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县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区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司法救助制度解析

司法救助制度解析

司法救助制度解析司法救助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个人和机构提供了在法律领域获得帮助和支持的途径。

在司法救助制度中,司法当局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等服务,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和法律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机制。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度解析1.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之一,它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和法律权益。

通过为经济困难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培训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在社会上形成法治文化。

2. 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司法救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为公众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大众理解和适应法律规范。

法律咨询可以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包括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消费维权等,帮助个人和企业避免和解决法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救助法律救助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最后一环,它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无法解决问题的个案,以确保公民对公正司法程序的追索权。

该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救助、人身救助和精神救助等方面,力求通过法院和相关机构的介入,为个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广度解析1. 制度建设司法救助制度的广度表现在其建设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上。

一个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应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和组织的设立,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法律援助服务的提升等。

司法救助制度还需要与其他法律系统和机构相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人群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政策支持司法救助制度在广度上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司法救助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司法救助机构的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司法救助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只有政策的支持才能够保证司法救助的有效实施和持续发展。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缴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金等。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经济困难,使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生活困境,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得到完善,救助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

2. 司法救助资金逐步增加: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为更多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日益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问题1. 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司法救助法律,司法救助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3. 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目前,司法救助对象主要限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侵权被侵权人等,而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尚未纳入救助范围。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2019年2月26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我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我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纳入“四五司改纲要”一体推进。

2016年4月的会议,专门听取了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情况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重点和工作机构,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完善了救助公开和监督机制等,对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的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赔偿办《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3•【分类】工作报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1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各位代表:我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法院主要工作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自治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团结带领全区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广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全区法院共受理案件903582件,审结执结844824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19.19%和20.65%,其中新收案件842951件,上升22.12%。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23件,审结执结17665件,分别上升11.1%和14.65%。

4257名员额法官人均办结案件198.5件,同比增加34件。

案件收结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办案质效稳中向好。

全区法院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3次,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肯定6次;党建工作、家事审判、智慧警务、诉源治理等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了交流发言;涉黑恶案件审理、解决执行难、行政审判、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和推广;一站式诉讼服务质效74项指标综合排名全国第四;61个集体、131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其中16个集体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等称号,24名个人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条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第五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等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等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 2015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公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

新《办法》中,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

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了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黄建)拆穿冒充“夫妻”办证骗局 2015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办证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像往常一样忙碌着。

临近中午时,来了一对50岁左右的男女,银行工作人员随行。

男子手持资料袋称需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女子则在休息区坐着,男子说这位女子是他的妻子。

工作人员核对完两人身份信息后发现,男子出示的妻子身份证材料照片并非是其同行的女子的。

工作人员产生质疑,男子却称照片是10年前拍摄,因而相貌差距较大。

工作人员为了解真实情况,让双方一起到公安窗口核对情况,并告知如不是女方本人办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人听后慌张不安。

工作人员识破骗局后,把两人的身份证信息存入档案,防范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建设规划窗口提示公民: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签字。

确实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办理委托公证书或联系丁作人员上门服务。

找人冒名签字,属欺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丁华顺郑雪红谷秋军)点评: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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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

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差额,由县财政、本院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及时补足。

司法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司法救助基金存放于我院银行专用帐户。

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

四、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一)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

六、前条规定的“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必须通过下列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一)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和财产状况;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调查其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其车辆登记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教学设计5:第3课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

教学设计5:第3课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教材定位】《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是部编版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上册第一单元第三课的第二篇文章。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是一篇人物通讯,记述了一位“党的好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事迹,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艰苦历程和中国共产党人改天换地的伟大信念。

学习这篇文章时,要特别注意文章通过典型素材来表现人物的精神和品格的写法。

也可以对照小标题,概括分析作者使用了哪些具体事例,并思考这些事例具有怎样的典型意义。

着重把握文章“以言见人”的特点,要从中概括出“焦裕禄精神”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素养目标】1.分析文章线索,理清文章的层次结构,归纳主要事件及蕴含的性格特征与精神品质。

2.分析文章“以言见人”的特点,分析语言的特色。

3.感受焦裕禄的伟大人格,学习焦裕禄高尚的精神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教学重难点】掌握人物通讯的写法,学习焦裕禄精神品质的现实意义。

【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分析文章的现实意义。

【教学过程】一、情景导入你知道以人名来命名的树吗?在兰考县就有这么一棵树,“焦桐”。

焦裕禄当年为了防风固沙,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提倡种植泡桐。

如今,兰考泡桐如海,焦裕禄当年亲手栽下的树苗已长成合抱大树,人们亲切地把它称作“焦桐”。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近焦裕禄的故事--《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

二、知人论世1.了解作者穆青(1921—2003),当代著名新闻记者,原名穆亚才,祖籍河南开封杞县。

“七七“事变爆发后,16岁的穆青到山西临汾,进了八路军学兵队学习,后留师部宣传做宣传工作。

穆青所写的作品有:《管得宽》《一厘钱精神》《驯水记》等。

冯健(1925—),原名樊煦义,1925年生,河南新野县人。

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抗战和解放前夕他主要从事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撰有通讯《英勇搏斗一百天》《管得宽》等。

1949年后冯健被调新华社工作。

1965年冬,他与穆青、周原一道赴河南兰考采访焦裕禄的事迹,写出了那篇曾经感动了亿万读者的名篇《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袁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9页(P14-22)【作者】袁钢【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涉法纠纷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作为司法救助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打官司难、诉讼难、执行难”,进一步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涉诉涉法信访救助以及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将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将“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推动各地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法院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中央政法委意见》),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应急生存照顾的性质,而且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的内涵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扩展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领域的应急困难救助,即“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院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为。

司法救助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完善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2. 公正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3. 高效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要求高效率、高效能,提高司法救助的实施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4. 真实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要求真实、客观,确保司法救助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

5. 约束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滥用司法救助权限。

三、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财产保全,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送达公告,对于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发布送达公告,确保被告能够及时知悉诉讼信息。

4. 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司法救助,对于其他需要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的司法救助措施。

四、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院司法救助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司法救助程序和责任人,保障司法救助的规范和高效实施。

2.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工伤救助是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政策,而广西司法救助工伤也是广西地区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广西,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广西司法救助工伤的相关政策非常完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办法》,广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遭受工伤,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获得司法救助。

其次,广西司法机构对工伤救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广西地区设有以工伤救助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司法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工伤救助案件。

这些机构通过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司法救助的水平,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救助。

此外,广西还为工伤救助提供了一系列实际的政策措施。

例如,对于重大工伤和特殊工伤的劳动者,广西实行特殊待遇政策,提高了其救助的标准和效果。

同时,广西还建立了工伤救助基金制度,用于救助无法支付工伤救助金的用人单位。

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广西司法救助工伤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救助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缺乏相应的保障意识,导致劳动者工伤救助困难。

其次,劳动者在进行工伤救助时,面临的诉讼成本较高,且时间周期较长,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工作,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救助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救助的了解和重视。

二是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维权。

三是加强对工伤仲裁和司法救助程序的改革,提高工伤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

总之,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在政策、机构和措施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救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司法救助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司法救助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司法救助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其他正文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司法救助篇)案例一:肖某富等4人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3日因唐某辉炼山发生火灾,肖某富、李某秀、杨某玲、莫某兰在救火过程中,身体均被烧伤,构成四至十级伤残各多处。

该案经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处理:一审刑事判决唐某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民事审判经调解达成唐某辉赔偿肖某富、李某秀、杨某玲、莫某兰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7万元共计28万元。

唐某辉与肖某富、李某秀、杨某玲、莫某兰系同村村民,依靠小量山林和田地为生,家庭经济不宽裕。

刑满释放后,没有发现唐某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肖某富、李某秀、杨某玲、莫某兰的救火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被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称号。

四人因烧伤花费巨大,家庭经济状况均无力承担,目前各家庭无收入来源,生活确实困难。

【裁判结果】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四申请人的救火行为属应予褒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因此致残,医疗费用巨大,现犯罪人无力履行义务,导致其生活困难,应予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肖某富、李某秀、杨某玲、莫某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各7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刑事案件中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造成严重残疾,因犯罪人无法履行义务,而生活极度困难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肖某富、杨某玲、李未秀、莫某兰的救火行为属见义勇为行为。

为扑救山火,四人身体分别被烧伤构成四至十级伤残,每人医疗费用达百万之巨,虽然当地政府给予了很大帮助,解决了大多数前期医疗费用,但申请人经济上的压力仍然巨大,后续治疗费用也没有着落。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发布时间:2020-04-05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下文是广西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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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全区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新《办法》在3月30日下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向外公布施行。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

新《办法》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

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出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广西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将对司法救助的告知、释明、办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阶段,
作为执法办案的组成部分,规范司法救助的告知、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要成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事项的审核、审批,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得到救助。

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

对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要严格掌握标准,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坚决防止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不顾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助长诸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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