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
2005国税函60号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0号01.17
2008国税发8号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
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7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8.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一、案件背景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B公司为主要投资方,出资7.8亿,占注册资金的97.5%,C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资方B公司和C公司与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巴巴多斯D公司通过向B公司购买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参股A公司。
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给B公司3380万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后,A公司的投资比例变更为:B公司占64.18%, 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
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投资三方签署增资协议,B公司增加投资2.66亿元人民币(即B 公司出售其股权所得3380万美元)。
增资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6亿人民币,各公司相应持股比例再次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十日附件: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统年报,2005年,编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办函﹝2005﹞682号【发文日期】2005-11-16【实施时间】2005-1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4]158号)规定,按统一的年报种类、表式、口径和计算机参数等进行编报。
对年度内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1挂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时,应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分行业分税种统计年报表》。
表式和相关指标口径见附件。
三、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l司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四、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规定,对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报表项目做如下修订:(一)在原5.车船使用税标志下,依次增设6.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
(二)原6.其他各种票证改为10其他各种票证。
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各地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FTP广域网对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传送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第 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引 导加 工贸易升 级, 进一步规范 出口加工 区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 外贸易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 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 办法)的决定 》 及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出 口加工 区是经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的,由海 关 实行封 闭监管的特 定区域 。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 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项 目填写 不 齐全 的运 输发 票 五)
主管税务机 关发现 同一货物进 口环节 与国 内环 节以
及地 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 不一致 的, 当将有 关情 况逐 级 应
上报 至共 同的上一 级税 务机 关, 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予以明
发 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 商品满 10天的当天 。 8
三 、 别 货 物 进 口环 节 与 国 内环 节 以殛 国 内地 区 问增 个 值税 税 率执 行 不 一 致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 二)
用, 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 业发票和 三)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税 项 目覆 非应 税
进 当全 一于税目 ×里 当 月全部 销 售额 业颠!兰 +互 ‘ 昱 :月部 用三项、一 堂兰 :营 竺 应 应 免 ! 苎 合 计 ! 于目的进 项 j 、 税项 税 额
… 部
:
一
×
《 外 经贸 财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 第 1期
模 纳税人: 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转 为小规模 纳税人 问题 继续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 收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办﹝2005﹞144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过渡期内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车购税 (一)、办理权限 1、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车购办)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并纳入《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便函“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中的非运输车辆;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的防汛指挥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5)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6)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税的其他车辆。
拥有上述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等相关资料1套。
2、由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车购办方能办理免税事宜的车辆包括: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生购买一辆自用的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拥有上述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请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套,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2005-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9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2005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5.09•【文号】国税函[2003]484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9日国税函[2003]484号)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发[2003320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
考虑到其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之一,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31家企业(所属二级企业20家,驻外直属企业11家,名单附后)、所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9家分支机构、所属驻外三、四级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后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九)个人所得税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
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号】202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
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按次申报缴纳;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力发电厂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力发电厂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07
•【字号】新地税发[2005]178号
•【施行日期】2005.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力发电厂用地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1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风力发电厂用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鉴于风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对于风电机组占地按每台机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风力发电厂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和风电机组占地外,其他风电厂保护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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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石脑油溶剂油,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办﹝2005﹞407号
【发文日期】2005-07-01
【实施时间】2005-06-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消费税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