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_泛滥_成因
论劳务派遣滥用
论劳务派遣滥用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务派遣人员数在我国呈现着爆炸式增长,出现爆炸式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滥用,这种增长是不正常的,也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将劳务派遣拉回正常的轨道,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后出现在西欧和日本。
20世纪90年代初,劳务派遣进入中国并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全国劳动市场劳务派遣人数迅速飙升。
据统计,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
而劳务派遣岗位涉及各行各业,从电信到银行、证券行业,甚至在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员工中有很大一部分属劳务派遣工。
目前,在我国存在着大量劳务派遣滥用的情形。
一、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费用,而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支付。
因此,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
传统劳动关系,是双方关系,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三方关系,主体包括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一员。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并不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对这一实践的思考,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可以满足国企在一些特定岗位需求上的灵活性和季节性需求。
国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生产高峰和低谷的周期性变动。
借助劳务派遣用工,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生产效率。
劳务派遣用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企的用工压力。
当前,随着经济转型和结构性调整的加速推进,国企面临着用工需求的调整和优化。
借助劳务派遣用工,国企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实现用工成本的优化和管理的高效性。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工人的工时和工资待遇存在较大的不平等性,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国企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的建立。
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扩大劳动力资源不均衡的风险。
一些企业借助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将自身的用工成本降低,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却有所忽视,这不仅加剧了社会资源的不平衡,也限制了国企人力资源的发展。
针对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关键。
国家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监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劳动合同规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用工双方的权益平衡。
需要加强国企用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加大对国企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用工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实现国企用工管理的现代化。
还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共治共建。
国家可以加强对公益性劳务公司等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监管,推动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也需要借助舆论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多方面的监督。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由劳动力中介机构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
这种用工模式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用工方式,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用人单位利益受损问题、劳动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容易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劳动力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模糊,使劳动者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存在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等问题,使劳动者面临着较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容易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核心是劳动力中介机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力中介机构一定的服务费用,并且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态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使得用人单位难以形成稳定的团队,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合作性也会受到影响。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存在劳动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劳动力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以牟取私利为目的,违反协议派遣劳动者;或者以低矮收费、虚报等手段进行欺诈。
这样的情况容易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面对这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护和规范管理要求。
加强对劳动力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其从业门槛,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劳动力中介机构合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劳动者也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己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监督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支持。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务派遣工获取劳动力,进行短期、周期性、专业性的工作安排。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雇佣安全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层劳务派遣机构,劳动关系相对复杂,使得劳务派遣工的权益难以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以各种借口或手段绕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侵害。
一些劳务派遣机构质量良莠不齐,存在资质不合格、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给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带来困难。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灰色经济问题。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一些个体或小微企业可能利用这一机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税收,达到减少成本、提升利润的目的。
这种灰色经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财政秩序,也降低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雇佣关系不稳定,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劳动力市场就业不稳定性加大,给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
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大、岗位瞬时化,使得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面临很大的难题。
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深入了解劳务派遣工的能力、工作经验等情况,从而影响招聘、培训和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一方面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招聘与培训,另一方面在人员调动上也面临更大的调整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监管与制度完善。
加大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机构合法经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对劳务派遣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权责,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
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
对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合理约定,明确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被滥用的劳务派遣
被滥用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供给的方式,通过外包的方式,将企业的一部分劳动力资源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这一制度却经常被滥用,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原因及对策,并提出改进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务派遣制度的本质和目的。
劳务派遣本是为了方便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人力资源的一种方式。
通过将部分员工外包给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可以在需要时迅速增加或减少劳动力,从而提高灵活性和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将劳务派遣制度滥用为廉价劳动力的获取途径,从而牺牲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供需失衡。
一些企业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将正式员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工,以降低人工成本。
这导致了供给方的过剩,使得劳务派遣工的竞争力下降,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其次,缺乏监管。
劳务派遣制度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政府、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可以肆意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劳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小,这使得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现象屡禁不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改变现状。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力度,在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时,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合法和合规。
政府还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罚,增加违法成本。
其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用人理念,遵循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考虑人力资源的战略布局,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最后,劳动者本身也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及时报告和投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用工原因探析基于同工不同酬的视角
参考内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劳务派遣这一概念逐渐受 到人们。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或组织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一 定费用的用工方式。本次演示将就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用工原因进行深入探析。
一、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历史及现 状
2、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员工在福利待遇方面也往往不如正式员工。例如,他们可能无法享 受正式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福利。
3、晋升机会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在企业中的身份“特殊”,他们往往无法享受到与正式员 工相同的晋升机会。这使得他们在企业中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四、应对策略
1、加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劳务派遣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情况的监督,防止企业滥用劳务派遣来 降低成本。
二、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原因分析
1、市场需求驱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和组织需要更加灵活的用工 方式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能够满足企业的短 期用人需求,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和风险。
2、企业转型和升级: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一些 企业需要进行转型和升级,优化企业结构和提高竞争力。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 的用工方式,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2、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漏洞。因此,政府应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3、提高劳动者意识
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选择用人单位时, 应了解企业的用工政策和薪酬制度,谨慎选择是否接受劳务派遣。同时,劳动者 还应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勇敢地寻求法律援助。
劳务派遣泛滥成灾 同工不同酬亟待法律规范
劳务派遣泛滥成灾同工不同酬亟待法律规范“什么都不一样!工资不一样,奖金不一样,福利也不一样。
有时候想想都觉得憋屈,凭什么?”高川(化名)愤愤不平地说。
他说的是自己作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之间的不同。
39岁的高川在北京一家央企已经工作了6年。
他现在已做到部门副主管,年薪超过20万元。
能在收入较高的国企工作,在外人看来是很值得羡慕的事,但高川却有着挥之不去的苦恼。
高川刚开始搞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是本单位职工,却要跟另一个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后来他才知道,自己是一个劳务派遣工。
年终领奖金是件让人难受的事。
自己的业绩明明比同事优秀的多,但就是因为人家是正式职工,奖金就比自己多拿了不少,高川觉得郁闷。
劳务派遣泛滥成灾高川并不是唯一一个陷入上述情境的人。
他所在的央企有10000多人,只有不到3000人的正式职工,其余全是劳务派遣工。
从全国范围内来说,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更是惊人。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关于劳务派遣的正式统计制度,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众说纷纭。
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采用的数据是2500万人。
而根据《2011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中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在1000万人左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所做的统计,全国就业人数3亿多人,除去一亿多灵活就业者,按劳务派遣用工占10%计算,总量在2000万人左右。
“劳务派遣用工现在在中国是过度滥用,早已经偏离了这种用工方式的初衷。
”张丽宾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说。
所谓劳务派遣,即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这家公司雇佣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与规范建议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与规范建议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使用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派遣单位将派遣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一种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派遣单位雇佣派遣工但不使用派遣工,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却不直接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一、劳务派遣用工现状:(一)增长迅速,呈现泛滥和失控之势。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一种非主流就业方式。
在许多发达国家也有,但各国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都不很高,平均不超过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各单位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在很大程度失去了它本来的面目,成为不少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
自2004年以来,劳务派遣用工在全国各地增长迅速,有的省市,部份行业的一线工人半数以上是劳务派遣工,大大超越了劳动合同法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派遣工的规定,呈现泛滥和失控之势。
(二)劳务派遣工工资低,缺乏保障。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很差,仅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员工被包到外面的公司后,用工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克扣工资,大部份劳务派遣工没有过节费,也没有双薪,更不用说各种福利待遇了。
与正式员工不同,派遣工在节假日或8小时外的加班费都要被打折扣甚至不发,或者4个人的工作让3个人来做,变相剥削他们的劳动力。
工资与工作强度不成正比,随时可能加班,一个月下来,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也就2000多点,生活压力很大。
劳务派遣工的精神压力也大,首选缺乏稳定性和安全感。
一些派遣企业没有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规范,劳动者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很难得到维护。
一些签有合同的劳务派遣工,也大多是一年一签,工作中时时承受失业压力。
只有有一点点小错,就会被用工单位踢回劳务公司。
论劳务派遣滥用
论劳务派遣滥用论劳务派遣滥用引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中一方作为派遣方,将其注册在该公司名下,再将其派遣给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滥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劳务派遣滥用现象1. 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劳动合同约束,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他们将原本应直接雇佣的员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员工,进而实现以更低的成本获取劳动力。
2. 劳务派遣公司滥用劳工权益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劳工的权益保护。
他们在招募劳务派遣员工时,往往存在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员工受到不公平待遇。
3. 劳务派遣员工权益受损劳务派遣员工多为短期合同工,容易受到较低的工资待遇、缺乏福利保障、缺乏职业发展机会等问题的困扰。
他们面临更多的工作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难以享受到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福利和保障。
劳务派遣滥用的影响职业发展受限:劳务派遣员工难以获得稳定的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就业前景。
劳动力市场紊乱:劳务派遣滥用导致劳动力市场不稳定,使得劳工难以找到稳定的就业。
社会不公平:劳务派遣员工面临的不公平待遇和权益受损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反对劳务派遣滥用的理由1. 违反劳动法规劳务派遣滥用现象违反了劳动法规对于员工权益和公平就业的保护要求,使员工面临更大的风险。
2. 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劳务派遣滥用使得劳动力流动性过高,企业不愿意对员工做更多投资,限制了企业职工间的技能传承及企业内部培养人才的机会。
3. 削弱用工单位和员工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滥用加剧了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不稳定性,影响员工的经济稳定和生活品质。
应对劳务派遣滥用的措施1. 完善劳动法规加强对劳务派遣滥用现象的立法监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2. 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信用制度,惩罚违规行为,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浅析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及其防治
浅析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及其防治作者:戈云阳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本文将从限制劳务派遣适用岗位,提高派遣单位设立门槛,明确用人方之间的责任,加大违法的惩罚力度的角度来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以期防治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
【关键词】劳务派遣制度;失控滥用;假派遣;明确责任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005-01一、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反而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
这“繁荣”的背后,淹没了无可计数的劳动者的血和泪。
从以修改劳务派遣制度为重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前所未有的对立法的关注可知,劳务派遣制度已经骑虎难下,已经不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修改已势在必行,但如何规制才能防治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现象呢?二、劳务派遣制度的概念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或者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工之间。
劳务派遣就业的实质是对劳动力的租赁,属于非正规非主流的就业范畴。
1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的分离。
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一般的以收取中介费为目的的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三、劳务派遣制度滥用的现象及其原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发展十分迅速,说明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如减少直接雇佣的成本、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
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成熟,特别是相关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出现了大量的滥用劳务派遣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工的合法权利的现象。
(一)违反法律规范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方式是一种非典型的补充性的用工方式,而非主流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定位并对其进行限制的,即将其使用的范围限定为“三性”岗位。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背景介绍: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国有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员工分派到其他企业进行工作,以实现灵活调配劳动力和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用工方式。
近年来,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员工待遇不公、用工风险增加等。
如何规范和改进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通过对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可以更好地探讨如何优化用工方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问题现状当前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派遣用工容易出现用工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灵活性,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这一制度,频繁更换员工或者不按时支付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二是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或者不足,使得一些用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劳务派遣用工可能影响国企内部稳定。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不稳定,员工之间的归属感不强,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发展动力。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国企用工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概念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国有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企业部分员工或工作岗位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并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安排派遣到企业进行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会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人员进行派遣,从而实现灵活用工的目的。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是灵活性强。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用工人数,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劳务派遣公司具有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也可以缓解企业用工压力。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介绍劳务派遣用工的背景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
在现代经济体系下,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用工方式,其灵活性和成本效益受到了广泛关注。
劳务派遣用工的背景源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和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了企业灵活调配人力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地调配人力资源,同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人力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劳务派遣用工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最为突出的问题包括用工方面的困境、劳务派遣公司的利益驱动以及相关立法监管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立法监管,加强劳务派遣公司自律管理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发展,保障员工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阐述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员工权益受损。
劳务派遣用工往往意味着员工的权益受到削弱,比如薪酬待遇低、工作稳定性差、社会保障待遇差等。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往往只注重降低成本,而忽视了员工的权益保障,导致员工处于弱势地位。
2. 招工风险增加。
劳务派遣用工使得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更加复杂化,雇主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也承担着雇佣风险的增加。
3. 招用成本增加。
虽然劳务派遣用工可以降低雇主的直接成本,但在长期的运营中,雇主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从而导致招用成本的增加。
4. 社会稳定性受到影响。
劳务派遣用工的存在容易导致工作环境的不稳定,也容易引发劳工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在员工权益、招工风险、招用成本和社会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成因
相关法律法规,又要贯彻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 念。当二者发生冲突难以兼容时,企业用工风险之 大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此,最大限度地转移解雇风 险,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会成为国有企业大量使 用派遣员工的最大动因。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劳动者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跳槽时,法律对于员工的限制 相对宽松。对于企业而言,辞退正式员工则涉及举 证、协商、赔偿经济损失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相对 于私企、民企,国有企业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相对到 位,因此解聘正式员工产生的高额成本使得企业在 找人时顾虑重重。而辞退派遣员工只需将他们遣送 回派遣公司,避免了许多麻烦,也降低了损失过重的 风险。同时,企业也可以让派遣员工充当正式员工 的后备军,经过长时间的考察确定其能够胜任工作 后再将其转正成为正式员工。换言之,许多国有企 业已将派遣员工当成企业的人才备用库。
收稿日期: 2011—12—10 作者简介: 王舒扬( 1990— ) ,女,吉林长春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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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 工 的 支 出 比 等 数 量 在 编 员 工 的 支 出 大 大 降低。
此外,我国现有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 尚未健全,许多企业借此机会违规克扣派遣员工的 工资与福利。部分国有企业中,派遣员工与正式员 工基本工资相差 30% ~ 40% ,且缺乏正常的薪资 增长机制; 在社会保障方面,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往往低于正式员工,且缴费险种并不齐全 (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往往被忽略) 。 “同工不同 酬” 现象的普遍 存 在 无 疑 为 企 业 减 少 了 大 量 的 用 工成本。
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呈现“非正常繁荣”,国有企业更是成为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重灾区。 基于国有企业自身特点,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分析当前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成因,对于同类问题的研究及我国 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下,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用工方面经常遇到用工成本高、用工需求不稳定等问题,劳务派遣用工正是应运而生,为国有企业解决了一系列用工难题。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够帮助国有企业灵活调配人力资源。
由于市场需求的不稳定性,国有企业在用工方面往往陷入了一些困难,劳务派遣用工能够帮助企业在用工需求高峰时期增加用工数量,在低谷时期减少用工数量,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够降低国有企业的用工成本。
相比于直接招聘员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避免国有企业在招聘、培训和员工福利上的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二、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国有企业解决用工难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容易造成用工关系不稳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用工关系,这容易使得员工的用工关系不稳定,经常面临着用工合同不续签或者突然解除合同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容易造成员工权益受损。
由于员工与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用工关系,一旦员工面临着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容易使得员工的权益受损。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容易降低员工的稳定感。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灵活性,使用这种模式的员工往往缺乏稳定感,不能享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和职业发展机会,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以寻求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模式:国有企业需要着力构建稳定的用工关系。
在推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国有企业需要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稳定的用工桥梁,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稳定感。
国有企业需要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福利保障。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劳务派遣是一种为企业提供短期工作力量的灵活用工模式,国企以其人员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的特点,成为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参与者。
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派遣工人权益的保护不足。
派遣工人通常与用工企业签订短期或临时劳动合同,工作期限短、工资待遇较低,并且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较少。
这使得派遣工人在工作期间面临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经济压力,无法享受到与同等劳动力相等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护。
为了保护派遣工人的权益,国家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监管,确保派遣工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工作待遇和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对用工关系的界定不明确。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难以确定派遣工人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工企业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正式用工的一种替代方式,导致派遣工人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就业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和界定,明确派遣工人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确保派遣工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对用工企业的治理和监督不足。
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包括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商和用工企业。
在实践中,一些用工企业以劳务派遣的名义,通过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商引进大量廉价劳动力,从而减少用工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这种做法一方面导致派遣工人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用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加强对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商和用工企业的治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派遣工人的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仅仅从表面上改善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
国家应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研究力度,推动劳动法的改革,逐步取消或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转而推行更加公平、稳定和可持续的用工模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发展。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实践和思考备受关注。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国企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向其借调员工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国企用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进行深入思考。
需要关注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对于国企用工管理的影响。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需要更灵活、快捷地调整人员结构以应对市场变化。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为国企提供了更大的用工弹性,使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员工数量和结构。
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压力,提高用工效率。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对于国企用工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劳动者往往处于两个实体单位之间,容易出现权益不明确的情况。
劳务派遣公司常常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用工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其次是社会稳定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可能导致企业员工流动性加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从而带来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
再次是国企用工管理难度增加。
劳务派遣用工增加了国企管理的复杂性,需要企业在用工管理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管理难度增加。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改进。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秩序,提升劳务派遣公司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国企需要加强用工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用工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劳务派遣用工带来的管理难度。
企业还需要提升员工福利待遇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减少员工的流动性和用工不稳定性。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这一模式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改进。
劳务派遣是一种以劳务输出为主要特征的用工模式,它在我国特别是国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企作为国家资产和重要产业的代表,其用工模式的选择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践正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求,旨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用工灵活性。
一方面,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践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用工效率和灵活性。
国企作为大型企业,其用工需求的波动性较大,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能够满足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灵活调整用工人数的要求,从而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还可以减少劳动力使用率低的时段,提高劳动力的利用效率。
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践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容易引发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常常存在于用工链的中间环节,容易导致用工企业和用工人员之间的利益纠纷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用工争议的发生概率。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容易导致用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工资待遇较低、福利待遇不完善等。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改进。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和相关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监管机制,容易导致用工企业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我们亟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用工企业和用工人员的权益,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监管和检查力度。
还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宣传和培训。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实践中并不被广泛了解和接受,有关部门需要加大对该模式的宣传力度,介绍其特点和优势,增强企业和用工人员对该模式的认识和理解。
还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用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践和思考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在推进这一模式的发展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企业的用工效率和灵活性,又要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保护用工人员的权益。
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的成因及对策研究【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工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不分工种、岗位被普遍大量使用,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和隐患。
因此本文从劳动力市场机制和产业调整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利益推动三方面探究劳务派遣工被过度使用原因的基础上,从而从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派遣劳动者要主动维权和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监管力度方面提出管制规范劳务派遣市场,规范行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过度使用;对策研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正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劳务派遣适应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正在成为劳务派遣的受益者。
但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也带来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同工不同酬、维权渠道不畅等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因此理论界和企业有必要对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进行研究,找到相应的对策,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派遣等,对其概念的界定,目前有不同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是分离的。
传统用工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用工单位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并对员工的劳动拥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同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
而劳务派遣这个新型的用工关系改变了原来劳资双方的双向关系,变成了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份契约组成。
被滥用的劳务派遣
被滥用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劳务派遣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由用工单位将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这一模式开始被滥用,给劳动者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原因以及可能采取的解决措施。
2. 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原因2.1 降低成本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劳务派遣来降低成本。
他们可以雇佣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不需要承担直接雇佣员工的各项费用,如社保、工伤保险等。
这样可以显著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
2.2 规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常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当出现劳动纠纷或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通常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劳动者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2.3 增强用人单位灵活性劳务派遣可以提供用人单位更大的灵活性。
他们可以根据需求随时调整员工数量,避免因经济波动导致的人力过剩或短缺。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很有吸引力和应对风险的方式,但对劳动者来说可能会带来工作不稳定和收入不可预测的问题。
3. 劳务派遣滥用的影响3.1 降低劳动者权益保障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比直接雇佣的员工更脆弱。
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不会为劳动者提供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例如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在面临解雇、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比较大。
3.2 扭曲就业市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就业市场的扭曲。
由于用人单位更愿意招募劳务派遣员工,直接雇佣的工作机会变少,劳动者只能选择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作。
这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收入不平等问题。
4. 解决劳务派遣滥用的措施4.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应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劳动者积极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 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与思考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的用工政策和实践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有企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国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和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需求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由需求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的用工形式有所不同,它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
在国有企业中,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方面,国企在生产经营中往往需要灵活的用工制度来适应市场的变化,而劳务派遣正是满足了这一需求。
国企在进行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时,往往需要大量的临时性劳动力来支持,劳务派遣用工也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劳务派遣用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当中,国企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法律隐患。
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部分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以及一些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国企的用工环境和形象。
在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国有企业需要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以确保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怎样进行思考和解决呢?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用工审核机制和用工监督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和管理。
国有企业还应当注重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文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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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打破人员编制的限制 国有企业受人员编制限制,每年的人工成本都 有上限,而每年的利润也都有下限。这就使企业面 临“编制 员 工 数 目 难 以 满 足 生 产 需 求 ”的 难 题。 劳 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机制,其员工不包含在 企业人员编制之内,雇佣派遣员工的成本也不包含 在人工成本编制之内。因此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招收 大量劳务派遣员工来达成企业的生产目标,这也是 劳务派遣颇受国有企业青睐的重要原因。 ( 二) 降低用工风险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与国外先进的人力 资源管理理念衔接得并不理想。国有企业既要遵守
( 三) “同工同酬”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 赋 予 了 劳 动 者“同 工 同 酬”的 权 利。 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 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 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原 则是按员工的劳动贡献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根据 劳动者的身份。 “同工同酬”同样是劳务派遣用工的核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 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中,“相同或相近岗位”的界定标准难以把 握,其价值评估包括了众多因素: 岗位责任、劳动条 件、劳动强度、工作难易程度、工作环境等等。再者, 考虑到劳动者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性,即 使从事同一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会存在差别。 对此,信春鹰 亦 承 认“同 工 同 酬 ”原 则 的 相 对 性,她 指出劳动报 酬“只 要 大 体 相 同,也 不 违 反 同 工 同 酬 原则”。从操作层面来讲,信 春 鹰 所 谓 的“大 体 相 同”不过是平添了不确定性; 《劳动合同法实 施 条 例》中也没有针对“同工同酬”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界 定,这通通导致用工单位在具体执行时遇到了极大 的困惑。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通过刻意区分不同 “工种”( 这些工种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和工作难度 基本相同) ,让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在名义上承担 不同的工作,来掩盖本质的“混岗”现象。其目的是 让用工单位内部的“同工”彻底消失,从而使“同酬” 失去基础。
2012 年第 05 期
第 28 卷 ( 总 281 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No. 05,2012 Vol. 28
Total No. 281
论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成因
王舒扬
(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 四) 增加企业用工机制的灵活性 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员工归企业所 有,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 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 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员工的流动性大大提高。 然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又使得企业感受到了新的压力与冲击。鉴于 此,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另一动机,是想借此甩 掉“无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的 包 袱。 企 业 只 需 与 劳 务 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 机构把合适的人员派到企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遣员工数量。这种 用工机制特别适合技术更新迅速、经营发展变化快、 不同发展阶段对人才需求不尽相同的大中型国有 企业。 二、“有机可乘”: 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存在问题 ( 一) 劳务派遣单位准入条件存在立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 57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 50 万元。”相较于《公司法》中对于一般公司注册 资本不少于 3 万元的限定,立法者的本意显而易见: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但事与愿 违,我 国 的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数 量 不 降 反 增。 2011 年 3 月份,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中央委员会在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 我国劳务派 遣 制 度 的 提 案 》的 提 案,提 案 第 一 条 就 建议严格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适当提高 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 回归法条本身,现有法律条文并未针对“50 万 元注册资本 ”的 作 出 进 一 步 解 释,更 没 有 对 注 册 资 本能否以融资渠道获取作出规定。全国总工会的一 位官员表示,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靠借贷资金到 工商部门注册,一旦成立公司后,有的就将资金返还 回去,实际 上 成 了 空 架 子,而 地 方 工 商 部 门 只 管 注 册,对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的运作并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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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 求意见的“成型”《条例》,至 2010 年年底基本泡汤。
至此,尽管全总、人保部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任人 一再申明将 尽 快 通 过“立 法 ”来 明 确 劳 务 派 遣 适 用 范围,但至今无果。“三性”原则的模糊化导致了当 前法律规制上的空隙,这结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顶梁柱,在创造 就业与社会财富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务 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使国有企业能针对 不同的员工身份执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政策,打破了 人员编制与人工成本的刚性限制,同时将解雇风险 成功地转嫁至劳务派遣机构。鉴于此,总结国有企 业劳务派遣“泛滥”的内因,国有企业“有利可图”, 其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存在着巨大的优越性。除此 之外,当前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弊病亦使得部 分国有企业“有机可乘”。《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针对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框 架性的规范,其突破性和积极性的效应是不容置否 的。然而,部分条款的模糊化、原则化极大地削弱了 其限制性的作用。将近四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劳务 派遣的立法、执法方面依然存在着巨大问题,这亦成 为国有企业劳务派遣“泛滥”的外因。 综上所述,遏制劳务派遣泛滥的现状需要法律 给力。立法机构要不断完善细化相关的律法规,劳 动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惩处劳务派 遣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国有企业应该清醒地意识 到,自己同 样 承 担 着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非 经 济 目 标。 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国有企业应该起到模范 带头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呈现“非正常繁荣”,国有企业更是成为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重灾区。 基于国有企业自身特点,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分析当前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成因,对于同类问题的研究及我国 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国有企业; 泛滥; 成因 中图分类号: F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580( 2012) 05—0128—03
相关法律法规,又要贯彻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 念。当二者发生冲突难以兼容时,企业用工风险之 大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此,最大限度地转移解雇风 险,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会成为国有企业大量使 用派遣员工的最大动因。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劳动者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跳槽时,法律对于员工的限制 相对宽松。对于企业而言,辞退正式员工则涉及举 证、协商、赔偿经济损失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相对 于私企、民企,国有企业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相对到 位,因此解聘正式员工产生的高额成本使得企业在 找人时顾虑重重。而辞退派遣员工只需将他们遣送 回派遣公司,避免了许多麻烦,也降低了损失过重的 风险。同时,企业也可以让派遣员工充当正式员工 的后备军,经过长时间的考察确定其能够胜任工作 后再将其转正成为正式员工。换言之,许多国有企 业已将派遣员工当成企业的人才备用库。
此外,仅凭“50 万元注册资本”是无法有效规制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采取严格 的行政许可制度。然而,当前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 的设立实行的仅仅是注册制,无需进行审批和资质 认定,这也导致了我国派遣机构的数量激增和良莠 不齐。
( 二) 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模糊化 《劳动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立 法者的本意是要限制劳务派遣,使其不成为主流的 用工方式。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主 要 参 与 者 张 士 诚曾经坦露: 立法者们曾经一度乐观地估计,现行劳 务派遣的规模至少减少一半。但是事与愿违: 自该 法 2007 年 6 月颁布至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之 前,劳务派遣的规模不但没有从之前的 2000 万降至 1000 万,还井喷式的一度飙升至 2700 万。企业的 最大动机是想借此规避用工风险,甩掉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包袱,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 用范围界定 的 模 糊 性 也 使 其 无 法 发 挥“所 谓 ”的 限 制作用。 回归法条本身,“一般”为提倡性,而非强制性。 何时属“一般”,何时非“一般”,这有待进一步明确。 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三性”界定,更是 模 糊 化、原 则 化。2008 年《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 草 案) 》试图对“三性”作出规定: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非 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 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 作岗位。遗憾的是,上述条款未能生效,最终出台的 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删繁就简,由 5 条缩减为 3 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几乎全部取消。 究其原因,部分学者认为是在中国经济拐点突现的 当下,维持就业率优先。2009 年上半年,人保部曾 经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求弥补《劳动合同 法》此方面 内 容 的 不 足,但 来 自 多 方 利 益 集 团 特 别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和新型的劳 动关系,自起步以来便在我国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 场迅猛发展。《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务派 遣用工数量激增,呈现“非正常繁荣”。2011 年两会 前夕,全国总 工 会 将 完 整 的“国 内 劳 务 派 遣 调 研 报 告”上报 至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该 份 报 告 显 示,全 国 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 6000 多万,远远超出人 保部之前公布的 2700 万。尽管人保部并不承认全 总的统计结果,但不容置否的是,国有企业成为劳务 派遣用工泛滥的重灾区,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 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 超过 2 /3 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