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0〕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衢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称基本生活保障)。
(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机构。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的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参保指标,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两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两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衢政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两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两年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衢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两年计划(2015—2017年)为加快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关于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重点市县有关工作的意见》(浙文协发〔2015〕2号)要求,制定为期2年的衢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计划。
一、总体目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证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切实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新建市、区文化馆和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有线网络双向化覆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升。
力争通过2年的努力,使衢州市柯城、衢江两区基本达到省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保障城乡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完善文化发展规划。
立足区域文化资源优势,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和村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全覆盖、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市区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日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衢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制定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方案,提出3到5年内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逐项落实”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一)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衢州平台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清理、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改革。
(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相关部门)(三)清理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部门自行设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四)全面实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目录清单以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
(市经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级相关部门)(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和听证制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衢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25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调整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2017年9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20元,二类区域17元,其他区域15元。
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80元的,按6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删去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6•【字号】衢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六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积极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五年,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新的发展要求的五年,也是我市努力实现现代化“三步走”战略目标最为关键的五年。
科学制定《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全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务实与创新相结合,努力制定一个既充分符合我市区域实际、又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为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好基础。
(二)总体要求。
1.前期研究上要突出战略性和前瞻性。
前期研究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直接影响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选题上要针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通过多领域、多要素、多角度的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衢政办发〔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5.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衢政办发[2013]148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7日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新一届中央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2号),现就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项目联审联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和开放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数据库和专家库,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衢政发[2008]60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8.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8〕60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内容,是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宪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任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完成五大工作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得到明显提高。
到2012年,实现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工作目标:(一)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21种大众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保持零增长,力争逐年有所下降;--刑事发案总数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争逐年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良好;--完成各项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任务,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能力继续居全省领先水平;--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和机制更加完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二)公民社会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适龄公民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衢政办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3日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工作任务主要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责任单位(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大米、食用植物油等23种大众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2%以上,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完成率100%。
2.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2%以上。
3.药品评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抽验覆盖面达到100%。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中标品种抽验覆盖面达到100%。
4.餐饮食品评价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5.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覆盖率达到87%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达到38%以上。
7.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覆盖率达到87%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达到38%或比上年增加1%以上。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规范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资质审查,严格规范市场准入。
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防止和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
继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等专项整治活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衢政办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衢州市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衢州市政务公开查阅点建设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5日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五)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衢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25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前几年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深化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3
•【字号】衢政办发[2011]106号
•【施行日期】201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衢政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衢州市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
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衢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省、市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调解工作。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审理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证据核实、公开调查、听证等方式积极为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五、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衢政办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2006〕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推动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为主要对象,通过说理引导、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市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和范围(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全过程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衢州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衢州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衢政发[2010]38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5【实施日期】201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衢州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0年度衢州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2010年度衢州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2010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重点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进一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一)加大宣传落实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实施意见》,研究提出2010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责任、目标和措施。
加强部门联系和工作交流,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和典型经验。
加强检查,促进行动计划的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权益保障到位。
(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及时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5]51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衢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餐桌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认真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社会共治原则,以实施“六大提升工程”和“四进”活动为载体,切实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快实施“智慧监管”,不断增强宣传教育,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管控体系,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更加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餐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全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以实施“六大提升工程”和“四进”活动为载体,主要任务如下:(一)实施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规范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2]68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衢州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重点是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以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更加注重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以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开展事权调整和审批流程再造工作。
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市级宏观调控,强化县级管理服务职能,提升市、县两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努力推动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市本级筹备设立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网,加强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民权益保障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努力推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单位职责,认真组织编制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部门的决策权限,明确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和形式,严格政府行政决策的程序,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落实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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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0年度十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0]100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0年度十项重点工
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0年度十项重点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
2010年度十项重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4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0年,我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落实社会治安严管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社会治安热点问题的监管,出台《对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实施十条严管措施的意见》,对以下十项行为进行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赌博活动、公共场所涉毒行为、偷窃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非法传销活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五条严管”措施的行为、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失职行为、违反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等十项行为。
加大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和整治。
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大检查、开展“三电”专项斗争行动、开展涉油涉气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
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牢筑生命安全底线。
有序开展食品药品行业规范化整治工作,在全面完成“两网一规范”(农村药品监督网、药品供应网和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示范县创建达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创建工作成果,力争到年底全市零售连锁率达30%以上。
按照“全面规范、长效巩固、转型发展”的目标任务,确保“小药店”、“小诊所”和“小药柜”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安全做到“六有三无”。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药品市场监管,以信息化的高效便捷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全程监管。
扎实开展新一轮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械、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劣药、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食品
药品广告等行为。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强化河流水系治理,提升滨水生态环境。
继续实施信安湖水环境提升工程。
以创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为目标,以发展休闲旅游产业为重点,编制信安湖水上旅游开发建设规划,逐步实施信安湖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水工程五大提升工程,切实落实信安湖长效保洁管理机制,把信安湖滨水区域打造成衢州城市一道靓丽风景线、文化新坐标、城市经济产业带。
切实抓好乌溪江下游河道综合整治。
进一步深化完善乌溪江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加强沿江两岸空间资源的规划控制,开展乌溪江河道的集中专项治理和生态河道建设,着力改善乌溪江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功能。
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河道建设。
结合新农村建设及农房改造,深化以农村河沟池塘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