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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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政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12〕6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鄂人社函[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09〕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此次专项行动由省人社厅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新时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总队)。

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要通过各种途经,广泛宣传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来源渠道,形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排查和处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

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汽修厂等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地,不留行动死角,不留“冒泡”隐患;要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项检查、主动巡查调查记录”(见附件2)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及效果统计表”(见附件3),并签字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鄂政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取有力措施 . 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 的各项创建工作任 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 门职能 , 确定各项任务 的责 任单位 。 涉及多个部 门的 . 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单位 , 要 确保创
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 目标 和步骤合
4月 2 前报省厅 。不具备开展“ 5日 两网化” 管理 工作 条件 的地 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履行职责 , 创新工作体制 、 机制和
人 社部发 [094号 20 ]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 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 施.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行为的监管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
保 障监察网格 化、 网络化 ( 以下简称 “ 两网化”管理工作。要试点先行 , ) 总结经 验, 以点带面 . 全面推进 。现就有9 _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3 3
四 劳 保 川 动 障一
/ 政 策 规 定

固 。 / o0 9
第8 7 期
三、 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 、 指导创建城市采
城市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 发[o 9 2 ) ( 2 o 35号 要求 , 将试点工作作 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 并将本地 区试点方案 和网格划分示意 图于
方法 , 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载体建设 . 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能力和水 平。 为将来推行“ 两网化 ” 管理夯实基础。 创造条件 。 已开展“ 两网 化” 管理的城市 , 继续 完善机制 、 要 创新体制 , 稳定 队伍 、 充实力
量, 强化管理 、 规范运行 。 三、 争取支持 。 加强协作


总体 目标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临泽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教育系统的稳定,直接关系着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保持教育系统稳定,打造平安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县政法综治工作精神,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构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较好地维护了校园的安全稳定。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系统也相继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进一步理清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尽快找出其解决办法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教育系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成因1. 个别辞退和离职民办教师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由于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农村小学由大队办学,各大队就把本大队文化层次高一点的青年人聘请到村办小学当教师。

1974年,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大部分农村小学均附设了初中班,办学规模扩大,民办教师也随之增加。

到1980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地、县要求,一些小学附设的初中班先后被撤销,农村小学民办教师出现超编现象。

各公社综合当时学校编制、教师考试成绩以及教学能力等情况,对部分民办教师做了辞退处理,也有一些民办教师因其它原因离职。

上述人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少者3、4年,多者20年左右,因离职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上没有给办理任何手续。

据不完全统计,从1968年到1995年,全县辞退或自愿离职的民办教师约有250多人(不含已死亡人员),仅沙河镇就有28人。

在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后,省、地、县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时,这些人员都已离开教育岗位多年。

而面对目前教师地位不断提高,教师待遇日益丰厚的情形,这些人员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待遇问题。

而2010年下发的《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甘教厅发〔2010〕15号)文件精神,对1985年1月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没有任何补助政策,这部分民办教师将是今后上访的重点,也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划 大 力 开 发 适 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业 的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 ) 六 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 服务 。建立健 全高校毕 业生就
业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广 泛 收 集 和发 布适 合 高 校 毕业 生 就业 的 各
类招聘求职信息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 职登记制度 . 公共就
设 一 支 相 对 稳 定 、 素 质 、 业 化 、 业 化 的 职业 指 导 工 作 师 高 专 职
力争 2 1 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 就业率达 到 7 %: 年 0 0年 5 全 建立就业见习基地 20个 . 6 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 全 年促进 3 0 0 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 就业 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
业生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招用高校毕业生 . 按规定享受小额担 保贷款 、 税费减免 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 切实为他们提 供档案
管理 、 人事代 理 、 社会保 险办理和接续 、 职称 评定 以及权益 保 障等方 面的服务。( 责任单位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公安、 育、 教
加强政策支持 , 努力构建责任明确 、 领导有力 、 运转有序 、 障 保
到 位 的工 作 格 局 . 实 促 进 高校 毕 业 生 就业 切
二 、 作 目标 工
水利 、 畜牧 、 团委 、 妇联 、 经济和信 息化委等部 门、 织和金 融 组
机构 ) 、
( ) 五 强化高校毕业生职 1指导 。积极引导各大专 院校建 I
学 培训 计 划 , 力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创业 意 识 构建 高校 毕 业生 自 着
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0 0年 ) 2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人社厅函[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监察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2010年9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现阶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我省进入跨越式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新生代农民工要求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执行。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

在 监管 过 程 中 发现 问 题 不 及 时 报告

不 及 时 处 置 代 扣 当 地 财政资 金 归 还 农发行 贷款
造成 的损 失 由 农发行 自 行负 责 第 十 五 条
第+ 四 条
各 地在 执行本方案 过程 中 遇 到 的

各县






政府 是 专项 收 购 重大 问题要及 时 向 相 关部 门 报告

加 强 对药定点 经营 的 标 准
限度 地 控制 剧毒

管 理 措施 和 审 批 程 序
最大

有 效 性 的 监 测 和再评


高 毒 农 药 的 经 营 单 位 个数



发现 对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人畜 安全


生 态 环 求获 得剧 毒
高 毒农药 定点 经 营 者 制 定 详 细 的 管

储粮 安 全

销售 出 库 负 总责
县 承
督市县政 府及 时足 额弥 补 亏 损 占 用 贷 款
农发行




政府应 向 市州 级农发行 出 具 承诺 函


湖北省 分 行及 其分支 机构 负 责及 时足 额 安排贷 款
诺负 责 督 促 指 定企 业按 时归 还 农 发行 贷 款 款实 施信 贷监 管
职不力 造 成损 失 的


对各 主 管部 门 履企业不 能按期 全额 归 还贷 款本 息

应 由 当 地财 政

要 追究 失 职 责 任

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湖北省民政厅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厅机关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会议。

会上组织学习了省纪委、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了厅机关前期廉洁性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评估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是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民政厅是省纪委确定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试点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进一步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深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厅党组的安排部署上来,将评估试点工作做好做实。

要通过评估进一步规范民政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保证各类法规、文件的廉洁性、公正性、合法性、科学性,防止权力“错位”、“越位”和制度上的漏洞、缺失,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二是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各处室要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评估责任,无论是起草制定中的还是已制定实施的四类制度性文件,都要进行评估。

要聘请专家学者组建评估专家库,严格评估程序,组织评估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神搞好自查自评,重点对制度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性和科学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估,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要建立健全民政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长效机制,严格履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程序。

三是要履职尽责,狠抓落实。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既是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也是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部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本单位重要议程日程。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联系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时间具体、组织有力、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地完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任务。

海南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综述发布时间:2011-03-22 作者:陈明孝浏览次数:6812009年以来,为了逐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从制度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海南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层层把关,截至2011年2月底已评估各类规范性文件18742件,发现和纠正了可能导致损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的制度漏洞和缺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鄂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国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确定在湖北开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 为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教育强省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持续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贯彻育人为本和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劳动就业等事项

劳动就业等事项

各地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 构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人事档案 为档案存放 2.档案的 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省人才服务 基本公共 人员转递档 转递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局 服务 案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省财政厅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8
为人社部发 [2014]90号 人事档案 1.档案的 规定的8类流 基本公共 接收和存 动人员人事 服务 放 档案进行接 收和存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省人才服务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局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考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 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 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公务员 全省公务 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 省人事考试 员录用考 人事考试 公务员考试 社部发[2011]134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 无 试考务组 局 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 织工作 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 、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根据省人 事考试局三定方案(粤机编办[2012]354号) 规定。
15
8.存档人 党组织关系 人事档案 员党员组 转出转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基本公共 织关系接 党组织关系 》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 服务 转 证明
省人才服务 局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1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3•【字号】鄂政办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制定的《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3日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全省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小矿山1136家。

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矿山总量减少,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

二、矿山整顿工作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行政监察法【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 号】鄂监发﹝1998﹞10号【发文日期】1998-11-23【实施时间】1998-1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监发[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现就执行第二十一条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

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三、人民法院对于监察机关材料齐全的提请,应当在接到提请后的24小时内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至迟不得超过72小时。

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保全措施涉及的事项保密。

四、提请保全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终结或者发现冻结的存款与案件无关之日起,在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鄂政办发[2003]94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9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制订的《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湖北省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方案(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进一步掀起打击走私新高潮,把我省打击走私工作继续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对当前打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自2003年8月10日至2004年2月20日,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各项部署,针对我省当前走私出现的新态势、新特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系列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走私的长效机制,掀起反走私斗争新高潮,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我省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进出口通关环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从当前我省反走私斗争现状来看,经过1998年以来声势浩大的反走私斗争,大规模走私被有效遏制,进出口秩序明显好转,但反走私斗争总体平稳的形势下潜伏暗流,在新形势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省走私活动出现一些新的动向:传统的进出口货运渠道走私、加工贸易走私、倒卖减免税设备走私一直没有停止,价格瞒骗、旅检行邮渠道夹藏高科技产品等新型走私活动不断出现,走私的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
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4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7.29
【实施日期】2015.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4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
(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由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内部审计、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三)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立即组织调查。

(四)对需要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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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09]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
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人社函〔2009〕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
《通知》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此次专项行动由省人社厅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新时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总队)。

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要通过各种途经,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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