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食品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存食品的定期检查、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标识、信息记录、采购来源追溯、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风险报告以及处理过程记录等。
三、职责1.库存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
2.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记录员:负责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
4.采购部门:负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个处理过程,并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记录管理员:负责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
四、处理程序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库存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库存食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一旦发现库存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检验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信息记录: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采购来源追溯:采购部门应立即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尽快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食品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6.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如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7.处理过程记录:记录管理员应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五、相关文件和记录1.《库存食品定期检查记录》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记录》3.《不合格食品信息记录表》4.《采购来源追溯记录》5.《退货或退换通知单》6.《无害化处理记录》7.《食品安全风险报告记录》8.《处理过程记录表》。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管理,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2.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三、不合格食品的途径1.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3.消费者举报或投诉的涉及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及时查处不合格食品,制止其生产、销售和流通;2.对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公告其不良记录;3.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合理处理;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式1.销毁: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不合格食品,必须用专门设备进行销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监督。
2.退货:对于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将其退回原处,不得私自销售。
3.变更用途:对于部分不合格食品,可以通过改变其用途或适当加工,使其可以安全使用。
但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销售。
4.彻底清除: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彻底清除相关不合格食品,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处置记录与公示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
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
3.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数量、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情况等。
七、违法处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机制1.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进行举报或投诉。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一、背景食品质量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然而,不合格的食品品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每个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不合格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食品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确保不合格品得到妥善处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储单位和商超市场。
四、处理程序1. 发现不合格品:当发现食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不合格品移至专用区域,禁止与合格品混放。
2. 销毁或处理: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合格程度和性质,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轻微不合格品:可进行再处理或改进,以符合标准。
- 中度不合格品:需要重新加工处理或进行相关技术改良,确保其合格。
- 严重不合格品:应立即予以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处理记录:针对每批次的不合格品,应建立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以及处理人员等信息。
4. 监督和审核:建立定期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责任和处罚1. 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特定的食品不合格品,可能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处理和处罚。
2. 本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提供指导,保证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工作合格,如实记录食品质量安全和受控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
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
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本事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二)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了记录。
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主任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第三条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第四条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尽管相关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不合格食品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格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质量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
食品的不合格性可以从原料、生产工艺、存储条件、加工设备等多个方面出现。
根据不合格食品的严重性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即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和轻微不合格。
不同等级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置,以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不合格食品可能包含有害物质或者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置,将直接危害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维护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
不合格食品的存在,损害了合格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通过合理有效的处置制度,可以让合格企业受益,鼓励他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
3.淘汰低质劣质产品。
处置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受到惩罚,被市场和消费者淘汰,进而减少不合格食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实施为了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处置制度。
以下是一些主要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抽检和监控食品市场,对于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严厉处罚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对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严惩不负责任的企业。
3.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增加监管力度,对于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和整改,形成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对于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应给予奖励和认可,同时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公示其失信信息,限制其市场准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政府、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来进行处理和处置的制度。
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置制度来确保食品安全。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发现不合格食品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会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测、抽样和调查。
2. 检测结果会被用于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可能会采取紧急措施,如暂时停止销售该产品、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等。
3.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相关部门会进行追溯、处罚或撤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4.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
通过加强监管和宣传,促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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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指针对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在我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详细介绍。
首先,不合格食品的定义。
不合格食品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些食品可能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超过安全限量的添加物、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
其次,不合格食品的处理程序。
一旦食品被检验出不合格,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理。
首先,要进行公示,通知相关企业整改,并对公示期内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同时,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禁止销售。
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还会进行处罚,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再次,不合格食品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追溯调查,查找问题的源头。
一旦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同时,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商家,也要进行调查,查清销售渠道,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还包括加强监管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抽检频率和范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企业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食品问题。
最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可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控制力度,提高抽检频率和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不合格食品的流通。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追溯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解决不合格食品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标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旳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用拒收、根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旳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旳识加以辨别,并及时向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汇报。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步使用醒目旳识加以辨别,及时向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汇报。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旳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物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旳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旳不合格食品,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告知供货者,有关处置状况及时汇报食品药物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旳,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规定退货或赔偿旳,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旳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旳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络方式等信息,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5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____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2)是指针对生产、流通环节出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相应处理措施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食品追溯体系和食品检测技术及设备,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置。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质量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文件,本文就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程序1. 监督抽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建立了食品抽检机制,根据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食品、经常检出问题的食品和不同批次的同类食品进行抽检。
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制定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确保能够检测出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2. 检测分析抽检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分析,确认问题所在,以便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检测分析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 不合格产品处置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应结合检测结果和不合格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应追溯责任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可以选择退换货、包装改进等措施。
4. 后续监督对于不合格产品所属企业,应加强后续监督措施,确保该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该企业的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实施措施1. 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要求,制定相应的抽检计划。
计划包括监督抽检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检测项目等内容,确保抽检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 检测机构选择在进行抽检工作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分析。
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检测。
3. 处理措施制定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时,应根据检测结果和不合格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应责令停产或关停企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可以选择退换货、包装改进等措施。
4. 处理记录保存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工作,应做好记录工作。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检验合格的食品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订立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食品质量、生产加工过程、储运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2. 检验监管:建立食品质量监管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严格追踪食品质量。
3. 不合格食品处置: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责任部门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如责令停产停业、下架销毁、处罚罚款等,直至食品问题解决。
4. 信息公开:将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加强信息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增加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减少消费者受到不合格食品的影响,维护食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该制度也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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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范本(3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范本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1.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____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2)1.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不合格食品的存在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本文旨在探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范本,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三、职责与分工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2.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报告负责人。
3. 负责人接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处置,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四、不合格食品的确认与处置1. 不合格食品的确认(1)质量检验部门对食品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封存,并填写《不合格食品确认记录》。
(2)负责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并签字。
(3)不合格食品的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1)下架封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召回: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填写《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
(3)销毁:对无法召回或无法停止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严格控制,防止二次污染。
(4)整改:对不合格食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记录与保存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处置时间、方式、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 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应保存不少于2年。
六、监督与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或未明确责任人的;(2)未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处置的;(3)未及时上报不合格食品情况的;(4)未按照要求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5)未按照规定保存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的。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1.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不合格食品的存在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本文旨在探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范本,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2.定义和分类2.1 定义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超过限定的有害物质含量、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等情况。
2.2 不合格食品分类不合格食品可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经过质检、抽检或投诉检测后被鉴定为不合格食品;另一类是未经检验或鉴定的,但经相关部门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
3.不合格食品处理流程3.1 不合格食品的初步处理不合格食品一旦被发现,需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流通和销售,并将其分类保存,做好样品留样及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3.2 进一步调查与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流通途径、生产企业等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以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和范围,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处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包括召回、销毁、处罚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3.4 监督与公示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过程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包括销毁过程、处罚执行等。
同时,要及时公示处理情况,向公众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提示。
3.5 反馈与总结完成不合格食品处理后,应对整个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和反馈,评估处理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和防范措施提供参考。
4.责任与处罚4.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一旦产品被鉴定不合格,须立即停产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相关部门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抽检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
4.3 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方可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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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各基层食药监管所:
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8月14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
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立即开展下一步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召开案件合议会议专题
讨论,写清原因报上级主管单位审议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