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的权力 。所 以 评 审 专 家 也 就 成 了供 应 商 的重 要
“ 攻 关 ” 对象 ,供 应商 总 是 千方 百 计 地 同他 们 套 近 乎 ,以获 取 “ 印象 分 ”或 “ 人情分” ,从 而 获
作 探讨 ,以求对 治理 政府 采 购领域 中的商业 贿 赂
的发 展与 市场 竞争 的加 剧产 生 和发展 起来 的。 只 要有 市 场 交 易 的 地 方 ,就 有 商 业 贿 赂 滋 生 的 土 壤 。政府 采购 虽然 是一 种政 府施 政行 为 ,具有 公 共 目的性 和社 会政 策性 ,但 它 主要是 通 过商业 运 作 来完 成 的 ,在 本 质 上仍 然 属 于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 具 有市 场 交易 过程 中的平等 性 与协商 性 。正是 这 种 与商 品 经济 、契 约经 济相 暗合 的特 性 ,决定 了 在 政府 采 购 领 域 存 在 着 商 业 贿 赂 得 以滋 长 的 土 壤 ,隐藏着 政府 财 政行 为偏 离其 初始 目标 的可 能
性 和权 钱 交易 的风 险 。事实 上 ,我 国政府 采购 领
体 来说 ,政 府采 购 中 的商 业贿 赂 主要有 以下几 个
层面。
一
是 以供应 商 为行贿 人 ,以采 购人 和采 购代
理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为 行贿 对象 ,以获取 政府采 购 合 同为 目的 的商 业贿 赂 。在政 府采 购 中 ,一些 供
应 商通 过或 明或 暗 的手段 ,向采购人 或 采购代 理
机 构 的工作 人员 提供 经济 利益 ,从 而使某 些采 购 人 或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工 作 人 员 接 受 其 具 有倾 向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杜绝商业贿赂
的要求 ,没有将本应实行政府采购的
项 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 照官方公
很大。
性。 府采购 的设 政 制度 立目 之一的 的 确 是为了 止政 防 府在民 事活动中 卷 被
入商业贿赂 ,而如果该制度得不到严 格的执行, 必然会出现商业贿赂。 所以
布的 字, 05 数 2 年我国 政 购额 0 的 府采 是2 0 元, 世界通 计 5 亿 而按 0 行的 算方
,
贿赂行为也只能是 商业贿赂。 ( 目 二) 前我国政 一 , 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 严重
客观 . 日 ]
管从而尽可能杜绝该领域的商
题的严重程度, 才有
业贿赂现象就成为一个值得探 讨且颇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购人与供应商是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 等主体 , 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 供 应 商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就可以成为经 目 , 国各地正在广泛开展反 前 全 商业贿赂工作 , 中央与地方反商业贿 赂政策相继 出台, 这对于加深人们对 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 做好反商业贿 赂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是反对商业贿赂,而不是反商业贿赂
的对象 。另一面,有人认为政府采购 领域有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存在,集 中采购变成了集中腐败。如群众呼声 较高的药品与医疗机构 回扣、工程招 投标的暗箱操作等现象,集 中采购机 构在岗位设置、项 目委托 、标书与评 分办法制定 、评审与中标 、履约与验
的关 系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首
先 要 明确政 府采 购 与商 业贿 赂 的 关 系, 主要应该 解释清楚 以下两 个 问题 。 ( 政府采购中存在商业贿赂的 一) 可能性 。 首先 , 从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来 看, 政府采购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 采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的程序规制
采 购 的 各 个 环 节
的业务部 门负责人 、行 政首长 、主管部门 的上司等 。利害关 系人 不回避 ,很难 实现
真正的行政 中立。
完备性不够主要是程序 不细化 ,没有 严谨 的运行 间先后顺 序 ,政府采购主要 包
知情者 和最 为权威 的专业人士。从 根本意 义上说 ,供应 商并非天然想 去行贿 ,制度
的缺 陷 以及 由 此 给 自 己造 成 的潜 在 危机 是
关系 的 ,必须 回避 。但 是法律对 “ 利害关 系”没有 明确 的界定 ,也没 明确 回避的受 理机关和程序 ,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无 法执行。其 实真正应该 回避 的是 采购主体
到供 应 商在监 督 中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增 强 行 政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扩 大供 应 商
其这样做 的动因。因此 ,以供应商 为中心 探寻商业贿赂 的治理 之策是最 为直接 和有 效的。
的程序参与范围;细化行政程序 ,在程
序 中引 入 分 权 制 衡 理 念 ,限 制 权 力行
采购 中切身利害 关系人 ,是政府采 购中的
内 容 摘 要 :程 序 缺 陷是 政 府 采 购 商 业 贿 赂 的 制 度 原 因 ,为 此 应 建 构 以供 应 商 为主体 的 商业 贿赂 程 序规 制 机 制 。
本 文 认 为 主 要 是 转 变救 济 理 念 , 意 识
不公 开的程序 ,不论其如何完备 ,都
就越小 。
括 如下环节: 目委托 、 项 采购文件编制 、 采 购信 息发布 、采购项 目评 审、采购合 同签
政府采购 商业 贿赂 破坏 了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 ,妨碍 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影 响社会 资源 的合理 配置和技术 、生产 的进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
税一 量流 失 ,败坏 社 会 道德 和 行 收大
C ,使 国家 集体 利益 受 损 ,破坏 了单 益
位 内部 管理 制 度 。六 是商 业 贿赂 使一
小 部分 人通 过 不正 当手 段致 富 ,加 大
业 风气 。五 是受 贿者 暗 中 出卖单 位利
和 人类 进步 都会 产生 极大 的 负面影 响 。 政府 采 购商 业贿 赂 的危 害性 主 要表 现 为:
一
是造 成 企业 或 供应 商之 间 竞争 不平 等 , 坏 破 了社会 主 义市场 公 平竞 争秩 序 , 市场 竞 争 陷 使
入 贿赂 、 情及 关 系网 的恶性 循 环 。二是 妨 碍 人
・
、
’ 亿政 府 采购 领 域 中荇 前 I
的全 面实 施 ,政 府采 购作 为资 金量 大 、支付有 保障 的 商 品交 易 ,倍受 国内外 供应 商 的重视 ,
甚至 有 人认 为 , 一次 中标 , 活 一 间厂 ” “ “ 救 , 获 取政 府采 购项 目 , 决一 年生 产任 务 ” 受经 济 解 。
利益 驱动 , 不法 分子 不择 手段 , 过各 种途 径 , 通
巧取 豪夺 ,以获得 中标 机 会 。 第 二 , 审 专家 原 因。政 府采 购评 审是 确 评 定政 府 采购是 否 中标 的关 键环 节 , 评审 专家 对 评 审结果 起 着决 定作 用 。 有些 专家 工作 不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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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ti u i n n rb to
提高有效中标率 ;强化政府采购的管
试论反商业贿赂下的政府采购监管
公 共 支 出 与采 购 ・采 购论 坛
P ro c u r om a n t or l
民事主体 而非 行政主体或其 他性 质
目前全 国各 地正在 广泛 开展 反商业贿赂 工作 ,中央 与
地 方 反 商业 贿 赂 政 策 相 继 出 台 ,这 对 于 加深 人 们对 商业 贿
首先 ,采购人 想方设 法规避政 省份甚至达到 8 %以上 ,如 果把 占 0
等现 象 ,集 中采 购 机 构 在 岗位 设
置 、项 目委 托 、标 书 与 评 分 办 法 制 府采 购 ,将采 购 目录范围 以内或采 政府采 购份额最大 ,又容易产生腐
定、砰审与 中标 、履约 与验收 、票 购限 额标准 以上 的项 目分解 ,将集 败现象 的政 府工程 采购排除在政府
一
(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商业贿 二)
赂 的严 重性
的 关 系
只有 客 观 评价 问题 的 严 重 程 指 经营者为争取 交易机会 ,给予交 度 ,才有助 l问题的解决 。人们 对 卜 治理 政府采 购 中的商业 贿赂首 易对方有关 人员和能够影 响交易的 目前我国政府采 购中商业贿 赂严重
严罩性 。
第二 ,如果 可能存在 商业贿 赂 , 目
为 ,采购人 与供应商是 民事法律关 采 购 成 效 日益 明 显 ,采 购 质 量 逐 步
( 政府采购 中存在 商业贿赂 的 系中的平等 主体 ,在这种 平等的法 提 高 ,已在伞社 会树立 了公 『严 明 一) E 可 能 性 律关 系中 ,供应商在较 宽泛的意义 的 良好形象 。政府采购是规 范采购 卜 就可 以成 为经营者 。在政府采购 人 与供应商行 为的活动 ,其 目的之 商业贿赂在 概念上 的互容性 。根 据 中,采购人 与供应商 的关系实际上 就是反对商 业贿赂 ,而不是反商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违背平等、公平交易的经济法律原则,而且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同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种行为亟待有效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补救缺陷的建议,以期可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会计制度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已逐步成为诸多商业领域的”潜规则”。
因为商业贿赂行为本身隐蔽性的特点,导致商业贿赂的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并且不易被查处。
从法理的角度,商业贿赂方式多样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及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等方面,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角度,表现为多头执法严重,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执法不力等方面。
因此规制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形成预防及处罚体系,才能遏止商业贿赂行为日益猖獗的现象。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1993年,我国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同时,在这两部法律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阐述了”财物”和”其他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由以下要件构成:其一,该行为主体应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其中,行贿主体应当是经营者,也就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是相关交易中能够影响交易结果的决策者[2];其二,该行为的客体应当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即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的目的;其四,该行为的客观方面应当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探析
有企事业单 位 , 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 , 使用公共资 金获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 府采 购法 》中对政府 政
采购 的定 义是这样 的 :政府采购 是以合 同方式 有偿 取得货 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包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佣 等。
的商业贿赂问题 , 严重影响 了政府采 购功能的正常发挥 , 滋
生 了腐败行为 ,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因此 ,
治理商业贿赂具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
一
、
政府 采购制度在我 国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国性 的政府采购法规 ,除 《 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 、《 外 ,均 是具有指导意义 的部 门规章 ,其法律 的约束性不强 , 各地做法不统一 。一些配套 措施 跟不上 , 这在很大程度 上影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过程中从国外引进 的。19 年 , 95
上海市财政 局率 先试行政府采购 , 并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经 济 效益。 19 9 7年初 ,河北 省在行政 和政 法系统内进行政府采 购试点 ,然后逐步扩大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同年 ,深
收稿 日期 :2 0 —72 0 80 .5
政 府采 购是指 国家机关或其他直接 、 间接受其控制 的国
圳 、重庆也开展 了政府采购工作 。由于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加 强财政支 出管理 、 节约财政资金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效果 明显 ,此后 ,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也都不 同程度地实 行 了政府采购制度 , 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 并 甚至个别市县 也进行 了这方 面的探 索。20 0 3年 ,我 国出台了 《 政府采购 法》 ,对政府采购 的基本原则 、 目标体系 、管理 主体 、操作 程序等方面都作 了明确规定 , 遗憾 的是 ,国务 院到 目前 尚无 配套 的实施细则 ,给该法 的操作带来一定 的困难 , 未能使该 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系统化 。 目前 ,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速 , 由于我们 的工 但 作起步较 晚 , 这方面的经验不 足, 我国的政 府采 购制度不 使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的严重。
本文着重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入手,理清商业贿赂的含义之后,在法律的规定上探讨如何规制商业贿赂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附赠;法律规制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经营相对人提供报酬或者是利益,以促进交易或者是取得交易的便利,从而占据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商业贿赂立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里我们须注意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太大,有其天生的缺陷。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界定,它仅仅限制经营者一方,而不限制受贿一方。
但是我们从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而言,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经营者一方。
因为贿赂行为是一个双向的行为,有行贿者则必然有受贿者。
其次,条文的规定范围过窄,仅将商业贿赂的行为限定在商品购销环节,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存在于交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在商品流通中的某种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在购销环节。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乃至单个自然人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存在。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严把“五关”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
二 、 抓 住 关 键 ,建 立 一 套 制 约 机 制
该局 广泛征 求采 购人 、 供应商 、 采
格。 不仅要认真审核供应商的各种证件 及有关证明文件, 还要综合考查供应商 的经营状况、诚信纪录和守法业绩等。 ()评标小组组成 人 5 员在评标会议召开
前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评标 人员 6 名单 、评标办法 、招标标底及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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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报 道
Speci I ontri a G buti on
严把 “ 关 五
预 防和治理 政府 采购 商
口 博臻
近 年 来 ,樟 树 市 财 政 局把 惩 治 和预 防政 府 采 购领 域 商业 贿 赂 作 为党 风廉 政 建 设及 反 腐败 斗 争 的主要 内 容 ,建立 了教 育 、 度 、 制 监 督 并 重的 惩 防机 制 ,精 心 构筑 五 道 关卡 ,确保 了政 府 采 购 工作
业贿赂工作负总责 ,为第一责任
人 ,分管 政 府采 购 工作 的 副局 长
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质疑时 ,
该局坚持以下原则 :()采购人或是 1
: ! Q堕 竺竺 J 鱼
■ ●● 维普资讯
采购 代理机 构在收 到供应 商的 书面质
采购 的主 要方 式 。()因特殊 情况 需 2
监督并重;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围
绕 中心服 务发展 及科学性 可行性 ” 的 原 则 ,成立 了樟树 市 财政 局 惩 治 和预 防 政府 采 购领 域 商业 贿 赂 工 作领 导 小组 ,局党 组 书记 任组 长 , 子其 他 同志任 成 员。 班 领导小 组下 设 办 公室 ,负责 商业 贿 赂防 治 的组 织 协 调 工 作。 领导 小 组制
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思考
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摘要: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法,以目前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难点和缺陷为出发点,着重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出研究分析。
从而落脚于如何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完善商业贿赂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制裁一、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社会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种类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仍非常明显。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签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保险法》、《公司法》、等大量法律中,也都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处罚性规定。
此外《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也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进行了规定。
(二)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1、立法缺陷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监管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然而工商行政部门又受限于政府而且被赋予的权利仅有询问权,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权和检查权。
这就造成了该监管部门地位不独立,反商业贿赂手段简单,操作性差。
第20条规定侵害方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条,”受侵害方”是诉讼主体。
可是商业贿赂行为破坏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那么谁是”受侵害方”?其次,在《暂行规定》中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那么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的政府部门是否受到法律规制不明确。
受贿方为”对方单位和个人”那么和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第三人没有包括在内。
第 8 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体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浅谈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的确定 也 是 易 产 生 商业 贿 赂 的关 键 环 节 。其 中涉 及采 购 人 、 购监 管机 采
构 和供 应 商 三 方 当 事人 。采 购人 在 对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市 场 调 研 的 过 程
一
的供 应 商 了 , 般 情况 下 , 一 谁都 不 会
冒险在 此 方 面做 手 脚 。此 环 节最 易
采 购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的 沟
关 供 应商 在 项 目开标 以前 已清 楚 知
道 有 哪 几 家公 司 参 加 了投 标 。而 三 方 知 情人 到底 是 哪一 方 透露 了有 关
理机构) 、供应 商等 多 方 当事 人 , 其
中任何 一 方 当事 人 在 任 何一 个 环 节 不 按 规则 办 事 。都 有 可 能 产 生商 业 贿赂。
信 息 ,责 任 由谁来 承 担 ,却 很 难 取
证. 这也 是此 环 节的 最大 难点 。
4项 目评 审 环 节 。 环 节 涉 及 采 . 此
人 或供 应 商 勾结 , 按 规定 的时 间 、 不
程 序 发 布信 息 ,有 意 造成 供 应 商获
取 信 息 的不 对称 。但 这种 现 象应 为
极 少数 , 为信 息 发 布 的时 间 、 因 内容
都 在众 目睽睽之 下 ,受到 社 会各 界 的 监督 ,更不 用 说 密切 关 注 此项 目
件 或 隐性 条 款 。采 购机 构 工 作人 员
由于知 识 面所 限 ,有 时很 难 发现 其
中 的 “ 腻 ” 而 部 分 论 证 专 家 水 平 猫 ,
的 良莠 不 齐更 是 给 了投 机 供 应商 以 可 乘 之 机 , 使 带 有 “ 病 ” 采 购 致 诟 的 文 件进 入 下一 环节 。 3采 购机 构信 息公 开 环节 。 . 此环 节 主 要涉 及 采 购机 构 、采购 人 双方 当事 人 。 由于 财政 部 和 各省 政 府采 购 监 管 部 门都 出 台 了 相 关 的规 定 。 指 定 了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 不
杜绝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
着 只要按程序进 行采 购活动, 就一定 能 杜 绝违规现 象的发 生。 实际上, 一些地 方
在 推行这种 制度 的过 程 中, 传统 采购行
操纵政 府采购工 作,仍 然将是政 府采购
其他监 督管理的监督 。 3 、加强 政府 采购机构 的制度 建设 , 严格规 范运作 。要立足规 范 、 完善 制度 、
强化 管理 、 提高效 率 的发 展思路 , 立健 建
管理 、 操作混 在一体 , 还是 “ 一套班子 两 块牌 子”的模 式, 这就 很容 易给 管理 、 操 作机 构 中的少数不 法分 子有机 可乘, 容 易使 阳光交易形成 商业贿赂 , 出现腐败 现象 。政府采购领 域 的商业贿赂 表现形 式是 多种多样 的, 手段是 多元化 的, 并 但 不等 于政府采 购是 由分 散的腐败 演变 为
了这些 问题 ,但也产 生诸如权 力寻租 的 问题 。同时我国 的政府采 购制度实行 的
6 决 策 与 信 息 ( 半 月 刊) 8 下
必须 以有效 的监 督来避 免采购计 划的随
意 性和盲 目性,从 总体上确保 财政资 金 使 用取得应 有的效益 。 2 、规范政 府采购操 作。政府 采购制 度 ” 开、公平 、公 正 ” 公 ,但这并 不意 味
现有 : 制定特 殊的规范来满足特 定的供应 商; 有歧视性的技术标准 ; 限制关于招投标 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时限 ; 把紧急使 用或 特殊 用途作 为特殊 借 口,在没 有竞争 的
情况下签订独立的采购合 同; 通过不合适
社会商 业活动 的大量增加 , 以及 交易主
体 的多元化发展 ,商业 行 为愈 发变得复 杂化 。 商业贿赂 不再是简单 的权钱 交易, 已经演化 为打 着正 当的商业行 为旗号实 行贿赂 的一种行 为。 由于 比较普遍地 存 在于各种 商业经营 活动之 中,往往 披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
域 容 易产 生 商业 贿 赂 的 主要 环 节 及 原 因
从政府 采购的程 序和 管理碡 看 , 撤 下列环节 容 易产生 商业贿 赂。一 是采 购 人在选 择供应 商 、进行 分散栗 购活
手段 、方 法同其 他领域 商业 贿略一样
具 有多样 ,复杂 和隐 蔽的特 点 怛以
对政 府采 购怯律 、法规 不够 了解 ,采 购机 构 内部 管 理制 度不 严密 同时 ,
维普资讯
特 别 报 道
S pecf C ontri aI buti 0n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
口 储开其
一
、
必 须清楚政 府采购领
“ 财物 作为贿 赂手段 的居 多 直接 ( 公
动 时 。 二是 政 府 采购 专 家 进 行 评标 时 。三是政府 集 中采购机构 和代 理机 榭在组 织政府 采购 活动时 四是 政府 采购采 购监 督管理部 门处理 政府采 购
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 工作会议精神 ,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 贿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蔽性 ,还要认识它的扩散和传染性。 要把治 理商业贿赂 作为改善 投资环 境 ,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
一
有 密切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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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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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
囊 破坏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增加政府采
购成本 , 致政府 采 购服 务经 济 、 务 导 服 发 展的 作用 削弱 ,导致政 府 采购政 策 引导 功能 不能 充分 发挥 。 由此 可 见 , 府 采 购 领 域 商业 贿 政 赂 危害 性 较 强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刻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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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作者:毛玲玲潘树蔚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6期内容摘要:如何规制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高效、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行为,尤其是在政府采购一直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的背景下,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频发的成因分析,其中经济利益的诱惑、法律规制的不统一、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信息透明的不彻底是其重要原因。
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亟需法律规制,尤其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强化程序控权、解决法律冲突、建立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立法更为紧迫。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公益诉讼电子化立法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这一直是我国政府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近年来,不断被媒体曝光的“楼歪歪”、“桥脆脆”等工程质量问题,其背后的深层原因都直指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而商业贿赂行为频繁地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干部队伍的廉洁性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如何规制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高效、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行为,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一)政府采购及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 〕根据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2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在政府采购合同正式订立之前,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对招投标程序以及中标、成交结果承担监督管理职能。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52条、第55条、第58条都规定了财政部门需接受供应商的质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监督管理招投标程序。
这都充分说明了在订立采购合同前,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其次,政府采购行为又具有私法性质。
供应商和采购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政府采购要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充分说明了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受民事法律的规制。
而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承包某工程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行为。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政府采购及商业贿赂的复杂性,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来共同调整和惩治。
(二)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危害1.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公平竞争机制。
一方面供应商为获取竞争优势,给予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不正当利益,以此来获取竞争优势。
其贿赂行为一旦成功并且逃脱制裁,就会打击到其他诚实供应商的创新积极性,侵害他们的公平竞争权,造成市场缺乏活力,违背竞争机制“优中选优”、“廉中选廉”的标准。
2.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了财政资金的不合理使用并产生采购项目的质量问题。
不同于正常的市场交易,商业贿赂会在正常的交易价格上产生额外的贿赂费用。
这笔费用必然会在政府的支付价款中占据一部分。
而作为贿赂支付方的供应商往往有两种方法来消解贿赂成本:一是降低原有的采购项目质量,以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来供货。
通过低劣的项目质量来保证盈利空间,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
二是降低自己的利润率,通过压缩自己的盈利空间来承担。
但在实践中,由于商业贿赂已将政府的采购方与供应商绑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故采购人在项目验收时,对项目质量的把关不会那么严格。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供应商都会选择第一种方式来消解贿赂成本,由此滥用了公共的财政资金并为项目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3.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体制的腐败。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兼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特性。
因此一旦采购人收受商业贿赂就并不仅仅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同时还会受到党纪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制。
在目前政府采购透明度不高、参与主体众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难以发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中的监督者、执行者、决策者集体收受贿赂,互相包庇掩护,把“集体采购”变成“集体腐败”。
这往往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廉洁和权威,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三)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一般以两种方式出现:一是财产性贿赂行为;二是非财产性贿赂行为。
1.财产性贿赂行为。
财产性贿赂行为是指供应商为获取竞争优势,以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可以用金钱直接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向采购人进行行贿。
该种贿赂行为的特点是受贿情节较为明显,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能够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
2.非财产性贿赂行为。
非财产性贿赂行为是指供应商以提供各种服务(如经济担保、安排子女升学或留学乃至性服务等)方式,向采购人行贿。
该种贿赂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发现,并且无法用客观标准进行衡量,受贿情节不明显。
目前我国相应的刑事法律、法规都未将此类贿赂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所以成为了此类行贿者脱罪的借口。
〔3 〕二、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六种方式。
按采购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政府采购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公开招标性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商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4 〕公开招标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公正性,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充分竞争,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得到大规模的应用。
而为了规避权力滥用,防止采购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目前各级政府大都设立了本级政府的采购中心和采购管理机构,实行“管采分离”的运行体制。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大都需要经历如下环节,详见图1。
图1〓政府采购招标的一般流程然而,在当前“管采分离”体制中,负责采购决策、执行、监督的各部门在利益博弈中,还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力制衡体系,给商业贿赂行为留下了滋生的空间。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常常对重要环节、重要负责人进行重点关照,以一种表面上合法的方式来架空现行的招标投标程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目前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易发的环节有:一是采购项目委托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采取迎合或满足采购人不合理要求的手段,以招揽采购代理业务。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为行贿供应商“量身定做”。
三是采购信息公开环节。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公开的采购信息,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为行贿供应商提供中标环境,破坏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四是采购评审环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时以不规范手段选择性地抽取专家,或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前泄露给其他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倾向性意见误导专家评审工作;评审标准不公开或评分因素权重具有明显倾向性,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以确保有关供应商中标或成交。
五是确认中标环节。
通过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使采购活动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达到违规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六是合同签订环节。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偏离和降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
七是履行合同和验收环节。
采购人因中意的供应商未中标,而提出苛刻条件拒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从而达到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的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验收环节马虎潦草,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采购人在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故意拖延付款,以获取供应商好处。
八是采购方式审批环节。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采购方式审批满足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不正当要求。
九是代理机构准入和投诉处理环节。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甚至滥用行政审批职权。
〔5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并不仅在单一的采购环节出现,常常是在多个采购环节甚至是整个采购程序中出现。
例如,在2010年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中,火灾发生的原因正是因为“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等,〔6 〕而在涉案人员中共有26人分别被控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五项罪名。
〔7 〕这两者结合起来看,就会发现本次事故中,商业贿赂如影随形,时刻笼罩在建设项目的委托环节、合同履行环节、主管部门和重要负责人的头上,其是导致“集中采购”变成“集中腐败”的根本因素。
(二)非招标性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非招标性的采购方式主要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该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相比,具有供应商之间不完全竞争、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采购快捷等特点。
而在这样密闭的采购环境中,监督机制很难发挥作用,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空间,采购的廉洁性完全依靠采购人自我的道德约束。
非招标性采购没有具体的采购流程和环节,通常是按照“报价—还价—对比—定价”这样符合市场一般交易规律的顺序进行。
由于非招标性采购具有不完全竞争、相对不公开等特点,所以一般在政府采购中不作为首选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环节由于分权机制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合理等原因尚且存有如此多的商业贿赂行为,而非招标性采购中由于负责人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商业贿赂的空间更是巨大。
例如,江西省金溪县原教育局局长辛某在学校课桌、教学器材等非招标性采购业务中大肆收受贿赂。
在其任金溪一中校长和金溪县教育局长期间,辛某以每套课桌15元的回扣和教学器材收取相应回扣等方式,共收受经销商贿赂15.9万元。
〔8 〕三、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频发的成因分析(一)经济利益的诱惑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一个有组织的政府与其他经济个体一样都存在自身利益,未能脱离经济人的假设。
政府采购人员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处于自利的动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寻求设租。
当采购人个人财富的需求和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必然性。
而供应商为了获取采购项目,给采购人员所提供的利益往往会非常可观。
在监督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采购人员通过收受贿赂的方式能够极大地满足自己的财富需求。
站在供应商的角度,政府采购是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项目。
一是因为政府采购具有资金量大、支付有保证等特点,能够保证供应商资金链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