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行政解决方式。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2、诉讼解决方式。
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那么当出现商标侵权纠纷之后,当事人应该怎么解决纠纷呢?商标侵权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呢?一、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行政解决方式(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三、商标案件受理的管辖区域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法练习题
练习题第一章标志商标及商标法1、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 AA. 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B. 体现商品包装的美观C. 方便商标管理的机关对商标进行管理D. 体现社会生产的规模化2、下面关于商标形态发展趋势描述正确的是 AA. 传统的商标一般组成较为复杂B. 传统的商标一般组成较为简洁C. 颜色商标是较早出现的商标形态D. 个体商标的出现晚于集体商标3、我国解放后第一部《商标法》出现的时间是 CA. 1978 年B. 1980 年C. 1982 年D. 1984 年4、下列描述中不属于我国商标立法基本原则的是 CA.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B.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重的原则C. 使用在先为主,申请在先为辅的原则D. 自由处分,意思自治原则5、美国确立其在联邦进行淡化诉讼的制度是通过 C A.《美国商标法》B.《泛美协议》C.《兰哈姆法》和《联邦商标反淡化法》D.《卡塔赫纳协定》6、我国商标法取消了商评委裁定或决定的终局性质是( C)A.1982 年商标法B.1993 年商标法C.2001 年商标法D.2007 年商标法第二章商标的构成要素1、第一个给商标下定义的国际公约是 CA. 巴黎公约B. 伯尔尼公约C. TRIPS 协定D. 马德里协定2、甲乙两个公司向商标局共同申请某一商标,对于该商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 商标局只能确定其中一个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B. 甲乙可以分别独立地、完全地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C. 甲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D. 甲乙都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3、中国商标法在什么时候引入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制度 BA. 1982 年商标法B. 1993 年商标法C. 2001 年商标法D. 中国商标法不承认服务商标4、我国正式建立起商标共有制度的是 CA.1982 年商标法B.1993 年商标法C.2001 年商标法D.我国商标法始终没有直接规定共有制度,有关商标共有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当中5、下列关于服务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DA.法国是第一个承认服务商标的国家B.TRIPS 协定是从实体上首次明确了服务商标的保护C.《巴黎公约》使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获得了平等的保护D.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制度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6、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有 DA.单个的字母B.数字C.单个汉字D.有民族歧视性的的标志第三章商标注册的条件1、下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主体的是 CA.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B. 法人C. 小学生D. 政府机关2、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DB.中国C.人民大会堂D.黄河3、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CA.苹果,使用的商品为苹果酱;B.725 标号,使用的商品为水泥;C.两面针,使用的商品为含有“两面针”中药的牙膏;经过实际使用,“两面针”产生了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D.二锅头,使用的商品为白酒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DA.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B.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C.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D.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5、依照我国《商标法》,下列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是 DA.暖和牌棉袄B.明亮牌灯管C.粮食牌米酒D.甜蜜牌衬衣第四章商标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的 AA.应当按照商品分类分别提出申请B.可以将几个类别的申请一并提出C.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类别分别提出还是一并提出D.以何种方式提出,取决于商标局对个案的要求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D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3、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DA.15 日内B.30 日内D.三个月内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解析】A项考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A项构成侵权,不选。
B项考查辅助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故意才构成侵权。
B项未构成侵权,应选。
C项考查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
C项构成侵权,不选。
D项考查辅助行为的侵权。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D项构成侵权,不选。
2.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考点】清朝会审制度【解析】选项A错误。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拥有独特的商标可以带来品牌价值和商业优势。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商标,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品牌声誉损失等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企业应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商标侵权行为2.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3.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4.审理和判决第一步: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是诉讼的前提,企业应及时制定巡查计划,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现侵权行为。
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必须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
第二步: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手段。
企业可以申请商标异议或撤销,要求撤销非法注册商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严重妨害公共利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第四步:审理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或行政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并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的判断。
判决的具体结果根据商标被侵权的具体情况而异,可能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撤销涉案商标等。
注意事项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保全:企业必须及时采集、固定、保存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
2.选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胜诉率,减少诉讼成本。
3.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涉及费用比较高,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采取相应的费用控制措施。
4.货币赔偿:判决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消除企业遭受的损失和商誉受到的损害,企业可以考虑更为全面的利益追求,包括采取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措施。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保护商标权的民事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程序等。
这里详细介绍民事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等。
一、诉前程序所谓诉前程序又称临时措施,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有关保护其商标权益的民事诉讼前,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程序。
《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以上规定,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有关临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2号文专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证据、担保、裁定、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临时措施的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二)受理法院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可见,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法院与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
(三)申请的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试论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担保及其在商标侵权案中的适用
两种方式都是企业 的知识产权 。 如上 政 策 建 议 。 际 上 , 对 现 有 问 题 , 实 针 不
合 法 利益 , 国《 我 民事诉 讼法 》 定 : 规
申请 人 应 赔 偿 被 由此 可见 . 法律 在对 注册商标 专 申 请 人 申 请 有 误 的 .
人 的 损 害 .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实 用 的保 护上 赋予 了司法 机 关 和工 商 申 请 人 因 财 产 保 全 所 造 成 的损 失 申 人 虽 请 有 误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第 一 . 际情况施行 财产保全 .证据保 全 , 对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同样 的 强 制 措 施 权 . 被 申 请 人 经 营 场 所 和 涉 案 财 产 采 取 然 一 个 是 司 法 强 制 措 施 . 个 是 行 政 申请 人故 意 伪造 申请 财 产保 全 的条 一 其 查 封 , 押 等 强 制 措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强 制 措 施 .在 性 质 上 有 根 本 性 区别 . 件 . 目的在 于干扰 被 申请 人正常 经 扣 《 第 申请 和国商标法 》 同时在 第 5 5条规 定 : 县 但 其 对 当 事 人 产 生 的 效 果 和 影 响 是 营 活 动 或 出 于 恶 意 报 复 : 二 ,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已 经 大致相 当的 取 得 的 违 法 嫌 疑 证 据 或 者 举 报 . 涉 对 人 诉 讼 决 策 失 误 . 申请 人 由于 过 失 即 由 于 保 全 证 据 . 令 停 业 . 封 错 误地 对 被 申请人 申请 财产 保 全或 责 查
的驰名服务 商标 f 括认定 和未认定 所 述 , 包 目前仅 是有 关 行政 法 规 即《 企 妨 以 改 革 的 观 点 审 视 一 些 似 乎 有 些
商标维权方案
商标维权方案一、背景介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品质,也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但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商标维权方案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维权流程1. 发现侵权迹象在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商标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侵权迹象。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 定期监测市场与网络,勘察类似商标的使用情况。
- 建立投诉渠道,接收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举报。
- 密切关注商标注册申请情况,防止他人利用相似商标进行注册。
2. 取证与证据保全一旦发现侵权迹象,企业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并妥善保管证据。
常见的取证方式包括:- 截图保全:对于网络侵权情况,及时截取相关网页或者广告页面的截图,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 购买侵权商品: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可以购买相关商品并保存购买凭证。
- 媒体报道保全:收集相关媒体报道,特别是对侵权行为的曝光报道。
3. 友好沟通与警示函在确认侵权事实后,企业可以先尝试通过友好沟通解决争议。
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要求。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阐明商标权利归属和使用事实。
- 描述对方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
- 警示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
- 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撤回侵权商品。
4. 法律程序如果友好沟通无果,企业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常见的法律程序包括:- 商标异议申请:对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存在疑义时,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 商标商事诉讼:在遇到复杂侵权案件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解决争议。
-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侵权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可以依法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5. 维权的持续性商标维权不是一次性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商标维权机制,定期进行商标维权检查,监测市场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涉及法条
新增
申请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原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
新增★★★
因合同、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知晓的他人商标不予注册
【法条原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5.2
新增
商标异议复审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35.4
新增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对理由)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45.3
改变
争议程序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44
新增
针对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复审
44.2
新增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49.2
明确
【原司法实践明确内容】撤销人申请人亦可以提起撤销复审
编者按:
2013年8月30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遵循新《商标法》,本期特刊登上海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撰写的新《商标法》修改解读文章,仅供广大企业在学习运用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一、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设置有较大变革
50
新增பைடு நூலகம்
撤销复审:商评委自收到9个月内审查完毕(可延长3个月)
54
五、商标使用、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要点
涉及法条
新增★★
驰名商标禁用广告
15.2
新增★★
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法条原文】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方法与策略
积极与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保持沟通与合作,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加入行业协会或组织
积极加入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内的商标保护工作。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商标设计图案等,对于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商标纠纷,需结合著作权法进行综合分析。
著作权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可适用该法进行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一
01
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例启示我们要尊重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重调解和协商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商业利益和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和协商的作用,通过调解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纠纷的和谐解决。
06
CHAPTER
预防措施与应对策略建议
03
及时续展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续展商标,确保商标权利的持续有效。
法定赔偿原则
在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即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实际损失计算法
根据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商誉受损等。
05
CHAPTER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填平原则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为基本原则,即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面、充分的赔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商标公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商标注册、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行为进行的证明活动。
商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标公证的定义、法律依据、公证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商标公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标公证的定义商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商标注册、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行为进行的证明活动。
商标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 实质性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商标法律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律效力:商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3. 独立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商标公证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4. 专业性:公证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公证服务。
三、商标公证的法律依据商标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证的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行为,明确了商标公证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设立、执业、监督等事项。
4.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执业、监督等事项。
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
四、商标公证的程序商标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商标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商标法律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4.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公证文书。
5. 发放: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交付申请人。
五、商标公证的法律效力商标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效力:商标公证文书是对商标法律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全措施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全措施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其创作、发现、发明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关乎创新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
因此,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各国都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保全措施。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全措施以及它们的作用。
一、专利权保全措施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者在技术领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为了保护专利权,各国采取了多种法律保全措施,包括:1.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制度是指对申请专利的专利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新颖性。
通过审查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法的专利权的产生,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专利仲裁和诉讼制度:当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专利仲裁和诉讼制度来解决。
这些制度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可以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专利权。
3.专利保密措施:在申请专利之前,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创新的技术方案。
这包括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
这些措施可以防止他人获取专利申请的信息,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成果。
二、商标权保全措施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如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
为了保护商标权,各国采取了多种法律保全措施,包括:1.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注册制度是指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进行注册,确保商标在特定领域内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注册制度还可以防止其他商家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的选择。
2.商标侵权行为的追究:当他人侵犯商标权时,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行为的追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并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3.商标监测系统:商标监测系统可以帮助商标权人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通过监测系统,商标权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三、著作权保全措施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和处分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各国采取了多种法律保全措施,包括:1.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指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品进行登记,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权。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
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
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
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
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
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法概念: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三原则
民法概念: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三原则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过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
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权,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
与未注册商标权相比,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
民法典两次提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规定于担保物权的权利质权制度中。
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440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权被规定到了民法典之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三原则,是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制度中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特定的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三个原则。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之进行了修正。
该司法解释共计三个条文,简明扼要地规定了注册商标权保全的相关制度。
为便于理解适用,本概念选编将之概括为注册商标保全三原则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因此涉及到民法典中的实体权利,因此将之放入民法概念中来叙述,算是实体和程序的交叉。
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三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特定标的物采取的有别于其他保全对象的特殊的保全措施、内容和规则等方面诉讼强制性措施。
这三个特殊的财产保全原则为:一是需知识产权商标局协助执行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 人A公 司享有 债 务人 B公司 债权 8 0 万元 , 债 务 人 除了 类似商 品上相 同和 近似 的商标一 并进 行评估 、拍 卖 、变 卖等 , 有 一 个注 册商 标 以外 , 无其 他财 产 。债权 人 为实 现债权 , 须在 并在采 取执行 措施 时 , 裁定将 相 同或近似 注册商 标一 并予 以执 诉 讼过程 中申请 对债务 人 的商 标进行 财产保 全 , 待确认 该笔债 行 。商 标局在 接到法 院有 关转让 注册 商标 的裁定 时 , 如 发 现无 权 的法 律文 书( 判 决 书或调解 书 ) 生效 后 , 须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强 上述 内容 , 可 以告知 执行 法 院 , 由执行 法 院补充 裁 定后 再协 助 制执行债 务人 的商标 。因此 , 为 防止被执 行人转 移财产 、保证 执行 。 执 行工作 的顺 利完成 , 人 民法 院在 立案 阶段或在诉 讼 阶段或在 ( 4 ) 该商 标未被 人 民法 院采取 保全 措施 , 也就 是说商 标不 得 执 行 阶段 或者 是轮 候查封 。但 是 , 因存在 不 同的观点 和实 践 拒 不履行 义务 而又确无 其他财 产可供 执行 , 就要对 商标 采取强 后果 , 下面将进 一步作 阐述 。 制 执行措施 。
( 1 ) 该 商标 应 当是有 效 的商标 。有 效商 标是 指在有 效 期 内 或 尚在宽展 期 内的 已注册 的商标 , 所谓有 效期 内是 指 自商标局 核 准商标 注册之 日起 1 0 年为商 标的有效 期 , 所谓商 标 的宽 展期 是 指商标有 效期满 之 日起6 个 月 内为 商标 的宽 展期 , 宽展 期 内 , 商标 的所有人 可 以申请 商标续展 。 未 注册 的 商标 、或被异 议 的商 标 、或 正在 异议 复 审 、或 正在 驳 回复 审裁定 过程 中的商标 , 都 不能作 为采取保 全措 施对
象 的有 效商标 。
( 2 ) 该 商标 还应 当是 可 以依 法转 让 的商标 。被 保全 的商 标 保全 、查封 、冻结 三个概 念在层 次和 外延上 有较 大差别 , 但 具 必须 是可 以依法转让 的商标 。有 的商标 不能依法 转让 , 如集 体 体对 商标权而言 , 三 者在实 践 中可 以通用) 。 商 标( 集体 商标 是 指 以团体 、协 会或 者其 他组 织名 义 注册 , 专 《 司 法解 释 中明 确规 定 的商 标权 利 限制 包 括 : 禁 止 转 供该 组织成 员在商 事活动 中使用 , 以表 明使用 者在 该组织 中的 让 、禁 止注 销 、禁止 变更 注册 事 项 、禁止 办理 商标 权 质押 登 成 员资 格 的标 志 。因其 主体 的特 殊性 , 集 体商 标 一般 不得 转 记 。
二 、对 商标 进 行 保 全和 执 行 的 法律 程 序
一
、
对 商标 进 行 诉讼 保 全应 当具 备 的条 件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人 民法 院对 注册 商 标权 进 行财 产 保全 的解释 》 ( 以下 简称 司 法解释 ) 第一 条 的规定 , 人 民 法 院根据 民事诉 讼法有 关规定 采取 财产保 全措施 时 , 需要 对注 册 商 标权 进 行保 全 的 , 应 当 向 国家 工商 行 政 管理 总 局 商标 局 ( ( 以下简称 商标 局》 发出协助 执行通 知书 , 载明要 求商标 局协 助保 全 的注 册商 标 的名称 、注册 人 、注册 证 号码 、保 全 期 限 以及 协助执 行保 全的 内容 , 包括 禁止转让 、注 销注册 商标 、变 更 注册 事项 和办 理商 标权 质 押登 记等 事 项 。商 标局 收到协 助 执 行通 知 书后 , 应 当予 以办理 商 标保 全( 人 民法 院 采取 的财 产
Wi d e R n g 1 . e l 广 角
对商标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刘 清 华 北 京李 晓 光 律 9 i f i 事 务 所 北 京 1 0 0 0 3 5
摘要 : 诉讼保 全制度 的 目的是 为 了 保 障生 效判决 的顺 利进行 , 以及保 障债权人 的债权 得 以实现 , 因此诉 讼保 全的对 象可 以是 多元化 , 包括 债 务人 的金钱 、房产 、车辆 等有形 资产 , 而且 也 包括 商标 、专利 等无形 资产 , 本文则通过 以 案例 阐述 了司法实践 中针对 商标 这一 无形 资产的诉讼保 全 以及保 全后 的 商标 在执行 阶段 的具体操作 。 关键词 : 诉讼 保 全; 商标 ; 执行 ; 以物抵债
让 。) 、原产地 证 明商 标( 原产地 证明商标 是证 明性 商标 的一 种 1 、禁 止转让 是指 商标局 将商 标数 据库 中的法 院要 求查 封 类型 , 用 以证 明该商 品或者服 务的原产 地 的标 志 。原产地证 明 的商标进 行加注 冻结 ,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转让 申请 不予核 准 。 商标 是一种地 理标 识 , 是特定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来源 的标志 。它 2 、禁止 注销 是指 禁 止商 标注 册 人 自行 申请 注 销 , 包 括 全 可 以是 国家名 称及 不 会引 起误认 的行 政 区划名 称 和地 区 、地 部注销 和部分注销 。 域名称 , 用于标 示该地 的商 品或者服务 质量或 特征 或主要是 由 3 、禁 止变更 注册 事项包 括变 更注册 人名 义 、变更 注册 人 该地 理环 境所 致 。原 产地 证 明商标 一般 也 不得 转让 。) , 不 能 地址 、变更注册 人名 义及地址 、变更 商标代理 人 、删减商 品/ 依法转让 的商标不 能作为诉讼保 全或 强制执行 的对象 。 服务项 目等事项 。 ( 3 ) 对该 商标实 施诉讼保 全时 , 须对 注册商 标专用权 人在 同 4 、禁止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由于商标权质押登记后享 种 或者 类似 商 品上注 册 的相 同或者 近似 的商 标一 并进 行 查 有优 先受偿 权 , 如其 质押 价值 等于 或超 过 商标 价值 , 最后 的 强 封 保全 。按照 商标法 实施条 例 第 二十六 条第二 款的规 定 , 制执行将 毫无意义 , 因此也在禁 止之列 。 注 册商 标专用权 移转 的 , 注册商标 专用 权人在 同一种 或者类 似 ( 一) 关于 不 得 重复 查封 商 品上 注册 的相 同或者近 似 的商标 , 应 当一 并移转 ; 未一 并 移 由于商 标权 作为无 形财 产具有 不 可分割性 , 为避 免重 复查 转 的, 由商标 局 通知 其 限期 改 正 ; 期满 不 改正 的 , 视 为放 弃该 封 , ( 司法解释 ) 第 三条对此作 出 了规 定 , 这也是对 查封 工作的基 移 转注册 商标 的 申请 , 商标 局应 当面通 知 申请人 。 因此 法 院在 本要求 。但在 实 际工 作 中关于这一 点争议 最大 , 各 个法 院对此 裁 定查封 注册商 标时 , 应裁 定将相 同或近 似商标 一并查 封 。对 条 规定 的理 解和使用 有不 同看 法 , 因此需要 作进一 步的探讨 。 于 未裁定将 相 同或近似商 标一 并查封 的 , 商标局将 不予 协助执 1 、某 些法 院认 为 , 已保 全 的商 标具 有 高于 在先 法 院 的案 行 。法 院在 执行注 册商标 专用权 的过程 中, 应 当根 据 商 标法 件标的额的价值 , 他们只是保全注册商标权价值的剩余部分 , 实施 条例》 第二 十六条规 定 的原 则 , 对 注册 商标及 同一种 或者 不属 于重 复进行保 全 , 坚持 要商标 局接受 其送达 的 协助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