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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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实务

⏹一、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

❿清产核资的概念: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国有法人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盘

查及核算, 摸清资产规模、数量、质量、状态和存在问题,

核实确认国有资产,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体制改革的深

化。

⏹清产核资的几点理解

从工作的内容理解:清理实物性资产、核实货币性资金。从出资者角度理解:通过对法人财产权的清理,对国有资产权益进行核实。

清产核资的其它提法:财产清查、资产清理、

⏹2.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

资产底数不清,国家权益不明;产权不明晰;资产价值不实,各类资产损失需要处理;资产风险过大;管理水平低,基础工作不扎实;深化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3、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问题整改、建章建制

⏹4.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准备

❿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设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❿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权限,建立统一部署、协调运作机制❿明确组织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❿制定奖惩考核办法

⏹5.业务准备和方案的制定

❿学习掌握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要求

❿掌握清产核资业务知识,组织培训,做好宣传动员

❿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6.和中介机构做好沟通协调

❿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

❿提出对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❿研究制定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的机制

❿签订清产核资业务委托书

⏹二清产核资前期工作

❿组织户数清查。按直属单位、下管一级确定范围。举办的股份公司的,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❿进行清产核资前的帐务调整,解决技术性的差错。

❿做好会计资料、实物盘点准备,基准日前结清有关帐目。❿三资产清查工作

包括四部分内容:帐务清理

❿资产清查

❿负债清查

❿收支清查

⏹(一)帐务清理

❿帐务清理的内容:要求基准日之前经济事项全部入帐

①内部流转全部结清,各部门间帐帐相符

②外部事项全部结清

③往来事项全部清理

④对存款帐户进行清理

⏹2帐务清理问题的处理

❿调整技术性差错

❿处理未完成帐项

❿取得资产变动事项的证据

⏹(二)资产清查

❿资产清查包括:货币资产、应收帐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它资产清查。

❿资产清查的要求,是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完全彻底

❿资产清查要防止出现少报、漏报、重报、虚报的问题。

⏹4资产清查的内容

❿所清查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❿资产是否已经进行帐务处理,并做到了帐帐相一致、帐物一致;

❿所清查资产的数量,盘盈盘亏的原因

⏹5、重点抓好对外投资和债权清查

❿对外投资的清查:对投资进行全面清理,要充分关注“领导”

项目,对各投资项目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投资损失要搜集证

据。

❿债权清查

函证确认要达到50%以上;认真做好帐龄分析;采取措施防止权益损失;对债权损失要收集证据。

⏹(三)负债清查

❿清查潜盈事项:债权人已经破产、注销或关闭,不需要履行还债务。债权人已经死亡、失踪,不须支付的款项。

❿超支挂帐清查

应付工资挂帐、应付福利费挂帐、应付税金挂帐、其它挂帐⏹(四)收支情况清查

1.收入的清查

拨入经费清查,预算外收入的清查,其它收入的清查

2.支出的清查

⏹(五)表外及或有事项清查

❿充分认识表外事项清查的重要性

⏹四、资产损失及确认

❿资产损失的类型

❿政策允许核销的损失

❿经济鉴证工作

⏹1、资产损失的类型

❿政策性损失:包括住宅改革固定基金核销,企业脱钩损失等❿经营性损失:经营管理失误,经济环境的变化

❿正常的报废,划转、处置资产等

⏹2、资产损失的处理政策

政策性损失,一般正常核销。

❿职工住宅改革所造成资产损失,按全价核销住宅对应的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

❿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核销脱钩企业的资产损

失。

⏹经营性资产损失的处理

1.如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

算程序、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投

资损失的,在取得法院出具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工商部

门的注销登记文件、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等

法律文件后,按账面价值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

确认投资损失。

⏹ 2.参股企业的处理

对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在取得被投资单位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损失。

⏹ 3.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

由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房管或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拆除证明、安检部门的检查报告等。

⏹ 4.呆坏帐的处理

(1)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其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确认作为坏账损失;

⏹(3)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败诉,或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

务人无偿债能力,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以上停止经营,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项款项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款项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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