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464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下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469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473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669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72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67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10
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1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法规(试行) 324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命令 329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 332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6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613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35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38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34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为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合理、单位之间苦乐不均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因此,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资产“家底”,对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四项改革、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一)摸清“家底”。
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数量、结构和使用状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66号)2、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3、一般性规定及说明4、费率标准5、工程量清单计价6、定额计价7、湖北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办法8、湖北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办法9、文件汇编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5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额价工服规[2012]149号◎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66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工程预结算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3版定额”),现予发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应执行2013版定额,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定额的版本。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1992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一九九三年在全国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在总结一九九二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行政事业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工作的组成部分。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而且对即将开始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也有重要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行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附件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清〔1992〕5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清〔1992〕6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并以此为基础相应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达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鄂政办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78号2001年6月28日)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体制改革的目标用两年时间,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分期分批实施,2001年首先完成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2年基本完成各市、州、县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
2001年10月1日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与各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届时省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4•【字号】鄂政办函[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3]22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提高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部门预算改革的稳步推进,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查,以及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以下统称“三项清查”)。
现通知如下: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巩固“学、查、改”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二、要通过开展“三项清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树立单位会计信息的诚信形象;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部门预算的顺利推进和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的有效建立,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财政改革。
三、这次“三项清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要组织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好自查工作,自觉接受专项检查,及时解决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项清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财办[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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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号
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我厅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划转省自然资源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已划转省林业局。
上述管理职责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划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
2.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
二、交接时间
按照省机构改革办公室要求,我厅于2018年12月14日与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8年12月14日前申报的事项由我厅继续完成;自2018年12月15日起,我厅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1日
——结束——。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篇一: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1]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为了配合我省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财政部部署,省财政厅于年下半年选择了省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等七个部门了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年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其中省直单位年全面铺开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各地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合本地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实际需要逐步推开。
经过组织准备、宣传培训、清查核对、复查核实、审核批复、检查验收、建章健制等阶段,至年月,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完成。
现将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特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部门预算改革服务,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以及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真实的依据。
主要做法及特点是:(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健全的机构是难以完成的。
为了加强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单位共同组成了“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产核资工作中的问题,这是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各部门(单位)也陆续成立以主管领导挂帅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在内部指定相关机构组成清产核资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工作,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到工作机构明确、重大问题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干、工作时间有保障、工作任务能落实,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部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精心组织,充分准备这次清产核资是我省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规模较大的一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厅头〔2020〕97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查效率的关系,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坚决坚定、蹄疾步稳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非特殊建设工程两大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须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组织施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尚未下达下级财政和本级部门形成的剩余资金(不含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必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地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结转的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尚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没有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22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3]51号),现就做好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推进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建筑业是我省的传统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建筑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长期以来,囿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省国有建筑企业包袱沉重,管理落后,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低下,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我省共有国有建筑业企业653家。
其中,目前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共336家,占国有企业总数的51.5%,尚有317家国有建筑业企业未完成改制工作。
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是振兴我省建筑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51号文件,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始终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去解决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从我省实际看,建筑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大,只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改革改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努力,精心组织,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就一定能够实现我省建筑业的跨越式发展。
2事业单位转制的完整操作程序【精要版】
事业单位转制的操作程序【精要版】本文由【有用的芝士】编辑整理,版权所有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1)二、资产评估 (1)三、制定改制方案及相关改制文件 (1)(一)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1)(二)改制方案的重点内容 (1)1.资产处置问题 (1)2.人员安置问题 (1)3.改制形式 (2)(三)其他相关改制文件 (2)四、改制方案的通过 (2)1.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2.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2)五、改制方案的实施 (3)(一)资产处置 (3)1.净资产的处置 (3)2.土地资产的处置 (3)3.剥离资产的处置 (4)4.不良资产处置 (4)5.无形资产的处置 (5)6.债权债务的处置 (5)7.资产划拨 (6)8.产权登记 (6)(二)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6)1.人员安置的途径 (6)2.职工身份置换 (7)3.劳动关系的处理 (7)4.社会保险等接续的处理 (7)(1)养老保险 (7)(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7)(3)失业保险 (8)(4)关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问题 (8)(5)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问题 (8)(6)关于内部退养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8)5.职工安置的基本程序 (9)(1)原单位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 (9)(2)确定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签订《职工安置补偿协议》; (9)(3)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9)(4)填写一次性补贴核准表 (9)6.职工安置的费用预留和支出 (9)六、公司的成立 (9)(一)取得债权人支持 (9)(二)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 (9)(三)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10)(四)变更登记 (10)(五)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10)附1:山东省政府针对79家转制省属事业单位的转制操作步骤 (10)附2:事业单位转制相关法规汇总 (10)事业单位转制的主要操作程序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由于历史原因,可能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而且事业单位改制,改的就是事业单位的产权,因而首先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工作。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5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5号1992年3月28日)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附件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认真进行清产核资”。
国务院以国发〔1990〕38号通知,决定清产核资工作在“八五”期间进行。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问题。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这是我们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
我们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这次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务使清产核资达到预期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向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轨道转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财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017年4月1日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鄂建文[2015]6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1【实施日期】2015.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治理“红顶中介”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五分开”规定,限时完成脱钩改制(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与所设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等“五分开”,切断与原主管单位的利益联系,取消主管部门和单位冠名,禁止以主管部门或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机关、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兼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聘任的行为。
(二)限时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彻底脱钩改制。
在“五分开”的基础上,各地要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转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与原主管部门和单位脱钩,有关完成情况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2016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钩改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厅将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二、取消异地审查限制,打破地域垄断(一)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超出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确需送外地审查的项目,必须经本地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送审”的规定,以及“没有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可自主选定省内2家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定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规定,施工图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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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7]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2007]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加强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精神,摸清我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资产的存量、构成和使用情况,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财政四项改革,完善部门预算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为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化、科学化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实物费用定额提供准确数据,为建立健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系统提供初始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列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具体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