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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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资质承诺函(3篇)

工程施工资质承诺函(3篇)

第1篇我单位(单位名称)在此郑重承诺,以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提交的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关于企业基本情况1. 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

2. 我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施工业务。

3. 我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

二、关于资质申请1. 我单位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资质标准,向贵部申请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4)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5)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6)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7)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9)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0)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 我单位已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2)企业净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3)企业技术装备:具备相应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等(4)企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5)企业业绩:近年来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三、关于承诺1. 我单位承诺,上述资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 我单位承诺,在资质有效期内的工程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

3. 我单位承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将主动向贵部报告,并接受贵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2篇我单位(单位名称)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完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资质类别,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特级资质的申请条件,现就以下事项承诺如下:一、资质条件承诺1. 我单位注册资本符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已达到(具体金额)万元。

(建筑工程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

(建筑工程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

(建筑工程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简讯2009年第7期(总第18期)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秘书处编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本期目录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企业工作部工作动态✧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油田建设专业委员会启动对油田建设企业资源的调研工作培训咨询部工作动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综合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评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2009年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选结果揭晓✧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管理营业收入和工程总承包完成合同额2009年度排序名单◆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为进壹步落实分会壹届二次理事会和南京秘书长扩大会议的会议精神,总结分会上半年工作,统筹安排下半年工作,7月19日,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在北京召开了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

分会副会长车林宝、齐宝陵,秘书长孙晓波,副秘书长汪炘平、隋显波、王建军、汤同孝,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市场、吊装、焊接、油田建设、检测、炼化检维修六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作的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汇报,和会代表就分会下半年工作进行了讨论,且就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

会议纪要已下发至分会六个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企业。

企业工作部工作动态◆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政策,企业工作部于7月10日起开始受理集团X公司所属工程设计企业以及部分改制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材料。

目前已受理5家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材料,该5家企业是: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资料已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资料已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X公司(资料整改中)、江苏中核华维工程设计研究有限X公司(资料整改中)、天津辰鑫石化工程有限X公司(资料待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区。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一)审批方式。

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

原有审批方式审批的,按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

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1.申请。

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根据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按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可邮寄)。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自2002年在全省开展创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活动以来,三年共评出508项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这一活动为促进全省工程结构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此项活动,结合几年来创建和评审工作的实际,省厅日前对《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作了必要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l、《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一、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平方米(县市3000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厅头〔2021〕1302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其日常工作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现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人员名单
2.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人员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9日相关附件:
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附件.doc。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 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10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4.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
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专营企业 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 中,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 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 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稳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长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

延长期间,检测机构应保持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重新核定、合并重组、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废。

(二)过渡期内,有简单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等)、合并重组事项的,检测机构应先申请简单变更、合并重组,经审查同意后,再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三)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审批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增项、增参等事项。

三、申报方式及许可程序(一)网上申报。

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下设综合、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军工、交通、建设和特种设备等8个专业组,共55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该专家组由省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中一批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评审,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验收等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以真正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切实调动各安全生产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组,逐步形成我省安全生产专家体系。

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专业备注综合组1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李永喜58大专高级经济师主任特种作业2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杨少杰48硕士高级工程师调研员卫生、安全3武汉大学贺小明47博士教授安全工程4湖北省电力公司詹必川48大学教授级高工副总工高电压技术5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严明清47硕士教授所长经济、法律6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吕先昌56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采矿工程非煤矿山组7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张世雄60博士教授主任采矿工程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李晓飞40硕士教授级高工所长矿业系统工程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刘家盟48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0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安环部吴国珉40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1武汉科技大学许梦国46硕士副教授副院长采矿工程12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李金平48本科教授级高工副院长地质学13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肖尚德41大学教授级高工总工工程水文地质14武钢矿山研究所任贤峰42硕士高级工程师副所长采矿工程煤矿组15黄石工矿集团罗先胜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局长采矿工程16当阳市黄土岗煤业公司张国雄3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建井17宜都市松宜煤业公司钱文平40大专工程师总工矿山机电18黄石工矿集团胡继树37本科高级工程师矿山机电19荆门市宝源集团谢泽平37大专工程师副总经理通风安全20长阳县煤炭行办荣少华36大专工程师副主任通风安全21黄石工矿集团陈远宏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煤田地质22原省煤炭厅王幼成59本科高级工程师电机电器已退休23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杨世松44本科教授级高工副总水文地质危险化学品组24省危化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王顺德51本科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劳动卫生25湖北省石化行办容先寿65大学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已退休26湖北省石油公司熊汉桥54大学工程师副处长电气自动化27武汉化工学院刘永琼51大学教授药学28湖北省石化行办杨守万64大学高级工程师化学已退休29省石化安协刘益生42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化工30省石化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许开荣41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31武汉安环院周豪34本科高级工程师所长安全工程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备注民爆军工组32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徐天瑞68本科教授级高工采矿工程已退休33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程西江37博士高级工程师副处长爆炸安全技术34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防爆所丁帮勤42硕士高级工程师所长采矿工程35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梁开水59本科教授副主任采矿工程36湖北省国防工办民爆处王世荣36本科工程师副处长热加工37航天集团四院四十二所蒲远远43本科高级工程师主任固体推进剂交通组38湖北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熊泽金54大专航管工程师副局长飞行\航行管制39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赵守业58大学高级工程师助调有线通讯40武汉铁路局监察室姜斌49大专工程师主任铁路运输41湖北省地方海事局罗进4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船舶设计42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杨万福59大学教授主任汽车43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颜博文42大学高级工程师总工汽车运用建设组44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监部柏宗保58中专高级工程师副处长机械45武汉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瞿伟廉58硕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结构工程46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胡曙海36本科高级工程师副站长工民建47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学院陆愈实46博士教授副院长地质工程4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结构所陈翠梅49本科教授级高工所长材料科学49铁道部大桥局桥梁科学院陈开利49大学高级工程师院长桥梁工程特种设备组50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李新成49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化工机械5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杨力39大学高级工程师所长助理物理52华中科技大学周怀春39博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热动53武汉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喻九阳42博士副教授院长化工机械54湖北省安全技术协会陈霖64 高级工程师常务理事安全技术55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万成略53本科教授级高工无机化学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鄂建办[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监督效能,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鄂建[2008]9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4-9月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持有省厅2008-2010年期间颁发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包括见习监督员)。

对未持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或初始申请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在此次考核范围,因工作调动不在岗人员不再进行考核换证。

二、考核内容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鄂建[2008]97号)要求,对监督机构主要从基本条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实体质量监督、质量行为监督、监督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表1);对监督人员主要从基本条件、行为规范、质量行为监督、工作业绩、执法水平、实体质量监督、廉政建设、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表2)。

三、考核方式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负责对本次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对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提出考核意见。

省质安总站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对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建[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鄂建[2012]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城管局):今年是国家设立“园林城市”评选制度20周年,多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积极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城市绿化水平显著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面貌显著改善。

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充分调动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省厅决定,授予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27个单位“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郑忠明等87名同志“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创建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先进集体名单武汉市园林局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黄石市园林局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荆门市园林局鄂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咸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秭归县城市管理局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京山县园林管理局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凤县城市管理局先进个人名单郑忠明武汉市园林局规划建设处处长余刘琦武汉市园林局绿化处副处长汪道明黄石市园林局总工程师孙海军黄石市铁山绿化公司经理程爱宝大冶市城管局副局长贺武斌阳新县园林局局长葛蔓茹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助理调研员郑海峰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主任唐邦华老河口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园林办副主任XXX 老河口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李涛枣阳市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科长丁家胜枣阳市城乡建设局绿化所所长秦振芝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程树兵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总工程师蔡林荆州市公园管理处主任、书记刘会荆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主任张卫公安县园林局局长张世明石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长王成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刘炎生洪湖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张东平松滋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易贤权监利县城市管理局局长李强宜昌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邱洁夷陵区城管局分管园林绿化副局长姚明锋宜都市住建局副书记、城管局局长邓大庆宜都市住建局副局长廖登攀宜都市文峰公园管理处副主任罗文霞秭归县城管局副局长李永红秭归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向勇长阳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副所长许和明远安县住建局局长向杰长阳县住建局副局长黄永清当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设计室主任杨民当阳市园林处副主任王中强兴山县园林所所长李常青枝江市园林绿化处副主任黄玲兴山县园林绿化所园林工程师蒋琼兴山县园林绿化所农艺师李宝珠十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刘琴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姚志新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谢星房县市政园林管理所所长陆涛孝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赵向阳汉川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局长王伟明应城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吴红霞云梦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张德国安陆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邓生存大悟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党总支副书记武岚林孝昌县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张杰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陈定萍荆门市园林局副局长肖鹏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处副处长王志平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处长杨盛荣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斌京山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杜昌奕鄂州市住建委副主任、园林局长吴远光鄂州市园林局办公室主任万志安黄冈市住建委助理调研员张爱民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科科长刘晓朝麻城市住建局副局长、园林局局长熊文麻城市园林局副局长李顺保红安县住建局城建股副股长吴兴旺红安县园林局副局长胡广益咸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园林建设科科长王庆功咸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永安园林办主任卢云凌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龚瑾赤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任江平嘉鱼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李志东嘉鱼县城市管理和规划执法局总支委员吴永海随州市园林局创园办负责人吕洪钧随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马祯宝恩施州住建委副主任郑新民恩施州住建委城市建设科科长严广才恩施市住建局园林科科长杨学孝利川市城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陈平筑建始县住建局局长李昌勇建始县城管局局长李远贵巴东县住建局副局长张祖旺巴东县园林局局长曾翔来凤县园林局局长马江涛仙桃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养护处督查科长颜昌雄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张浩潜江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赵忠锋潜江市园林局局长王和美天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熊四明鄂州市洋澜湖风景区管理处副处长程浩咸宁市园林局办公室科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晋建市字〔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6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鄂建文[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我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含由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登记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又好又快地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制度,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意见》规定的由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的上述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一)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建筑业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引言:2019年12月,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很多较有争议的问题的系统回答,《管理办法》中新的规定亦成为目前实务研究的热点,《管理办法》明确回复了EPC总承包单位资质认定问题,肯定了总承包单位组建联合体问题,这也为目前尚存争议的联合体债务承担等系列争议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

“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既然EPC的内涵是将设计、采购、施工三者融为一体,那么从逻辑上来说,从事EPC的主体就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

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鄂建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住建部文件解读及公司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

住建部文件解读及公司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

分包现场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
5、过渡期管理原则
鉴于当前电力建设市场劳务分包企业资源缺乏,相关部门暂 未开始受理新资质的申办,公司初步设立 “过渡期”。过渡期允 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劳务分包。 1、允许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劳务 作业。 2、允许施工企业向低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分包。如,电力设 施承装类一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二级许可证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说明:新版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 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总承包序列变化 1.1名称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总承包序列变化 1.2等级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
(1)合并 了若干专业
承包资质类
别,部分类 别名称发生 变化
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
法分包行为。
解读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3 具体内容(表1)
制定依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含义 定义 31种违法行为:违法发包的8种情况、转包的7种情况、违法分包的8种情况、 挂靠的8种情况 报告、举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等向主管部门举报,受 制度 理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置1、配备多少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印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配备: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文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格式包括两个:1、公司安委会;2、安全科。

范稿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X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XX办【2011】第01 号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具体如下:主任:XXXX常务副主任:XXXX副主任:XXX XXXX成员:XXXX XXXX XXXX办公室主任:XXXX办公室成员:XXX XXX XXXXX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3月2日XXX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XXX办【2011】字第02 号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设立安全科通知各单位: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我公司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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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12
•【字号】鄂建[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建[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 210号)已于2010年11月30日下发执行。

为坚持扶优扶强,促进中央在鄂龙头企业、省内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切实做好申请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具体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办政策;统筹协调新特级资质申请工作中有关问题,统一部署有关行动;指导各地、各企业特级资质就位、申请及组织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李德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毛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兼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张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张晓曦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李昌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刘中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办公室主任:李昌阳(兼)
办公室副主任:杨武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副处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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