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事法精华笔记总结第十章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商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商法法考涵盖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在商法法考中,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商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对商法法考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准备商法法考试。
一、商法的基本理论商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地位、发展趋势等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和功能。
商法是国民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法的相关知识点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把握商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把握商法的要领。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进行商业活动的各种主体,包括商业企业、商业组织、商业个体等。
商事主体的种类很多,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认定、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内容。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商事主体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实质和特点。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的商业合同有着很多的种类,例如买卖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等。
商业合同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商业合同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内容。
公司在商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公司法方面的考试题目。
五、证券法证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
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证券法的相关知识点在商法考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司考笔记之商法
司考笔记之商法2017年第一章、公司法 (12)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2)【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12)〔一〕公司法含义和调整对象 (12)〔二〕公司法性质 (12)【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2)〔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2)〔二〕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12)〔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12)〔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上、目的范围上限制〕 (13)〔三〕公司的分类 (15)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6)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17)【一】设立 (17)〔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制与立法主旨〔自由-特许-核准、准那么、严格准那么,我国是准那么和核准〕 (17)〔二〕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同时”“单纯”、募集设立“渐次”“复杂”〕78 “35%” (17)〔三〕公司登记 (17)【三】章程 (26)〔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26)〔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共同、部分;书面,全体签章〕 (26)〔四〕我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25、82 (26)〔五〕章程效力 11 (26)〔六〕章程变更 44、104 (27)【三】公司资本 (28)〔一〕含义 (28)〔二〕公司资本原那么 (28)〔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28)〔四〕注册资本 (31)〔五〕我国资本制度 (31)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31)【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31)〔一〕概念 (31)〔二〕特征(综合、出资形成、社员权) (31)〔三〕原那么〔有限责任、平等即同股同权〕 (31)〔四〕股东权内容〔发证请;转让、收益、召集、表决、监财、查阅复制、认购新股、剩余产分配、救济和代表诉讼、重整、议质〕 (31)〔五〕股东权种类 (31)【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36)〔一〕全体股东义务 (36)〔二〕控股股东特别义务 217“资或股本50%总额,或表决权足妨碍会决议” (36)【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7)〔一〕概念特征(派生诉、代位诉) (37)〔二〕股代诉制的功能〔救济、预防〕 (37)【一】任职资格 (38)【二】义务责任 (38)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39)【一】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164〔报告、收益分配“解会所,充陈述”〕 (39)【二】财会报告 (39)【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40)第六节、公司债券 (41)【一】概念种类 (41)【二】债卷的发行 (41)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43)【一】公司变更 (43)【二】公司合并173、175 (44)【三】分立 (44)第八节、公司解期与清算 (46)【一】解散 (46)【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46)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49)【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念192 (49)【二】设立 (49)【三】解散和清算〔自愿和强制;强制情况下由机关指定清算组,结束前不得向国外移产〕 (49)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祥见补充〕 (50)【一】概念和特征 (50)【二】设立条件 (50)【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50)【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0)(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意义 (50)(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50)(三)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50)六、国有独资公司 (51)(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1)(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51)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补充〕 (52)【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2)【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5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5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53)【五】上市公司 (53)〔一〕特别组织规定 (53)〔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53)补充知识: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56)【一】股东会比较 (56)〔一〕职权行使形式 (56)〔二〕会议种类 (56)〔三〕表决权行使 (57)【二】董事会比较 (61)〔一〕组成 (62)〔二〕会议 (62)【三】监事会比较 (66)【四】董事监事治理人员的义务 (69)【五】股份转让比较 (70)〔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 (70)1、对内转让——无限制 (70)2、对外转让 (70)〔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72)1、股份发行 (72)2、股份转让 (7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76)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 (76)第二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76)【一】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76)〔一〕关于【合伙人】 (76)〔二〕、关于【合伙协议】 (77)〔三〕关于【出资】不存在法定最低资本问题 (78)〔四〕关于【名称】 (78)【二】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79)第三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财产 (80)第四节、一般合伙事务的执行 (81)第五节、一般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83)第六节、一般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84)第七节、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87)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87)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92)第一节、概述 (92)【一】概念和特征 (92)【二】与相关经济组织区别 (92)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93)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治理 (94)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5)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96)〔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6)〔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98)〔三〕外资企业法 (98)〔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99)第五章、破产法 (99)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99)【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缘故 (99)【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00)【三】裁定和公告 (100)【四】跨境破产 (10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101)【一】破产申请 (101)【二】破产受理 (102)第三节、治理人 (105)【一】治理人的任命 (105)【二】治理人的资格 (106)【四】权利限制F26、F69 (107)【五】治理人的义务 (108)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108)【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 (108)【二】撤销权和追回权 (109)【三】取回权 (109)【四】抵销权 (110)【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1)第五节、债权申报 (112)【一】特征 (112)【二】程序规那么 (113)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那么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区别〕 (116)〔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16)【三】债权人委员会 (118)第七节、重整程序 (119)【一】重整申请 (119)【二】重整期财产治理、营业保护、终止 (120)【三】重整计划的制备 (121)【四】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22)第八节、和解程序 (126)【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6)【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27)【四】法庭外和解的效力F105 (128)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128)第六章、票据法 (133)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133)【一】票据概述 (133)【二】票据概述〔性质私法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134)【三】票据法律关系 (134)【四】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否伴随出票行为出现〕 (135)【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35)第二节、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136)【一】票据权利 (136)【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37)【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38)【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38)【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140)六、票据行为 (140)七、票据行为的代理 (142)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 (142)【一】票据抗辩 (142)【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144)〔一〕挂失止付 (144)〔三〕提起诉讼〔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2014年司法考试必备锦囊——商法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20-60%)基本要求商事法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商事法中的很多原理与概念都与民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学好商事法需要有良好的民法学基础,民法中的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制度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人、物权、债权等对于掌握和理解商事法的各个部门都十分重要。
另外,我国商事法的主要部门也都有相应的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学习时应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以利融会贯通。
商事法中有很多重要的概念,要准确而透彻地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
概念既是法律学科的逻辑基础,也是立法的逻辑基础。
例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股权、公可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等,对于公司法来说至为重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精髓就可以说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同时要注意这些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学会运用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商事法中的具体事例。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本课程的体系商事法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具体体系如下:公司法总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与变更、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与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票据法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抗辩及补救、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分论,保险业法律制度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海事诉讼二、本课程的重要内容商事法学包括有好几部分的内容,但有些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却不会太大,命题者一般只会挑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来出题。
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结合教材和法条,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
商事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有:1、公司法①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④有限责任公司;⑤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第一节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合特征
1、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
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
2、特征:商主体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
2、自由原则;
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商法典、单行法、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四、商事账簿意义
第二节商事账簿分类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1、日记账;
2、分类账;
3、总账
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它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及其效力与保管
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2、特点:复杂性、当事人多元性、权利义务多样性
3、内容: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监督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计算依据;
2、稽核审计、计税、资产评估依据;
3、诉讼证据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1、确定期限;
2、不确定期限;
3、分类定期
【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由多个分支构成,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商业登记法等。
商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内容涉及公司类型、企业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等各种相关规定。
2. 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业合同法还包括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3. 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法主要规定了商业主体注册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登记法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各种登记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商法还包括了各种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了公司税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各种相关法律。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了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商业合同等各种商业活动。
商法的适用主体包括了各种商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商业主体。
商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各种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商业合同、商业交易和相关权益等。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自由、诚信、合法和秩序。
商法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它要求商业活动主体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诚信合法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商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更新。
2. 国际化: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趋势,包括了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发展。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
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
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
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
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 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 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D. 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正确答案:A,B,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B.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C.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不能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
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
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
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正确答案: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陈某委托罗某购买“香尖”牌茶叶一箱,罗某到商场后发现该品牌茶叶已经卖完。
罗某平时知道陈某也爱喝“乌龙”茶,就帮陈某买了一箱“乌龙”茶。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商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知识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的汇总,欢迎阅读以下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法律教育网(2)信息提供义务。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1-200人,每人必须买股。半数以上要求在中国有住所。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用于公司。相对人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发起人。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事实适用是个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但后来公司设立失败,相对人可以向所有或部分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股东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股东。冒名股东:就是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为登记股东,这时候登记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真正的股东是暗中人,冒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暗中人与登记人有明确的约定,需要承担责任。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解除股东资格:只能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经催告无效,然后股东会决议才能解除。
法律实际更加保护或支持实际出资人。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出资
在前面公司的出资义务无瑕疵、无负担、无出质、内部没有提出买(总之无任何干扰因素)
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规定的价格,其余同批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及时补齐。不与同批次股东成立违约责任。(补齐+连带)
商法、经济法复习笔记
公司法
抽逃出资
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把所缴财物暗中撤回,保留原有的出资额和身份,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通过虚构债务、财务、转资。但是悄悄的把公司东西带回家属于盗窃。1、虚构债务关系转出资金。2、未经法定行为撤回资金。3利用虚假报表进行利润分配。4、关联交易转出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是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考试商法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阶段复习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甲系果农,因去北京看病治疗,家中果园无人照看。
同村果农乙见甲果园中的香蕉已经成熟,有的甚至已经熟透烂掉。
乙遂雇上同村丙采摘并运到集市代为售卖,天快黑时乙见还有香蕉未售完,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
最终香蕉共计卖出5000元,乙认为其中应当支付给丙400元、运费200元、自己的报酬500元。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 香蕉卖出的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 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抛售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 乙应当给甲3900元正确答案:B,C,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李某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李某签订了字据,后王某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李某,而将该车卖与了钱某。
后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钱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李某B. 钱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李某可依质权向钱某进行追偿C. 钱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李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该车D. 钱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李某是否同意正确答案:C,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原告石某和被告祁某的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北城区法院,石某提出由于祁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以供生活。
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祁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A. 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先予执行B. 先行进行先予执行,不用等审查结束C. 对于已经进行先予执行的部分不用追回,其他部分暂缓,等待对异议的审查结果D. 如果原告愿意提供少部分担保,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正确答案:A,C,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商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商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商事案件的定义和特点
- 商事诉讼程序的构成
- 商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 商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商事诉讼的管辖
- 商事案件管辖规则及其适用
- 商事案件管辖异议的提出和审理
- 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变更
三、商事诉讼的起诉
- 商事案件的起诉条件
- 商事诉讼中的起诉状
- 商事案件的送达与宣告
- 商事案件的答辩和反诉
四、商事诉讼的举证
- 商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标准
- 商事案件的举证方式和证据规则- 不同证据的举证方法及其适用
五、商事诉讼的庭审程序
- 商事案件的开庭程序
- 商事案件的调解程序和效力
- 商事案件的质证、辩论和结案程序
六、商事诉讼的判决与执行
- 商事案件的判决形式和内容
- 商事案件的判决执行方式和程序- 商事案件执行中的异议和复议
七、商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 暂时保全程序和中止审判程序
- 立案回避和诉讼代理制度
- 公示催告和破产清算程序等
八、商事仲裁制度
- 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的关系
- 商事仲裁的基本程序和特点
- 商事仲裁的效力和执行方式
本文简要概述了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管辖、起诉、举证和庭审程序、判决与执行、特殊程序以及商事仲裁制度等内容,以供商法专业学生复习之用。
注意事项:本文属于复习总结性质,如有疑问,请结合案例和官方解释进行深入学习,如果与实践或法规产生矛盾,请以法规为准。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合伙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要求。
2020注税考试民商法法律制度讲义第10章1完整篇.doc
2013注税考试民商法法律制度讲义第十章1-注册税务师考试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点:①诉讼标的的特定性;②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③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④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哪些案件,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范围,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2.对人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是对中国法人和组织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均发生效力。
3.空间的效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地方,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我国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4.时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一般从立法机关颁布实施之日起,到明令废止或新法颁布施行取代前法之日止。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典施行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新法继续审理。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里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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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
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