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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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章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21章资料
[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结合案例讨论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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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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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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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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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
死刑
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 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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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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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 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 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 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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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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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二、死刑核准权的变化
➢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的归属,自建国至今,历时半个世纪, 几经变化。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1981 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通知》(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1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宪法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宪法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宪法学案例选编(二)编者按:这些案例的选择也是为了表达我们对宪法实施以及宪法诉讼等问题的一些观点。

实践中,人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中国究竟有没有宪法案件?有的人认为:从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开始,中国审判实践中就没有引宪法作为依据而作出的判决;有的认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是中国最早的宪法案例;还有的人认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才是“中国宪法第一案”。

而笔者在搜索有关资料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后不久,同年8月11日即引用有关宪法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批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中国具有特殊的效力,所以,笔者以为引用宪法作为依据处理案件开始很早。

为了说明这一事实,为了研究方便笔者收集并进行筛选,提供上列14起涉及具体案例的批复。

希望有益于众人有关宪法的学习和研究。

从十四个批复的事例看——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开始依据中国宪法指导着审判实践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2字第336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复。

颁布日期:1955年07月30日实施日期:1955年07月30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系列程序。

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死刑制度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依然适用,我国也是其中一个。

针对未成年人、孕妇犯罪等特殊情况,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这些人群,而且我国还有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三、程序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法〔201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2家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请中央批准。

现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落实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我院决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工作范围,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试点工作目标1、试点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为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公正、快捷、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情况。

本规程所称“简易程序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作法,重新做人。

第二章审判程序第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首先进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事实证明,接着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进行结案陈述。

第九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事实证据、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当庭宣告,即审结即断。

对不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宣判,并及时告知被告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第十一条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加以采信。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证据的排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宁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宁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宁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区域和案件范
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宁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
台民商事案件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28号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目前我区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我区对外经济发展及涉外审判工作的需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出发,综合考虑交通距离、公路网布局、民族、语言等因素,经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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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
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1.28
•【文号】法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7.09•【文号】法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9日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提高西藏法院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深刻认识做好援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1.深入开展援藏工作,对于大力推动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抵御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战略,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推动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支援西藏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做好援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智力援助为龙头,以项目援助为支撑,努力使西藏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和装备进一步改善,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为⽅便⼈民群众诉讼,统⼀法律适⽤,进⼀步加强⾼级⼈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和指导职能,根据最⾼⼈民法院2008年2⽉3⽇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经最⾼⼈民法院批准,现就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调整如下:⼀、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事争议、环境污染、⼟地承包、⼟地征收、房屋拆迁、群体性纠纷等第⼀审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商事案件;(三)中级法院报请⾼级⼈民法院同意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四)本规定第⼆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第⼀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商事案件:(⼀)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孜、阿坝、凉⼭州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1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商事案件;(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其他第⼀审民商事案件;(五)⾼级⼈民法院指定中级法院审理的第⼀审民商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六)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桂高法〔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关于印发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高法〔2017〕142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2014年全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我院根据近年来新出台的相关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黄曦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曦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曦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桂01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影年黄影颖晏琼【审理法官】韦影年黄影颖晏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曦【当事人】黄曦【当事人-个人】黄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曦【本院观点】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8]6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0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所在地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原审起诉人黄曦提交的起诉材料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0号)第一点的规定,认为黄曦以南宁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为此,一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原审起诉人黄曦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8]6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0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

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电视剧《末代皇帝》里的小皇帝溥仪经常念叨的“祖训”估计大家都还记得,“黎明即起,万机待理,勤政爱民,事必躬亲,子子孙孙,不可忘乎!”可见,古时皇帝要亲自处理的事情很多。

而死刑复核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

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这样,皇帝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直接干涉死刑案件。

当然,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汉代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

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

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

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

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件开始予以重视。

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但”)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二千石”。

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适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国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强调杀人须奏闻,对死刑案件进行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法[行]函[1991]10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
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法(行)函[1991]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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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更好地落实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解决适用《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我区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通知》所称“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2020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又重新起诉的,不适用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结束——。

法律职业资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法律职业资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总分:8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4,分数:14.00)1.朝天市人民政府计划为单位修行政大楼,鉴于资金短缺,发布决定要求该单位每位工作人员捐款1000元,违者要给予降职等纪律处分。

该单位职工郑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1.00)A.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该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B.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C.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政府还没有给予王某纪律处分D.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这是内部的管理行为解析:[解析] 该决定针对的是政府的公务员这一特定的人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虽然以纪律处分为责任,但本身并不属于政府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AD项错误。

该决定一经作出,即影响了郑某的权益,郑某便可起诉,并不需要等到给予了实际的处分之后才能起诉。

2.以下行为中关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的组合正确的是:( ) ①国务院宣布某市进入戒严状态②军事演习③宣布总动员的行为④与别国签订国际条约的行为⑤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分数:1.00)A.①②③B.②③⑤C.①②③④√D.①②④⑤解析:[解析]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状态和总动员等行为。

因此,题中(1)、(2)、(3)、(4)均是国家行为,而(5)只是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

3.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处以3口的拘留处罚。

如果杰克对该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数:1.00)A.可以,因为杰克是对中国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在中国提起的行政诉讼√B.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应当由外交部门处理C.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享有豁免权D.不可以,因为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为了及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分别以通知的形式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

上述关于授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仍然适用。

此外,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

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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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死刑复核程序
【发文字号】法发[1996]1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3.19
【实施日期】1996.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法发〔1996〕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中等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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