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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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
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由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任务,以获得报酬,并受用人单位管理、
监督、调遣的人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全民劳动合同制,
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
础上,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平诚信地与劳
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条
款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以劳动合同为基
础的规章、规定的劳动纪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报酬及其支付办法和支付期限;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任务的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
(二)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的供职任务相适应的;
(三)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为全日制工作的,就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等事项与劳动者约定;
(四)工資支付办法和支付期限;
(五)聘任劳动者执行工務報酬的內容及标准、支付方式;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
欠或者少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率、工资额。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迟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期满后仍然继续工作的,视为延长期限订立了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到期未续签
或者解除前,劳动合同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到期未续签,除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劳动合同即为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劳动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为不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要求改为
全日制工作的;
(三)劳动者要求改变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岗位的;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休息休假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明知而不予答复或者予以答复时未能合理解决,劳动者随即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赔
偿金。。
第四章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一节派遣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用工需要,可以在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聘用劳动者代表企业向他方提供劳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派遣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本单位或者原单位同等
的劳动待遇。
第二十九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出租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为名义,通过中
介机构聘用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季节性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季节性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每年或者每个工作周期内安排公告或者告知,需要雇佣的工人。
第三十五条季节性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固定期限为基础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季节性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法用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