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井人员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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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检查制度

为加强副井入井人员的管理,确保入井人员的规范、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人员管理

1.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从副井按规定秩序排队上下,听从上下井口人员的统一指挥。

2.所有出入井人员在副井必须经过副井检身人员检身后,方可出入井。

3.副井检身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检查员袖章,在出入井地点进行检身。

4.副井检身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备的金属香烟探测仪,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方法为:检身人员手持金属香烟探测仪由被检人员颈部向下至膝盖,进行全方位的检测。携带工具包的出入井人员,应主动打开工具包,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发现入井人员私自携带香烟、点火物品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的,严禁入井,对当事人按三违处理。

5.井口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检查每一个出入井人员,忠于职守、认真工作,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制止不符合规定的任何人员入井。出入井人员入井前应自觉接受检查,主动配合检身人员的检身工作。

6.凡入井人员必须穿胶靴配戴安全帽及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入井。

7.凡入井人员一律不准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对于从事井下烧焊作业人员,必须有烧焊报告;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8.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物品和汽油等。对于确需进入井下的必须有预防措施报安监处签字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9.严禁携带长工具乘罐,严禁人、物混装提升。

第2条人员清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出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切实掌握井下作业人数,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副井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工作由运搬工区副井专职把钩工负责。

2.副井专职把钩工及时记录每勾出入井人数并做好统计。具体实施为由上井口把钩工负责清点入井人数、下井口东门把钩工负责清点升井人数,交接班时由上井口信号工统计汇总,并上报运输调度室。

3.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仔细进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防止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准确掌握出入井人数和井下作业人数。对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把钩工进行三违登记处理。

4.特殊情况下,入井人员持安监处颁发的入井证入井,按规定向调度室汇报出入井人员情况,核对出入井人数。

第24节爆炸物品井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爆炸物品运输管理,保障井口运输提升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40和342条等定特制定爆炸物品井口检查运输提升制度如下:

第1条提前检查井口房附近,严禁明火,不准任何人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点火工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2条运输押运、装卸工作由供应科专职火工品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第3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来到距井口房20米处,由供应科组织人员对其运送数量,物品类别予以点清,核实后方准推入井口房,并对装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4条电雷管、炸药必须分类装运。

第5条人工装卸炸药应作到轻拿轻放,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第6条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炸药材料库,并由井下爆炸物品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培训人员持证押送,对无证人员不得入井押送。

第7条爆炸物品进入井口房内,未下井之前,除押送人员及检查人员外,严禁闲杂人员在附近逗留。

第8条看管人员作到不脱岗,漏岗,空岗,确保爆炸物品安全可靠不丢失。

第9条必须事先通知提升绞车司机和上、下井口把钩工注意提升时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乳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第10条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第11条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第12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第13条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第14条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15条交接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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