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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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B.“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
C.明朝实行“重其所重”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犯罪的处罚
D.清朝的秋审是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
2.明朝官员致仕的年龄为()。

A.年满70岁
B.年满65岁
C.年满60岁
D.年满75岁
3.中国法制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

A.《大明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明大诰》
4.明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

A.风宪衙门
B.外台
C.行台
D.六科
5.《大明律》一共()。

A.七篇
B.十二篇
C.十八篇
D.二十篇
6.明朝的会审中,囚犯经热审后须请旨定夺才能执行的情形是()。

A.轻罪囚犯
B.原被判处徒刑的囚犯
C.原被判处枷号的囚犯
D.原被判处流刑的囚犯
7.明朝设立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是()。

A.都察院
B.清吏司
C.通政使司
D.六科给事中
8.明朝执掌稽查六部百官的官员称为()。

A.通政使司
B.都察院
C.六科给事中
D.清吏司
9.《大清律例》一共()。

A.二十篇
B.十八篇
C.十二篇
D.七篇
10.清朝审理宗族案件的机关是()。

A.大宗正府
B.宗人府
C.内务府
D.刑部
11.清朝专门审理满洲贵族案件的机关是()。

A.刑部
B.内务府
C.宗人府
D.步军统领衙门
12.元朝制定的最为成熟的法典是()。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元典章》
D.《风宪宏纲》
13.关于古代刑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廷杖制盛行于清朝
B.元朝的笞杖刑共计十等
C.充军刑是属于死刑的宽贷刑
D.宋朝将徒流刑折成脊杖,而不是臀杖
14.首创六部分篇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唐六典》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15.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A.汉、唐、明三朝实行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
B.元朝将境内之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C.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D.明、清都有有关奸党罪的规定
16.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变化的选项是()。

A.开豁贱籍
B.改善雇工人地位
C.废除匠籍制度
D.解除雇工人的贱籍身份
17.清朝的基本法典是()。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大清律集解》
D.《大清律集解附例》
18.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宣政院,而不是刑部
B.明朝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不负任何责任
C.明朝的三法司是指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D.清朝的文字狱比明朝尤甚
19.关于古代立法活动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采取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B.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
C.《宋刑统》和《大明律》都是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D.《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0.首次附载“六赃图”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多项选择题
1.《大明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有()。

A.奸党罪
B.上言大臣德政罪
C.交结近侍官员罪
D.凌迟刑
2.下列有关元朝行政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有()。

A.提刑按察司是元朝在行省以下设立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
B.大宗正府是元朝设置的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和宗教审判的机构
C.元朝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种,该考试选官形式为明朝沿用
D.元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立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
3.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括()。

A.六部尚书
B.通政使
C.左都御史
D.大理寺卿
4.关于明朝家庭财产继承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寡妻分家析产必须与诸子均分
B.奸生子的继承份额提高
C.出现独子兼祧制度
D.首次确立婚书制度
5.关于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凌迟刑始于宋朝,清末修律废除了该刑罚
B.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包括从重从新、溯及既往和轻重相举等原则
C.《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并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D.《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的先例
6.有关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结婚、主婚皆坐”
B.元朝对媒妁实施规范化管理
C.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
D.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
7.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A.隋朝
B.宋朝
C.元朝
D.清朝
8.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元、明、清一直以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关
B.明、清两代都有的会审制度类型是秋审、朝审、热审和九卿圆审
C.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括三法司长官和通政使等
D.明、清两代盛行文字狱
9.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B.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
C.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D.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清朝刑部职权的是()。

A.平反冤狱
B.主持司法行政
C.批结全国军流遣案件
D.督察百官风纪
三、简答题
简述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

四、分析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1.《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2.《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

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

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3.《明史·英宗纪》:“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年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


《明史·刑法志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4.《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5.《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
6.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为了贯彻文字中反映的问题,在法制上做了什么?
7.《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确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弊端是什么?
8.《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

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确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弊端是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B项错在:五朝会典仅指《大清会典》中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五朝编纂而成的会典;C项错在:对于伦理性犯罪,明朝采取“轻其所轻”的刑法适用原则;D项错在:清朝的秋审是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是朝审。

2.C
解析:明朝官员年满60岁致仕(退休),这与唐朝不同,唐朝官员的致仕年龄为70岁以上。

可见,选C项。

3.D
解析:朱元璋以强行手段普及《明大诰》,以至于“家家有大诰、户户讲大诰”,从而使得《明大诰》成为空前普及的法规,像朱元璋这样推行法律普及的,在法制史上实属罕见。

4.ABD
解析:明朝设置的监察机构包括风宪衙门(正式名称为都察院)、六科、外台(又称为行在都察院,正式名称为提刑按察司)。

行台(行御史台)是元朝在地方设置的中央派出的最高监察机关,包括南台和西台。

5.A
解析:明朝一改宋朝以前将法典篇章定型12篇的编纂格局,将法典分为7篇,清朝沿用。

6.C
解析:明朝囚犯经热审后须请旨定夺才能执行的情形包括重囚可疑者和原被判处枷号重刑者两种,可见,选C项。

对于囚犯经热审后,明朝司法机关作如下处理:对于一般轻案犯决罚后立即释放;对于原被判处徒、流刑的罪犯减等发落;对于重罪可疑者和原被判处枷号重刑者,则请旨定夺。

7.C
解析:明朝设立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是通政使司(有些类似于我国现代的信访部门)。

8.C
解析:明朝执掌稽查六部百官的官员称为六科给事中,属于监察机关,隶属于都察院。

9.D
解析:《大清律例》沿用了《大明律》将法典拟定为七篇的格局。

10.B
解析:对于宗族犯罪,刑部不能过问,只能交由宗人府审理。

内务府是清朝审理满洲贵族案件的机关;大宗正府为元朝的机关。

11.B
解析:对于满洲贵族案件,刑部不能过问。

12.B
解析:《大元通制》是元朝制定的最为成熟的法典。

13.D
解析:A项错在:廷杖制盛行于明朝;B项错在:元朝的笞杖刑分为十一等;C项错在:在明朝,充军刑虽属于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但明朝的充军刑的设置不是为了宽贷死刑,而是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体现。

14.C
解析:《大明律》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篇为分则,首创了六部分篇的新体例,该体例为清朝沿用。

15.A
解析:A项错在: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从新主义,明朝则采取从重从新主义。

16.D
解析:清朝民事主体地位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废匠籍、改善雇工人地位和开豁贱籍三个方面。

D项错在:雇工人虽然身份低下,但不属于贱籍。

17.A
解析:《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典,而不是基本法典。

《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满族入关后为了权宜之计颁布的法典。

《大清律集解》没有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18.A
解析:A项错在: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刑部,而不是宣政院。

19.B
解析:B项错在:从北齐开始,我国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在北齐以前,封建成文法典的名称不统一,有“具法”“具律”“刑名律”“刑名法例律”等多种称谓。

20.C
解析:《元典章》首次开创附载“五服图”的先例,但《大明律》则首创附载“六赃图”的先例。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并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包括上言大臣德政罪和交结近侍官员罪。

《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2.BD
解析:大宗正府是元朝中央设置的掌管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机构。

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
创立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元朝沿用。

3.ABCD
解析:参与九卿会审的官员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使司的通政使。

4.AB
解析:独子兼祧制度出现于清朝;首次确立婚书制度是在元朝。

5.CD
解析:A项错在:凌迟刑始于五代;B项错在:轻重相举为唐朝的刑法原则。

6.BCD
解析:A项错在:“诸嫁娶违律”,应当“独坐主婚”。

7.AB
解析:元朝没有大理寺的建置,元朝和清朝以刑部为主审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8.CD
解析:A项错在:元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B项错在:秋审为清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9.BD
解析:A项错在:宋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过割赋税等四道程序,而清朝对于典当契约,无须过割赋税,但对于买卖契约,须过割赋税。

C项错在:清朝规定的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期限为1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注意:宋朝规定的回赎期限为30年,且宋朝不区分典与卖。

考生应将宋、清二朝的典卖契约对比复习,以强化记忆。

10.BC
解析:清朝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批结全国军流遣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

可见,选B、C项。

平反冤狱为大理寺的职责,不选A项。

督察百官风纪为都察院的职责,不选D项。

三、简答题
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原则上强调从轻主义。

明朝为推行重典治吏,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重从新主义原则,从而引起了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具体而言,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体现在:第一,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明律大大加重对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

第二,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明律对危害典礼及风俗教化的犯罪,以及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处刑较前代普遍减轻。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完全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力求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犯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律对妨害礼教罪处刑的减轻和对贼盗罪处刑的加重,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相对重刑轻礼的时代特点。

这一特点之所以形成,不仅仅是专制主义和皇权极端强化的结果,也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统治者统治经验积累的反映。

四、分析题
1.(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

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

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

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
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2.(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3.(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朝审制度。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下令:每年霜降后,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参与会审的其他官员,翔实审理案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永远成为定制。

明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官员审理大案重囚,称之为朝审。

英宗以后的各代都遵行该制度。

(3)明朝对于涉及大案重囚的案件,实行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共同审理,该会审制度称为朝审。

明朝的朝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朝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朝审往往流于形式。

朝审的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4.(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

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施行。

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

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

(5)由于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

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5.(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

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

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
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3)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

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

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

但无论如何,礼律并用的目的是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

6.(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和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差别。

即唐朝采取从新从轻原则,明朝采取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

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二是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故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

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3)明朝为贯彻上述原则,立法上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第二,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第三,严惩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第四,增设新的刑罚或扩大法外刑适用范围。

具体制度如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株连范围广泛、处罚犯罪不分情节、首创奸党罪、滥施廷杖、恢复肉刑、首创六赃图等。

7.(1)这段文字是明朝对奸党罪的规定。

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解除对皇权的威胁。

奸党罪首创于明朝。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各衙门官员以及百姓上书吹捧当政大臣的美政、才德,就构成奸党,对于该情形,务必要审问其来历,穷追不舍,查清大臣是幕后指使还是知情不奏,对于上言大臣德政的,犯人处斩,妻子没官为奴,财产一并没官。

如果该被吹捧的大臣知情的与吹捧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以犯罪论处。

(3)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朝朱元璋首创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上言大臣德政即为奸党罪的表现之一。

奸党罪的设立在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加强专制主义皇权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重典治吏的体现。

奸党罪的创立,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突出地反映了皇帝和臣下在封建社会晚期矛盾的加深,这也是明朝不遗余力地打击臣下,加强皇权的原因。

然而,奸党罪本身不仅不能解决专制主义本身的痼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统治的黑暗,并酿成宦官专权之祸,从而危害了封建统治。

这是朱元璋始料不及的。

8.(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以严防臣下结党、加强皇权的立法宗旨。

奸党罪为明朝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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