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四个全面”战略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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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政治理念,并将这一建设目标摆到了重要位置。
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开班式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多个重要会议上,对这一概念多次进行了阐释,出访海外时也专门做了介绍。
2015年2月,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将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内容的“四个全面”作为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加以阐述。
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有必要深入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
从社会学角度讲,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国家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统一体,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综合治理的社会设置,集中体现为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系统化制度安排。
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呢?首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治理”是核心,也是理解问题的关键。
治理既是国家行动过程,也是社会行动过程;既有政府机制发生作用,也有非政府机制发生作用;既遵循市场规则,也遵循法理规则。
治理的主体,既有国家,也包含社会和民众,在共同治理活动中,构成了国家、社会、民众三者的互动关系。
其次,作为治理体系,既包括治理目标,也包括治理手段;既包括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众权力的运用;既要规范公共秩序,也要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
再次,从治理水平角度讲,国家治理是历史的呈现,具有时代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着国家治理的水平,表明在全球视域下,以世界其他国家的治理模式为参照系,本国治理所具有的状态。
从发展的角度讲,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一个进步的过程。
一方面,要对现有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行自我修正,实现自我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创新国家治理体系。
创新绝不是简单的修补或调整,而是从治理结构方面进行根本的变革,目的是以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模式服务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宗旨和变革的主要内容。
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设定,是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树立的新的发展目标、新的历史任务。
选择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其根据应该是我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以及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基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过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符合全球化进程、符合网络化时代变革的国家治理结构,这一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建立国家与社会新型合作治理关系,不仅要满足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要求,更要达到国家治理有效性的要求。
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与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相协调的治国理政战略。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径与保障,“四个全面”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协调推进。
贯彻实施三大战略举措,需要解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
国家治理现代化■赵继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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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实现治理主体能力的现代化。
从本质上讲,“四个全面”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有机统一的。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没有“四个全面”的积极推进,根本谈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而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无法实现。
保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不仅需要解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问题,而且需要解决治理法规和制度现代化的问题。
因此,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中,特别强调制度的现代化,没有制度的现代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难以推进。
所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三大战略举措的具体化、制度化形态。
国家通过制度安排给予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以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为治国理政提供法理根据。
国家治理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在于切实保障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共同富裕等目标的实现;国家治理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在于切实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让民主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国家治理文化制度的现代化,在于以制度化手段,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让公众真正成为文化建设的主体;国家治理社会建设制度的现代化,在于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民生问题,使民生保障常态化;国家治理生态文明制度的现代化,在于以制度化手段,落实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和责任追究措施,实现自然资源产权的合法管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常态化。
三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共生共进的过程,其中三大战略举措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度的变革和制度的现代化,更需要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因为,制度的变革与制度的现代化取决于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的社会主体的现代化,没有社会治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实施都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中,始终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主体能力现代化结合在一起。
国家治理主体的能力,包括人的文化素质、人的价值观念、人的法规与政策意识、人的现代化眼界与境界、人的规划与决策智慧、人的组织与协调才能、人应对突发事变的能力等。
国家治理主体能力的现代化不是一个终极的、固化的标准,而是一个伴随社会改革、社会建设进程不断提升的过程。
从现代化角度讲,我们所处的时代具有如下背景特征:其一,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现代网络技术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互联网+”实现了管理革命,也改变了国家的治理方式;其二,我们处在全球化时代,经济、政治、文化、军事、技术等方面的全球化,不仅大大压缩了人们交往的空间,而且极大地增强了全球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球治理现代化密不可分;其三,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建立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型治理框架,完善制度化推动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已成为国家治理创新的现代选择。
现实背景对国家治理主体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提高国家治理主体的能力应重点解决如下几方面问题:首先,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政府由管控主体转变为主导性或引导性服务主体,改变以行政为主导的维稳模式,改变自上而下控制的政府行为模式。
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划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能力;二是培育并协调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三是处理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变能力,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能力。
其次,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主体,其现代化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独立法人的自治能力,这集中体现为组织的自我成长能力、自我协调能力等;二是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能力,能否摆脱依赖性,成为社会治理中具有自主权、监督权的参与者,是社会组织能力的又一体现;三是组织广大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社会动员力和组织力,将是社会组织现代化能力的重要内容。
再次,公众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国家治理民主化的推进,需要良好的社会公众基础,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参与能力弱,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短板,也是提高国家治理公众主体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要提升广大公众的参与能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切实给予公众参与权和参与的机会;二是建立政府与公众有效的沟通渠道或话语表达平台,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与积极性;三是培养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精英,发挥精英的带动与示范作用。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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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