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但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规定中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即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的为准,未列入该标准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规定还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定义,即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在第七条中,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需要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运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危害人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运输安全。
二、基本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合理布局:合理规划道路运输线路和停靠点,减少危险货物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5.加强监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执行。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安全许可证所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许可才能开展运输活动。
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将根据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资质和运输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批。
2. 车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设备、气密性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必须及时修复或淘汰。
3. 车辆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类别和运输单位等信息。
标识的设置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免事故的发生。
4. 驾驶员培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处理突发情况的方法以及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运输计划每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停靠点和运输时间等信息。
运输计划需要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计划。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可能遇到各种突发事件,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的处理方法、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信息通报等内容,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道路运输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尤其是在涉及到危险货物的情况下,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如何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
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因具备或者可能具备危险性质,对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可分为以下9类:1.炸药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反应物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办法运输车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卫星定位和动态监控技术系统,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运行状态和运行轨迹等数据。
•车辆应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和警示标志,标示清楚包装物质、危险品名称、数量、规格和包装标志等信息。
•车辆应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应持有危险货物驾驶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具备货车驾驶及危险货物运输经验。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在发现危险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单位。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危险货物应经过专业的包装和标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货物必须妥善装载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破损、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危险品之间、危险品与非危险品之间应分空间、分隔架装运,隔离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危险品。
运输途中应注意的问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和路线服务设施进行行驶。
•停车时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拉锁、紧固软管等措施,防止货物破损、泄漏等事故。
•因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变化,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可能发生化学变化或危险跌落。
因此,运输过程中也需要随时对危险物品进行保护和监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要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要点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及相关机构的安全管理。
二、企业管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
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安全培训、确保运输工具及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等。
三、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关培训。
驾驶员要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规定以及应急处置方法,并确保自身不携带影响安全的物品。
四、运输工具要求:运输工具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危险货物特种容器及车载应急设备等。
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五、运输管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路线、方式和条件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滴漏等。
运输中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安全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对违法行为及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罚则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
企业管理要求、驾驶员要求、运输工具要求以及运输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不得擅自违反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和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特种运输车辆,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载运路线和方式。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四章货物管理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不得超载作业,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 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 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 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 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 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背景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 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办法全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 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 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 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 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 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危险物品的道路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2.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提高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性,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仓储和管理等环节。
3. 法律法规依据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4. 主要内容4.1 危险物品分类和标识•对危险物品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的危险性质和风险等级进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警示和防护。
4.2 车辆要求•严格规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配置要求,包括车辆的结构、装载设施等,确保车辆本身的安全性和运输物品的安全性。
4.3 驾驶员管理•设定驾驶员资质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运输危险物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4 运输过程管理•建立危险物品运输的计划和流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监控、控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得以落实。
4.5 危险货物仓储管理•对危险物品的仓储条件和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危险物品在仓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6 突发情况应急处理•设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预测和响应,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4.7 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和效果。
5. 执行与实施5.1 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5.2 培训与教育•针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3 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持•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管理工具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一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货物分类、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路线、安全设施等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七大类。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以免发生危险。
其次,运输车辆的安全性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
根据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防护装置等。
同时,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才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另外,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水源保护区等危险区域通行。
此外,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还需遵守特殊的运输要求,如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毒害品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最后,安全设施的设置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监管。
只有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监督和安全生产指导。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员应当通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计划、装卸操作、车辆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性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运输,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第八条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仓储管理制度,保证仓库的安全和防火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汽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在装载和卸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使用防护设备和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升驾驶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随时做好火灾应对准备和安全疏散工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货物选择和限制第二条危险货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所生产、经营的危险货物进行分类、鉴别、包装、标识和命名等处理,并建立危险货物档案,做好危险货物的选择和限制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必要条件,经过相应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章运输计划和审批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配送需求和货物特性等因素,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运输计划,并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运输计划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时间、车辆选型等内容。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运输凭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规定,并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装卸、包装、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章四级管控和应急处置第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医务人员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情况,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
第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对运输线路、装卸场所、交通环境等进行评估,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选择和限制工作、运输计划及办理的手续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及其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容易因起爆、燃烧、腐蚀、易毒等性质对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害的物质。
道路运输危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全体员工、车辆、设施设备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3. 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管理(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
(3)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熟悉车辆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2. 货物管理(1)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进行分类、包装、标识。
(2)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
(3)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熟悉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性,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3. 驾驶员、押运员管理(1)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2)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驾驶员、押运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应急处置(1)发生事故或险情时,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
(2)驾驶员、押运员应迅速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六、奖惩1. 对遵守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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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共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及国家政策文件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货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每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 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者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
托运人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八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时,免除隔离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本章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的导则、罐箱的适用代码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第三十条在准备将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在准备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生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七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制造罐体。
装载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经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常压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在为承压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3年。
检验机构对每台定期检验合格的罐体签发定期检验报告,检验信息应当标注在罐体上。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定期检验报告,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铭牌及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