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1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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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

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

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苏建价〔2011〕812号-江苏省建设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苏建价〔2011〕812号-江苏省建设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1〕812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单位:元/工日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

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

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工资调整△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建筑物退让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附录B 招标控制价附表格式B.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B .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汇总B.0.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B.0.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B.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B.0.5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B.0.6 措施项目清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B.0.7 措施项目清与计价表(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B.0.8—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B.0.8—2 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B.0.8—3材料暂估单价表材料暂估单价表B.0.8—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B.0.8—5计日工表计日工表B.0.8—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B.0.9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条文说明1总则1.0.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等有关规定编制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价格环境,现就本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8年,扬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高于省定目标(省定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相关部门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形势研判和督查考核,形成调控合力。

加强和改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落实稳价保供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抓好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蔬菜、生猪种养基地,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3.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

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

通建价[2011]10号
关于发布2011年第2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建价(2009)40号文要求,经测算,现将2011年第2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予以发布,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参考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省造价总站,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表
(2011年第2期)
注:1.调整系数的计算基础为按照国家、省、市计价依据编制的合理标底价。

2.此调整系数幅度指标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具体系数。

3.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序号工程性质结构形式调整系数幅度(%)
一、建筑工程
1 住宅砖混0-5
2 住宅框剪0-6
3 办公楼(写字楼)框剪0-6
4 商住楼框剪0-6
5 教学楼框剪0-6
6 多层厂房框剪0-6
7 地下室框剪0-8
二、安装0-10
1 管道0-8
2 电气0-8
3 空调0-10
4 智能化(安防)0-15
5 消防工程0-8
三、桩基础0-10
四、市政工程0-12
1 土方工程0-18
2 排水工程0-10
3 道路工程0-10
4 桥梁工程0-6
5 水工构筑物0-8
6 防洪堤挡土墙0-10
五、园林绿化0-20
六、装饰工程0-12。

江苏地区定额权威解释(2011年)

江苏地区定额权威解释(2011年)

江苏地区定额权威解释(2011年)否应单独计算?站长回复:答:设计图纸未标明是楼梯梁,可另列项目计算。

留言者:吕政军留言时间:2011-10-07 留言主题:PC阻燃管定额套用留言类别:留言查看留言内容:各位老师:您们好!本人在住宅小区结算工作中,遇到PC阻燃管定额套用问题(套用2001定额),请各位老师帮助解决,谢谢!1.定额子目2-1143~1150(半硬质阻燃管埋地敷设)的挖土深度是多少?多根管并列敷设时挖土的土方量如何计算?2.PC50、PC100刚性阻燃管(每根4米)埋地敷设(电缆保护管),埋深地面下0.8米,如何套定额?3.现住宅楼墙体采用加气砼砌块(600*240*220)砌筑,电管无法在墙体砌筑时留槽敷设,故在墙体砌完后用机械开槽敷设,是否可计取墙体开槽费用?站长回复:答:1.半硬度阻燃管埋地敷设(见图片)。

2.套刚性阻燃管暗配加挖土方工程量。

3.按照机械刨沟槽市场价计取该项费用。

图片回复:留言者:周卫东留言时间:2011-10-07 留言主题:外墙抹灰面分隔缝留言类别:留言查看留言内容:请问外墙抹灰面分隔缝原省补定额为13-B19按平方.而现在扬州审计的说按扬州补充定额13-B10按米,我们是08年开始施工的,请问应安哪个子目站长回复:答:省补定额13-19外墙苯颗粒保温砂浆(砖墙面)子目与扬州补充定额13-1310不同,请根据实际做法套用相应子目。

留言者:CH 留言时间:2011-10-06 留言主题:关于砼板加做仿古椽子留言类别:留言查看留言内容:站长你好!麻烦你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帮助解决一下以下问题:1、在一个仿古外貌的工程中砼挑檐宽700MM做成锯齿形400MM,300MM两块板,然后分别在这个锯齿形人做出假椽子40*70mm间距250,做成仿古式的立脚飞椽的感觉。

请问这种情况应执行什么额子目,如果套用2-406矩形椽子子目好象太低了,实际操作时都是工人在砼板下面打孔安放木榫后,再将一个一个椽子反钉上的,而且每700MM宽的挑檐要分成两段400,300分别操作,操作难度比一般的要大一点,请问应执行什么子目呢?站长回复:答:请携带相关资料来造价站咨询。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1]013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6—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

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来信请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安徽博鸿工程咨洵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杨博完海鹰孙荣芳李萍孙缨江小燕姜峰王杰伟张立杰主要审核人:马桂芝吴佐民王成球陈光云舒宇1 总则1.0.1 为适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以及低价诱标或低价中标,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2011]534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2011]5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时间:2010-06-18 阅读次数:919)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扬建工…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承发包计价活动时,应执行本通知。

二、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发包人不得有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工程量少算、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等较严重质量问题但不同意调整招标控制价或不同意结算时调整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导致价格过低的;(四)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时,根据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的实际,在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当期发布的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取值,但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经折算后超出本市当期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的。

(五)其他故意变相压低工程造价的。

三、工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和安全文明施工的争创目标,并配合做好创优工作,按规定保证“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的投入。

结算时,对已创建成各类优质(优质结构)工程的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应按相关费率足额计取“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提供•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件二)。

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中价协[2011]013号)

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中价协[2011]013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1]013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6—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

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来信请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安徽博鸿工程咨洵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杨博完海鹰孙荣芳李萍孙缨江小燕姜峰王杰伟张立杰主要审核人:马桂芝吴佐民王成球陈光云舒宇1 总则1.0.1 为适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以及低价诱标或低价中标,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扬州市发改委【发文字号】扬发改综合发〔2011〕385号【适用区域】扬州市【发布时间】2011-06-24【生效时间】2011-07-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扬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发改综合发〔2011〕385号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经信委),市开发区经发局、商务局,市化工园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文件精神,现予印发《扬州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此页无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24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委内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标准划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审。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并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审。

扬政建〔2011〕20 号文

扬政建〔2011〕20 号文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规划局扬政建〔2011〕20 号关于市区新建工程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通知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处)、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减少面源污染,减轻排水压力,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扬州生态市规划》、《扬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城市排水规划》等规定,现就市区新建工程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建筑物、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二、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公园、广场、停车场、道路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l、地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工业建筑项目;3、总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公园、绿地项目;4、路幅超过80米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主干道等。

三、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雨水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

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四、雨水收集利用应因地制宜,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一)地面硬化属于建筑物类型的,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二)地面硬化属于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类型的,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无透水材料铺装的区域,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三)地面硬化属于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类型的,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常建〔2014〕279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2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淮住建办(2014)165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3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5
镇江市使用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办法的通 知
镇政建[2010]153号
6 镇江大型土石方计价问题的补充说明 镇建价[2012]15号
7
南京规划局《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的通知
宁规字〔2014〕311号
8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 定》的通知
常规〔2011〕11号
9 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扬州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8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扬建工〔2014〕20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9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
54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八)
-
55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九)
-
56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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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一)
-
58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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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公权行使,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通过市场进行招标,由若干投标人进行竞争,择优选择承包人。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建设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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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
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调整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变化等情况,现将“2011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和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要求明
确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小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三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备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报送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在项目招标答疑后,持招标答疑记录领取招标控制价备查表,其他规定按《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扬建工〔2009〕12号)文件执行。

未经备查的项目,不得开标。

二、结合我市近期招标投标让利幅度,以及我市建筑材料指导价测报水平调整等情况,现发布“2011
2011年10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公告的招标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抄送:省招投标办公室、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招标办、造价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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