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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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文件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统一管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促进各项托管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管理要求
5.1总则
5.1.1本行从事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或报备,依法取得相应托管资格,合法开展托管业务。
5.1.2资产托管业务包括:
5.1.3信托资产、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合伙企业等监管账户统一纳入托管业务管理,未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同意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签署监管业务协议。
5.2组织管理
5.2.1 总行资产托管部是本行托管业务运营、管理的专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履行托管人职责,为托管财产提供资产保管、估值核算、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运作监督、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并负责托管客户拓展和托管产品的开发。
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分行设立托管分部,在总部授权管理下负责辖内托管业务办理、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
未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或授权,本行分支机构不得办理托管业务。
5.2.2总分行(xx地区支行)运营部按照《xx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负责资产托管账户开销户管理,协助资产托管部对全行托管资金进行清算处理。
5.2.3 本行办理托管业务必须与托管客户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2.4本行开办托管业务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或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授权的分支行与托管客户签订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全行托管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分支行未经审批或授权不得自行签订托管合同。
5.2.5本行开展托管业务时,托管客户最近一年内应未有重大处罚且未有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同时满足以下范围:
⑴具有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符合监管发行理财和信托产品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
⑵具有保险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
⑶具有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⑷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
⑸已于证券业协会备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
a委托人是机构投资人;
b仅投资二级市场;
c总行制定的白名单内机构。
⑹由政府主导的、出资达到20%及以上的引导基金,或具有政府背景的、间接出资达到20%及以上且具有通道性质、单一委托人的各类投资基金;
⑺其他经总行认定可以开展托管业务的客户。
5.2.6分支行拓展的托管项目应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送下列材料:
⑴托管项目概况;
⑵托管客户尽职调查报告(首次托管项目);
⑶托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⑷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2.7本行开展托管业务时,应依法订立托管合同,在托管合同中应至少约定以下内容:
⑴托管财产的保管:约定保管或托管财产的种类,保证其完整、独立及安全;
⑵投资交易监督:约定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转让、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具体包括托管资金使用及收回、托管财产转让及交易等;
⑶资金汇划清算:约定资金汇划清算的授权,列明托管客户提交投资指令和资金用途说明的方式;
⑷会计核算及估值:约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及资产估值方法;
⑸收益计算及分配:约定托管财产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
⑹托管费率:约定托管费率和计提标准;
⑺定期报告:约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报告频率。
5.2.8公司银行条线、个人银行条线、零售公司条线应积极协助资产托管业务拓展,涉及托管产品销售、代收付和代销等募资行为的应参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违规自行开展。
各分支行在开展托管产品销售、代收付和代销等业务时,应确保与资产托管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托管资产完整与独立。
5.2.9分支行上报托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应经分行投行托管部(xx地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人及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核,确保符合本行相关管理要求。
5.2.10对于私募基金及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类托管,应经分行投行托管部/支行交易银行部、前台条线分管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确保符合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⑴我行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代销和项目推荐;
⑵前台条线分管行长应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调查的把关;
⑶分行投行托管部/支行交易银行部审核资金来源合规性;
⑷如项目上报时无法确定资金来源的,分行投行托管部/支行交易银行
部、前台条线分管行长可在资金募集结束后项目成立前补签确认。
对于非私募基金托管且需单笔单批的托管项目,应至少经分行(xx地区支行)前台条线分管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确保符合本行相关管理要求。
5.2.11分支行应对上报的私募基金托管等需单笔单批的托管项目按规定完成托管后管理报告并提交总行资产托管部。
5.2.12分支行应在托管业务办理和后管理过程中动态跟踪资金来源情况,如有发现不符合原有申报情况或存在我行违规销售、推荐、募集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经核实确认的应立即终止托管业务办理。
5.3 账户管理及资产保管
5.3.1 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合同规定,安全保管资产,不得自行运用、处分托管财产,确保托管财产与本行自有资产及本行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5.3.2本行开展托管业务应依法并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协助托管客户为托管财产在本行开立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用于托管财产资金存放、投资、各类手续费支付和清算等相关用途。
5.3.3开户网点应负责资产托管结算账户的开立,接受资产托管部应急资金划拨指令,向托管财产受益人支付收益和返还托管财产等业务,未经资产托管部发出指令或同意,开户网点不得动用和处分账户。
5.3.4本行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更换托管行的,总行资产托管部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和资产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资产和资产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并与新任托管行核对托管资产总值;
他行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转由本行托管的,总行资产托管部及经办分支行应当及时做好相关托管资产和业务资料接收,并与原托管行核对托管
资产总值。
5.4 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
5.4.1 本行对托管财产依法并根据托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清算,依据托管客户的投资指令办理资产托管账户下资金的往来,并按照法律法规、托管合同对托管财产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5.4.2总行资产托管部按不同托管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4.3总行资产托管部按照不同托管财产所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核算办法,负责托管财产的会计核算估值,复核托管客户计算的资产净值和计提的各类费用。
5.5 监督及报告职责
5.5.1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监督以及对证券投资交易监督、资金划拨用途监管、收益计算和分配监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职责。
5.5.2总行资产托管部应依据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种类及范围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法和监督流程。
5.5.3总行资产托管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定期或至少在托管责任履行完毕时提交托管(保管)报告。
5.6 托管业务收费标准
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不同托管项目的综合收益、业务规模、操作难度、承担职责和业务成本等因素,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综合分析计费方式和适用费率,经行内审批后对外公布执行。
5.7 印章管理
5.7.1 总行资产托管部是资产托管业务印章管理机构,主管资产托管部或其授权单位的资产托管业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建立印章管理登记簿,留存资产托管业务印章的所有印模。
资产托管业务印章包括托管业务章、资产托管部公章、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名章等。
5.7.2 资产托管业务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印章整洁,用印清晰;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室报告。
5.7.3 资产托管业务印章使用及管理遵循安全性、谨慎性以及相互制约原则,并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指定人员双人以上经办。
5.8 档案管理
5.8.1托管业务档案包括托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托管合同、投资指令、会计凭证、账册和报表、交易记录、开/销户资料、投资交易合同等。
5.8.2托管业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整理归档,安全保管,除法律法规和保管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复印、外传。
5.8.3资产托管账户开/销户资料自销户日起保管10年,其它托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 合规依据
6.1 外部合规依据
6.2 相关内部文件
7 附件
无
8 版本控制。